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

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科技推广费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管好用好科技推广费的重要性

科技推广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是指通过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普及应用于项目区农业生产的过程。

加强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工作,是将农业、林业、水利等措施形成的生产能力转化为产品的重要途径。改善农田基本生产条件能解决粮食由低产到中产,由中产到高产,关键要靠良种、良法的推广和应用。同时,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工作,也是推进农业生产节本增效,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农业,减少农业生产污染,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培养新型农民的一项重要措施。

管好用好科技推广费,对于提高科技推广工作的效率,增加土地治理项目科技含量,发挥科技进步对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支撑作用,增强农业综合开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科技推广费的安排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原则。

(二)坚持集中投入,突出解决关键技术和品种推广的原则。

(三)坚持普及应用,扶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新品种和综合配套技术推广的原则。

(四)坚持主要用于大宗农产品新品种和综合配套种植技术的推广的原则。

(五)坚持面向项目区广大群众,提高农民科技素质的原则。

(六)坚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三、科技推广费的安排比例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农垦,下同)为单位,当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费按,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8%。根据推广工作的进度,当年未支出的科技推广费,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如果没有明确的推广内容,没有具备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和推广服务机构,或项目区有其他渠道的科技投入,有关各地农发办事机构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科技推广费。

(二)以省为单位计算,省级、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应控制在全省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总额的30%以内,并且要以省级集中安排为主,省级和地(市)级分别集中安排的比例,由各省自定。

(三)以省为单位计算,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不能低于全省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总额的70%。

四、科技推广费扶持的推广内容

(一)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技术;

(二)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技术;

(三)作物栽培技术;

(四)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技术;

(五)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

(六)旱作节水农业技术;

(七)牧区草地种植和改良技术;

(八)生态农业技术。

五、科技推广费的开支范围

(一)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环节中发生的下列费用:

1、生产资料费:(1)用于购买建设示范田块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薄膜的费用;(2)用于建设示范田块租用耕地当年的租赁费用的补助;(3)用于项目区内较大面积推广种植新品种的种子、种苗补贴;

2、培训费:用于培训项目区农民或县级农技人员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及必要的食宿费;

3、检测化验费:用于测土配方施肥中土样采集、化验分析、数据处理、印制施肥配方等方面的费用;

4、小型仪器设备费:用于购置或租赁推广工作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5、差旅费:用于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6、劳务费:用于推广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雇用人工费。

上述各类费用的开支标准,由各省自定。

(二)科技推广费不能用于下列支出:

1、各级农发办事机构的事业费支出;

2、科技成果转让费、购买专利费;

3、推广多年生林果、畜牧水产养殖品种和技术的费用;

4、进行基础性农业科学研究以及非成熟品种、技术的试验的费用;

5、示范田块农田基础设施、大棚设施等的建设费用;

6、农民接受培训时的误工费;

7、其他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无关的费用。

六、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单位

(一)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省级、地(市)级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选择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单位,支持这些单位的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科技推广工作,工作重点是培训县级农技推广人员、建立示范田块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各类农技推广服务机构。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支持地(市)、县(市)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推广工作,工作重点是培训项目区农民,推动良种、良法进村入户。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有条件的地区,农发办事机构可以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其通过各种形式向项目区内成员农户开展科技推广服务。

(四)科技推广示范农户。有关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对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农户,进行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自定。

七、科技推广费的管理

(一)纳入计划管理。各省在编制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时,先按比例测算省、地(市)、县(市)可安排科技推广费控制额度,再根据控制额度确定科技推广内容,统一编入全省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审批。省级、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必须在计划中用单独的文字和表格,说明和列出资金安排的数额、推广内容、实施单位和地点等。当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当年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区,也可以安排少部分资金用于以前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区,具体比例,由各省自定。

(二)制定推广方案。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安排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科技推广费支出,事先必须制定推广工作方案,主要的内容包括:

1、拟推广的品种和技术内容;

2、拟选择的推广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或推广能力;

3、拟推广的地点、范围;

4、预期经济、生态效益;

6、经费支出预算;

7、验收考核指标。

(三)择优选择推广单位。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安排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科技推广费支出,都采取多方比较的方法,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推广单位。

(四)实行合同管理。推广单位确定后,有关农发办事机构要根据事先拟定的推广方案,与推广单位、项目区乡镇三方签订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考核办法,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实行合同管理。

(五)实行报账制管理。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省级、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原则上实行同级财政核报管理,不能以拨代报,具体的报账方式,由各省自定。报账时要执行会计核算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以推广方案、合同、项目区乡镇政府签署同意报账的意见为依据。培训费支出,可以采取由农发机构向项目区农民发放培训券,推广单位凭收取的培训券报账的方式。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工作。在土地项目竣工验及验收考评工作中,要将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核查内容,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

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科技推广费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管好用好科技推广费的重要性

科技推广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是指通过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普及应用于项目区农业生产的过程。

加强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工作,是将农业、林业、水利等措施形成的生产能力转化为产品的重要途径。改善农田基本生产条件能解决粮食由低产到中产,由中产到高产,关键要靠良种、良法的推广和应用。同时,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工作,也是推进农业生产节本增效,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农业,减少农业生产污染,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培养新型农民的一项重要措施。

管好用好科技推广费,对于提高科技推广工作的效率,增加土地治理项目科技含量,发挥科技进步对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支撑作用,增强农业综合开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科技推广费的安排和使用原则

(一)坚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原则。

(二)坚持集中投入,突出解决关键技术和品种推广的原则。

(三)坚持普及应用,扶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新品种和综合配套技术推广的原则。

(四)坚持主要用于大宗农产品新品种和综合配套种植技术的推广的原则。

(五)坚持面向项目区广大群众,提高农民科技素质的原则。

(六)坚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三、科技推广费的安排比例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农垦,下同)为单位,当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费按,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8%。根据推广工作的进度,当年未支出的科技推广费,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如果没有明确的推广内容,没有具备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和推广服务机构,或项目区有其他渠道的科技投入,有关各地农发办事机构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科技推广费。

(二)以省为单位计算,省级、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应控制在全省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总额的30%以内,并且要以省级集中安排为主,省级和地(市)级分别集中安排的比例,由各省自定。

(三)以省为单位计算,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不能低于全省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费总额的70%。

四、科技推广费扶持的推广内容

(一)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技术;

(二)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技术;

(三)作物栽培技术;

(四)土壤改良和培肥地力技术;

(五)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

(六)旱作节水农业技术;

(七)牧区草地种植和改良技术;

(八)生态农业技术。

五、科技推广费的开支范围

(一)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推广工作环节中发生的下列费用:

1、生产资料费:(1)用于购买建设示范田块所需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薄膜的费用;(2)用于建设示范田块租用耕地当年的租赁费用的补助;(3)用于项目区内较大面积推广种植新品种的种子、种苗补贴;

2、培训费:用于培训项目区农民或县级农技人员的讲课费、教材资料费、场地租用费、培训设备租赁费及必要的食宿费;

3、检测化验费:用于测土配方施肥中土样采集、化验分析、数据处理、印制施肥配方等方面的费用;

4、小型仪器设备费:用于购置或租赁推广工作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5、差旅费:用于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推广工作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6、劳务费:用于推广工作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和雇用人工费。

上述各类费用的开支标准,由各省自定。

(二)科技推广费不能用于下列支出:

1、各级农发办事机构的事业费支出;

2、科技成果转让费、购买专利费;

3、推广多年生林果、畜牧水产养殖品种和技术的费用;

4、进行基础性农业科学研究以及非成熟品种、技术的试验的费用;

5、示范田块农田基础设施、大棚设施等的建设费用;

6、农民接受培训时的误工费;

7、其他与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无关的费用。

六、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单位

(一)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省级、地(市)级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选择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单位,支持这些单位的科技人员到项目区开展科技推广工作,工作重点是培训县级农技推广人员、建立示范田块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各类农技推广服务机构。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支持地(市)、县(市)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推广工作,工作重点是培训项目区农民,推动良种、良法进村入户。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有条件的地区,农发办事机构可以优先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其通过各种形式向项目区内成员农户开展科技推广服务。

(四)科技推广示范农户。有关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对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示范任务的农户,进行适当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省自定。

七、科技推广费的管理

(一)纳入计划管理。各省在编制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时,先按比例测算省、地(市)、县(市)可安排科技推广费控制额度,再根据控制额度确定科技推广内容,统一编入全省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审批。省级、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必须在计划中用单独的文字和表格,说明和列出资金安排的数额、推广内容、实施单位和地点等。当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费,主要用于当年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区,也可以安排少部分资金用于以前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区,具体比例,由各省自定。

(二)制定推广方案。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安排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科技推广费支出,事先必须制定推广工作方案,主要的内容包括:

1、拟推广的品种和技术内容;

2、拟选择的推广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或推广能力;

3、拟推广的地点、范围;

4、预期经济、生态效益;

6、经费支出预算;

7、验收考核指标。

(三)择优选择推广单位。各级农发办事机构,安排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科技推广费支出,都采取多方比较的方法,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推广单位。

(四)实行合同管理。推广单位确定后,有关农发办事机构要根据事先拟定的推广方案,与推广单位、项目区乡镇三方签订合同,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考核办法,对科技推广费的使用实行合同管理。

(五)实行报账制管理。随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费,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省级、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原则上实行同级财政核报管理,不能以拨代报,具体的报账方式,由各省自定。报账时要执行会计核算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以推广方案、合同、项目区乡镇政府签署同意报账的意见为依据。培训费支出,可以采取由农发机构向项目区农民发放培训券,推广单位凭收取的培训券报账的方式。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财政(农发)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工作。在土地项目竣工验及验收考评工作中,要将科技推广费使用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核查内容,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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