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宋代的海商法律制度

浅论宋代的海商法律制度

摘要:在中国古代传统重农抑商思想的影响之下,中国商业,尤其是海商方面,历朝都是极其不受封建统治者的重视。相较之下,宋代却是我国海外贸易空前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建立了一套规范海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如通过制定市舶条法及其他相关法令等加强了对海外贸易的管理,虽然与现代的海商法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有差异,但对于认识宋代经济状况和海上贸易法律还是具有其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宋代;海商;法律制度

引言我国虽毗邻海洋,古代封建社会没有完全意义调整海上贸易运输关系的法律,但属于广义海商法的法律制度还是存在的,尤其是两宋时期,我国的对外海上贸易十分繁荣,宋王朝统治者也积极鼓励海上贸易,同时也通过立法用于规范海上贸易的主体,监管等,并将海上贸易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海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了解宋朝的海外贸易法律制度,从侧面解读我国古代带有海商法色彩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

宋代发达的造船业和航运业为海外贸易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北宋时海船已使用指南针测定航向,促进了航运业的发展,加速了与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贸易往来,使中国帆船成为中外海上贸易的主要运输工具。两宋时期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成为中国海上贸易的主角, 甚至出现了中国最早的海商群体。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宋朝非常重视用法律制度在促进海外贸易,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也能获取丰厚的财政收入,如在北宋雍熙四年公元987年,宋太宗就曾发布诏令“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 分四纲, 各往海南诸蕃国, 勾招进奉, 博买香药、犀、牙、珍珠、龙脑, 每纲遣空名诏书三道, 于所至所购之。”1总体而言,其立法的思想可以概括为三点:一:理财从政,莫先令法。二:招徕远人,以通货贿。三:

2创法求讲,以获厚利。在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宋朝制定了市舶条法和一系列相关法令,

在《元祐编敕》等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一.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中的主体。 1

2马瑶《试析两宋法律中的重海商色彩》[J]中州学刊2005年1月第6期 陈景良《两宋海外贸易立法演变论略》[J]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宋代海外贸易的主要形式是贡赐贸易和互市贸易,前者是指来宋朝的外国使节用本国的物品朝贡给宋皇帝,后者是指当时民间或官方与海外各国商人进行贸易。和前者相比,互市贸易是宋朝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而宋代所制定的大多有关海外贸易的法令,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为了调整这种形式,法律调整了三类主体的法律权利义务:

1. 朝廷。

宋代海外贸易主要是在宋朝廷的直接组织下进行的,朝廷不仅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贸易的参与者。其参加海外贸易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一是以贡赐物品变价交易,从中获取差价盈利。二是派人员进行海外采购。三是强行收购部分进口物品,由政府接手,禁止民间从事相关贸易。为了保证以上活动的正常进行,朝廷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掌管,即市舶司。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对海上往来的运输和货物进行检查,办理手续,收取关税等管理事项。宋朝廷的第一个市舶司是在公元971年于广州设立, 随后又在泉州,杭州,等沿海港口设立,还设立了各地的分支机构。市舶司在宋神宗时时期正式纳入了中央直属机构,可见当时宋朝廷对此非常重视。

2. 本国商人。

本国商人就是指宋代时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他们的贸易行为几乎都处在宋朝廷的监控之下,只有进行登记并入籍的商人才能取得从事海外贸易的主体资格。不仅对资格有规定,商人也会随时被政府征用进行特定的贸易活动,而且对从事贸易的商人还有财产方面的硬性法律规定。如来往于高丽的商人必须拥有三千贯以上的个人财产。因而,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其门槛也大大提高,一般平民百姓并不可能随便出海从事海外贸易。

3. 外国商人。

总体而言,宋朝廷在对待外国商人来宋贸易是十分鼓励的,朝廷不仅给来宋的外国商人众多奖励,还专门制定了保护外国商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如宋神宗时的“元丰条法”。宋朝廷还多次下诏要求各级官吏大力招引外商,对能够多招商的官员给予不同的奖励,这与我国现如今各地积极招商引资有极多的相似之处。在《蒲寿庚考》中有记载:“互市盛则关税多,多则国库增矣,故宋室不惜授官蕃商,以资奖励。”3在外国商船遭遇海上风雨时,法律也规定官府须给予救助,还设立了“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用以防止对外国商人货物的冒领或盗窃,并规定了专门的惩治措施。

二.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中的程序 3柳昱《论两宋时期本国商人和海外商人所受待遇之异同》[J]中州学刊2011年9月第5期

1. 申领经营许可证

宋朝廷为了加强对海上贸易的控制管理,规定了本国商人在进行海上贸易前,必须先到市舶司申请,获准许后才能出海。《元祐编敕》中有详细的规定:“诸商贾许由海道往外蕃兴贩,并具人船物货名数所诣去处,申所在州,仍召本土有物力户三人。委保物货内不夹带兵器。若违禁以堪造军器物,并不越过所禁地分。州为验实,牒进愿发舶州,置簿抄上,仍给

4公据。方听候回。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申领许可证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

由商人所在地的市舶机构负责审批。同时,商人申领的许可证不可重复使用,一般只有当次可使用,其原因是为了保证商船来回时间,防止其滞留某地外,还是为了税收来源的增加和稳定。南宋时 , 甚至规定商船返航的期限, 以此控制禁物的出口 , 防止进口货物的偷漏。5

2. 检验货物

宋代并不是任何物品都能进行买卖,如铜钱,铜器,武器,书籍等禁止出口的,金银禁止进口,在南宋时连粮食也是不能出口的。因而为了防止违禁品输出和进口,同行也防止有罪之人外逃,朝廷相关部门和官员会对货物进行检查,查验是否和许可证上一致。甚至在船只出海时,相关官员还需要在岸上目视其出海。

3. 缴纳关税

宋代对海外贸易实行严格管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收取关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对本国商人按税率收取,但税率并不固定,主要与当时朝廷的财政情况和货物类别有关,一般当财政出现困难时,就会相应提高税率。而且,即便是同一时期,税率也会因港口的不同差距显著,有些港口低至百分之四左右,而也有港口高至百分之四十。本国对外国商人而言,主要是“抽解”和“博买”制度。在市舶条法中明确规定了外国商船到达港口后,必须先有市舶司“抽解”,即从外国商人的货物中抽取若干作为国家的收入,然后再由官府进行“博买”,即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购外国商人运来的物品。

三.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优弊

总体而言,宋代的海外贸易法律制度有三方面的特点还是存在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一是按照事实情况适时调整贸易中的税收比率, 这样既可以保证当时国家的财政收入, 又可提高外国商人前来贸易的积极性,使双方的贸易能保持良性互动。二是宋朝廷在发展海外贸易的同时, 并没有忘记维护国家安全,当时的宋朝外患不断,西夏辽国与宋朝廷虎视眈眈,因而法律规定禁止以出海贸易之便,夹带违禁物品出海而流入其他敌对国家。三是重点保护私人4

5程皓周跃雪《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研究》[J]理论月刊2009年第10期 夏秀瑞《我国历代海外贸易管理概述》[J] 企业管理1984年第9期

所从事的海外贸易活动。发展私人经营的海外贸易就是法律重点调整的对象。如市舶法则规定的商船出海、回港、抽解等制度, 主要就是针对私商而言的

当然,宋代海外贸易立法也充斥着两个主要的矛盾。一是形式上的矛盾。宋代的敕令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 在体现统治者立法意图, 调整海外贸易关系中具有直接,灵活等优点。敕令基本上能保障海外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也能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但是, 敕令与成文法相比, 其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它不是一种稳定的、持久的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这样敕令就可以被统治者随意变动,使其成为肆意敛财的工具,加重普通商人的负担,从而不利于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二是内容上的矛盾。因为当时海外贸易的繁荣,不仅给宋朝廷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 也使商人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因而大大刺激了统治者的贪欲,使统治者不顾商人的利益, 想方设法向商人敛取更大的钱财。商人因抽解过重, 博买过多而无利可图,大大减少商人进行贸易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海外贸易的长久稳定发展。6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宋代在调整海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其重要的地位。这些法律制度不仅规范了贸易行为,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也为宋朝廷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但是,朝廷对于海外贸易过于严格的掌控,不仅会影响海外贸易的发展,还很可能使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成为妨碍商业发展的阻力,这一点是我们在学习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时所应当重视的教训。

6金亮新《宋朝经济立法探析》[J] 北方经济2008年第9期

参考文献

[1]马瑶《试析两宋法律中的重海商色彩》[J] 中州学刊2005年1月第6期

[2]陈景良《两宋海外贸易立法演变论略》[J] 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3]柳昱《论两宋时期本国商人和海外商人所受待遇之异同》[J] 中州学刊2011年9月第5期

[4]程皓周跃雪《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研究》[J] 理论月刊2009年第10期

[5]夏秀瑞《我国历代海外贸易管理概述》[J] 企业管理1984年第9期

[6]金亮新《宋朝经济立法探析》[J] 北方经济2008年第9期

浅论宋代的海商法律制度

摘要:在中国古代传统重农抑商思想的影响之下,中国商业,尤其是海商方面,历朝都是极其不受封建统治者的重视。相较之下,宋代却是我国海外贸易空前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建立了一套规范海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如通过制定市舶条法及其他相关法令等加强了对海外贸易的管理,虽然与现代的海商法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有差异,但对于认识宋代经济状况和海上贸易法律还是具有其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宋代;海商;法律制度

引言我国虽毗邻海洋,古代封建社会没有完全意义调整海上贸易运输关系的法律,但属于广义海商法的法律制度还是存在的,尤其是两宋时期,我国的对外海上贸易十分繁荣,宋王朝统治者也积极鼓励海上贸易,同时也通过立法用于规范海上贸易的主体,监管等,并将海上贸易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海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了解宋朝的海外贸易法律制度,从侧面解读我国古代带有海商法色彩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

宋代发达的造船业和航运业为海外贸易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北宋时海船已使用指南针测定航向,促进了航运业的发展,加速了与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贸易往来,使中国帆船成为中外海上贸易的主要运输工具。两宋时期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成为中国海上贸易的主角, 甚至出现了中国最早的海商群体。在这样的大环境之下,宋朝非常重视用法律制度在促进海外贸易,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也能获取丰厚的财政收入,如在北宋雍熙四年公元987年,宋太宗就曾发布诏令“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 分四纲, 各往海南诸蕃国, 勾招进奉, 博买香药、犀、牙、珍珠、龙脑, 每纲遣空名诏书三道, 于所至所购之。”1总体而言,其立法的思想可以概括为三点:一:理财从政,莫先令法。二:招徕远人,以通货贿。三:

2创法求讲,以获厚利。在这样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宋朝制定了市舶条法和一系列相关法令,

在《元祐编敕》等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一.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中的主体。 1

2马瑶《试析两宋法律中的重海商色彩》[J]中州学刊2005年1月第6期 陈景良《两宋海外贸易立法演变论略》[J]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宋代海外贸易的主要形式是贡赐贸易和互市贸易,前者是指来宋朝的外国使节用本国的物品朝贡给宋皇帝,后者是指当时民间或官方与海外各国商人进行贸易。和前者相比,互市贸易是宋朝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而宋代所制定的大多有关海外贸易的法令,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为了调整这种形式,法律调整了三类主体的法律权利义务:

1. 朝廷。

宋代海外贸易主要是在宋朝廷的直接组织下进行的,朝廷不仅是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贸易的参与者。其参加海外贸易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一是以贡赐物品变价交易,从中获取差价盈利。二是派人员进行海外采购。三是强行收购部分进口物品,由政府接手,禁止民间从事相关贸易。为了保证以上活动的正常进行,朝廷设置了专门的机构掌管,即市舶司。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对海上往来的运输和货物进行检查,办理手续,收取关税等管理事项。宋朝廷的第一个市舶司是在公元971年于广州设立, 随后又在泉州,杭州,等沿海港口设立,还设立了各地的分支机构。市舶司在宋神宗时时期正式纳入了中央直属机构,可见当时宋朝廷对此非常重视。

2. 本国商人。

本国商人就是指宋代时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他们的贸易行为几乎都处在宋朝廷的监控之下,只有进行登记并入籍的商人才能取得从事海外贸易的主体资格。不仅对资格有规定,商人也会随时被政府征用进行特定的贸易活动,而且对从事贸易的商人还有财产方面的硬性法律规定。如来往于高丽的商人必须拥有三千贯以上的个人财产。因而,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其门槛也大大提高,一般平民百姓并不可能随便出海从事海外贸易。

3. 外国商人。

总体而言,宋朝廷在对待外国商人来宋贸易是十分鼓励的,朝廷不仅给来宋的外国商人众多奖励,还专门制定了保护外国商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如宋神宗时的“元丰条法”。宋朝廷还多次下诏要求各级官吏大力招引外商,对能够多招商的官员给予不同的奖励,这与我国现如今各地积极招商引资有极多的相似之处。在《蒲寿庚考》中有记载:“互市盛则关税多,多则国库增矣,故宋室不惜授官蕃商,以资奖励。”3在外国商船遭遇海上风雨时,法律也规定官府须给予救助,还设立了“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用以防止对外国商人货物的冒领或盗窃,并规定了专门的惩治措施。

二.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中的程序 3柳昱《论两宋时期本国商人和海外商人所受待遇之异同》[J]中州学刊2011年9月第5期

1. 申领经营许可证

宋朝廷为了加强对海上贸易的控制管理,规定了本国商人在进行海上贸易前,必须先到市舶司申请,获准许后才能出海。《元祐编敕》中有详细的规定:“诸商贾许由海道往外蕃兴贩,并具人船物货名数所诣去处,申所在州,仍召本土有物力户三人。委保物货内不夹带兵器。若违禁以堪造军器物,并不越过所禁地分。州为验实,牒进愿发舶州,置簿抄上,仍给

4公据。方听候回。许于合发舶州住舶。公据纳市舶司。”申领许可证实行的是属地管辖原则,

由商人所在地的市舶机构负责审批。同时,商人申领的许可证不可重复使用,一般只有当次可使用,其原因是为了保证商船来回时间,防止其滞留某地外,还是为了税收来源的增加和稳定。南宋时 , 甚至规定商船返航的期限, 以此控制禁物的出口 , 防止进口货物的偷漏。5

2. 检验货物

宋代并不是任何物品都能进行买卖,如铜钱,铜器,武器,书籍等禁止出口的,金银禁止进口,在南宋时连粮食也是不能出口的。因而为了防止违禁品输出和进口,同行也防止有罪之人外逃,朝廷相关部门和官员会对货物进行检查,查验是否和许可证上一致。甚至在船只出海时,相关官员还需要在岸上目视其出海。

3. 缴纳关税

宋代对海外贸易实行严格管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收取关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对本国商人按税率收取,但税率并不固定,主要与当时朝廷的财政情况和货物类别有关,一般当财政出现困难时,就会相应提高税率。而且,即便是同一时期,税率也会因港口的不同差距显著,有些港口低至百分之四左右,而也有港口高至百分之四十。本国对外国商人而言,主要是“抽解”和“博买”制度。在市舶条法中明确规定了外国商船到达港口后,必须先有市舶司“抽解”,即从外国商人的货物中抽取若干作为国家的收入,然后再由官府进行“博买”,即按照规定的价格收购外国商人运来的物品。

三.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存在的优弊

总体而言,宋代的海外贸易法律制度有三方面的特点还是存在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一是按照事实情况适时调整贸易中的税收比率, 这样既可以保证当时国家的财政收入, 又可提高外国商人前来贸易的积极性,使双方的贸易能保持良性互动。二是宋朝廷在发展海外贸易的同时, 并没有忘记维护国家安全,当时的宋朝外患不断,西夏辽国与宋朝廷虎视眈眈,因而法律规定禁止以出海贸易之便,夹带违禁物品出海而流入其他敌对国家。三是重点保护私人4

5程皓周跃雪《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研究》[J]理论月刊2009年第10期 夏秀瑞《我国历代海外贸易管理概述》[J] 企业管理1984年第9期

所从事的海外贸易活动。发展私人经营的海外贸易就是法律重点调整的对象。如市舶法则规定的商船出海、回港、抽解等制度, 主要就是针对私商而言的

当然,宋代海外贸易立法也充斥着两个主要的矛盾。一是形式上的矛盾。宋代的敕令作为法律的一种形式, 在体现统治者立法意图, 调整海外贸易关系中具有直接,灵活等优点。敕令基本上能保障海外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也能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但是, 敕令与成文法相比, 其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它不是一种稳定的、持久的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这样敕令就可以被统治者随意变动,使其成为肆意敛财的工具,加重普通商人的负担,从而不利于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二是内容上的矛盾。因为当时海外贸易的繁荣,不仅给宋朝廷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 也使商人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因而大大刺激了统治者的贪欲,使统治者不顾商人的利益, 想方设法向商人敛取更大的钱财。商人因抽解过重, 博买过多而无利可图,大大减少商人进行贸易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海外贸易的长久稳定发展。6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宋代在调整海外贸易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有其重要的地位。这些法律制度不仅规范了贸易行为,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也为宋朝廷带来了丰厚的财政收入。但是,朝廷对于海外贸易过于严格的掌控,不仅会影响海外贸易的发展,还很可能使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成为妨碍商业发展的阻力,这一点是我们在学习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时所应当重视的教训。

6金亮新《宋朝经济立法探析》[J] 北方经济2008年第9期

参考文献

[1]马瑶《试析两宋法律中的重海商色彩》[J] 中州学刊2005年1月第6期

[2]陈景良《两宋海外贸易立法演变论略》[J] 南京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3]柳昱《论两宋时期本国商人和海外商人所受待遇之异同》[J] 中州学刊2011年9月第5期

[4]程皓周跃雪《宋代海外贸易法律制度研究》[J] 理论月刊2009年第10期

[5]夏秀瑞《我国历代海外贸易管理概述》[J] 企业管理1984年第9期

[6]金亮新《宋朝经济立法探析》[J] 北方经济2008年第9期


相关内容

  • 论船舶优先权制度
  • 综 述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共同海损.海上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一样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内容的法律制度,船舶优先权成为了各国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引人注目的研究课题. 船舶优先权制度最初的起源是一种海上商业习惯,做法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逐步完善,并 ...

  • 我国[海商法]承运人条款研究
  • 我国<海商法>承运人条款研究 作者:何跃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4年第11期 摘 要:我国<海商法>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确立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该制度的确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然而,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船舶管理制度的完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应逐步 ...

  • 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 摘要:本文从法律适用.<保险法>解释二.海商法国际统一性和特殊性的角度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相关规定的合理性.最后在结论部分提出个人观点:海商法应该是国际法而不是民法特别法. ...

  • 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 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责任 仓义 [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鉴戒<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并通过对实际承运人及其应负责任的界定, 初步确定了我国海 ...

  •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对中国航运事业的影响
  •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对中国航运事业的影响 摘要 随着近几年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航运活动的频繁促进了各国海事的繁荣发展,与此同时带来的,也是各类海运组织和个体船舶的侵权纠纷事件.又因各国在海事责任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和制度,对往来世界各港口的海事人员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困 ...

  • 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吴耀君 顾晓飞)
  • 船舶留置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吴耀君 顾晓飞) 2014-11-30 1:11:12 点击:9 摘要:作为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船舶留置权在保护海事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公平原则在海事领域里的实现及弘扬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综观我国的海事立法,对于船舶留置权的规定语焉不详甚至模糊不清,法 ...

  • 风雨飘摇的中国海商法
  •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本条海上运输关系中主要由船东.托运人和收货人构成,很明显本条要维护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就是指船东.托运人和收货人.这三类当事 ...

  • [海商法]教学大纲
  • <海商法>教学大纲 大纲说明 课程代码:5035029/5035030 总学时:48学时(讲课44学时, 实践4学时) 总学分:3 课程类别:专业选修课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预修要求: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具有很强国际性的国内法,与 ...

  • 中国海商法历史
  • 百年中国海商法立法之演变 从无到有,从产生.发展到相对完备,中国海商法经历了百 年历史变迁.我国海商法立法凸显出明显的移植性特征,对这种植入性的制度文明成果进行再思考,推动我国海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晚清时期的海商法立法 1)清末海船法的立法背景 鸦片战争后,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