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价格论":理念更新与现实意义

内容提要:“税收价格论”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解释了

人们为什么必须纳税和政府为什么可以征税的问题,有助于克服人们不愿纳税的抵触心理;

它解释了政府为什么必须依法征税的问题,有助于克服目前政府税费收入的紊乱状态;“税收

价格论”还解释了政府支出为什么必须执行法定预算的问题,有助于克服目前财政支出严重

低效、浪费等现象。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我国财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共财政模式和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西方财政理论在我国的广泛传播,“税收价格论”开始在我

国流行,税收价格一词也被频繁使用。然而,税收作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非市场的行为,

并不直接表现为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价格”,这就使得人们对于税收价格这一概念,或作为时

髦名词加以使用而未能真正理解把握之,或视为异端邪说而根本否定之。

在西方国家,从霍布斯的利益赋税说到林达尔的“税收价格论”,一直都产生和形成

于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因而很自然地具有市场经济的本性,是一种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理论,

也是其公共财政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

公共财政模式的过程中,借鉴西方国家的税收理论,形成我国自己的税收价格观是完全必要

的,它关系到我国财政理论和实践能否真正转到市场经济基点上来,对整个改革具有关键性

意义。

在市场经济下,“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不存在于产品与产品的相互交

换关系中,而直接表现为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纳税人的无偿攫取,表面看来,似乎是纳税人

单方面的付出,是他们个人利益的直接损失。正因为如此,人们不愿纳税是可以理解的,现

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等现象,都是人们受利益驱动所产生的直接结

果。相反,“价格”则直接表现为市场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人们通过支

付价格获得了同等价值的产品补偿,而没有遭受利益损失。人们之所以支付价格,不是受到

某种外力的强制,而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即如果不支付价格,则无法获得所需要的产品,

无法享受该产品的效用。所以,人们总认为“支付税收”与“支付价格”是两个对立的范畴,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所具有的不同市场表现形式。

“税收价格”一词,却偏偏将这两个对立的范畴联成一体,将税收的缴纳比拟为支

付市场价格,似乎是乱点鸳鸯谱,其实不然。“税收价格论”并不是对人们行为表象的描述,

而是从市场经济这一根本点出发而得出的结论,因而不应囿于常规进行分析。

市场经济下的许多消费都是人们共同享受的,如社会的治安、垃圾的清理、下水道

的铺设、路灯的提供、城市环境卫生的保持、城市道路的建设、城市的绿化等,所有这些都

具有社会公益性,是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服务,即都是“公共产品”。大家的事大家做,政府

作为社会管理者,理应代表大家来承担公共产品的提供任务。不过,天下没有不付费的午餐,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要付出各种费用,并由作为公共产品消费者的社会成员来补偿这些费用。

税收就是政府取得这些费用的基本手段。政府将取得的税收安排使用出去以提供各

种公共服务,是服务于各社会成员个人的利益的。因此,在市场经济下,纳税人是在为自己

而纳税。如果每个人都不纳税,则政府将没有财政收入,将无力提供市场所必需的各类公共

产品。然而,公共产品的消费对于社会成员个人来讲,或者是生活必需品,如同衣食住行一

样是须臾不可缺少的,或者是提高生产水平、改善生活水准的关键条件。这点,只要考虑一

下诸如全面的停水、停电、停气和中断城市公共交通,诸如没有防洪堤保护沿江地区等,就

可以明了。这样,社会成员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税收形式让渡给政府,使之能够提供公

共产品而服务于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个人产品价格一样,也具有了货币支付与利益获得之

间的交换关系。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税收也具有了“价格”这一根本性质,也是人们为了“购买”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也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切身需要所承担的费用。只不过此时人们是将自己的收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用于纳税而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另一部分用于市场购买而支付私人产品的价格。

这样,“税收价格论”就清楚地解释了人们必须纳税的原因:人们是在为自己纳税,而不是为政府纳税;人们纳税是符合自己根本利益的,而不能仅将目光盯在自己可支配收入的直接减少上。进而,“税收价格论”就从根本上肯定了政府征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指出了人们纳税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因此,“税收价格论”被普遍接受、认同和广为宣扬,有助于人们克服对于税收的抵触心理,对于改变目前我国税收工作的被动状态将产生巨大的作用。 二

然而,“税收”毕竟不直接等同于“市场价格”。公共产品论指出,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共同消费性,决定了人们在纳税上存在着“免费搭车”与“囚犯困境”,即坐享其成和短期行为等问题,从而尽管税收的缴纳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但人们仍然有着强烈的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的动机与愿望。

这就产生了“支付税收”与“支付价格”的又一个直接差异,即市场价格是自愿支付的,而税收则是强制征收的。政府只有依靠法律权威强制征收,才能确保税收正常及时足额的获得,才能保证必不可少的政府费用的支付和公共产品的正常供给。当然,政府这样做是符合纳税者个人的根本利益的。

然而,强制征税却使得税收征纳中的主动权直接掌握在政府手中。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是一个独立主体,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意志和活动能力。如果不受外力有效约束和限制,其结果将是政府利益欲和权力欲的恶性膨胀。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着政府的利益,如果不受制衡,其结果必然是税收的失控和泛滥,从而侵犯资本的根本利益,对市场经济形成致命的危害。这样,光有个人愿意纳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政府征税活动的正常化。

那么,适度的税收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税收价格论”对此也作了很好的回答。 就“价格”而言,它是产品购买者的主动行为,是购买者自愿支付的。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利他动机,而是购买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换句话说,只有当不损害购买者利益时,价格支付行为才会发生。这样,如果承认“税收”具有“价格”的根本性质,则税收从根本上看,也必须是购买者即社会公众的主动行为,是他们自愿缴纳的。但这又形成了税收活动的表面强制与实质自愿的矛盾。

这一矛盾,只有通过市场对政府的直接决定与约束,即政府课税必须在市场同意和批准下进行,才能有效化解,而将政府的课税行为限制在正常规模与适度范围内。这样,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如何将政府征税时的表面强制真正转化为实质自愿,就成为公共财政及税收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西方国家在其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来看,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新兴资本和市场对于专制君主的最初胜利之一,就是将税收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使得政府除了依据税法之外无权征取任何收入,使得政府在税法约束和规范下无法违背市场的根本意愿,而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这就是,一方面政府为市场和资本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市场和资本必须确立相应的税收制度,使政府获得应有规模的税收,从而避免了政府对市场的侵犯或服务不足的问题。

由此而形成的是“市场和资本一税法一税收一政府行为”依次决定的关系。在这里,税法代表着市场和资本的意愿,而约束和规范着政府的课税行为。因此,税法的确立,就是税收价格的确定,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产品价格的契约的签署,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从而使税收的缴纳从根本上看是一种自愿行为,而政府课税则必须依法进行。可

见,“税收价格论”清楚地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必须依法征税的问题。

“税收价格论”的政府依法征税观,对我国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已大为提高,但法制尚未根本建立起来,这在税收问题上尤为突出。至今各级税务机构的工作重心,仍然是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计划。一旦依法课税与税收计划任务发生冲突,则只能是税法服从计划任务,收“过头税”或应收不收。

在市场活动中,人们之所以愿意支付价格,是为了获得所需产品以满足自身的消费欲望。而能否获得“支付”,是产品提供者的活动能否获得社会承认的标志。

内容提要:“税收价格论”对我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解释了

人们为什么必须纳税和政府为什么可以征税的问题,有助于克服人们不愿纳税的抵触心理;

它解释了政府为什么必须依法征税的问题,有助于克服目前政府税费收入的紊乱状态;“税收

价格论”还解释了政府支出为什么必须执行法定预算的问题,有助于克服目前财政支出严重

低效、浪费等现象。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我国财税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助于公共财政模式和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西方财政理论在我国的广泛传播,“税收价格论”开始在我

国流行,税收价格一词也被频繁使用。然而,税收作为政府的活动,是一种非市场的行为,

并不直接表现为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价格”,这就使得人们对于税收价格这一概念,或作为时

髦名词加以使用而未能真正理解把握之,或视为异端邪说而根本否定之。

在西方国家,从霍布斯的利益赋税说到林达尔的“税收价格论”,一直都产生和形成

于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因而很自然地具有市场经济的本性,是一种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理论,

也是其公共财政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

公共财政模式的过程中,借鉴西方国家的税收理论,形成我国自己的税收价格观是完全必要

的,它关系到我国财政理论和实践能否真正转到市场经济基点上来,对整个改革具有关键性

意义。

在市场经济下,“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不存在于产品与产品的相互交

换关系中,而直接表现为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对纳税人的无偿攫取,表面看来,似乎是纳税人

单方面的付出,是他们个人利益的直接损失。正因为如此,人们不愿纳税是可以理解的,现

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等现象,都是人们受利益驱动所产生的直接结

果。相反,“价格”则直接表现为市场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人们通过支

付价格获得了同等价值的产品补偿,而没有遭受利益损失。人们之所以支付价格,不是受到

某种外力的强制,而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即如果不支付价格,则无法获得所需要的产品,

无法享受该产品的效用。所以,人们总认为“支付税收”与“支付价格”是两个对立的范畴,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们所具有的不同市场表现形式。

“税收价格”一词,却偏偏将这两个对立的范畴联成一体,将税收的缴纳比拟为支

付市场价格,似乎是乱点鸳鸯谱,其实不然。“税收价格论”并不是对人们行为表象的描述,

而是从市场经济这一根本点出发而得出的结论,因而不应囿于常规进行分析。

市场经济下的许多消费都是人们共同享受的,如社会的治安、垃圾的清理、下水道

的铺设、路灯的提供、城市环境卫生的保持、城市道路的建设、城市的绿化等,所有这些都

具有社会公益性,是具有共同消费性质的服务,即都是“公共产品”。大家的事大家做,政府

作为社会管理者,理应代表大家来承担公共产品的提供任务。不过,天下没有不付费的午餐,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要付出各种费用,并由作为公共产品消费者的社会成员来补偿这些费用。

税收就是政府取得这些费用的基本手段。政府将取得的税收安排使用出去以提供各

种公共服务,是服务于各社会成员个人的利益的。因此,在市场经济下,纳税人是在为自己

而纳税。如果每个人都不纳税,则政府将没有财政收入,将无力提供市场所必需的各类公共

产品。然而,公共产品的消费对于社会成员个人来讲,或者是生活必需品,如同衣食住行一

样是须臾不可缺少的,或者是提高生产水平、改善生活水准的关键条件。这点,只要考虑一

下诸如全面的停水、停电、停气和中断城市公共交通,诸如没有防洪堤保护沿江地区等,就

可以明了。这样,社会成员个人将自己的部分收入以税收形式让渡给政府,使之能够提供公

共产品而服务于自身利益,就如同支付个人产品价格一样,也具有了货币支付与利益获得之

间的交换关系。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税收也具有了“价格”这一根本性质,也是人们为了“购买”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也是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切身需要所承担的费用。只不过此时人们是将自己的收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用于纳税而支付公共产品的价格,另一部分用于市场购买而支付私人产品的价格。

这样,“税收价格论”就清楚地解释了人们必须纳税的原因:人们是在为自己纳税,而不是为政府纳税;人们纳税是符合自己根本利益的,而不能仅将目光盯在自己可支配收入的直接减少上。进而,“税收价格论”就从根本上肯定了政府征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指出了人们纳税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因此,“税收价格论”被普遍接受、认同和广为宣扬,有助于人们克服对于税收的抵触心理,对于改变目前我国税收工作的被动状态将产生巨大的作用。 二

然而,“税收”毕竟不直接等同于“市场价格”。公共产品论指出,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共同消费性,决定了人们在纳税上存在着“免费搭车”与“囚犯困境”,即坐享其成和短期行为等问题,从而尽管税收的缴纳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但人们仍然有着强烈的逃税、避税、偷税、抗税的动机与愿望。

这就产生了“支付税收”与“支付价格”的又一个直接差异,即市场价格是自愿支付的,而税收则是强制征收的。政府只有依靠法律权威强制征收,才能确保税收正常及时足额的获得,才能保证必不可少的政府费用的支付和公共产品的正常供给。当然,政府这样做是符合纳税者个人的根本利益的。

然而,强制征税却使得税收征纳中的主动权直接掌握在政府手中。市场经济下的政府是一个独立主体,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意志和活动能力。如果不受外力有效约束和限制,其结果将是政府利益欲和权力欲的恶性膨胀。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着政府的利益,如果不受制衡,其结果必然是税收的失控和泛滥,从而侵犯资本的根本利益,对市场经济形成致命的危害。这样,光有个人愿意纳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政府征税活动的正常化。

那么,适度的税收又是如何产生的呢? “税收价格论”对此也作了很好的回答。 就“价格”而言,它是产品购买者的主动行为,是购买者自愿支付的。之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利他动机,而是购买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换句话说,只有当不损害购买者利益时,价格支付行为才会发生。这样,如果承认“税收”具有“价格”的根本性质,则税收从根本上看,也必须是购买者即社会公众的主动行为,是他们自愿缴纳的。但这又形成了税收活动的表面强制与实质自愿的矛盾。

这一矛盾,只有通过市场对政府的直接决定与约束,即政府课税必须在市场同意和批准下进行,才能有效化解,而将政府的课税行为限制在正常规模与适度范围内。这样,在市场经济下,社会如何将政府征税时的表面强制真正转化为实质自愿,就成为公共财政及税收所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西方国家在其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具体来看,在西欧封建社会的末期,新兴资本和市场对于专制君主的最初胜利之一,就是将税收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使得政府除了依据税法之外无权征取任何收入,使得政府在税法约束和规范下无法违背市场的根本意愿,而实质上形成了类似市场的等价交换关系。这就是,一方面政府为市场和资本提供所需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市场和资本必须确立相应的税收制度,使政府获得应有规模的税收,从而避免了政府对市场的侵犯或服务不足的问题。

由此而形成的是“市场和资本一税法一税收一政府行为”依次决定的关系。在这里,税法代表着市场和资本的意愿,而约束和规范着政府的课税行为。因此,税法的确立,就是税收价格的确定,就是社会公众愿意支付公共产品价格的契约的签署,是对政府征税权的认可和授予,从而使税收的缴纳从根本上看是一种自愿行为,而政府课税则必须依法进行。可

见,“税收价格论”清楚地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必须依法征税的问题。

“税收价格论”的政府依法征税观,对我国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已大为提高,但法制尚未根本建立起来,这在税收问题上尤为突出。至今各级税务机构的工作重心,仍然是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计划。一旦依法课税与税收计划任务发生冲突,则只能是税法服从计划任务,收“过头税”或应收不收。

在市场活动中,人们之所以愿意支付价格,是为了获得所需产品以满足自身的消费欲望。而能否获得“支付”,是产品提供者的活动能否获得社会承认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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