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处理规范

餐厨垃圾处理规范

1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城市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保证城市餐厨垃圾得到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使餐厨垃圾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0.3 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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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定义

2.0.1 餐厨垃圾 food waste

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2.0.2 干热处理 dry thermal treatment

将餐厨垃圾预脱水后,利用热能进行干燥处理,同时杀灭细菌的处理过程。 2.0.3 湿热处理 hydrothermal treatment

基于热水解反应,在适当的含水环境中,利用热能对餐厨垃圾进行处理,回收油脂、营养物等资源,并改变垃圾后续加工性能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 2.0.4同源性动物饲料homology feed

是指以同种动物源性物质,作为同种动物或相近动物饲料的原未进行生物处理而直接制成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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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3.1 餐厨垃圾收集

3.1.1 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严禁餐厨垃圾与其它垃圾混合收集。

3.1.2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 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3.1.3 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专用收集车的装载机构应与餐厨垃圾盛装容器相匹配。

3.1.4 餐厨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在容器中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3.1.5 餐厨垃圾宜采取定时收集方式收集。 3. 2 餐厨垃圾的运输

3.2.1 餐厨垃圾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密闭,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得泄漏和逸撒。

3.2.2 运输路线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段。

3.2.3 在寒冷地区使用的餐厨垃圾运输车,应具有防止餐厨垃圾产生冰冻的功能。 3.2.4 餐厨垃圾运输车装、卸料宜为机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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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3.1 餐厨垃圾收集

3.1.1 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严禁餐厨垃圾与其它垃圾混合收集。

3.1.2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 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3.1.3 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专用收集车的装载机构应与餐厨垃圾盛装容器相匹配。

3.1.4 餐厨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在容器中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3.1.5 餐厨垃圾宜采取定时收集方式收集。 3. 2 餐厨垃圾的运输

3.2.1 餐厨垃圾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密闭,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得泄漏和逸撒。

3.2.2 运输路线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段。

3.2.3 在寒冷地区使用的餐厨垃圾运输车,应具有防止餐厨垃圾产生冰冻的功能。 3.2.4 餐厨垃圾运输车装、卸料宜为机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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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体设计

5.0.1餐厨垃圾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该工程服务区域和用户的餐厨垃圾现状产生量及预测产生量确定。

5.0.2 餐厨垃圾处理生产线的数量及规模应根据所选工艺特点、设备成熟度,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0.3 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技术成熟、设备可靠;

2 资源化程度高、二次污染及能耗小; 3 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

5.0.4 生产线工艺流程的设计应满足餐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需要,做到工艺完善、流程合理、环保达标。

5.0.5餐厨垃圾处理厂总图布置应满足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流程的要求,各工序衔接顺畅,平面和竖向布置合理,建构筑物间距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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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餐厨垃圾处理工艺

6.1 一般规定

6.1.1 餐厨垃圾总产生量大于50t/d的城市宜建设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6.1.2 单位或居民区设置的小型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应做到技术可靠、排放达标,有机物降解率应达到60%以上。

6.1.3餐厨垃圾处理残渣做有机肥时,其有机肥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业标准商品有机肥料标准》NY525的要求。

6.1.4 餐厨垃圾制肥中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的要求。 6.2 预处理

6.2.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餐厨垃圾预处理工序,预处理工艺的确定应根据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

6.2.2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

6.2.3预处理设施应配置可靠的通风除臭系统,人工分拣工位应设置送风口。 6.2.4 餐厨垃圾的破碎应符合以下要求:

1餐厨垃圾破碎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输送工艺和处理工艺的要求确定。 2破碎设备应避免液体泄漏,并应有臭味和噪声控制措施。 6.2.5餐厨垃圾的分选

1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

2分选出的不可降解物应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3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杂

物含量应小于3%。 6.2.6 油脂分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油脂分离工艺。 2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综合利用。

3严禁将餐厨垃圾分离出的油脂用于生产食用油或食品加工。

6.2.7 利用湿热处理方法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时,湿热处理温度不应低于120℃,处理时间不少于80分钟。

6.2.8 应根据处理后产品质量的要求确定除盐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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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厌氧消化

6.3.1厌氧消化前餐厨垃圾破碎粒度应小于5mm, 并应混合均匀。

6.3.2餐厨垃圾厌氧消化的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的特性、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3.3湿式工艺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5%,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15天。

6.3.4 干湿工艺的消化物含固率宜为20%~30%,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20天。

6.3.5消化物料碳氮比(C/N)应控制在25~30:1为宜,碱度(以CaCO3计)以2500~5000 mg/L为宜。

6.3.6可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或高温厌氧消化,中温温度以30~38 ℃为宜,高温温度以50~60 ℃为宜。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 6.3.7 餐厨垃圾中钠离子含量高时,应采取降低钠离子的措施。 6.3.8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厌氧消化器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

2 厌氧消化器容量应根据处理规模、发酵周期、容器强度等因素确定; 3 厌氧消化器的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 4 厌氧反应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反应器中形成沉淀。

6.3.9对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有效利用,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6.3.10工艺中产生的沼液和残渣应得到妥善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6.3.11 沼液做液体肥料时,其液体肥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叶面肥标准》GB/T 17420的要求。 6.4 好氧堆肥工艺

6.4.1 餐厨垃圾采用好氧堆肥方式处理时,应对餐厨垃圾进行脱水、脱盐、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 mm以内,含水率宜为40%~60%,碳氮比宜为25~30:1。

6.4.2 餐厨垃圾好氧堆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T 52)的有关规定。

6.4.3餐厨垃圾堆肥设施应配置完善的通风除臭系统。

6.4.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必须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11

6.4.5肥料产品中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指标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的要求。 6.5 饲料化处理

6.5.1进行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在处理前放置时间冬季不应超过48小时,在夏季温度高于20℃的环境中不应超过24小时,并不得发生变质。

6.5.2 进行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中不得混杂塑料、木头、金属、玻璃、陶瓷等非食物垃圾。

6.5.3 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病原菌杀灭率应大于99.99%。

6.5.4 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生物处理工艺,不得生产同源性动物饲料。

6.5.5用于处理餐厨垃圾的微生物菌应是国家相关部门列表允许使用的菌种,确保菌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6.5.6 采用加热工艺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燋化。

6.5.7 饲料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以及国家现行有关饲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6.5.8饲料化产品包装及标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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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辅助工程

7.1 电气与自控

7.1.1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生产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总用电负荷及附近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2处理工程的高压配电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中的有关规定。 7.1.3 对于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沼气发电工程,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电上网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

2发电自用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受电线路,当该线路发生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起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7.1.4厂用电电压宜采用380/220V。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7.1.5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及《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中的有关规定。

7.1.6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

7.1.7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7.1.8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中央控制室对全厂各工艺环节进行集中控制。 7.1.9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宜包括进料系统、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系统、副产品加工系统、通风除臭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统。

7.1.10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好的设备和元件。

7.2 给排水工程

7.2.1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7.2.2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7.3 消防

7.3.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0的有关规定。

7.3.2油脂储存间、燃料间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设施应设消防报警设施。 7.3.3 设有可燃气体管道和储存设施的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 7.3.4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中的有关规定。 7. 4 环境保护

7.4.1 餐厨垃圾的输送、处理各环节应做到密闭,并应设置臭味收集、处理设施,不能密闭的部位应设置局部排风除臭装置。

7.4.2车间内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气体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7.4.3 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7.4.4 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得到无害化处理。

7.4.5 对噪声大的设备应采取隔声、吸声、降噪等措施。作业区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7.5 安全与劳动保护

7.5.1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安全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7.5.2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7.5.3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与运行应采取职业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劳动保护的措施。

7.6采暖、通风与空调

7.6.1各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及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中的有关规定。

7.6.2 易产生挥发气体和臭味的部位应设置通风除臭设施,散发少量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可采用全面通风工艺。散发较多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应采用局部机械排风除臭的通风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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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4)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餐厨垃圾处理规范

1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城市垃圾处理的技术政策和法规,保证城市餐厨垃圾得到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处理,使餐厨垃圾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规范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1.0.3 餐厨垃圾收集、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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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定义

2.0.1 餐厨垃圾 food waste

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2.0.2 干热处理 dry thermal treatment

将餐厨垃圾预脱水后,利用热能进行干燥处理,同时杀灭细菌的处理过程。 2.0.3 湿热处理 hydrothermal treatment

基于热水解反应,在适当的含水环境中,利用热能对餐厨垃圾进行处理,回收油脂、营养物等资源,并改变垃圾后续加工性能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 2.0.4同源性动物饲料homology feed

是指以同种动物源性物质,作为同种动物或相近动物饲料的原未进行生物处理而直接制成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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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3.1 餐厨垃圾收集

3.1.1 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严禁餐厨垃圾与其它垃圾混合收集。

3.1.2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 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3.1.3 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专用收集车的装载机构应与餐厨垃圾盛装容器相匹配。

3.1.4 餐厨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在容器中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3.1.5 餐厨垃圾宜采取定时收集方式收集。 3. 2 餐厨垃圾的运输

3.2.1 餐厨垃圾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密闭,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得泄漏和逸撒。

3.2.2 运输路线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段。

3.2.3 在寒冷地区使用的餐厨垃圾运输车,应具有防止餐厨垃圾产生冰冻的功能。 3.2.4 餐厨垃圾运输车装、卸料宜为机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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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餐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3.1 餐厨垃圾收集

3.1.1 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源头单独分类收集,严禁餐厨垃圾与其它垃圾混合收集。

3.1.2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 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3.1.3 餐厨垃圾应采用密闭、防腐专用容器盛装,采用密闭式专用收集车进行收集,专用收集车的装载机构应与餐厨垃圾盛装容器相匹配。

3.1.4 餐厨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在容器中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3.1.5 餐厨垃圾宜采取定时收集方式收集。 3. 2 餐厨垃圾的运输

3.2.1 餐厨垃圾应采用专用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应密闭,任何路面条件下不得泄漏和逸撒。

3.2.2 运输路线应避开交通拥挤路段,运输时间应避开交通高峰段。

3.2.3 在寒冷地区使用的餐厨垃圾运输车,应具有防止餐厨垃圾产生冰冻的功能。 3.2.4 餐厨垃圾运输车装、卸料宜为机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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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体设计

5.0.1餐厨垃圾处理工程规模应根据该工程服务区域和用户的餐厨垃圾现状产生量及预测产生量确定。

5.0.2 餐厨垃圾处理生产线的数量及规模应根据所选工艺特点、设备成熟度,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0.3 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技术成熟、设备可靠;

2 资源化程度高、二次污染及能耗小; 3 符合无害化处理要求。

5.0.4 生产线工艺流程的设计应满足餐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需要,做到工艺完善、流程合理、环保达标。

5.0.5餐厨垃圾处理厂总图布置应满足餐厨垃圾处理工艺流程的要求,各工序衔接顺畅,平面和竖向布置合理,建构筑物间距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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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餐厨垃圾处理工艺

6.1 一般规定

6.1.1 餐厨垃圾总产生量大于50t/d的城市宜建设集中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6.1.2 单位或居民区设置的小型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应做到技术可靠、排放达标,有机物降解率应达到60%以上。

6.1.3餐厨垃圾处理残渣做有机肥时,其有机肥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业标准商品有机肥料标准》NY525的要求。

6.1.4 餐厨垃圾制肥中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的要求。 6.2 预处理

6.2.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配置餐厨垃圾预处理工序,预处理工艺的确定应根据餐厨垃圾成分和主体工艺要求确定。

6.2.2餐厨垃圾预处理设施和设备应具有耐腐蚀、耐负荷冲击等性能和良好的预处理效果。

6.2.3预处理设施应配置可靠的通风除臭系统,人工分拣工位应设置送风口。 6.2.4 餐厨垃圾的破碎应符合以下要求:

1餐厨垃圾破碎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输送工艺和处理工艺的要求确定。 2破碎设备应避免液体泄漏,并应有臭味和噪声控制措施。 6.2.5餐厨垃圾的分选

1餐厨垃圾预处理系统应配备分选设备将餐厨垃圾中混杂的不可降解物有效去除。

2分选出的不可降解物应进行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3分选后的餐厨垃圾中不可降解杂

物含量应小于3%。 6.2.6 油脂分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餐厨垃圾处理主体工艺的要求确定油脂分离工艺。 2对分离出的油脂进行综合利用。

3严禁将餐厨垃圾分离出的油脂用于生产食用油或食品加工。

6.2.7 利用湿热处理方法对餐厨垃圾进行预处理时,湿热处理温度不应低于120℃,处理时间不少于80分钟。

6.2.8 应根据处理后产品质量的要求确定除盐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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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厌氧消化

6.3.1厌氧消化前餐厨垃圾破碎粒度应小于5mm, 并应混合均匀。

6.3.2餐厨垃圾厌氧消化的工艺应根据餐厨垃圾的特性、当地的条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3.3湿式工艺的消化物料含固率宜为8%~15%,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15天。

6.3.4 干湿工艺的消化物含固率宜为20%~30%,物料消化停留时间不宜低于20天。

6.3.5消化物料碳氮比(C/N)应控制在25~30:1为宜,碱度(以CaCO3计)以2500~5000 mg/L为宜。

6.3.6可采用中温厌氧消化或高温厌氧消化,中温温度以30~38 ℃为宜,高温温度以50~60 ℃为宜。厌氧消化系统应能对物料温度进行控制。 6.3.7 餐厨垃圾中钠离子含量高时,应采取降低钠离子的措施。 6.3.8 餐厨垃圾厌氧消化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厌氧消化器应有良好的防渗、防腐、保温和密闭性;

2 厌氧消化器容量应根据处理规模、发酵周期、容器强度等因素确定; 3 厌氧消化器的结构应有利于物料的流动,避免产生滞流死角; 4 厌氧反应器应具有良好的物料搅拌、匀化功能,防止物料在反应器中形成沉淀。

6.3.9对厌氧产生的沼气应进行有效利用,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6.3.10工艺中产生的沼液和残渣应得到妥善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6.3.11 沼液做液体肥料时,其液体肥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叶面肥标准》GB/T 17420的要求。 6.4 好氧堆肥工艺

6.4.1 餐厨垃圾采用好氧堆肥方式处理时,应对餐厨垃圾进行脱水、脱盐、脱油、碳氮比调节等处理,物料粒径应控制在50 mm以内,含水率宜为40%~60%,碳氮比宜为25~30:1。

6.4.2 餐厨垃圾好氧堆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T 52)的有关规定。

6.4.3餐厨垃圾堆肥设施应配置完善的通风除臭系统。

6.4.4 垃圾堆肥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应进行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必须进行焚烧处理或卫生填埋处置。 11

6.4.5肥料产品中重金属、蛔虫卵死亡率和大肠杆菌值指标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的要求。 6.5 饲料化处理

6.5.1进行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在处理前放置时间冬季不应超过48小时,在夏季温度高于20℃的环境中不应超过24小时,并不得发生变质。

6.5.2 进行饲料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中不得混杂塑料、木头、金属、玻璃、陶瓷等非食物垃圾。

6.5.3 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病原菌杀灭工艺,病原菌杀灭率应大于99.99%。

6.5.4 对于含有动物蛋白成分的餐厨垃圾,其饲料化处理必须设置生物处理工艺,不得生产同源性动物饲料。

6.5.5用于处理餐厨垃圾的微生物菌应是国家相关部门列表允许使用的菌种,确保菌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6.5.6 采用加热工艺去除餐厨垃圾水分时,加热温度应得到有效控制,避免产生燋化。

6.5.7 饲料成品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以及国家现行有关饲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6.5.8饲料化产品包装及标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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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辅助工程

7.1 电气与自控

7.1.1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生产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其接入电压等级应根据餐厨垃圾处理厂的总用电负荷及附近电力网的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2处理工程的高压配电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过电压保护、防雷和接地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1中的有关规定。 7.1.3 对于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沼气发电工程,电气主接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发电上网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双向受、送电线路。

2发电自用时,应至少有一条与电网连接的受电线路,当该线路发生故障时,应有能够保证安全停机和起动的内部电源或其他外部电源。

7.1.4厂用电电压宜采用380/220V。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低压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7.1.5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及《电力装置的电气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中的有关规定。

7.1.6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应采用分开的供电系统。

7.1.7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7.1.8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中央控制室对全厂各工艺环节进行集中控制。 7.1.9餐厨垃圾处理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宜包括进料系统、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系统、副产品加工系统、通风除臭系统和其他必要的控制系统。

7.1.10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好的设备和元件。

7.2 给排水工程

7.2.1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7.2.2厂内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7.3 消防

7.3.1餐厨垃圾处理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140的有关规定。

7.3.2油脂储存间、燃料间和中央控制室等火灾易发设施应设消防报警设施。 7.3.3 设有可燃气体管道和储存设施的车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消防报警设施。 7.3.4餐厨垃圾处理厂的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中的有关规定。 7. 4 环境保护

7.4.1 餐厨垃圾的输送、处理各环节应做到密闭,并应设置臭味收集、处理设施,不能密闭的部位应设置局部排风除臭装置。

7.4.2车间内恶臭气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气体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7.4.3 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得到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7.4.4 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得到无害化处理。

7.4.5 对噪声大的设备应采取隔声、吸声、降噪等措施。作业区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规定。 7.5 安全与劳动保护

7.5.1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安全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7.5.2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7.5.3餐厨垃圾处理厂建设与运行应采取职业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劳动保护的措施。

7.6采暖、通风与空调

7.6.1各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及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中的有关规定。

7.6.2 易产生挥发气体和臭味的部位应设置通风除臭设施,散发少量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可采用全面通风工艺。散发较多挥发性气体和臭味的部位或房间,应采用局部机械排风除臭的通风工艺。

15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4)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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