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法制宣传资料-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知识问答

1、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的任务有三方面。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2、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4、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哪些职责? 答: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5、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6、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7、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8、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完成上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咨询热线电话:12348 2841138

经开区依法治区办 经开区司法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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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知识问答

1、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的任务有三方面。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2、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狱外执行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自愿参与和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志愿者,向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司法所报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司法所报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

4、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哪些职责? 答: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六)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有关工作。

5、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6、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六)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7、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8、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完成上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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