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足球队健康发展、规范球队管理,使足球队的日常工作有序,增强队员之间凝聚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足球队名称: 足球队。
第三条 足球队口号:以球会友,快乐足球。
第四条 足球队宗旨:
1.增强队员体质,增进队员之间友谊,在足球运动中得到快乐。
2.球队实力不断提高,队员不断提高运用战术能力和自身足球水平。
第五条 与宿迁市各足球爱好者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发展业余足球事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足球队决策机构:队务管理委员会(下简称“队委会”)。
第七条 队委会由下列职位组成:队长、副队长和领队,均由由全体队员选举产生,所有队员半数及以上通过,原则上每一年第一个比赛日后选举产生。
如遇以下情况,全体队员对队委会成员重新选举::
1.遇特殊情况,队委会成员空缺。
2.3名以上(含3名)队员或1名队委会成员提请对队委会全部或部分成员进行重新选举。
第八条 队委会管理层职责如下:
队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球队足球场上事务:负责球队的人员管理和日常训练、比赛的人员安排及技战术的布臵。
队长要定期向队员公布人员管理和日常训练的情况(若采用网络的形式,必须能长期查看,下同)。比赛开始前,队长要将人员安排、战术选择等事项向队委会进行说明,队委会全票通过方为有效。
2.宣传工作:负责球队的所有外交事务,负责足球队比赛联系、宣传、赛事报道、网上发布消息等工作。
副队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球队场下的具体事务:负责球队的日常队务管理,包括:比赛训练的通知,队员的考勤,奖惩的执行等事务;副队长要定期将球队日常管理情况向队员进行说明。
2.队费收取和保管: 收取和保管球队队费等。
领队: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监督工作:对球队各项事务进行监督,包括监督队长和副队长的各项工作,提出异议。异议事项由队委会进行投票表决,全票通过方为有效。领队要履行球队监督职能,防止球队权利过于集中。及时听取队员对球队的意见和建议,帮助球员反映情况,提议队委会进行讨论。
2.后勤:负责球队队费的收支及财务台账管理等财务工作和购臵球队活动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副队长预支队费,与副队长核对队费账面和资金余额。
第九条 队委会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如遇异议事项、重大事项或队委会成员人事变动,需临时召开,由任意一名队委会成员提议召开。
第三章 队员管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足球队:
1.人品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热爱足球运动,愿意融入到球队当中,以足球队利益为最大利益,在社会中具有影响力并热爱足球运动的人士。
2.人品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热爱足球运动,在本市内有正当职业,适合球队中急需位臵的人员,具有较高的足球技战术能力,并能适应球队技战术特点,能坚持节假日训练比赛。
第十一条 队员权利
1.对足球队工作及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2.有参加足球队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4.有被选举成为队委会成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队员义务
1.遵守本足球队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足球队决定;
2.认真完成足球队布臵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足球队组织的一切活动;
3.按时足额交纳队费;
4.关心足球队的发展,主动为足球队献计、献策、献力。
5.有选举队委会成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加入球队程序
1.本人向队委会其中一名成员提出申请;
2.队委会成员匿名投票,全票通过方可入队,进入一个月(或4场比赛)的试训期,试训期期间不缴纳队费;
3.试训期结束后,队委会成员进行匿名投票,全票通过方可成为正式队员,从次月开始缴纳队费。
第十四条 退出球队程序
允许会员自动退队,足球队不做挽留,退队人员必须返还球队发放的球衣,预先交纳的所有队费退回本人。
第十五条 由副队长负责考勤和处罚,副队长未按章程进行考勤和处罚的,领队提请召开队委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对副队长的处罚。
第十六条 球队在比赛时,只有队长有权指挥比赛,提醒队员。队员之间讨论战术、充分沟通不在“指挥”范围之内。队长与队员沟通方式由领队进行赛前和赛后提醒、监督,比赛时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队长的换人决定,其他队员必须严格遵守。队员不得有私自更改场上位臵,随意离场,或是指挥比赛、指责队员等行为。队员在一场比赛中出现上述一次违规行为,队长给予劝导、提醒,队员累计出现上述三次违规行为,队长立即更换队员下场,取消当场比赛权力。队员若不服从队长安排、有当面顶撞及语言、行为表示不满的,队委会召开临时会议,暂停该队员上场比赛权力。视队员态度及更正情况,给予恢复比赛、停赛直至开除的决定。
第十八条 队员拖欠两个月无故不交纳队费的,作劝退处理。队员连续四次不参加足球队活动且未事先请假者,作自动离队处理。足球队成员在比赛训练及其他活动中做出有损足球队声誉、形象者,将作除名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迟到球员的处罚:
1.因工作、身体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且及时请假者不在处罚之列。
2.如在队内比赛中迟到者,15分钟以内的,惩罚跑圈2圈,以15分钟2圈的比例类推。
3.如队员在对外比赛时迟到,15分钟以内的,惩罚跑圈4圈,以15分钟4圈的比例类推。。
第二十条 对缺赛球员的处罚:
1.因工作、身体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且赛前请假者不在处罚之列。
2.如在队内比赛中缺赛者,停赛一场。
3.如队员在对外比赛时缺席,暂停上场一个月(或四场赛)。
第二十一条 队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拒不执行本足球队决议,经队委会讨论可令其离队。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评选出球队贡献奖、敬业奖和最佳球员奖等奖项,具体奖励办法由队委会另行确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足球队的财务台账必须定期公开,须在网上或书面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队员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均有监督义务,有权利和义务向领队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足球队队员每一季度初的前两周内,一次性交纳本季度队费。 第二十六条 球队经费来源来自赞助和队员缴纳的队费,队委会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和队员经济能力决定队员的队费缴纳标准。
第二十七条 队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球队活动的车辆使用费、过路费等交通费支出,购买球、服装、水和药品等用品支出,一定的赛后用餐和节日用餐支出,招待外地来访球队的各项支出,订购队旗、队徽及纪念品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球队参加正规比赛时,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由队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如经费不足,队委会协商后再行解决。
第五章 训练比赛
第三十条 足球队将组织参加各级业余足球赛事、友谊赛及访问比赛等。 第三十一条 本足球队的训练每周一次;训练、比赛均利用节假日进行。
第六章 比赛训练联系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由队委会成员联系比赛和训练场地。
第三十三条 由队长负责联系比赛,副队长通过采取微信、飞信、电话或短信、在网上通知的一种或多种办法进行告知。队员应积极回复,不能出席需在活动前2天周知副队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此章程自全体队员通过之日起实施。所有队员必须对章程进行确认,保证遵守章程,对违反章程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
第三十五条 足球队实行会员自我管理,管理人员纯属义务。
第三十六条 队委会对该章程享有最终解释权。
二〇一三年四月
足球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足球队健康发展、规范球队管理,使足球队的日常工作有序,增强队员之间凝聚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足球队名称: 足球队。
第三条 足球队口号:以球会友,快乐足球。
第四条 足球队宗旨:
1.增强队员体质,增进队员之间友谊,在足球运动中得到快乐。
2.球队实力不断提高,队员不断提高运用战术能力和自身足球水平。
第五条 与宿迁市各足球爱好者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发展业余足球事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足球队决策机构:队务管理委员会(下简称“队委会”)。
第七条 队委会由下列职位组成:队长、副队长和领队,均由由全体队员选举产生,所有队员半数及以上通过,原则上每一年第一个比赛日后选举产生。
如遇以下情况,全体队员对队委会成员重新选举::
1.遇特殊情况,队委会成员空缺。
2.3名以上(含3名)队员或1名队委会成员提请对队委会全部或部分成员进行重新选举。
第八条 队委会管理层职责如下:
队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球队足球场上事务:负责球队的人员管理和日常训练、比赛的人员安排及技战术的布臵。
队长要定期向队员公布人员管理和日常训练的情况(若采用网络的形式,必须能长期查看,下同)。比赛开始前,队长要将人员安排、战术选择等事项向队委会进行说明,队委会全票通过方为有效。
2.宣传工作:负责球队的所有外交事务,负责足球队比赛联系、宣传、赛事报道、网上发布消息等工作。
副队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球队场下的具体事务:负责球队的日常队务管理,包括:比赛训练的通知,队员的考勤,奖惩的执行等事务;副队长要定期将球队日常管理情况向队员进行说明。
2.队费收取和保管: 收取和保管球队队费等。
领队: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监督工作:对球队各项事务进行监督,包括监督队长和副队长的各项工作,提出异议。异议事项由队委会进行投票表决,全票通过方为有效。领队要履行球队监督职能,防止球队权利过于集中。及时听取队员对球队的意见和建议,帮助球员反映情况,提议队委会进行讨论。
2.后勤:负责球队队费的收支及财务台账管理等财务工作和购臵球队活动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副队长预支队费,与副队长核对队费账面和资金余额。
第九条 队委会每一个月召开一次,如遇异议事项、重大事项或队委会成员人事变动,需临时召开,由任意一名队委会成员提议召开。
第三章 队员管理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足球队:
1.人品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热爱足球运动,愿意融入到球队当中,以足球队利益为最大利益,在社会中具有影响力并热爱足球运动的人士。
2.人品良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热爱足球运动,在本市内有正当职业,适合球队中急需位臵的人员,具有较高的足球技战术能力,并能适应球队技战术特点,能坚持节假日训练比赛。
第十一条 队员权利
1.对足球队工作及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2.有参加足球队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4.有被选举成为队委会成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队员义务
1.遵守本足球队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足球队决定;
2.认真完成足球队布臵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足球队组织的一切活动;
3.按时足额交纳队费;
4.关心足球队的发展,主动为足球队献计、献策、献力。
5.有选举队委会成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加入球队程序
1.本人向队委会其中一名成员提出申请;
2.队委会成员匿名投票,全票通过方可入队,进入一个月(或4场比赛)的试训期,试训期期间不缴纳队费;
3.试训期结束后,队委会成员进行匿名投票,全票通过方可成为正式队员,从次月开始缴纳队费。
第十四条 退出球队程序
允许会员自动退队,足球队不做挽留,退队人员必须返还球队发放的球衣,预先交纳的所有队费退回本人。
第十五条 由副队长负责考勤和处罚,副队长未按章程进行考勤和处罚的,领队提请召开队委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对副队长的处罚。
第十六条 球队在比赛时,只有队长有权指挥比赛,提醒队员。队员之间讨论战术、充分沟通不在“指挥”范围之内。队长与队员沟通方式由领队进行赛前和赛后提醒、监督,比赛时不发表任何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队长的换人决定,其他队员必须严格遵守。队员不得有私自更改场上位臵,随意离场,或是指挥比赛、指责队员等行为。队员在一场比赛中出现上述一次违规行为,队长给予劝导、提醒,队员累计出现上述三次违规行为,队长立即更换队员下场,取消当场比赛权力。队员若不服从队长安排、有当面顶撞及语言、行为表示不满的,队委会召开临时会议,暂停该队员上场比赛权力。视队员态度及更正情况,给予恢复比赛、停赛直至开除的决定。
第十八条 队员拖欠两个月无故不交纳队费的,作劝退处理。队员连续四次不参加足球队活动且未事先请假者,作自动离队处理。足球队成员在比赛训练及其他活动中做出有损足球队声誉、形象者,将作除名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迟到球员的处罚:
1.因工作、身体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且及时请假者不在处罚之列。
2.如在队内比赛中迟到者,15分钟以内的,惩罚跑圈2圈,以15分钟2圈的比例类推。
3.如队员在对外比赛时迟到,15分钟以内的,惩罚跑圈4圈,以15分钟4圈的比例类推。。
第二十条 对缺赛球员的处罚:
1.因工作、身体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且赛前请假者不在处罚之列。
2.如在队内比赛中缺赛者,停赛一场。
3.如队员在对外比赛时缺席,暂停上场一个月(或四场赛)。
第二十一条 队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拒不执行本足球队决议,经队委会讨论可令其离队。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评选出球队贡献奖、敬业奖和最佳球员奖等奖项,具体奖励办法由队委会另行确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足球队的财务台账必须定期公开,须在网上或书面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各队员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均有监督义务,有权利和义务向领队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足球队队员每一季度初的前两周内,一次性交纳本季度队费。 第二十六条 球队经费来源来自赞助和队员缴纳的队费,队委会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和队员经济能力决定队员的队费缴纳标准。
第二十七条 队费的支出范围包括:球队活动的车辆使用费、过路费等交通费支出,购买球、服装、水和药品等用品支出,一定的赛后用餐和节日用餐支出,招待外地来访球队的各项支出,订购队旗、队徽及纪念品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球队参加正规比赛时,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由队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如经费不足,队委会协商后再行解决。
第五章 训练比赛
第三十条 足球队将组织参加各级业余足球赛事、友谊赛及访问比赛等。 第三十一条 本足球队的训练每周一次;训练、比赛均利用节假日进行。
第六章 比赛训练联系办法
第三十二条 由队委会成员联系比赛和训练场地。
第三十三条 由队长负责联系比赛,副队长通过采取微信、飞信、电话或短信、在网上通知的一种或多种办法进行告知。队员应积极回复,不能出席需在活动前2天周知副队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此章程自全体队员通过之日起实施。所有队员必须对章程进行确认,保证遵守章程,对违反章程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
第三十五条 足球队实行会员自我管理,管理人员纯属义务。
第三十六条 队委会对该章程享有最终解释权。
二〇一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