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于中国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原被告陈述、庭外调查和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院参考:
一、 原告的起诉时间已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应当 不被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诉讼时效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从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周荣海隐瞒与原告交易的事实又与被告交易该房,并于1998年12月10日将该房钥匙交给被告(原告取得产权证后实际一直未入住),被告一直居住至今。在1998年12月10日周荣海交付该房钥匙给被告时,原告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对该房实际占有。但是原告在2001年12月才向法院起诉,原告与被告的民事纠纷属于普通的所有权纠纷,所以早在2000年12月11日起就过了诉讼时效。
二、 原告与周荣海的交易行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 民事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关于无效合同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无
效。在1997年至1998年12月10日,周荣海隐瞒与原告交易的事实又与被告交易该房,并从被告处9次取得房款计12.8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该房钥匙给被告。然后周荣海与原告在1998年12月14日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也就是说原告是在被告之后与周荣海才有实质上的对于该房的交易行为。在1996年原告和周荣海就有债权债务往来,而且根据我方证人姚某提供的证言,姚某于1998年12月10日,在自己的餐馆看到原告和周荣海在协商事情,并且言语中屡次提到了该房子。由此,应认定原告和周荣海恶意串通,隐瞒交易事实,故意损害被告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我代表被告向法院请求判处原告败诉,并且请求原告支付被告因应诉产生的必要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时给予考虑,并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呈
鹤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清园律师事务所陆科强、
安赛娟、曹凯
2014年12月8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于中国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原被告陈述、庭外调查和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和了解,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院参考:
一、 原告的起诉时间已过了诉讼时效,原告的请求应当 不被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诉讼时效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从被侵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普通诉讼时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周荣海隐瞒与原告交易的事实又与被告交易该房,并于1998年12月10日将该房钥匙交给被告(原告取得产权证后实际一直未入住),被告一直居住至今。在1998年12月10日周荣海交付该房钥匙给被告时,原告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对该房实际占有。但是原告在2001年12月才向法院起诉,原告与被告的民事纠纷属于普通的所有权纠纷,所以早在2000年12月11日起就过了诉讼时效。
二、 原告与周荣海的交易行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 民事行为,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款关于无效合同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无
效。在1997年至1998年12月10日,周荣海隐瞒与原告交易的事实又与被告交易该房,并从被告处9次取得房款计12.8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该房钥匙给被告。然后周荣海与原告在1998年12月14日才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也就是说原告是在被告之后与周荣海才有实质上的对于该房的交易行为。在1996年原告和周荣海就有债权债务往来,而且根据我方证人姚某提供的证言,姚某于1998年12月10日,在自己的餐馆看到原告和周荣海在协商事情,并且言语中屡次提到了该房子。由此,应认定原告和周荣海恶意串通,隐瞒交易事实,故意损害被告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我代表被告向法院请求判处原告败诉,并且请求原告支付被告因应诉产生的必要费用。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时给予考虑,并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呈
鹤城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清园律师事务所陆科强、
安赛娟、曹凯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