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0.13-1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m)
注:1 表中数据分子为LPG 储罐无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分母为LPG 储罐设有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D 为LPG 地上罐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柴油加油机与自用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的距离。 3 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汽油罐、柴油罐增加30%。 4 当卸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与站区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2.0 m。
5 LPG储罐放散管管口与LPG 储罐距离不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相应级别的LPG 埋地储罐确定。
6 LPG 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调压器和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LPG 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7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 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80%。 8 C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9 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8条的规定。 10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表5.0.13-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m)
注:1 站房、有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应符合表5.0.13-1的规定。
表5.0.13-1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m)
注:1 表中数据分子为LPG 储罐无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分母为LPG 储罐设有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D 为LPG 地上罐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柴油加油机与自用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的距离。 3 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与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汽油罐、柴油罐增加30%。 4 当卸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与站区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2.0 m。
5 LPG储罐放散管管口与LPG 储罐距离不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相应级别的LPG 埋地储罐确定。
6 LPG 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调压器和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LPG 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该类设备所在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7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 储罐的整体装配式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低于本表三级站的地上储罐防火间距的80%。 8 CNG加气站的橇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间距确定。
9 站房、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站房内设置有变配电间时,变配电间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0.8条的规定。 10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表5.0.13-2
站内设施的防火间距 (m)
注:1 站房、有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应符合表5.0.13-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