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的矿产资源与投资政策

柬埔寨王国的矿产资源与投资政策

王 志 刚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101149)

摘 要: 文章简要介绍了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的基本状况,柬埔寨王国的投资政策、税

法和土地法,以及柬埔寨王国的矿业管理情况

关键词: 柬埔寨王国 矿产资源 投资政策

柬埔寨国土面积为181035平方公里。总人口约1040万人。有20多个民族,其中高棉族占80%,此外有占族、普农族,老族、泰族、斯丁族等少数民族。柬埔寨官方语言有高棉语、英语、法语。柬埔寨以佛教为国教,80%以上的人信奉佛教,占族信奉伊斯兰教,少数城市居民信奉天主教。柬埔寨的首都是金边。

柬埔寨位于中南半岛南部,南濒泰国湾,北接老挝,东临越南,西近泰国。地形的东、北、西三面为高山环抑,湄公河及其支流洞里萨河冲积平原和洞里萨湖湖滨平原组成柬埔寨主要的农业区。柬埔寨平原地区占一半,高原和山地占一半,主要山脉有扁担山脉、豆蔻山脉等,最高峰奥拉山海拔1813米。属热带季风气候,高温多雨。全年分干、雨两季,5月~10月为雨季,旱季再分为凉季(11月~2月)和热季(3月~4月)。全年平均温度在21摄氏度以上,平原地区为27摄氏度左右,4月最热,金边的气温有时高达40摄氏度以上。全年平均降水量18000毫米,10月份雨水最多。

柬埔寨的交通以公路和内河运输为主。主要交通线集中于中部平原地区以及洞里萨湖流域,主要河港有金边、磅湛、洞里贝和磅清扬。西哈努克城为主要的对外海港。北部和南部山区交通闭塞。其全国公路总长1.5万千米。最主要的公路有三条:1号公路从金边通往越南胡志明市,4号公路从金边通往西哈努克城港,5号公路从金边经马德望通向柬泰边境。全国铁路有两条:金边~波贝(385公里,可通往泰国),金边—西哈努克城(270公里)。柬王家航空公司有5架飞机,开通5条国际航线(金边—曼谷,香港,新加坡,胡志明市,吉隆坡)。有波成东、暹粒、磅清扬三个大型机场。

一、柬埔寨矿产资源

柬埔寨现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限。已发现的矿种有铁、锰、煤、盐、磷、宝石、金、银、铜,铅、锡、钨、大理石、石英砂等。

1、铁矿:磅同省发现了一个铁矿床,储量约为520万吨。西方的资料显示,柬埔寨北部可能有高等级的铁矿石。储量在250—480万吨之间。在柏威夏的罗文县的铁矿,估计蕴藏量为620万吨,适宜露天开采。另外在上丁等省也发现了储量不等的铁矿。

2、锰矿:磅同省的锰矿床,储量估计为12万吨,含锰量15—39%,有较高的开采价值。

3、煤矿:煤主要分布在磅同、桔井、上丁等省,蕴藏量不多,在上丁的他拉区,储量约700万吨,商业开采价值不是很大。

4、磷矿:在马德望省和贡布钉已发现储量约71万吨的磷矿。贡布省的磷酸盐每年可开采出数千吨,马德望省战前已建起一小型磷酸盐开采和加工厂。

5、宝石矿:宝石的主要产地是马德望省珠山和拉达那、基里省的博胶,以红宝石与蓝宝最具价值,品质良好,现已经发现储量可观的红宝石、蓝宝石和钻石,早在19世纪末期,就有人在这些地区采掘。据说80年代末期以来,开采宝石出售给外国人已成为红色高棉最

主要的经济来源。与泰、缅齐名。

6、金矿:目前已有的金矿有云晒、博坎、罗代、隆山、德克斯山等矿点;

在其他地区发现的矿产还有银、铜、铝、锌、锡、钨、石灰石、大理石、粘土、白云岩、石英砂等。但是,迄今在柬埔寨尚未发现石油和天然气。暹罗湾海域可能有石油及天然气资源,但地质勘探尚未有突破。

由于自60年代末期以来,柬埔寨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战乱之中,矿物资源的勘探工作一直处于停顿状态,因此,到底有多少矿物资源,储量如何,人们并不很清楚。以上所述,主要是60年代以前获得的资料。以石油和天然气来说,在柬埔寨找到有开采价值的油气田,还是很有希望的,但勘探工作返迟未能展开。总的来说,柬埔寨的矿产资源还有待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

二、柬埔寨的投资政策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并于1997年、1999年两度进行了修订。 投资法明确规定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本国人及外资的投资管理。

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国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出口;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及农村;环境保护;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在重要领域进行投资的相关鼓励措施:1、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2、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分配投资盈利,均不征税;3、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如果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或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如果涉及旅游工业、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等,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5、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6、允许企业职员和钻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等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

根据宪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用于投资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交由柬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最长租期为70年,期满可申请继续租赁。土地的使用记载土地上的其他说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有权依照柬埔寨王国劳工法和移民法的有关规定,自由选择和雇用柬籍和外籍员工。

三、柬埔寨王国税法:

1、所得税:

柬埔寨年度所得税税率如下:对于由法人实现的为20%;对于按合同分配的石油产品和天然气或经营自然资源包括木材、矿产、黄金或各种珍贵宝石而实现的利润为30%;对于超过免税期限的投资公司为9%;对于在免税期限的之内的投资公司为0%。

据以下按级增长的税率表是针对由自然人实现的利润,以及不被视为法人身份的经营团体给每个成员分配的部分。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税率:从 0 至 6百万瑞尔税率0% ;6百万至 1千5百万瑞尔税率是5%;1千5百万至 1.02亿瑞尔税率是10% ;1.02亿至 1.5亿瑞尔税率是15% ;超过1.5亿瑞尔税率是20% 。

所得税税前可被允许扣除的开支包括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从事经营已经结算或应偿还的负担;已经发给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经营团体股东或成员,纳税人家庭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租金、利息、补贴、结算或各种利润;对于新建筑或其他动产的各种装修或改造款项的结算,其中包括在修建或购进时已交纳的税金和利息;折旧扣除;应允许扣除对各慈善机构的捐助,但在扣除时不能超过所有慈善捐助前所得税的5%;在某一纳税年度中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亏损应由下一个纳税年度承担,并从下一个纳税年度所完成的利润中扣除。如果该利润不足用以计算,所剩余的亏损部分应按纳税年度顺延直至第5个纳税年度扣除。当亏损超过一年时,本条应按产生亏损的顺序执行。

2、工资税:

对于居民雇员,月纳税工资应纳税额应由雇主按等级增加的税率扣留,从 0.00至50万瑞尔免税;从50万至 125万瑞尔税率为5 %;从125万至 850万瑞尔税率为10 %;从850万至 1250万瑞尔税率为15 %;超过1250万瑞尔税率为20% 。

对以下各种人的工资实行工资免税:持公务官员护照或外交护照在柬王国执行公务的任何国家的外交使团官员或雇员或任何国家政府领事的工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政府的技术合作代办处的代表、官员及雇员在柬王国正式执行公务范围内所得工资;遵照雇主指示,为雇主利益有雇员支出的真正用于行业方面的有偿费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劳工法规定的辞退时的津贴;按劳工法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增加的报酬;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格所提供的工作服务或特殊行业设备;包工费中的差旅费开支不能与本条所属的真正有偿费用合并在一起。

扣除及照顾的纳税工资:按劳工法执行的义务扣款,是为建立抚恤金和社会福利健康保险基金;在纳税期有需要负担的子女应得到每月每个子女减少定税基础数目75000瑞尔的照顾;作为家庭主妇的配偶每月每人应减少定税基础数目75000瑞尔的照顾。

3、增值税:

在柬王国境内的每项应税供应税额按10%的税率规定增值税;从柬王国境内输出的每批货物的应税供应税额按零税率规定增值税。

非应税生产及服务如下:公共邮电服务;医院和卫生所服务,医学和牙科医学服务和销售医学和牙科医学方面的附属于商品以及完成所有这些服务有关的服务工作;全部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国营公共交通运输系统运送旅客的服务;保险业服务;财经部制定公布的财政方面的基本服务;按财经部制定公布的价格限额进口的自身直接使用的免关税物资;由财经部部长承认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非盈利性活动;通过或为了外交使节和外国领事、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的技术合作代表处用于完成自己正式工作而进口的货物,被定为非应税提供。只有在外交使团主席向税务总局局长提供证明,所进口的货物是用于上述工作目的时,才能给予非应税提供;按本条中第一款规定,进口使用或组织的正式成员直接使用的物资,被定为非应税供应。对于货物清单上的货物种类由财经部规定公布。

4、特别税:

各种饮料,香烟、酒店和各种休闲服务以及排气量在125cc以上的各种机动车及其汽车配件按10%税率纳税;国内信件邮费,从柬王国至外国运送旅客的航空运输费,从柬王国至外国的通讯服务费按2%税率纳税。

5、产品税:

按实际税纳税的纳税人不负有缴纳产品税的义务,按其他税制纳税的纳税人按2%的税

率缴纳产品税。

四、柬埔寨王国土地法

法律规定只允许柬籍自然人和法人对柬王国土地拥有所有权。下列自然人和组织可以成为柬埔寨土地的所有者:柬埔寨公民、公共区域的集体、公共机构、社团、协会、公共企业、民商企业和任何法律视为法人的柬埔寨组织。在柬注册的企业,其51%以上的股份由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者。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财产:任何原始自然的财产,如:森林、航道、自然湖泊、堤坝、河流和海岸;任何供一般使用的财产,如:码头、港口、铁路、火车站和机场。任何供公共使用(无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建造的)财产,如:道路、公园和保护区;任何供公共使用的财产,如:公共学校、教育学院、行政建筑和所有的公共医院;任何依法成为自然保护的财产;建筑的、文化的历史遗迹;属于皇家但不是其私有财产的不动产。执政的国王管理皇家的不动产。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财产可以依法享有出售、交换、分配和转让权。上述财产可以依法出租并成为财产合同的标的物。

集体所有权:1、僧院的不动产,僧院中已存的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归其宗教和其继承者永久性所有。僧院的不动产不可出售、交换或赠予,不受政府法令管辖。2、山地社会的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由国家以集体所有权授予山地社会。此集体所有权包括私人所有者的所有权的一切权利和保护。但是山地社会无权处置属国家公共财产的集体所有权给个人和团体。为促进山地社会成员文化、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并使他们自由地离开该群体或摆脱其束缚,可以将该社会使用的土地中充足的一份转让为其个人所有权。该社会之外的机构不可以取得属于山地社会的不动产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土地许可:适应社会目的的土地许可允许受益人建立民用建筑或耕耘属于国家的土地。适应经济目的的土地许可允许受益人为工业化农业开发在柬王国清除土地。土地许可只可依本法按许可合同规定的条件设立权利。除为社会目的,土地许可不能设立所有权。土地许可面积不超过10000公顷。土地许可的最长期限为99年。2、通过销售而取得不动产;3、通过交换而取得不动产;4、通过继承而取得;5、通过赠予取得;

依其使用目的和本法,不动产所有者可自由对其财产进行开发或变更原始形式或结构。 本法所称的改变不动产的原始性质或结构包括:清除土地、森林和耕作物,填土,平山、挖土,开发矿产或码头,建水库,农业用地城市化,发展工业区和工厂等。地面所有者应是其地下、地下挖出物的所有者。地下的界限应按地面的垂直线确定。财产所有者可以管理该财产产出物、自然或人工附着物。

五、柬埔寨的矿业管理

柬埔寨的矿业法已于1968年颁布实施,但由于其配套法规及管理制度,一直没有出台,使该法一直没有真正地实施。经过柬埔寨政府和有关国际机构的共同努力,2001年颁布出台了新的矿业法。

柬埔寨矿业法规定,在柬埔寨进行矿业活动必须得到政府发放的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最大申请面积200平方公里,有效期2年,可延期两次,每次2年。每次延期要求交回30%面积的土地。

采矿许可证:没有最大面积限制,有效期限为30年。

柬埔寨石油开发和管理依据的是1991年颁布的石油法规,法规规定在柬埔寨进行石油勘探可通过投标获得勘探权,勘探有效期是4年,经批准可延长两年。进行石油开发应当与

政府签订产品分成合同,合同中涉及关于产品的分成比例、成本返回速度和所得税率等详细条款。每个区块需要一份独立的合同,开采区最长期限30年,可以延长。

柬埔寨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是工业矿山和能源部。工业矿山和能源部负责油气方面的供竞争性招标区块的划定工作,评估报告及建议交给国家石油委员会(咨询机构),工业矿山和能源部汇总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转交政府批准,石油合同由工业矿山和能源部代表政府签署。

工业矿山和能源部下属的矿山地质局负责非能源矿产的开发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我国与周边国家进行矿业投资合作的前景分析》 宋国明主编北京 地质出版社 2004年 151-15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 cb.mofcom.gov.cn

柬埔寨王国的矿产资源与投资政策

王 志 刚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101149)

摘 要: 文章简要介绍了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的基本状况,柬埔寨王国的投资政策、税

法和土地法,以及柬埔寨王国的矿业管理情况

关键词: 柬埔寨王国 矿产资源 投资政策

柬埔寨国土面积为181035平方公里。总人口约1040万人。有20多个民族,其中高棉族占80%,此外有占族、普农族,老族、泰族、斯丁族等少数民族。柬埔寨官方语言有高棉语、英语、法语。柬埔寨以佛教为国教,80%以上的人信奉佛教,占族信奉伊斯兰教,少数城市居民信奉天主教。柬埔寨的首都是金边。

柬埔寨位于中南半岛南部,南濒泰国湾,北接老挝,东临越南,西近泰国。地形的东、北、西三面为高山环抑,湄公河及其支流洞里萨河冲积平原和洞里萨湖湖滨平原组成柬埔寨主要的农业区。柬埔寨平原地区占一半,高原和山地占一半,主要山脉有扁担山脉、豆蔻山脉等,最高峰奥拉山海拔1813米。属热带季风气候,高温多雨。全年分干、雨两季,5月~10月为雨季,旱季再分为凉季(11月~2月)和热季(3月~4月)。全年平均温度在21摄氏度以上,平原地区为27摄氏度左右,4月最热,金边的气温有时高达40摄氏度以上。全年平均降水量18000毫米,10月份雨水最多。

柬埔寨的交通以公路和内河运输为主。主要交通线集中于中部平原地区以及洞里萨湖流域,主要河港有金边、磅湛、洞里贝和磅清扬。西哈努克城为主要的对外海港。北部和南部山区交通闭塞。其全国公路总长1.5万千米。最主要的公路有三条:1号公路从金边通往越南胡志明市,4号公路从金边通往西哈努克城港,5号公路从金边经马德望通向柬泰边境。全国铁路有两条:金边~波贝(385公里,可通往泰国),金边—西哈努克城(270公里)。柬王家航空公司有5架飞机,开通5条国际航线(金边—曼谷,香港,新加坡,胡志明市,吉隆坡)。有波成东、暹粒、磅清扬三个大型机场。

一、柬埔寨矿产资源

柬埔寨现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限。已发现的矿种有铁、锰、煤、盐、磷、宝石、金、银、铜,铅、锡、钨、大理石、石英砂等。

1、铁矿:磅同省发现了一个铁矿床,储量约为520万吨。西方的资料显示,柬埔寨北部可能有高等级的铁矿石。储量在250—480万吨之间。在柏威夏的罗文县的铁矿,估计蕴藏量为620万吨,适宜露天开采。另外在上丁等省也发现了储量不等的铁矿。

2、锰矿:磅同省的锰矿床,储量估计为12万吨,含锰量15—39%,有较高的开采价值。

3、煤矿:煤主要分布在磅同、桔井、上丁等省,蕴藏量不多,在上丁的他拉区,储量约700万吨,商业开采价值不是很大。

4、磷矿:在马德望省和贡布钉已发现储量约71万吨的磷矿。贡布省的磷酸盐每年可开采出数千吨,马德望省战前已建起一小型磷酸盐开采和加工厂。

5、宝石矿:宝石的主要产地是马德望省珠山和拉达那、基里省的博胶,以红宝石与蓝宝最具价值,品质良好,现已经发现储量可观的红宝石、蓝宝石和钻石,早在19世纪末期,就有人在这些地区采掘。据说80年代末期以来,开采宝石出售给外国人已成为红色高棉最

主要的经济来源。与泰、缅齐名。

6、金矿:目前已有的金矿有云晒、博坎、罗代、隆山、德克斯山等矿点;

在其他地区发现的矿产还有银、铜、铝、锌、锡、钨、石灰石、大理石、粘土、白云岩、石英砂等。但是,迄今在柬埔寨尚未发现石油和天然气。暹罗湾海域可能有石油及天然气资源,但地质勘探尚未有突破。

由于自60年代末期以来,柬埔寨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战乱之中,矿物资源的勘探工作一直处于停顿状态,因此,到底有多少矿物资源,储量如何,人们并不很清楚。以上所述,主要是60年代以前获得的资料。以石油和天然气来说,在柬埔寨找到有开采价值的油气田,还是很有希望的,但勘探工作返迟未能展开。总的来说,柬埔寨的矿产资源还有待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

二、柬埔寨的投资政策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并于1997年、1999年两度进行了修订。 投资法明确规定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本国人及外资的投资管理。

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国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已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出口;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及农村;环境保护;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在重要领域进行投资的相关鼓励措施:1、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2、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分配投资盈利,均不征税;3、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如果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或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如果涉及旅游工业、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等,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5、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6、允许企业职员和钻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等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

根据宪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用于投资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交由柬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可通过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最长租期为70年,期满可申请继续租赁。土地的使用记载土地上的其他说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有权依照柬埔寨王国劳工法和移民法的有关规定,自由选择和雇用柬籍和外籍员工。

三、柬埔寨王国税法:

1、所得税:

柬埔寨年度所得税税率如下:对于由法人实现的为20%;对于按合同分配的石油产品和天然气或经营自然资源包括木材、矿产、黄金或各种珍贵宝石而实现的利润为30%;对于超过免税期限的投资公司为9%;对于在免税期限的之内的投资公司为0%。

据以下按级增长的税率表是针对由自然人实现的利润,以及不被视为法人身份的经营团体给每个成员分配的部分。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税率:从 0 至 6百万瑞尔税率0% ;6百万至 1千5百万瑞尔税率是5%;1千5百万至 1.02亿瑞尔税率是10% ;1.02亿至 1.5亿瑞尔税率是15% ;超过1.5亿瑞尔税率是20% 。

所得税税前可被允许扣除的开支包括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从事经营已经结算或应偿还的负担;已经发给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经营团体股东或成员,纳税人家庭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租金、利息、补贴、结算或各种利润;对于新建筑或其他动产的各种装修或改造款项的结算,其中包括在修建或购进时已交纳的税金和利息;折旧扣除;应允许扣除对各慈善机构的捐助,但在扣除时不能超过所有慈善捐助前所得税的5%;在某一纳税年度中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亏损应由下一个纳税年度承担,并从下一个纳税年度所完成的利润中扣除。如果该利润不足用以计算,所剩余的亏损部分应按纳税年度顺延直至第5个纳税年度扣除。当亏损超过一年时,本条应按产生亏损的顺序执行。

2、工资税:

对于居民雇员,月纳税工资应纳税额应由雇主按等级增加的税率扣留,从 0.00至50万瑞尔免税;从50万至 125万瑞尔税率为5 %;从125万至 850万瑞尔税率为10 %;从850万至 1250万瑞尔税率为15 %;超过1250万瑞尔税率为20% 。

对以下各种人的工资实行工资免税:持公务官员护照或外交护照在柬王国执行公务的任何国家的外交使团官员或雇员或任何国家政府领事的工资;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政府的技术合作代办处的代表、官员及雇员在柬王国正式执行公务范围内所得工资;遵照雇主指示,为雇主利益有雇员支出的真正用于行业方面的有偿费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劳工法规定的辞退时的津贴;按劳工法规定的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增加的报酬;无偿或低于成本价格所提供的工作服务或特殊行业设备;包工费中的差旅费开支不能与本条所属的真正有偿费用合并在一起。

扣除及照顾的纳税工资:按劳工法执行的义务扣款,是为建立抚恤金和社会福利健康保险基金;在纳税期有需要负担的子女应得到每月每个子女减少定税基础数目75000瑞尔的照顾;作为家庭主妇的配偶每月每人应减少定税基础数目75000瑞尔的照顾。

3、增值税:

在柬王国境内的每项应税供应税额按10%的税率规定增值税;从柬王国境内输出的每批货物的应税供应税额按零税率规定增值税。

非应税生产及服务如下:公共邮电服务;医院和卫生所服务,医学和牙科医学服务和销售医学和牙科医学方面的附属于商品以及完成所有这些服务有关的服务工作;全部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国营公共交通运输系统运送旅客的服务;保险业服务;财经部制定公布的财政方面的基本服务;按财经部制定公布的价格限额进口的自身直接使用的免关税物资;由财经部部长承认的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非盈利性活动;通过或为了外交使节和外国领事、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的技术合作代表处用于完成自己正式工作而进口的货物,被定为非应税提供。只有在外交使团主席向税务总局局长提供证明,所进口的货物是用于上述工作目的时,才能给予非应税提供;按本条中第一款规定,进口使用或组织的正式成员直接使用的物资,被定为非应税供应。对于货物清单上的货物种类由财经部规定公布。

4、特别税:

各种饮料,香烟、酒店和各种休闲服务以及排气量在125cc以上的各种机动车及其汽车配件按10%税率纳税;国内信件邮费,从柬王国至外国运送旅客的航空运输费,从柬王国至外国的通讯服务费按2%税率纳税。

5、产品税:

按实际税纳税的纳税人不负有缴纳产品税的义务,按其他税制纳税的纳税人按2%的税

率缴纳产品税。

四、柬埔寨王国土地法

法律规定只允许柬籍自然人和法人对柬王国土地拥有所有权。下列自然人和组织可以成为柬埔寨土地的所有者:柬埔寨公民、公共区域的集体、公共机构、社团、协会、公共企业、民商企业和任何法律视为法人的柬埔寨组织。在柬注册的企业,其51%以上的股份由柬籍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可以成为土地的所有者。

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财产:任何原始自然的财产,如:森林、航道、自然湖泊、堤坝、河流和海岸;任何供一般使用的财产,如:码头、港口、铁路、火车站和机场。任何供公共使用(无论是自然形成的还是建造的)财产,如:道路、公园和保护区;任何供公共使用的财产,如:公共学校、教育学院、行政建筑和所有的公共医院;任何依法成为自然保护的财产;建筑的、文化的历史遗迹;属于皇家但不是其私有财产的不动产。执政的国王管理皇家的不动产。属于国家和公共法人的私人财产可以依法享有出售、交换、分配和转让权。上述财产可以依法出租并成为财产合同的标的物。

集体所有权:1、僧院的不动产,僧院中已存的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归其宗教和其继承者永久性所有。僧院的不动产不可出售、交换或赠予,不受政府法令管辖。2、山地社会的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由国家以集体所有权授予山地社会。此集体所有权包括私人所有者的所有权的一切权利和保护。但是山地社会无权处置属国家公共财产的集体所有权给个人和团体。为促进山地社会成员文化、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并使他们自由地离开该群体或摆脱其束缚,可以将该社会使用的土地中充足的一份转让为其个人所有权。该社会之外的机构不可以取得属于山地社会的不动产的权利。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1、土地许可:适应社会目的的土地许可允许受益人建立民用建筑或耕耘属于国家的土地。适应经济目的的土地许可允许受益人为工业化农业开发在柬王国清除土地。土地许可只可依本法按许可合同规定的条件设立权利。除为社会目的,土地许可不能设立所有权。土地许可面积不超过10000公顷。土地许可的最长期限为99年。2、通过销售而取得不动产;3、通过交换而取得不动产;4、通过继承而取得;5、通过赠予取得;

依其使用目的和本法,不动产所有者可自由对其财产进行开发或变更原始形式或结构。 本法所称的改变不动产的原始性质或结构包括:清除土地、森林和耕作物,填土,平山、挖土,开发矿产或码头,建水库,农业用地城市化,发展工业区和工厂等。地面所有者应是其地下、地下挖出物的所有者。地下的界限应按地面的垂直线确定。财产所有者可以管理该财产产出物、自然或人工附着物。

五、柬埔寨的矿业管理

柬埔寨的矿业法已于1968年颁布实施,但由于其配套法规及管理制度,一直没有出台,使该法一直没有真正地实施。经过柬埔寨政府和有关国际机构的共同努力,2001年颁布出台了新的矿业法。

柬埔寨矿业法规定,在柬埔寨进行矿业活动必须得到政府发放的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最大申请面积200平方公里,有效期2年,可延期两次,每次2年。每次延期要求交回30%面积的土地。

采矿许可证:没有最大面积限制,有效期限为30年。

柬埔寨石油开发和管理依据的是1991年颁布的石油法规,法规规定在柬埔寨进行石油勘探可通过投标获得勘探权,勘探有效期是4年,经批准可延长两年。进行石油开发应当与

政府签订产品分成合同,合同中涉及关于产品的分成比例、成本返回速度和所得税率等详细条款。每个区块需要一份独立的合同,开采区最长期限30年,可以延长。

柬埔寨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是工业矿山和能源部。工业矿山和能源部负责油气方面的供竞争性招标区块的划定工作,评估报告及建议交给国家石油委员会(咨询机构),工业矿山和能源部汇总委员会的各项建议转交政府批准,石油合同由工业矿山和能源部代表政府签署。

工业矿山和能源部下属的矿山地质局负责非能源矿产的开发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我国与周边国家进行矿业投资合作的前景分析》 宋国明主编北京 地质出版社 2004年 151-15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 cb.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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