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家长们为子女报名各类辅导培训班的热情与教育培训行业蓬勃发展相伴相生,促使教育消费成为我国家庭生活消费的一项重要支出,因教育消费引发的纠纷也逐渐显现。
案例一:早教服务——烫手的香馍馍
张女士的儿子皓皓今年两岁,看到身边有同龄孩子同事朋友都报了早教班,经济本不宽裕的张女士也找到一家自称某国际金牌早教国内授权经营店的早教中心,签订了《宝贝课程销售协议》并交纳了一年的培训费1.5万元。几次课下来,张女士发现实际课程与课表安排并不一致,且时常约不到课。更有几次课全班仅有皓皓一人上课,张女士认为根本无法达到预期早教效果,对早教中心的服务开始心生不满。更让张女士恼火的是,有一次明明按课表带着皓皓去上课,却发现教室空无一人,经询问才得知当天课程已被取消。几次课后张女士认为早教中心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要求与其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培训费,而早教中心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个月后当张女士再次前往索赔时早教中心经营地已是人去楼空。无奈的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早教中心作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义务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课程内容提供教学服务,擅自取消课程,停止服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协议,早教中心退还剩余课程款1万余元。但因该早教中心已搬离注册经营地,实际经营地不详,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了此案,早教中心的行为造成张女士无法及时退赔,现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云律师观点:
“早教”近几年广受年轻父母追捧,而我国目前并无早教行业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的早教培训机构遍布全国的大街小巷。早教中心收取培训费用后如果擅自搬离经营地点或撤店,客观上会增加家长维权的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且此类案件即使经法院裁判,也存在执行不了的风险。在此提示家长注意以下几点:
1、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前应对其品牌、口碑等多方了解,可以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查询企业资信与既往被投诉情况。对自称是品牌培训机构连锁店、授权经营店的,应首先了解总店实际经营信用状况,其次应向总店核实拟报名的培训机构是否其连锁店或授权经营店。
2、在培训机构实际提供课程与合同约定课表内容不一致时,培训机构已构成违约,除非调整课程已事前得到家长同意许可,否则家长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整改课程,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3、家长如果对授课师资、教学环境等有一定要求,应尽量在签订协议前与培训机构沟通,争取在协议中以特别约定的形式予以明确,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二:兴趣爱好培训班——彼之美味此之毒药
小迪今年刚满三岁,其母李女士为培养孩子英语学习兴趣为她在家附近的一家幼儿英语
培训机构报了名,并交纳了一年120课时共计1万元的培训费。没想上课时小迪完全不适应授课听讲方式,经常哭闹并试图走出教室,不仅影响授课效果也影响了同班其他孩子的正常上课。有过几次不愉快的上课经历后不久,李女士一家因故要搬到另一区域居住,考虑到回来上课的不便,李女士决定给小迪退班。培训机构认为双方的合同中明确写着“费用一旦收取概不退还”,因此同意小迪退班但拒绝退费。李女士后向工商部门查询得知该培训机构经营范围是咨询服务并没有英语培训项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缺乏资质,双方的培训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剩余学费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英语培训机构资质予以强制性规定要求,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云律师观点:
家长在为未成年子女选报英语、书法、钢琴、舞蹈等兴趣爱好辅导班前应充分考虑孩子对所接受辅导内容的兴趣爱好程度,以及是否有时间和条件接送孩子上课。如果盲目跟风报班,交纳高额培训费用后,又因自己原因退班的,则除非在合同中约定了中途退班的单方解除权,否则属于单方过错解除方,应向培训机构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大多数培训机构采取在工商注册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的形式提供培训服务,这是法律所不禁止的,服务内容可以包括考研、英语、司法考试、艺术类培训等等。仅少部分符合民办学校条件的机构,经教育部门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接受教育部门监管。所以家长单纯以培训机构未经特别审批不具备培训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确有合同欺诈行为,例如虚假宣传与承诺培训师资、培训效果等的,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承担欺诈过错责任。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家长们为子女报名各类辅导培训班的热情与教育培训行业蓬勃发展相伴相生,促使教育消费成为我国家庭生活消费的一项重要支出,因教育消费引发的纠纷也逐渐显现。
案例一:早教服务——烫手的香馍馍
张女士的儿子皓皓今年两岁,看到身边有同龄孩子同事朋友都报了早教班,经济本不宽裕的张女士也找到一家自称某国际金牌早教国内授权经营店的早教中心,签订了《宝贝课程销售协议》并交纳了一年的培训费1.5万元。几次课下来,张女士发现实际课程与课表安排并不一致,且时常约不到课。更有几次课全班仅有皓皓一人上课,张女士认为根本无法达到预期早教效果,对早教中心的服务开始心生不满。更让张女士恼火的是,有一次明明按课表带着皓皓去上课,却发现教室空无一人,经询问才得知当天课程已被取消。几次课后张女士认为早教中心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要求与其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培训费,而早教中心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个月后当张女士再次前往索赔时早教中心经营地已是人去楼空。无奈的张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早教中心作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义务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课程内容提供教学服务,擅自取消课程,停止服务,已构成严重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协议,早教中心退还剩余课程款1万余元。但因该早教中心已搬离注册经营地,实际经营地不详,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了此案,早教中心的行为造成张女士无法及时退赔,现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云律师观点:
“早教”近几年广受年轻父母追捧,而我国目前并无早教行业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的早教培训机构遍布全国的大街小巷。早教中心收取培训费用后如果擅自搬离经营地点或撤店,客观上会增加家长维权的时间、精力与经济成本,且此类案件即使经法院裁判,也存在执行不了的风险。在此提示家长注意以下几点:
1、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前应对其品牌、口碑等多方了解,可以向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查询企业资信与既往被投诉情况。对自称是品牌培训机构连锁店、授权经营店的,应首先了解总店实际经营信用状况,其次应向总店核实拟报名的培训机构是否其连锁店或授权经营店。
2、在培训机构实际提供课程与合同约定课表内容不一致时,培训机构已构成违约,除非调整课程已事前得到家长同意许可,否则家长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整改课程,如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3、家长如果对授课师资、教学环境等有一定要求,应尽量在签订协议前与培训机构沟通,争取在协议中以特别约定的形式予以明确,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二:兴趣爱好培训班——彼之美味此之毒药
小迪今年刚满三岁,其母李女士为培养孩子英语学习兴趣为她在家附近的一家幼儿英语
培训机构报了名,并交纳了一年120课时共计1万元的培训费。没想上课时小迪完全不适应授课听讲方式,经常哭闹并试图走出教室,不仅影响授课效果也影响了同班其他孩子的正常上课。有过几次不愉快的上课经历后不久,李女士一家因故要搬到另一区域居住,考虑到回来上课的不便,李女士决定给小迪退班。培训机构认为双方的合同中明确写着“费用一旦收取概不退还”,因此同意小迪退班但拒绝退费。李女士后向工商部门查询得知该培训机构经营范围是咨询服务并没有英语培训项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培训机构超范围经营缺乏资质,双方的培训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剩余学费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英语培训机构资质予以强制性规定要求,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云律师观点:
家长在为未成年子女选报英语、书法、钢琴、舞蹈等兴趣爱好辅导班前应充分考虑孩子对所接受辅导内容的兴趣爱好程度,以及是否有时间和条件接送孩子上课。如果盲目跟风报班,交纳高额培训费用后,又因自己原因退班的,则除非在合同中约定了中途退班的单方解除权,否则属于单方过错解除方,应向培训机构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大多数培训机构采取在工商注册服务公司或咨询公司的形式提供培训服务,这是法律所不禁止的,服务内容可以包括考研、英语、司法考试、艺术类培训等等。仅少部分符合民办学校条件的机构,经教育部门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同时接受教育部门监管。所以家长单纯以培训机构未经特别审批不具备培训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确有合同欺诈行为,例如虚假宣传与承诺培训师资、培训效果等的,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承担欺诈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