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阅读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2002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业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和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条件)  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业务职能。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未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可以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地区总部。  基本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设立地区总部。  第六条(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  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市场营销业务;  (三)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  (四)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  (五)信息业务;  (六)员工培训与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  第七条(申请材料)  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八条(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市外经贸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决定准予的,应当发给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  第九条(备案)  市外经贸委应当及时将地区总部的认定和批准情况,报国家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条(工商登记和年检)  取得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的,应当在收到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  地区总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年检。  第十一条(优惠>策)  在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策;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浦东新区优惠>策。  地区总部为其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业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第十二条(进出口经营权和退税)  鼓励和支持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策。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  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未尽事项的管理)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阅读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2002年7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业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外国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认定和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条件)  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业务职能。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未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可以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地区总部。  基本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设立地区总部。  第六条(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  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市场营销业务;  (三)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  (四)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  (五)信息业务;  (六)员工培训与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  第七条(申请材料)  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八条(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市外经贸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决定准予的,应当发给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  第九条(备案)  市外经贸委应当及时将地区总部的认定和批准情况,报国家外经贸部备案。  第十条(工商登记和年检)  取得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的,应当在收到认定证书或者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  地区总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年检。  第十一条(优惠>策)  在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策;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地区总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浦东新区优惠>策。  地区总部为其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业务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第十二条(进出口经营权和退税)  鼓励和支持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出口货物可以享受退税>策。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  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工作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未尽事项的管理)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


相关内容

  • 总部经济概论
  • 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是必然措施. (一) 中国入世后,与国际跨境投资发展趋势不同,外商在华投资逆势上扬.跨国公司纷纷把中国纳入其全球发展战略,放大在中国的经营目标.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扩大投资显然是实现在华战略的必然措施. 目前跨国公司基本上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没有完善的销售网 ...

  • 全球跨国公司在中国选址,都考虑那些因素?
  • 导语:跨国公司是每一个地方招商引资的最理想目标,要吸引这些跨国公司,就必须要清晰地知道他们对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工厂的选址公司.据统计,世界500强企业中已有300多家选择在中国建立总部.事实上,跨国公司的选址规律也是各种大中小企业竞相效仿的规律,它反映的是企业如何找到最合适自身发展的基地这一重大问题 ...

  • 郑东新区招商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2012-03-01] [2011-09-01] [2010-11-19] 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入驻郑州的意见(试行) 郑东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经济繁荣加快产业发展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 ...

  • 2013年新广州新商机投资指引--政策篇
  • 投资指引 一.产业扶持政策 (一)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 "十二五"期间广州市本级每年筹集安排40亿元,集中用于扶持我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20亿元重点扶持优势产业发展,20亿元集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印发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第1章中国银行体系概括
  • 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括 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 中央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BBC),成立于1948年.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所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职能移交至新设立的中国工商银行.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 ...

  •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 <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

  • 北京发展总部经济的一些经验启示
  • 北京发展总部经济的一些经验启示 作者:东莞办 文章来源:驻穗机构报送信息 点击数:523 更新时间:2009-8-7 17:50:44 按:目前, 吸引更多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总部入驻, 发展总部经济特别是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已成为我国许多城市的重要发展目标,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在这一方面已先行一步 ...

  • 四大自贸区
  • 四大自贸区的政策及评价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是指在贸易和投资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狭义仅指提供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进口豁免关税的地区,类 ...

  • 杭州发展总部经济能力的比较分析
  • 内 容 摘 要 近些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使得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在空间上的布局呈现这样一种变化:企业总部在中心城市集聚,而制造基地布局在生产加工成本较低的区域,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总部经济.目前,总部经济引起了各大城市政府高度的关注.在全国各大城市中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