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1、许可证变更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等项目改变)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2)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需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证明;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2、许可证变更申请(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或原生产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的,或加工场所、主要工艺、设备等项目改变)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根据变更的项目,提供申请所需资料第(一)项中要求的相关资料;
(5)新建、改建、扩建还需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资料。
3、许可证补证申请
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4、许可证注销申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持证单位申请注销的,应当持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卫生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向原发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申请办理。
大型以上饭店、连锁超市、卖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等大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新证、延续、变更应通过网上申请。其它食品经营单位也可通过网上提出上述项目的申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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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1、许可证变更申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路名或门牌号等项目改变)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登记表;
(2)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需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变更证明;名或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2、许可证变更申请(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或原生产场所新建、扩建、改建的,或加工场所、主要工艺、设备等项目改变)
(1)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4)根据变更的项目,提供申请所需资料第(一)项中要求的相关资料;
(5)新建、改建、扩建还需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资料。
3、许可证补证申请
食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4、许可证注销申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持证单位申请注销的,应当持卫生许可证注销申请书、卫生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向原发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县分局申请办理。
大型以上饭店、连锁超市、卖场和食品批发市场等大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新证、延续、变更应通过网上申请。其它食品经营单位也可通过网上提出上述项目的申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进行形式审查,对合格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的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各区县分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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