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论文

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09 经济法

论文题目: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

仲裁的异同

学生姓名

专 业

层 次 专升本

批 次

学 号

学习中心

年 月

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关系,分配方式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作为解决纠纷机制之一的劳动争议调解发挥的作用却极为有限。与劳动争议调解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是进行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二道程序。

关键词:劳动争议 调解 仲裁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许多国家和地区则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主要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发生利益分歧而产生的争议行为。从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看,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都是狭义的争议,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工会之间,以及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因为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目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有:

(一)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根据争议标的的性质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又称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对现行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实施或解释上所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又称确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也可以说是为争取权利或减少义务而引起的争议。

(二)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

根据参与争议的人数和合同种类可以将劳动争议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即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点

1、都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都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有效途径。

2、都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愿意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3、都需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不同点:

1、是否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的进行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属意思自治的范畴。未经调解程序依然能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亦即劳动争议调解非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与之相比,劳动争议诉讼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程序,欲进入诉讼程序必须以经过仲裁程序为前提。

2、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是通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解决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庭及仲裁员组成。

3、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的进行是依据自愿原则,由调解委员会做说服工作,不强制要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则把说服教育与强制裁决结合起来,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审理及结案三个过程。案件的受理包括审查是否可以立案,决定立案后应于7日内依法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庭审过程基本是仿照法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即经过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应当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根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白案件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同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这两种方式的法律拘束力上,调解解决方式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效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

当于合同,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调解组织参与下达成的,调解员代表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员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组织也得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调解协议才生效。因此,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形式,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得到双方的自觉履行,主要看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如果调解协议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利益,协议内容公平合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协议是会得到履行的。本法确立着重调解原则,强化调解的作用,主要是从完善调解制度本身加强调解工作,而不是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与其相比,劳动争议仲裁则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旦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如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则双方必须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国际劳工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程序比较研究.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8

[2]姜颖.劳动争议处理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佟占军. 经济法学.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论文编号: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09 经济法

论文题目: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

仲裁的异同

学生姓名

专 业

层 次 专升本

批 次

学 号

学习中心

年 月

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关系,分配方式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作为解决纠纷机制之一的劳动争议调解发挥的作用却极为有限。与劳动争议调解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是进行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二道程序。

关键词:劳动争议 调解 仲裁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许多国家和地区则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主要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发生利益分歧而产生的争议行为。从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看,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都是狭义的争议,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工会之间,以及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因为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目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有:

(一)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根据争议标的的性质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权利争议,又称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对现行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实施或解释上所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又称确定权利的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也可以说是为争取权利或减少义务而引起的争议。

(二)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

根据参与争议的人数和合同种类可以将劳动争议分为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个人争议,即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

(一)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点

1、都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都是解决劳动纠纷的有效途径。

2、都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愿意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3、都需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不同点:

1、是否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的进行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属意思自治的范畴。未经调解程序依然能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亦即劳动争议调解非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与之相比,劳动争议诉讼以劳动争议仲裁为前置程序,欲进入诉讼程序必须以经过仲裁程序为前提。

2、解决劳动争议的机构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是通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解决的,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庭及仲裁员组成。

3、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的进行是依据自愿原则,由调解委员会做说服工作,不强制要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争议仲裁则把说服教育与强制裁决结合起来,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审理及结案三个过程。案件的受理包括审查是否可以立案,决定立案后应于7日内依法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庭审过程基本是仿照法院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即经过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应当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根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白案件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4、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同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这两种方式的法律拘束力上,调解解决方式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效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相

当于合同,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调解组织参与下达成的,调解员代表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员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组织也得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调解协议才生效。因此,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形式,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得到双方的自觉履行,主要看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如果调解协议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利益,协议内容公平合理,绝大多数情况下,协议是会得到履行的。本法确立着重调解原则,强化调解的作用,主要是从完善调解制度本身加强调解工作,而不是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与其相比,劳动争议仲裁则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旦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如当事人未提起诉讼,则双方必须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国际劳工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程序比较研究.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8

[2]姜颖.劳动争议处理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佟占军. 经济法学.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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