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协定

国际贸易条约、协定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各国的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种真正意义的全球经济正在形成。任何国家要发展,就不可能闭关自守,必须重视同外界的联系。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就是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紧密联系的纽带。关贸总协定对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取消歧视待遇、加强世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问题引起了普遍的关注。终于在1995年建立了一个崭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它更大地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增长,对经济全球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与此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迅速发展,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同时又是它的结果,也是生产要素全球自由流动的一种过渡。

【先行案例】中国轴承受反倾销

2002年2月13日 ,根据美国托林顿轴承公司等4家公司的申请,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我国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当年4月29日,美国商务部通过一项表决,对中国出口轴承进行反倾销调查,包括我国28个省、市的253家轴承企业,涉及2亿多元的出口值,规模之大,为历年所罕见。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壁垒,第一次试图对中国产品进行制裁。一旦中国败诉,中国轴承在美国25%的市场份额有可能荡然无存。更严峻的是,欧盟等市场通常会在美国判决之后,参照其反倾销税率对中国发动同样的调查。接到被调查通知后,2002年2月27日,80多家中国主要轴承制造、出口商云集杭州,与有多年诉讼经验的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一起紧急磋商。会后,253家中国被诉企业中有53家企业决定应诉,以维护多年来打拼下来的美国市场。

2002年4月3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了最终裁决听证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应诉企业的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国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令人遗憾的是,另有200家国内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美方将对其征收59.3%的反倾销税。至此,这些企业将因过高的关税而痛失美国市场。

据了解,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重灾区。自1979年8月中国产品首次被欧共体控告倾销以来,我国企业遭遇到460多起反倾销措施,涉及的商品达到4000多种,直接影响出口金额达100亿美元以上。

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应诉反倾销主要启示有:(一)不要害怕外国企业向我国产品提起的所谓反倾销调查。构成倾销是要具备出口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格、产品数量达到不可忽略不计的程度以及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这三个条件的。我国由于劳动力商品价格低,商品成本也就比较低,我国出口商品价格较低,不一定就是低于正常价格,构成倾销。另外,反倾销调查是一个行政程序,各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以前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二)要敢于积极应战。不应诉就会失去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反驳和申辩的机会,就会出现“不战而败”的惨局;不应诉就会导致外国人认为我们好欺负,他们以我国产品反倾销就会变本加厉,进一步引发连锁反应,殃及无辜;不应诉应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该类产品将被挤出国外市场;不应诉就会失去申请复审的机会。(三)抱成团,集体作战。反倾销对的是某一类产品,而这类产品可能涉及很多出口企业,涉案企业最忌讳的是自动弃权,这意味着放弃了市场。由于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就能起到具有代表性的良好作用。如果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分摊的诉讼经费,从而降低应诉风险。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各国的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经济正在形成。任何国家要发展,就不可能闭关自守,必须重视同外界的联系,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就是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紧密联系的纽带。

贸易条约与协定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发展由来已久,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条约与协定不仅在数量上大为增加,在内容上也越来越复杂,并且已成为各国加强同外界联系,扩大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及种类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

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各种书面协议。

目的是为扩展国际市场,保证有效而稳定的供应,保护国内市场,扩大财政收入,加强友好合作,打击和制裁敌对国家,稳定国际贸易秩序,获取经济贸易自由与平等

贸易条约与协定按照参加缔约国家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前者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后者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经济实力对比关系的不同,它们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和作用也有所不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条款,通常是在所谓“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形式上签订的,但事实上,缔约国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是靠缔约国的政治、经济实力来保证的。因此,各缔约国之间从贸易条约与协定中得到的好处是不一样的。

(二)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1、贸易条约(Commercial Treaty)

贸易条约是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包括很多,如“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

贸易条约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涉及如关税的征收及海关通关手续、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知识产权的保护、铁路运输、转口和过境、进口商品的国内捐税、进出口数量限制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各方面问题。

这种条约一般是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能生效,其有效期也较长。

2、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和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ol)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家为调整和发展彼此之间的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与贸易条约相比,贸易协定所涉及的面较窄,内容比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正文的内容一般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贸易额、作价原则和使用的货币、支付和清偿的办法、关税优惠及其他事项的规定等。

贸易议定书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在国际贸易中,贸易议定书一般是对已签订的贸易协定进行补充、解释或修改,也可在未签订贸易协定的情况下,先签订贸易议定书作为临时依据,此外,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往往通过贸易议定书来规定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

3、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

支付协定是缔约国之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一种书面协议。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清算机构、开立清算帐户、规定清算项目与范围、规定清算货币和清算方法以及清算帐户的差额处理等。

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往往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而通过缔结支付协定来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债务。这种支付清算协定有助于克服外汇短缺的困难,有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

自1929年至1933 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签订支付协定的国家日益增多,

其中绝大部分是双边支付协定。但自1958年以来,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放松外汇管制,双边支付清算逐渐为多边现汇支付结算所代替,已不再需要签订支付清算协定。至于一些仍然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有时还需要通过支付协定来清算对外债权和债务。

4、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生产国(出口国)与消费国(进口国)就该项商品的价格、购销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由于这些产品受世界经济动荡不定、市场行情变化异常的影响,价格经常波动。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它们的利益,希望通过协定维持合理的价格;而作为主要消费国的工业发达国家,希望通过协定保证价格不致涨得太高,并能保证供应。国际商品协定主要通过经济条款来稳定价格。

第一,缓冲存货(Buffer Stock)的规定。协定的执行机构建立缓冲库存(包括存货与现金),并规定最高、最低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时,就利用缓冲库存抛出存货;当市场价格跌到最低限价时,则用现金在市场上收购,以达到稳定价格的目的。这种规定,必须由协定成员国提供大量资金和存货,否则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主要采用缓冲存货规定的有国际锡协定和国际天然胶协定。

第二,多边合同(Multilateral Contracts)规定。这种条款规定,进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它实际上是一种多边性的商品合同。属于这种类型的有国际小麦协定。

第三,出口配额的规定。先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配额,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作相应的增减来确定当年平均的年度出口配额。属于这种协定的有国际咖啡、糖的协定。

第四,出口配额和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协定规定最高和最低限价,然后通过出口配额和缓冲存货来调节价格,使价格恢复到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幅度内。国际可可协定就是采用这种办法。

除了价格原因外,有的是进口国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与出口国签订的,以便对某一时期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作出安排。如国际多种纤维协定(MFA),就是在多边的基础上管理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和限制这些商品的市场准入。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原则

在国际上,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主要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简写MFNT)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有无条件,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两种: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即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

实例:1911年英国与玻利维亚签订的条约,就属于这种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是英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那么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是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实例:1911年美国与日本签订的条约,就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是美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有时还采用“无歧视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是要求缔约国之间在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及禁止措施时,不对缔约国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合法的理由而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这些措施在同样情况下普遍实施于订有这项原则的所有缔约国,这就符合无歧视待遇原则。反之,如果这些措施单独对某缔约国实行,而对另一个缔约国不实行,这就违反了无歧视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有大有小,一般包括:(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捐税;(2)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要大些,可把缔约国双方的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具体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一般还规定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如缔约国一方给予邻国有关过境贸易的特别优惠待遇;缔约关税同盟国家之间或在特定国家之间的特惠待遇等,这些都是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二)国民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在国家间签订的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时常规定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原则。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经济上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法律待遇条款之一,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经济权利。其范围主要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私人财产、所得、房产、股票)、外国产品应交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专利权等等。但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等均不包括在内。

(三)互惠待遇条款

…指缔约国的一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

例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规定,双方同意在互惠基础上,相互给予法人、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权。

国际贸易条约、协定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各国的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种真正意义的全球经济正在形成。任何国家要发展,就不可能闭关自守,必须重视同外界的联系。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就是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紧密联系的纽带。关贸总协定对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取消歧视待遇、加强世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问题引起了普遍的关注。终于在1995年建立了一个崭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它更大地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增长,对经济全球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与此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迅速发展,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同时又是它的结果,也是生产要素全球自由流动的一种过渡。

【先行案例】中国轴承受反倾销

2002年2月13日 ,根据美国托林顿轴承公司等4家公司的申请,美国轴承协会以中国轴承在美国市场低于正常的出口价格销售为由,对我国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当年4月29日,美国商务部通过一项表决,对中国出口轴承进行反倾销调查,包括我国28个省、市的253家轴承企业,涉及2亿多元的出口值,规模之大,为历年所罕见。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壁垒,第一次试图对中国产品进行制裁。一旦中国败诉,中国轴承在美国25%的市场份额有可能荡然无存。更严峻的是,欧盟等市场通常会在美国判决之后,参照其反倾销税率对中国发动同样的调查。接到被调查通知后,2002年2月27日,80多家中国主要轴承制造、出口商云集杭州,与有多年诉讼经验的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一起紧急磋商。会后,253家中国被诉企业中有53家企业决定应诉,以维护多年来打拼下来的美国市场。

2002年4月3日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了最终裁决听证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以四对零的绝对票,认定中国应诉企业的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判定中国输美国轴承倾销案不成立,美国不能向应诉企业加收任何反倾销税。令人遗憾的是,另有200家国内轴承企业因拒绝应诉,美方将对其征收59.3%的反倾销税。至此,这些企业将因过高的关税而痛失美国市场。

据了解,我国已经成为国际反倾销的重灾区。自1979年8月中国产品首次被欧共体控告倾销以来,我国企业遭遇到460多起反倾销措施,涉及的商品达到4000多种,直接影响出口金额达100亿美元以上。

对我国企业出口产品应诉反倾销主要启示有:(一)不要害怕外国企业向我国产品提起的所谓反倾销调查。构成倾销是要具备出口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格、产品数量达到不可忽略不计的程度以及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这三个条件的。我国由于劳动力商品价格低,商品成本也就比较低,我国出口商品价格较低,不一定就是低于正常价格,构成倾销。另外,反倾销调查是一个行政程序,各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以前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二)要敢于积极应战。不应诉就会失去在案件审理中进行反驳和申辩的机会,就会出现“不战而败”的惨局;不应诉就会导致外国人认为我们好欺负,他们以我国产品反倾销就会变本加厉,进一步引发连锁反应,殃及无辜;不应诉应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该类产品将被挤出国外市场;不应诉就会失去申请复审的机会。(三)抱成团,集体作战。反倾销对的是某一类产品,而这类产品可能涉及很多出口企业,涉案企业最忌讳的是自动弃权,这意味着放弃了市场。由于起诉国很重视应诉企业在产业中的代表性,因此群体应诉就能起到具有代表性的良好作用。如果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分摊的诉讼经费,从而降低应诉风险。

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各国的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经济正在形成。任何国家要发展,就不可能闭关自守,必须重视同外界的联系,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就是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紧密联系的纽带。

贸易条约与协定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发展由来已久,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条约与协定不仅在数量上大为增加,在内容上也越来越复杂,并且已成为各国加强同外界联系,扩大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及种类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

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各种书面协议。

目的是为扩展国际市场,保证有效而稳定的供应,保护国内市场,扩大财政收入,加强友好合作,打击和制裁敌对国家,稳定国际贸易秩序,获取经济贸易自由与平等

贸易条约与协定按照参加缔约国家的多少,可分为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和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前者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后者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经济实力对比关系的不同,它们之间所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和作用也有所不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条款,通常是在所谓“自由贸易、平等竞争”的形式上签订的,但事实上,缔约国在经济上的利益,往往是靠缔约国的政治、经济实力来保证的。因此,各缔约国之间从贸易条约与协定中得到的好处是不一样的。

(二)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种类

1、贸易条约(Commercial Treaty)

贸易条约是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包括很多,如“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通商航海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等。

贸易条约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涉及如关税的征收及海关通关手续、缔约国双方公民和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船舶航行和港口使用、知识产权的保护、铁路运输、转口和过境、进口商品的国内捐税、进出口数量限制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各方面问题。

这种条约一般是由国家首脑或其特派的全权代表来签订,并经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才能生效,其有效期也较长。

2、贸易协定(Trade Agreement)和贸易议定书(Trade Protocol)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家为调整和发展彼此之间的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与贸易条约相比,贸易协定所涉及的面较窄,内容比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的程序也较简单,一般只须经签字国的行政首脑或其代表签署即可生效。

贸易协定正文的内容一般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进出口商品货单和贸易额、作价原则和使用的货币、支付和清偿的办法、关税优惠及其他事项的规定等。

贸易议定书是指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在国际贸易中,贸易议定书一般是对已签订的贸易协定进行补充、解释或修改,也可在未签订贸易协定的情况下,先签订贸易议定书作为临时依据,此外,在签订长期贸易协定时,往往通过贸易议定书来规定年度贸易的具体事项。

3、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

支付协定是缔约国之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一种书面协议。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清算机构、开立清算帐户、规定清算项目与范围、规定清算货币和清算方法以及清算帐户的差额处理等。

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往往不能自由兑换成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拥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而通过缔结支付协定来解决两国间的债权债务。这种支付清算协定有助于克服外汇短缺的困难,有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

自1929年至1933 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签订支付协定的国家日益增多,

其中绝大部分是双边支付协定。但自1958年以来,主要发达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放松外汇管制,双边支付清算逐渐为多边现汇支付结算所代替,已不再需要签订支付清算协定。至于一些仍然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有时还需要通过支付协定来清算对外债权和债务。

4、国际商品协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

国际商品协定是指某项商品的生产国(出口国)与消费国(进口国)就该项商品的价格、购销等问题,经过协商达成的政府间的多边贸易协定。

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由于这些产品受世界经济动荡不定、市场行情变化异常的影响,价格经常波动。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它们的利益,希望通过协定维持合理的价格;而作为主要消费国的工业发达国家,希望通过协定保证价格不致涨得太高,并能保证供应。国际商品协定主要通过经济条款来稳定价格。

第一,缓冲存货(Buffer Stock)的规定。协定的执行机构建立缓冲库存(包括存货与现金),并规定最高、最低价格。当市场价格涨到最高限价时,就利用缓冲库存抛出存货;当市场价格跌到最低限价时,则用现金在市场上收购,以达到稳定价格的目的。这种规定,必须由协定成员国提供大量资金和存货,否则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主要采用缓冲存货规定的有国际锡协定和国际天然胶协定。

第二,多边合同(Multilateral Contracts)规定。这种条款规定,进口国在协定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出口国购买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出口国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向各进口国出售一定数量的有关商品。它实际上是一种多边性的商品合同。属于这种类型的有国际小麦协定。

第三,出口配额的规定。先规定一个基本的出口配额,再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动情况作相应的增减来确定当年平均的年度出口配额。属于这种协定的有国际咖啡、糖的协定。

第四,出口配额和缓冲存货相结合的规定。协定规定最高和最低限价,然后通过出口配额和缓冲存货来调节价格,使价格恢复到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幅度内。国际可可协定就是采用这种办法。

除了价格原因外,有的是进口国为了保护国内市场而与出口国签订的,以便对某一时期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作出安排。如国际多种纤维协定(MFA),就是在多边的基础上管理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和限制这些商品的市场准入。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原则

在国际上,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主要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简写MFNT)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必须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有无条件,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两种: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即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

实例:1911年英国与玻利维亚签订的条约,就属于这种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是英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那么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条件,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一般都是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实例:1911年美国与日本签订的条约,就是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是美国采用的,所以又叫做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有时还采用“无歧视待遇原则”。无歧视原则是要求缔约国之间在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及禁止措施时,不对缔约国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合法的理由而采用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这些措施在同样情况下普遍实施于订有这项原则的所有缔约国,这就符合无歧视待遇原则。反之,如果这些措施单独对某缔约国实行,而对另一个缔约国不实行,这就违反了无歧视待遇原则。

2、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范围

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有大有小,一般包括:(1)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捐税;(2)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有关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3)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

在通商航海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要大些,可把缔约国双方的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内。

在具体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缔约双方可以根据两国的关系和发展贸易的需要,在最惠国待遇条款中具体确定其适用的范围。

在贸易条约与协定中,一般还规定有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条款。如缔约国一方给予邻国有关过境贸易的特别优惠待遇;缔约关税同盟国家之间或在特定国家之间的特惠待遇等,这些都是适用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二)国民待遇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在国家间签订的贸易条约与协定中,时常规定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原则。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经济上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是法律待遇条款之一,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或企业经济权利。其范围主要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私人财产、所得、房产、股票)、外国产品应交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专利权等等。但沿海贸易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等均不包括在内。

(三)互惠待遇条款

…指缔约国的一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

例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规定,双方同意在互惠基础上,相互给予法人、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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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形成以来,其保护力度和广度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TRIPS-Plus"是在TRIPS协定实施后发达国家为推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高标准的新形式,它所确定的"TRIPS-Plus"标准既使得广大发展中国家承担了高于TRIPS协定标准的知识产 ...

  • 中韩自贸协定解读11
  • 中韩自贸协定解读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于2012年5月正式启动,经过两年半的艰苦磋商,于2014年11月实质性结束.2015年6月1日,双方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协定.协定中.英文本将在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发布(网址:http://fta.mofcom.gov.cn).中韩自贸协定50问仅涉 ...

  • TPP在美国重塑国际贸易秩序中的双重功能
  •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创新团队项目"大国参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与战略研究"(2009T030) 作者简介:姜文学(1972-),男,山东乳山人,教授,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研究.E-mail: [email protected] 摘要:美国加入并主导TPP谈判出于多重考 ...

  • 服务贸易总协定(商务部版)
  •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1994年4月15日) 第一部分 范围和定义第1条 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和纪律第2条 最惠国待遇第3条 透明度第3条之二 机密信息的披露第4条 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第5条 经济一体化第5条之二 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第6条 国内法规第7条 ...

  • 八年级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 ⏹ 掌握NE5000E/80E/40E产品的体系结构 ⏹ 掌握NE5000E/80E/40E的单板构成 ⏹ 掌握NE5000E/80E/40E换板操作 ⏹ 了解NE5000E/80E/40E升级操作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颁发部门:芝加哥 发布日期:1944-12-07 生效日期:1944-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