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暨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保证采购质量,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行组织的物资采购和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条 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进入省、市有形市场公开招标。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投标。其中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及行政办公、后勤管理设备(含体育设备)文化类、交通运输工具类、新闻出版、图书类、消防、学生用品、文具、服装、粮、油等饮食用品采购由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医疗卫生类设备及药品由学校医疗器械、药品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由学校组织的物资采购和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政府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或搜仪网、学校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发布招标通告,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必须3家以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被邀的法人或组织也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 学校采购都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 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平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招标后,没有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

(二) 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三) 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竞争性采购谈判, 供应商不少于3家。由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谈判小组, 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负责人向专家、成员宣布谈判程序、内容、合同的条款,以及成交的评定标准等事项。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综合考虑采购需求、质量、服务以及报价最低等要求,集体研究、表决,从符合相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为唯一专门代理,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由相应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代表和有关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让其报价(报出的价格不得更改)。询价小组综合考虑采购需求、质量、服务以及报价最低等要求,集体研究、表决,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凡需招标的物资采购和医疗器械、药品采购,首先由用户单位在通过相关部门项目论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包括购置时间、要求和技术参数等,并配合相应的管理部门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相应的管理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交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投标人须知;

(二)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三)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

(四)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

(五)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 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八)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九) 其它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开标前, 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 不得少于7天。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 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相应的招标办公室可以在开标前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前必须送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和药品等招标一般程序是:

(一) 相应的管理部门向相应的招标办公室提交采购要求;

(二) 相应的招标办公室集体讨论确定招标的标准和方式;

(三) 编制招标文件;

(四) 发出、报备招标信息;

(五) 接受报名,发出标书;

(六) 收取标书;

(七) 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 举行开标会议,评标并推选中标单位,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派员监督;

(九) 呈报分管校领导;

(十) 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 草拟合同文本,送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审核;

(十二) 签订合同。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济和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和我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封。招标人拒收逾期送达的、或未封口、或在封口处没有盖印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任何违约分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预估投标金额的2-5%,由投标人交到我校财务处。一般情况下,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发出落标通知时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主持,在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派出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成员、用户单位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会。开标时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派出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作文字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用户单位代表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副高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可从省、市、校有关部门审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名单保密)。专业性强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的,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

(一) 熟悉了解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二) 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 是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3. 是项目管理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

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各自在原始打分表上打分并签名。采用集体统一打分无效。

(三)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四)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 向相应的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 评标结束,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 方为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评标的方法:

(一) 评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要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培训等)和相应的权重,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 合理最低投标报价法。适用于招标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大的招标。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 评审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三) 最低评标价法。在投标价格基础上,对不同方面确定的货币额度比较得出的评标价。

(四) 综合法或其他方法。按照有利学校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不违反招投标法的原则下,可以综合使用上述方法或采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二)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六)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七)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一条 定标的方法: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二)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 评标委员会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质疑不能在有限期内做出合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的,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研究后, 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个投标人有相同情形, 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向相应的招标办公室提供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废标原因;

(五)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六) 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 评审的价格;

(八) 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同时送分管校领导和学校纪监审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果需报送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分管校长, 中标人确定后, 由相应的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果需公示3天。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与招标人均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内容一经拟就, 由相应的招标办公室送交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审核。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收到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用户单位相应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由学校授权)方可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所有采购文件,采购活动记录及中标人情况由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妥善保管,学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可随时抽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凡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单位和当事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 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

(四) 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拒绝监督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六) 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七)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

(八)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九)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 中标人不履行与投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十一) 其它违反采购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馈赠、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考察等活动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标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时,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规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全部招投标工作统一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深圳旅游学院、信息技术研究所、附属第二至六医院、附属眼科中心、直属华侨城医

院等单位暂不执行此文。其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工作请按照有关法规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暨南大学物资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保证采购质量,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行组织的物资采购和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条 5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进入省、市有形市场公开招标。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的物资采购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投标。其中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及行政办公、后勤管理设备(含体育设备)文化类、交通运输工具类、新闻出版、图书类、消防、学生用品、文具、服装、粮、油等饮食用品采购由学校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医疗卫生类设备及药品由学校医疗器械、药品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

第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由学校组织的物资采购和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政府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或搜仪网、学校公告栏和校园网上发布招标通告,投标的法人或组织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必须3家以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被邀的法人或组织也应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 学校采购都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 具有特殊性, 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平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招标后,没有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

(二) 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三) 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竞争性采购谈判, 供应商不少于3家。由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谈判小组, 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供谈判文件。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负责人向专家、成员宣布谈判程序、内容、合同的条款,以及成交的评定标准等事项。谈判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并综合考虑采购需求、质量、服务以及报价最低等要求,集体研究、表决,从符合相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供应商为唯一专门代理,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 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分管校领导及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询价采购,由相应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代表和有关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让其报价(报出的价格不得更改)。询价小组综合考虑采购需求、质量、服务以及报价最低等要求,集体研究、表决,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凡需招标的物资采购和医疗器械、药品采购,首先由用户单位在通过相关部门项目论证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包括购置时间、要求和技术参数等,并配合相应的管理部门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相应的管理部门接到用户申请后,交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投标人须知;

(二)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三)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

(四) 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

(五) 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 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七)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八) 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九) 其它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开标前, 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有标底的,标底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 不得少于7天。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 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相应的招标办公室可以在开标前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前必须送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和药品等招标一般程序是:

(一) 相应的管理部门向相应的招标办公室提交采购要求;

(二) 相应的招标办公室集体讨论确定招标的标准和方式;

(三) 编制招标文件;

(四) 发出、报备招标信息;

(五) 接受报名,发出标书;

(六) 收取标书;

(七) 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 举行开标会议,评标并推选中标单位,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派员监督;

(九) 呈报分管校领导;

(十) 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 草拟合同文本,送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审核;

(十二) 签订合同。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济和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遵守国家招投标法和我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封。招标人拒收逾期送达的、或未封口、或在封口处没有盖印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任何违约分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预估投标金额的2-5%,由投标人交到我校财务处。一般情况下,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发出落标通知时退回,中标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部分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主持,在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派出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成员、用户单位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会。开标时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派出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标过程应作文字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用户单位代表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副高职称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水平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名单可从省、市、校有关部门审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名单保密)。专业性强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的,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

(一) 熟悉了解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具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实践经验;

(二) 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 是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3. 是项目管理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

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各自在原始打分表上打分并签名。采用集体统一打分无效。

(三)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和说明。

(四)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 向相应的招标办公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 评标结束,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 方为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评标的方法:

(一) 评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要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培训等)和相应的权重,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 合理最低投标报价法。适用于招标项目的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大的招标。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 评审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三) 最低评标价法。在投标价格基础上,对不同方面确定的货币额度比较得出的评标价。

(四) 综合法或其他方法。按照有利学校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不违反招投标法的原则下,可以综合使用上述方法或采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其它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二)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人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六)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七)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第三十一条 定标的方法: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经讨论研究后,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二)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有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 第一中标候选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 评标委员会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质疑不能在有限期内做出合理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的,经评标委员会讨论研究后, 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第二个投标人有相同情形, 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向相应的招标办公室提供的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开标记录;

(四) 废标原因;

(五) 评标标准、评标方法;

(六) 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 评审的价格;

(八) 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十)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同时送分管校领导和学校纪监审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评标结果需报送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分管校长, 中标人确定后, 由相应的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结果需公示3天。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中标人与招标人均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内容一经拟就, 由相应的招标办公室送交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审核。学校纪监审办公室收到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用户单位相应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由学校授权)方可签订合同。 第三十六条 所有采购文件,采购活动记录及中标人情况由相应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妥善保管,学校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可随时抽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凡需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单位和当事人,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 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 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

(四) 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 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拒绝监督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六) 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七)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

(八)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九)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 中标人不履行与投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十一) 其它违反采购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馈赠、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考察等活动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以及合同内容与招标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有关时,招标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规定》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全部招投标工作统一接受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深圳旅游学院、信息技术研究所、附属第二至六医院、附属眼科中心、直属华侨城医

院等单位暂不执行此文。其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工作请按照有关法规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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