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业务基本技能
一、合同基本组成
包括合同首部、正文、尾部及附件部分。
某些合同在首部中经常会引用一大推“鉴于”条款,往往不具有显著的实际意义,这些条款并不构成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或承诺。合同首部开宗明义讲明签订合同的目的时,则对于合同履行及解除具有重大意义。
尾部主要是内容不等的签署栏,合同盖章后一般表明签字代表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
合同附件往往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文件或者合同标的细节参数或者合同履行的具体执行标准。
二、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合同目的,文本来源,工作范围;
合同出具方与合同的倾向性;
买方违约比较单一,主要是付款金额及时间上的违约,卖方违约类型则比较“丰富”,卖方比买方更熟悉合同内容的质量、性能、技术参数等细节问题,当合同相对方是卖方时审查合同需要更多的关注质量保证条款、相关技术条款(如包装)、质量责任范围、质量责任承担方式等;
标准合同文本的适用性问题及其倾向性;
语句表述是否错误或产生歧义、行文结构安排是否紧凑清晰严谨、逻辑严谨问题; 核对相应法规,核对合同约定是否抵触相关法规、相关权利是否用足,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导致合同内容无效。
三、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
1) 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是指从合同内在角度发现合同存在的缺陷和法律风险,为企业决策或后续修改奠定基础。
2) 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经营资格的合法性;许可资格的合法性;企业资质的合法性;履行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经营范围的审查只是为了提高交易安全系数,合同是否有效并非以营业执照范围和期限为主,非独立法人也并非不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是企业经营资格已经吊销或注销的就要加以防范。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超越经营范围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仅仅发生行政处罚的效果,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超越的经营业务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工程建设、安装、运输等行业对企业有资质上的要求,企业一般只能在其资质所限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因此,未取得相应资质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相应合同当属无效。
除了企业经营活动外,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于某些行业的执业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等也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履行合同时的具体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则合同履行的质量就难以保障。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关履行人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3) 条款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名称的合法性;合同内容合法性;处分权的合法性;术语的合法性;生效前提的合法性。
术语的合法性是指合同中所使用的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术语,要符合法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用法及解释,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排除条款效力和权利义务上的不确定性。如果所用术语与通常的专业理解有所不同,则非常有必要在合同中加以解释,以防止混淆和效力无法确定。
4) 双方约定是否实用
合同条款的针对性;管辖约定的实用性;合同目的的实用性。
对于特殊合同,合同目的以条款形式体现比没有体现更为实用。有了合同目的,对方便能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从而增加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可能性。
5)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条款缺陷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可识别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权利义务的明确与权利义务是否可识别有关,如果无法判断权利义务的内涵外延及是否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可能明确。
权利义务如果不明确,会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结果的可预见性。
6) 交易需求能否满足
交易标的能否满足交易目的,如产品性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数量等;
合同能否满足交易目的。合同目的一般仅是在合同中体现的通过交易所得到的结果,交易目的则更多体现出达到交易结果索要实现的更长远的目的。例如,收购企业目的有多种,有的是为了经营,有的是为了打包重新出售。对于前者则合同要更多的保留原有的技术骨干、熟练员工、管理人才、知识产权等资源。后者则对于除了目标企业的特定财产外,对于其他成本则尽可能压缩。
四、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
1、 结构体系是否清晰
并非所有合同均需审查结构体系,对于权利义务简单清晰的合同或篇幅很短的合同则无必要。
制作精良的合同一般都以标题体系来体现出清晰的思路和结构。
需要识别每个条款内容的真实意图和表达,对于安排不合理的条款重新编排和纳入相应的标题体系之下。原因:许多合同的标题体系徒具形式而无实质,其条款安排仍是杂乱无章、简单的条款堆砌。
需要审查标题体系的设立、安排、表述是否合理、严谨、精确或重叠。
标题体系的层级依次是编、章、节、条、款、项等几个层级,根据合同的复杂程度设立。 以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为例,其结构体系安排如下:
(1) 合同双方主体描述
(2) 委托代理事项
(3) 委托代理权限
(4) 特殊情况处理
(5) 费用计算与给付
(6) 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7) 合同生效与解除
(8) 其他事项
2、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合同体系得以具备,有了完整的“骨架”,根据“骨架”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或有重
现实中的合同很少按《合同法》第12条所列举的那样,直接将合同按8个基本条款设为8个标题体系或组成部分,但这8个基本条款在合同中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在审查时可以判断它们在合同中有无体现,从而确定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因此,必须熟练掌握8个条款所具有的内涵、目的和作用,以及在不同类型合同中的表现形式。
辅助性条款,围绕实现交易目的而对合同中的某些细节进行的补充。例如,银行账号的约定,合同术语的释义等。
辅助性条款的意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有的房东故意躲避以使房客无法交租,超过付款期限后再以房客逾期不付房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明确了银行账号,就不会存在无法履行的问题。
3、 整体思维是否严谨
合同的严谨程度与当事人的要求、合同的重要程度、合同风险高低有关,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按照最高标准进行严谨审查,但应具备相应的意识。
1) 话题丢失对合同严谨度的影响,俗称“有前言,无后语”。
例如,某广告合同中约定“乙方有权对样本进行认可及提出异议”,但对于如何提出异议、对方如何应对异议、异议成立后的不予改正或答复是否属于违约及责任等问题,缺乏相关约定,这就使得这一条款徒具形式,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2) 假设不足对严谨度的影响。
假设问题审查是针对合同四大基本功能之一锁定问题处理而产生,也就是解决合同主体不按合同约定进行作为或不作为时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假设的情形需要针对根据合同四大基本功能的锁定交易内容和锁定交易方式确定,如此才能保证假设条款的完整性。
注意: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是锁定交易平台(主要回答“谁和谁”以及基本原则问题)、锁定交易内容(回答“干什么”问题)、锁定交易方式(回答“怎么干”问题)以及锁定问题处理(解决“出了意外怎么办”的问题)。
3) 条款冲突对严谨度的影响。
条款的冲突有的与结构体系的规划不合理有关,有的与具体条款在内涵外延上表述不当有关。
4、 语言表达是否精确
1) 基本注意问题
语言表达是否精确,涉及到词汇选择、句法、语法、语体、语言歧义、标点符号等多个
标点符号的标准用法参见国家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合同用词的目的,必须让具有一定文化知识但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能够看懂,如果有不明则需要调整用祠或者用词晦涩难懂则需要增加词义释义来降低阅读难度。此项问题对应合同法律问题审查中的权利义务是否可识别。
2) 合同的词汇使用问题
术语似是而非。例如,“商业机密”的使用、一些只适合于学理研究的术语不适用于合同;“违约方”的使用,当双方互有违约时,违约责任无从谈起,更多采用“相对方”。
词义难以衡量。例如,“基本符合”、“大量”、“严重”、“众多”等。
措辞指代不明。如果句子中主语或宾语较多,或语法关系复杂,有时就会导致指代内容不明确。例如,“甲方代理乙方为其客户提供租赁业务”、成套设备合同买卖中的“乙方产品由乙方承担为期一年的质量保修”。
表述不精确。《电信条例》措辞“电信费”非口语化的“话费”、合同中对主体称谓应当统一。
3) 合同用句问题
单句罗列问题。例如,“甲方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其余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复合句“因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但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行为主体不明。合同用句必须明确每种行为的施动者或受动者谁,如果在主语或宾语上不明确,往往可能造成权利义务不明确。
句间关系处理不当。合同中由于大量使用复句,为精确表达句间关系,便需要大量使用关联词,关联词使用不当就会影响语意。
5、 版面安排是否美观
防止每一自然段落文字量过于繁多;
带括号、圈号的数字序号只占一个字符且后面不跟顿号;例如,首行缩进两格后如果恰好使用带括号的标题一,则应当使用只占一个字符的“(一) ”而不是使用占三个字符的“(一)”,更不应该使用带顿号的“(一)、”
如果采用数字编号,常规的从大到小顺序分别为“一、”、“(一)或(一) ”、“1. ”、“(1)”、“○1”,也可以使用西式的“1. ”、“1.1”、“1.1.1”等方式划分。
五、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
1、 合同审查阶段的调查
对方主体存在安全隐患,有时可能需要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前的尽职调查作为合同审查的组成部分。
1) 调查身份事项
核实对方的身份是否真实,防止“冤无头,债无主”或对起诉造成障碍,包括对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调查。
2) 调查许可资格
核实对方是否有经营或生产方面的许可。没有这方面的许可资格而从事相关交易,往往会导致合同无效。
经营或生产方面的许可一般都比较专业,大多由政府行政部门颁布并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共同使用。
许可证大类包括《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有些许可证可进一步细分,例如,烟草专卖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准运许可证等;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3) 调查资产状况
资产情况的调查多见于资产抵押、担保以及同借款等有关的合同,主要针对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设置其他权益,以便权衡交易行为。
具体调查类型,房管部门登记的房产、土管部门登记的土地、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股权等,有时从报表中也可以看出其对外投资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存款则不属于律师可以调查的范围,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所以在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时,慎重对银行存款进行调查行为。
4) 调查信用状况
目前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健全,信用调查的活动空间较小。能通过的渠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诚信档案管理体系,法院发布的执行信息等。
5) 调查签章真伪
主要针对签字部分是否与平时一致或盖章是否与正式公章保持一致,从而确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是否采取某种补救措施。
签字或公章可以通过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图章样式比对确定真伪。
2、 几类特殊合同的审查
1) 格式合同的审查
合同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合同无效情形;争议条款的适用;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地方法规等知识。
2) 框架合同的审查
战略性合同,持续履行合同。注意合同设定退出机制,审查合同正文与附属表单之间的衔接。
3) 担保合同的审查
具体担保合同最好使用主合同作为附件或者介绍担保合同或担保书出具的法律背景或目的。
4) 附标准条款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类等非常专业的合同往往会在合同中附有“通用条款”、“标准条款”等固定不变的条款,是设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尺度,往往不做直接修改,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相关条款的适用。
3、 特殊法律文件的审查
1) 意向书的审查
意向书可能面临判定正式合同的风险,在出具意向书时可设定附条件生效条款,以便抓住机遇并控制风险;或以申明等方式避免其与预约合同或本约合同的混淆,由其防止意向书具备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可履行性或构成合同成立的条件。
2) 产品说明或业务说明的审查
产品说明作为明示担保条件是生产者、销售者对外担保的明示承诺和保证;律师对产品说明或服务说明进行审查,要深入技术部门了解产品不合理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产品使用性能上的瑕疵,通过法律语言,以符合法律的方式予以说明或警告。具体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条件,属于默示担保条件,也应当予以熟悉和掌握,并有针对性的予以说明或警告。
3) 备忘录的审查
六、提供合同业务服务的工作成果方式
1、 直接在来稿上注明审查意见
2、 针对审查出的问题签署书面意见
3、 就合同审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4、 论证相关法律问题并作出法律意见书
5、 根据具体情况是否出具总体性意见
合同审查范围的说明;合同的总体评价;对当事人的特别提醒。书面意见应当由律师的签名和审核日期。
6、 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注意免责申明进行自我保护
合同审核业务基本技能
一、合同基本组成
包括合同首部、正文、尾部及附件部分。
某些合同在首部中经常会引用一大推“鉴于”条款,往往不具有显著的实际意义,这些条款并不构成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或承诺。合同首部开宗明义讲明签订合同的目的时,则对于合同履行及解除具有重大意义。
尾部主要是内容不等的签署栏,合同盖章后一般表明签字代表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
合同附件往往是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文件或者合同标的细节参数或者合同履行的具体执行标准。
二、合同审查注意事项
合同目的,文本来源,工作范围;
合同出具方与合同的倾向性;
买方违约比较单一,主要是付款金额及时间上的违约,卖方违约类型则比较“丰富”,卖方比买方更熟悉合同内容的质量、性能、技术参数等细节问题,当合同相对方是卖方时审查合同需要更多的关注质量保证条款、相关技术条款(如包装)、质量责任范围、质量责任承担方式等;
标准合同文本的适用性问题及其倾向性;
语句表述是否错误或产生歧义、行文结构安排是否紧凑清晰严谨、逻辑严谨问题; 核对相应法规,核对合同约定是否抵触相关法规、相关权利是否用足,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导致合同内容无效。
三、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
1) 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是指从合同内在角度发现合同存在的缺陷和法律风险,为企业决策或后续修改奠定基础。
2) 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合同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经营资格的合法性;许可资格的合法性;企业资质的合法性;履行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经营范围的审查只是为了提高交易安全系数,合同是否有效并非以营业执照范围和期限为主,非独立法人也并非不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是企业经营资格已经吊销或注销的就要加以防范。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超越经营范围的,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仅仅发生行政处罚的效果,合同是否有效要看超越的经营业务是否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
工程建设、安装、运输等行业对企业有资质上的要求,企业一般只能在其资质所限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因此,未取得相应资质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相应合同当属无效。
除了企业经营活动外,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于某些行业的执业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等也有具体的规定。如果履行合同时的具体人员并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则合同履行的质量就难以保障。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关履行人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3) 条款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名称的合法性;合同内容合法性;处分权的合法性;术语的合法性;生效前提的合法性。
术语的合法性是指合同中所使用的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术语,要符合法律规范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的用法及解释,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排除条款效力和权利义务上的不确定性。如果所用术语与通常的专业理解有所不同,则非常有必要在合同中加以解释,以防止混淆和效力无法确定。
4) 双方约定是否实用
合同条款的针对性;管辖约定的实用性;合同目的的实用性。
对于特殊合同,合同目的以条款形式体现比没有体现更为实用。有了合同目的,对方便能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从而增加向违约方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可能性。
5)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条款缺陷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是否可识别导致权利义务不明确。
权利义务的明确与权利义务是否可识别有关,如果无法判断权利义务的内涵外延及是否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可能明确。
权利义务如果不明确,会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结果的可预见性。
6) 交易需求能否满足
交易标的能否满足交易目的,如产品性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数量等;
合同能否满足交易目的。合同目的一般仅是在合同中体现的通过交易所得到的结果,交易目的则更多体现出达到交易结果索要实现的更长远的目的。例如,收购企业目的有多种,有的是为了经营,有的是为了打包重新出售。对于前者则合同要更多的保留原有的技术骨干、熟练员工、管理人才、知识产权等资源。后者则对于除了目标企业的特定财产外,对于其他成本则尽可能压缩。
四、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
1、 结构体系是否清晰
并非所有合同均需审查结构体系,对于权利义务简单清晰的合同或篇幅很短的合同则无必要。
制作精良的合同一般都以标题体系来体现出清晰的思路和结构。
需要识别每个条款内容的真实意图和表达,对于安排不合理的条款重新编排和纳入相应的标题体系之下。原因:许多合同的标题体系徒具形式而无实质,其条款安排仍是杂乱无章、简单的条款堆砌。
需要审查标题体系的设立、安排、表述是否合理、严谨、精确或重叠。
标题体系的层级依次是编、章、节、条、款、项等几个层级,根据合同的复杂程度设立。 以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为例,其结构体系安排如下:
(1) 合同双方主体描述
(2) 委托代理事项
(3) 委托代理权限
(4) 特殊情况处理
(5) 费用计算与给付
(6) 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7) 合同生效与解除
(8) 其他事项
2、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合同体系得以具备,有了完整的“骨架”,根据“骨架”判断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或有重
现实中的合同很少按《合同法》第12条所列举的那样,直接将合同按8个基本条款设为8个标题体系或组成部分,但这8个基本条款在合同中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在审查时可以判断它们在合同中有无体现,从而确定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因此,必须熟练掌握8个条款所具有的内涵、目的和作用,以及在不同类型合同中的表现形式。
辅助性条款,围绕实现交易目的而对合同中的某些细节进行的补充。例如,银行账号的约定,合同术语的释义等。
辅助性条款的意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有的房东故意躲避以使房客无法交租,超过付款期限后再以房客逾期不付房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明确了银行账号,就不会存在无法履行的问题。
3、 整体思维是否严谨
合同的严谨程度与当事人的要求、合同的重要程度、合同风险高低有关,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要按照最高标准进行严谨审查,但应具备相应的意识。
1) 话题丢失对合同严谨度的影响,俗称“有前言,无后语”。
例如,某广告合同中约定“乙方有权对样本进行认可及提出异议”,但对于如何提出异议、对方如何应对异议、异议成立后的不予改正或答复是否属于违约及责任等问题,缺乏相关约定,这就使得这一条款徒具形式,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2) 假设不足对严谨度的影响。
假设问题审查是针对合同四大基本功能之一锁定问题处理而产生,也就是解决合同主体不按合同约定进行作为或不作为时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假设的情形需要针对根据合同四大基本功能的锁定交易内容和锁定交易方式确定,如此才能保证假设条款的完整性。
注意:合同的四大基本功能是锁定交易平台(主要回答“谁和谁”以及基本原则问题)、锁定交易内容(回答“干什么”问题)、锁定交易方式(回答“怎么干”问题)以及锁定问题处理(解决“出了意外怎么办”的问题)。
3) 条款冲突对严谨度的影响。
条款的冲突有的与结构体系的规划不合理有关,有的与具体条款在内涵外延上表述不当有关。
4、 语言表达是否精确
1) 基本注意问题
语言表达是否精确,涉及到词汇选择、句法、语法、语体、语言歧义、标点符号等多个
标点符号的标准用法参见国家颁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合同用词的目的,必须让具有一定文化知识但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能够看懂,如果有不明则需要调整用祠或者用词晦涩难懂则需要增加词义释义来降低阅读难度。此项问题对应合同法律问题审查中的权利义务是否可识别。
2) 合同的词汇使用问题
术语似是而非。例如,“商业机密”的使用、一些只适合于学理研究的术语不适用于合同;“违约方”的使用,当双方互有违约时,违约责任无从谈起,更多采用“相对方”。
词义难以衡量。例如,“基本符合”、“大量”、“严重”、“众多”等。
措辞指代不明。如果句子中主语或宾语较多,或语法关系复杂,有时就会导致指代内容不明确。例如,“甲方代理乙方为其客户提供租赁业务”、成套设备合同买卖中的“乙方产品由乙方承担为期一年的质量保修”。
表述不精确。《电信条例》措辞“电信费”非口语化的“话费”、合同中对主体称谓应当统一。
3) 合同用句问题
单句罗列问题。例如,“甲方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其余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复合句“因业务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但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行为主体不明。合同用句必须明确每种行为的施动者或受动者谁,如果在主语或宾语上不明确,往往可能造成权利义务不明确。
句间关系处理不当。合同中由于大量使用复句,为精确表达句间关系,便需要大量使用关联词,关联词使用不当就会影响语意。
5、 版面安排是否美观
防止每一自然段落文字量过于繁多;
带括号、圈号的数字序号只占一个字符且后面不跟顿号;例如,首行缩进两格后如果恰好使用带括号的标题一,则应当使用只占一个字符的“(一) ”而不是使用占三个字符的“(一)”,更不应该使用带顿号的“(一)、”
如果采用数字编号,常规的从大到小顺序分别为“一、”、“(一)或(一) ”、“1. ”、“(1)”、“○1”,也可以使用西式的“1. ”、“1.1”、“1.1.1”等方式划分。
五、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
1、 合同审查阶段的调查
对方主体存在安全隐患,有时可能需要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前的尽职调查作为合同审查的组成部分。
1) 调查身份事项
核实对方的身份是否真实,防止“冤无头,债无主”或对起诉造成障碍,包括对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调查。
2) 调查许可资格
核实对方是否有经营或生产方面的许可。没有这方面的许可资格而从事相关交易,往往会导致合同无效。
经营或生产方面的许可一般都比较专业,大多由政府行政部门颁布并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共同使用。
许可证大类包括《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有些许可证可进一步细分,例如,烟草专卖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准运许可证等;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3) 调查资产状况
资产情况的调查多见于资产抵押、担保以及同借款等有关的合同,主要针对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设置其他权益,以便权衡交易行为。
具体调查类型,房管部门登记的房产、土管部门登记的土地、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股权等,有时从报表中也可以看出其对外投资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存款则不属于律师可以调查的范围,必须由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所以在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时,慎重对银行存款进行调查行为。
4) 调查信用状况
目前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健全,信用调查的活动空间较小。能通过的渠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诚信档案管理体系,法院发布的执行信息等。
5) 调查签章真伪
主要针对签字部分是否与平时一致或盖章是否与正式公章保持一致,从而确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是否采取某种补救措施。
签字或公章可以通过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图章样式比对确定真伪。
2、 几类特殊合同的审查
1) 格式合同的审查
合同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合同无效情形;争议条款的适用;部门规章、行业规范、地方法规等知识。
2) 框架合同的审查
战略性合同,持续履行合同。注意合同设定退出机制,审查合同正文与附属表单之间的衔接。
3) 担保合同的审查
具体担保合同最好使用主合同作为附件或者介绍担保合同或担保书出具的法律背景或目的。
4) 附标准条款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类等非常专业的合同往往会在合同中附有“通用条款”、“标准条款”等固定不变的条款,是设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尺度,往往不做直接修改,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相关条款的适用。
3、 特殊法律文件的审查
1) 意向书的审查
意向书可能面临判定正式合同的风险,在出具意向书时可设定附条件生效条款,以便抓住机遇并控制风险;或以申明等方式避免其与预约合同或本约合同的混淆,由其防止意向书具备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可履行性或构成合同成立的条件。
2) 产品说明或业务说明的审查
产品说明作为明示担保条件是生产者、销售者对外担保的明示承诺和保证;律师对产品说明或服务说明进行审查,要深入技术部门了解产品不合理使用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产品使用性能上的瑕疵,通过法律语言,以符合法律的方式予以说明或警告。具体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条件,属于默示担保条件,也应当予以熟悉和掌握,并有针对性的予以说明或警告。
3) 备忘录的审查
六、提供合同业务服务的工作成果方式
1、 直接在来稿上注明审查意见
2、 针对审查出的问题签署书面意见
3、 就合同审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4、 论证相关法律问题并作出法律意见书
5、 根据具体情况是否出具总体性意见
合同审查范围的说明;合同的总体评价;对当事人的特别提醒。书面意见应当由律师的签名和审核日期。
6、 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注意免责申明进行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