微管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华融天信(北京)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残保金征缴提示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我市修订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一、 具体审核方式如下:
(一)、审核方式: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持以下材料:
(1). 《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 2). 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 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
部门的证明;
(4). 残疾人职工2015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
( 5). 2015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审核时间:2016年在7月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2016年征缴期限:8月1日至9月30日;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万达广场D座1110室,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阜成大厦304室
电话:80575077 手机:[1**********] 微信号:[1**********] 传真:68023213
(四)缴纳方式:网上自行申报,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申报后打印产交费单,去银行缴款。
(五)、安置比例: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缴费额计算: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七)、减免申请: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二、 本企业建议做残保金审核。以免在办理税务事项时,不能提供交费单而产生麻烦;残保金的审
核、交纳不包含在记帐业务中,由企业自行去办理,我们给提供税务资料;如果需本公司帮助审核及交费,需支付本企业手续费300元。
三、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如何处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另: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仍需办理审核手续只是不缴费!
四、如果需要我公司代为审核残保金的,请于2016年9月10日前给于回复,如果不回复视为企业自行办理,本公司不在为其办理2015年度的残保金审核工作。
华融天信(北京)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1日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万达广场D座1110室,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阜成大厦304室
电话:80575077 手机:[1**********] 微信号:[1**********] 传真:68023213
微管家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华融天信(北京)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残保金征缴提示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我市修订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一、 具体审核方式如下:
(一)、审核方式: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持以下材料:
(1). 《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 2). 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 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
部门的证明;
(4). 残疾人职工2015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
( 5). 2015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二)、审核时间:2016年在7月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2016年征缴期限:8月1日至9月30日;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万达广场D座1110室,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阜成大厦304室
电话:80575077 手机:[1**********] 微信号:[1**********] 传真:68023213
(四)缴纳方式:网上自行申报,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申报后打印产交费单,去银行缴款。
(五)、安置比例: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缴费额计算: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七)、减免申请: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二、 本企业建议做残保金审核。以免在办理税务事项时,不能提供交费单而产生麻烦;残保金的审
核、交纳不包含在记帐业务中,由企业自行去办理,我们给提供税务资料;如果需本公司帮助审核及交费,需支付本企业手续费300元。
三、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如何处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另: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仍需办理审核手续只是不缴费!
四、如果需要我公司代为审核残保金的,请于2016年9月10日前给于回复,如果不回复视为企业自行办理,本公司不在为其办理2015年度的残保金审核工作。
华融天信(北京)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1日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万达广场D座1110室,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阜成大厦304室
电话:80575077 手机:[1**********] 微信号:[1**********] 传真:6802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