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主动辞职就没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若违法需支付补偿

东方网4月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日前,劳动者赵某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其所供职的某实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违法行为。据赵某介绍,其于去年8月底通过网络渠道应聘到该实业公司工作,主要从事销售业务。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四个月。赵某称,该公司在其入职后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多次向公司人事经理提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但人事经理均以其仍在试用期为由拒绝缴纳,直至2015年12月底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多次交涉无果,赵某以该实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未予理睬。同时,赵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该投诉后,按照程序对该公司实施了监察。经查阅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劳动用工材料,并询问了公司人事经理,监察员发现赵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人事经理孙某辩称,赵某当时处于试用期内,公司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监察员当场向孙某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监察员的宣传教育下,人事经理孙某认识到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错误之处。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监察员向该实业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限期内依法为赵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实业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事项,并向闸北大队提供了相关凭证。经与投诉人赵某联系,其表示该公司的确已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等问题存在着一些误区,如本案中公司人事经理认为试用期间无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是劳动者提出离职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比较典型的两个误解。

一、试用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不为试用期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部分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一些劳动者由于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不熟悉,也常常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即使劳动者仍在试用期,但用人单位已经开始用工,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者可因单位主观故意不缴社保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经赵某再三主张后,该实业公司仍不为赵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上的计算标准不清楚等情形,而是该公司主观上不愿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用人单位明显存在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刘素君、严波,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责编:tibet)

东方网4月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日前,劳动者赵某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反映其所供职的某实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违法行为。据赵某介绍,其于去年8月底通过网络渠道应聘到该实业公司工作,主要从事销售业务。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四个月。赵某称,该公司在其入职后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多次向公司人事经理提出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但人事经理均以其仍在试用期为由拒绝缴纳,直至2015年12月底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多次交涉无果,赵某以该实业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公司未予理睬。同时,赵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单等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该投诉后,按照程序对该公司实施了监察。经查阅该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劳动用工材料,并询问了公司人事经理,监察员发现赵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人事经理孙某辩称,赵某当时处于试用期内,公司没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监察员当场向孙某指出,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监察员的宣传教育下,人事经理孙某认识到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错误之处。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监察员向该实业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限期内依法为赵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实业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事项,并向闸北大队提供了相关凭证。经与投诉人赵某联系,其表示该公司的确已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等问题存在着一些误区,如本案中公司人事经理认为试用期间无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要是劳动者提出离职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比较典型的两个误解。

一、试用期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理由。不为试用期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部分用人单位的错误做法。一些劳动者由于劳动保障法律政策不熟悉,也常常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即使劳动者仍在试用期,但用人单位已经开始用工,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者可因单位主观故意不缴社保费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经赵某再三主张后,该实业公司仍不为赵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存在客观上的计算标准不清楚等情形,而是该公司主观上不愿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这种用人单位明显存在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刘素君、严波,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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