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纠纷

房产纠纷 简要案情

彭X的父母死亡后遗留房产一处,彭X作为该房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房产,但没有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

2002年4月23日,彭X将该处房产以2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X,并签订协议。当日,协议经睢县公证处公证,刘X支付给彭X现金25000元。2002年6月12日,经刘X申请,睢县房管局就该宗房产向刘X颁发了证号为002050的房产所有权证。2002年6月17日,彭X的丈夫杨X在没有通知刘X的情况下搬入该房屋内居住。刘X以杨X侵犯其房产所有权为由诉至法院。

2002年11月22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睢民初字第70号判决,认定杨X侵犯了刘X的房产权,判令杨X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从刘X房屋内搬出。对此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此房屋经强制执行转交刘X,刘X需重新建房,将此房扒掉。

此案在原审及执行期间,杨X一直到睢县公证处、睢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公证书及房产证。2003年3月18日,睢县公证处作出(2003)睢证撤字第1号决定书,撤销了(2002)睢证民字第13号公证书。2004年1月14日,睢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睢房地【2004】2号决定,对第002050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

2004年4月16日,杨X以原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已不存在,重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2)睢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睢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4年6月18日驳回了杨X的申请。杨X不服,于2004年6月22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4年8月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睢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睢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睢县人民法院(2002)睢民初字第70号判决。宣判后,杨X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相关法规:

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不得转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

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对抗善意第三人。

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均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动产或不动产,或者二者均适用。

案情分析 我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彭X继承的该房产应属彭X、杨X夫妻共同共有。虽然彭X未将其父母名下的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这只是房产登记形式上的瑕疵,该房产就是彭X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杨X提出,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过程中,法院发现:彭X与刘的交易前,彭夫妻二人未进行过协商,同时杨夫妻不知彭夫妻的关系情况,单方面认为彭夫妻二人已进行过交流。因此,刘X有理由相信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的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均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动产或不动产,或者二者均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法院大多借助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善意第三人。所以刘X与彭X的交易是有效得,因为其有公证,不动产的登记是由国家设置,以国家的公信力为后盾,其他人不得对刘X的房产所有权进行剥夺。

后彭X的妻子杨X提出的诉讼,因为不合理,不能有效的证明其合法权益,所以被驳回。 社会意义

房产纠纷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为了房产证,父母与子女分离,兄弟姐妹分崩离析,

一桩桩案件应运而生,世态冷暖。法不理情,公正,公平。保护我们自身的权益,了解我们的权利已成为必然。《婚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提及到人类权利的法律我们应该有所了解。 调查发现就房产纠纷在浙江近十年房产纠纷超11万件,温州居首。如此狭小的空间就有如此多的案件发生,更何况这么大的中国。保护我们自身的权益在所难免。

房子就像是每个人的家,而房产证就像那把钥匙,有了它我们就有了后背粮仓,不怕被赶走,不怕居无定所。了解婚姻法是个我们的婚后生活的一大保障;了解继承权也是对我们自身的权益的保护。

房产纠纷 简要案情

彭X的父母死亡后遗留房产一处,彭X作为该房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房产,但没有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变更登记。

2002年4月23日,彭X将该处房产以2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X,并签订协议。当日,协议经睢县公证处公证,刘X支付给彭X现金25000元。2002年6月12日,经刘X申请,睢县房管局就该宗房产向刘X颁发了证号为002050的房产所有权证。2002年6月17日,彭X的丈夫杨X在没有通知刘X的情况下搬入该房屋内居住。刘X以杨X侵犯其房产所有权为由诉至法院。

2002年11月22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睢民初字第70号判决,认定杨X侵犯了刘X的房产权,判令杨X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从刘X房屋内搬出。对此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此房屋经强制执行转交刘X,刘X需重新建房,将此房扒掉。

此案在原审及执行期间,杨X一直到睢县公证处、睢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公证书及房产证。2003年3月18日,睢县公证处作出(2003)睢证撤字第1号决定书,撤销了(2002)睢证民字第13号公证书。2004年1月14日,睢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睢房地【2004】2号决定,对第002050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

2004年4月16日,杨X以原审判决依据的事实已不存在,重要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2)睢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睢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04年6月18日驳回了杨X的申请。杨X不服,于2004年6月22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4年8月9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睢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睢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睢县人民法院(2002)睢民初字第70号判决。宣判后,杨X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相关法规:

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不得转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

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对抗善意第三人。

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均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动产或不动产,或者二者均适用。

案情分析 我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彭X继承的该房产应属彭X、杨X夫妻共同共有。虽然彭X未将其父母名下的房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这只是房产登记形式上的瑕疵,该房产就是彭X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杨X提出,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也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案件审理过程过程中,法院发现:彭X与刘的交易前,彭夫妻二人未进行过协商,同时杨夫妻不知彭夫妻的关系情况,单方面认为彭夫妻二人已进行过交流。因此,刘X有理由相信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的意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均未明确规定适用于动产或不动产,或者二者均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法院大多借助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善意第三人。所以刘X与彭X的交易是有效得,因为其有公证,不动产的登记是由国家设置,以国家的公信力为后盾,其他人不得对刘X的房产所有权进行剥夺。

后彭X的妻子杨X提出的诉讼,因为不合理,不能有效的证明其合法权益,所以被驳回。 社会意义

房产纠纷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为了房产证,父母与子女分离,兄弟姐妹分崩离析,

一桩桩案件应运而生,世态冷暖。法不理情,公正,公平。保护我们自身的权益,了解我们的权利已成为必然。《婚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提及到人类权利的法律我们应该有所了解。 调查发现就房产纠纷在浙江近十年房产纠纷超11万件,温州居首。如此狭小的空间就有如此多的案件发生,更何况这么大的中国。保护我们自身的权益在所难免。

房子就像是每个人的家,而房产证就像那把钥匙,有了它我们就有了后背粮仓,不怕被赶走,不怕居无定所。了解婚姻法是个我们的婚后生活的一大保障;了解继承权也是对我们自身的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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