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与实务

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与实务

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当前影响社会的因素很多,概括地看,不外刑事治安案件和社会矛盾纠纷两个大类。我们知道,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是人,要维护社会稳定,要以人为本。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是分阶层的,一定的人都分属不同的社会阶层,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比较复杂,但最根本的还是物质标准。不同阶层有不同的物质利益,这里就有冲突的问题。既便是同一社会阶层的人,也不可避免存在利益上的矛盾。要维护社会稳定,就要从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起。因此,我们说,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维护稳定的题中之义。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含义: 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调和矛盾,化解纠纷。起灭火器的作用,做消防队的工作。

关于人民调解定义,长期存在几种不同的认识。主要流派:

1、群众自治说。认为人民调解只是在村居调委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消除当事人纠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2、部门职能说。认为人民调解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化解管辖范围内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手段,是部门行使职权的辅助工具。

3、专群结合说。认为:人民调解是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指导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群结合,部门配合,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共产主义道德规范,弄清事实,评明是非曲直,调和矛盾化解纠纷的活动过程及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的总称。

4、“专群结合说“的依据

(1)四个多样化:

市场主体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劳动就业多样化、分配形式多样化。

(2)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变化

环境变化、主体变化、客体变化、手段变化。

(3)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与时俱进精神以及有关转变作风、倡导创造性劳动的重要指示。

特征:

1、合法性。调解工作虽然没有从整体上立法,但从宪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会法及消费者保护法、土地法等行政法找到依据。

2、民主性。人民调解依靠的是全社会力量,主体广泛,形式多样,有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基层组织调解、民间调解。手段温和,运用法律、政策和共产主义道德规范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是情理法三者的高度统一,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3、防范性。社会矛盾纠纷如得不到及时化解,往往可能激化为刑事治安案件,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剧烈振荡。人民调解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始发阶段,解决在基层。

4、综合性。人民调解决不是单纯的群众自治活动,依靠的是党委政府领导,依靠专群结合,部门齐抓共管,是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法治活动过程,是运作机制,是组织形式,带有很强的综合性。

二 、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的调和矛盾化解纠纷的重要形式,是情理法

高度统一的事物,最能集中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1、人民调解处理矛盾成本较低。矛盾纠纷主体向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申请调解不收费。同时,经司法程序,仲裁程序调解矛盾纠纷占用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也相对比较少。符合现阶段中因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富裕程度不高的基本国情。

2、人民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尊重当事人立足自治,不伤当事人双方彼此间感情。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民间夙有“和为贵、不喜讼法”的传统习惯,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调解工作能够根据自愿合法原则,梳理曲直、分清是非,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符合传统文化、良俗公序、引导群众和睦相处。

3、人民调解处理矛盾纠纷节省国家审判资源。法院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现在每年受理的民经案件至少是20年前10倍以上。由于诸多因素制约,法官超负荷劳动的现象,比比皆是,越到基层,任务越重。2001年上半年瓯海三溪法庭就发生过一名青年法官累死在岗位的憾事。其事迹、精神绝对值得学习。但也不希望看到类似悲剧一再重演。国家审判资源也是稀缺资源,如果人民调解作用发挥得更好一些,法院可以减负。

4、人民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有利社会稳定。从政治层面分析,任何一届政府都不能回避社会各阶层及相互间的利益性矛盾冲突,都会制订不同的社会规矩,采取不同方式对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节和整合。人民调解当然是执政党、政府选择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较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司法手段、行政手段,人民调解方式温和,负面影响较小。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如因故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遇有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根据需要,亦可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和副主任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任期同人民调解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六统一”

1、“六统一”的基本内容

标牌,印章,标识、微章,程序、制度,文书格式案卷、报表台帐。

2、重点讲解案卷收集与归档

封面、目录、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证椐、调解终结报告、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1)调解民间纠纷。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所谓“民间”,是指公民之间,如夫妻、父子、兄弟等家庭成员之间,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法律关系、社会道德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或争执。公民之间发生了纠纷,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调解哪一类纠纷就宣传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以案释法,以事议法,通过宣传,既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又能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

(3)向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及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为此,应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和调解工作情况及建议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汇报,以便于取得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如有的乡政府根据调解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发现建房纠纷上升,便依据法律和政策及时作出建房的规范性规定,使这类纠纷大幅度下降。在调解工作中,还应及时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及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六 、 现阶段人民调解的若干原则、规定

1、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相同作战。”过去的方针只有“调防结合,以防为主”8个字,现在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形势变化,增加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防范职能,改变了过去的单纯、被动调处,进而发展为“调中有防,寓防于调”。

2、原则

(1)、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经过规劝、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消除矛盾纠纷协议。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则不能强迫,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不作勉强。当事人要求调解的,要有书面或口头申请。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面没有申请的,可以教育启发,但不能强迫命令。

(2)、合法原则

调解矛盾纠纷,必须是实体合法,程序也合法。

对实体合法问题,要求受理调处的纠纷应当是法律允许调解的纠纷,

达成的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社会道德,良俗公序不相抵触。

对程序合法问题的理解:

一般、简单的矛盾纠纷,可以采取简单程序,调解内容、过程、结果,可以登记薄形式简单记录一下,形式甚至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则需要有一个较为严谨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处三个环节,最终多达成调解协议,立卷建档。向准司法程序接轨。根据条件与可能,设定受案范围、调处时限、调解人员资质,庭式调解室等等。

另外 ,还需要强调,无偿调解原则。主要指:行政调解、基层组织调解不收费。

3、规定

(1)、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责任制度。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例行排查。每季一次,弄清做了哪些工作,调处了多少纠纷,发现排出几条不安定因素。排查以后要加以综合分析,找出重点突出问题,报告党委、政府。

二是专项排查。重点抓住重大节庆、重大政治活动、政治敏感期,组织专项排查、调处,消除隐患、防范未然。同时,必须注重一个时期突出问题的排查。(2)、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制度

着重按照“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四落实的要求,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包括组织网络建设,调解干部调整充实,政治、业务素质培训教育,调解业务指导检查,解决后顾之忧等等。

(3)、分层次管理制度

(1)小矛盾、小纠纷。主要是家属内部邻里之间感情不和,口角争吵由村民小组、妇联组织等调处。

(2)一般矛盾、纠纷。村(居)、单位、行业协会。

(3)复杂疑难纠纷。乡镇(街道)政法配套组织、联合调解中心。

(4)重大纠纷。主要是由县(市、区)一级直接受理或派员下去帮助乡镇调处化解。

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与实务

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当前影响社会的因素很多,概括地看,不外刑事治安案件和社会矛盾纠纷两个大类。我们知道,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元是人,要维护社会稳定,要以人为本。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是分阶层的,一定的人都分属不同的社会阶层,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划分社会阶层的标准比较复杂,但最根本的还是物质标准。不同阶层有不同的物质利益,这里就有冲突的问题。既便是同一社会阶层的人,也不可避免存在利益上的矛盾。要维护社会稳定,就要从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起。因此,我们说,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维护稳定的题中之义。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含义: 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调和矛盾,化解纠纷。起灭火器的作用,做消防队的工作。

关于人民调解定义,长期存在几种不同的认识。主要流派:

1、群众自治说。认为人民调解只是在村居调委会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消除当事人纠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2、部门职能说。认为人民调解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化解管辖范围内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手段,是部门行使职权的辅助工具。

3、专群结合说。认为:人民调解是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指导的,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群结合,部门配合,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共产主义道德规范,弄清事实,评明是非曲直,调和矛盾化解纠纷的活动过程及其组织形式和运作机制的总称。

4、“专群结合说“的依据

(1)四个多样化:

市场主体多样化、社会生活多样化、劳动就业多样化、分配形式多样化。

(2)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变化

环境变化、主体变化、客体变化、手段变化。

(3)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思想路线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与时俱进精神以及有关转变作风、倡导创造性劳动的重要指示。

特征:

1、合法性。调解工作虽然没有从整体上立法,但从宪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工会法及消费者保护法、土地法等行政法找到依据。

2、民主性。人民调解依靠的是全社会力量,主体广泛,形式多样,有司法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基层组织调解、民间调解。手段温和,运用法律、政策和共产主义道德规范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是情理法三者的高度统一,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3、防范性。社会矛盾纠纷如得不到及时化解,往往可能激化为刑事治安案件,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剧烈振荡。人民调解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始发阶段,解决在基层。

4、综合性。人民调解决不是单纯的群众自治活动,依靠的是党委政府领导,依靠专群结合,部门齐抓共管,是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法治活动过程,是运作机制,是组织形式,带有很强的综合性。

二 、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的调和矛盾化解纠纷的重要形式,是情理法

高度统一的事物,最能集中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1、人民调解处理矛盾成本较低。矛盾纠纷主体向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申请调解不收费。同时,经司法程序,仲裁程序调解矛盾纠纷占用当事人的时间、精力也相对比较少。符合现阶段中因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富裕程度不高的基本国情。

2、人民调解处理矛盾纠纷,尊重当事人立足自治,不伤当事人双方彼此间感情。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民间夙有“和为贵、不喜讼法”的传统习惯,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调解工作能够根据自愿合法原则,梳理曲直、分清是非,以说服教育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符合传统文化、良俗公序、引导群众和睦相处。

3、人民调解处理矛盾纠纷节省国家审判资源。法院方面提供的数据显示,现在每年受理的民经案件至少是20年前10倍以上。由于诸多因素制约,法官超负荷劳动的现象,比比皆是,越到基层,任务越重。2001年上半年瓯海三溪法庭就发生过一名青年法官累死在岗位的憾事。其事迹、精神绝对值得学习。但也不希望看到类似悲剧一再重演。国家审判资源也是稀缺资源,如果人民调解作用发挥得更好一些,法院可以减负。

4、人民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有利社会稳定。从政治层面分析,任何一届政府都不能回避社会各阶层及相互间的利益性矛盾冲突,都会制订不同的社会规矩,采取不同方式对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调节和整合。人民调解当然是执政党、政府选择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较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司法手段、行政手段,人民调解方式温和,负面影响较小。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如因故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遇有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根据需要,亦可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和副主任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任期同人民调解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六统一”

1、“六统一”的基本内容

标牌,印章,标识、微章,程序、制度,文书格式案卷、报表台帐。

2、重点讲解案卷收集与归档

封面、目录、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证椐、调解终结报告、调查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1)调解民间纠纷。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所谓“民间”,是指公民之间,如夫妻、父子、兄弟等家庭成员之间,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法律关系、社会道德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或争执。公民之间发生了纠纷,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调解哪一类纠纷就宣传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以案释法,以事议法,通过宣传,既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又能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

(3)向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及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为此,应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和调解工作情况及建议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汇报,以便于取得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如有的乡政府根据调解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发现建房纠纷上升,便依据法律和政策及时作出建房的规范性规定,使这类纠纷大幅度下降。在调解工作中,还应及时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及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六 、 现阶段人民调解的若干原则、规定

1、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相同作战。”过去的方针只有“调防结合,以防为主”8个字,现在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形势变化,增加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防范职能,改变了过去的单纯、被动调处,进而发展为“调中有防,寓防于调”。

2、原则

(1)、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经过规劝、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消除矛盾纠纷协议。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则不能强迫,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不作勉强。当事人要求调解的,要有书面或口头申请。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面没有申请的,可以教育启发,但不能强迫命令。

(2)、合法原则

调解矛盾纠纷,必须是实体合法,程序也合法。

对实体合法问题,要求受理调处的纠纷应当是法律允许调解的纠纷,

达成的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社会道德,良俗公序不相抵触。

对程序合法问题的理解:

一般、简单的矛盾纠纷,可以采取简单程序,调解内容、过程、结果,可以登记薄形式简单记录一下,形式甚至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则需要有一个较为严谨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调处三个环节,最终多达成调解协议,立卷建档。向准司法程序接轨。根据条件与可能,设定受案范围、调处时限、调解人员资质,庭式调解室等等。

另外 ,还需要强调,无偿调解原则。主要指:行政调解、基层组织调解不收费。

3、规定

(1)、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责任制度。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例行排查。每季一次,弄清做了哪些工作,调处了多少纠纷,发现排出几条不安定因素。排查以后要加以综合分析,找出重点突出问题,报告党委、政府。

二是专项排查。重点抓住重大节庆、重大政治活动、政治敏感期,组织专项排查、调处,消除隐患、防范未然。同时,必须注重一个时期突出问题的排查。(2)、调解组织标准化建设制度

着重按照“组织、人员、工作、报酬”四落实的要求,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包括组织网络建设,调解干部调整充实,政治、业务素质培训教育,调解业务指导检查,解决后顾之忧等等。

(3)、分层次管理制度

(1)小矛盾、小纠纷。主要是家属内部邻里之间感情不和,口角争吵由村民小组、妇联组织等调处。

(2)一般矛盾、纠纷。村(居)、单位、行业协会。

(3)复杂疑难纠纷。乡镇(街道)政法配套组织、联合调解中心。

(4)重大纠纷。主要是由县(市、区)一级直接受理或派员下去帮助乡镇调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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