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 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

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12

5.1设置要求...............................................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27

1 总 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居住小区 5000—7000 15000—20000

基层社区 1500—2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 (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 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 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术 语

2.0.1 城市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市(区)级公共设施,是为市(区)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2 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由于距离老城区城市公共设施相对较远,为满足该区域的城市公共设施,需配套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本区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多方面要求,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2.0.4 公益性公共设施

指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 2.0.5 经营性公共设施

主要指由市场配置调节,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性文体设施等设施。 2.0.6 控制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2.0.7 指导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指标。 2.0.8 规划管理单元

为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杭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0.1 (城市公共设施布局总原则)城市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

3.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总原则)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3.0.3 (集中布局原则)公共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城市级公共中心、区级公共中心及居住区级公共中心。

3.0.4 (集约利用原则)下一层次的公共设施可与部分上一层次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设施可组合设置形成功能复合体。

3.0.5 (近远期结合原则)公共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3.0.6 (资源共享原则)城市各级、各部门相关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0.1 城市公共设施指标体系采用分级定性,单处最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控制为主,明确相关配置规定。

4.0.2 城市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表4.0.2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4.0.3 教育

分为基础教育、成人教育两类。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成人教育主要指社区学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全市范围统筹平衡,均衡布局,宜有方便的交通、相对安静的环境。社区学校按市、区二级级设置。社区学校可独立设置,也可结合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设置。 4.0.4 医疗卫生

分为医疗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有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有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老年护理院等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要尽量考虑环境幽静、阳光充足、空气洁净、通风良好等卫生要求,宜靠近绿地,应有方便的交通条件,宜临近城市道路。

市区宜建设400、500、600、8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适量建设。15~2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400~800床综合性医院。

按20-50万人设置一个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规模为200~500床/院。 急救网络体系分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点三级配置。 老年护理院,分市、区二级设置。 4.0.5 文化

包括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分市、区二级设置。

文化设施建设可集中设置,以形成市级、区级文化中心。中心的区位宜适中,交通方便,尽可能靠近服务对象。市级文化中心应包括三种以上市(省)级大型文化设施,一处文化广场或文化公园。区级文化活动中心宜结合区级公共绿地、文化广场设置,含影剧院、图书馆、群艺馆、多功能展览厅、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规模控制为2—3公顷,建筑面积控制在30000—50000平方米。 4.0.6 体育

市、区级公共体育运动设施宜形成各级综合性体育中心。

体育中心应交通便捷,有利集散,应有足够的室外场地,满足赛场布置要求,要避免对其它设施的干扰,有条件的可与公园结合。

城市级体育中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设置。含训竞、群体、休闲等多种功能。

各个区至少设置一处区级体育中心,保证每个中心具备一场二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将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的专项竞技训练体育设施以及大专院校的体育设施可计入城市体育设施面积指标。 4.0.7 商业

城市商业设施类型业态多样,属于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由市场经营配置和调节。 城市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达0.6平方米/人。

商业网点建设要与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相协调。要考虑方便组织人流、货运和停车场地,且不影响居住区的安静,使用上有相互联系的公建宜组合布置。网点建设应大中小型、集中与分散、综合型与专业性合理配置。 4.0.8 社会福利

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养老设施、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救助管理设施等。 规划养老设施床位总数按老年人总数的2%配置,将养老设施按市、区、居住区(街道)、居住小区四个层次进行分级建设。市(区)级养老设施的设置应避开相同级别的其它公共设施独立设置,需要有方便的交通出入,以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市、区福利院。

救助管理设施分市、区二级设置。各区原则上设置一所以上,可结合其它相关设施综合设置。 4.0.9 行政办公

各区需设一所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一处区社区服务中心。

表4.0.2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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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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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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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5.1 设置要求

5.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15%—23%。。

5.1.2 居住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结合交通枢纽站点、或结合居住区主要生活性道路设置。

5.1.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采用单处一般配建规模和百户指标两项控制。

5.1.4 居住区(含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百户指标为945-982平方米(不含小汽车和自行车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为3.15—3.27平方米;其中,居住区级百户指标为471-478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1.57—1.59平方米;居住小区级百户指标为346-376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1.15-1.25平方米;基层社区级百户指标为128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0.42平方米。

居住区(含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百户指标为1407-1520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4.69—5.06平方米;其中,居住区级百户指标为743-777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2.49—2.59平方米;居住小区级百户指标为565-644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1.88—2.14,社区级百户指标为99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0.32平方米。

表5.1.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百户)

5.1.5 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表5.1.5-1、表5.1.5-2、表5.1.5-3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5.1.6 教育

居住区教育设施包括基础教育(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社区学校。 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就近入学。学校的规模可参照执行《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三)的标准规定。

新区、旧区差别配置,旧区改造学校的控制指标不得低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用地和建筑面积指标》规定的Ⅲ类学校的标准。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路。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幼儿园及托儿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成人教育学校可独立设置,也可结合中、小学校设置。 5.1.7 医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于5万人。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 居住区内药房可分设几处,但至少有一处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相邻布置。 5.1.8 文化

居住区文化活动设施分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居住小区文化站两级配置。居住区文化活动设施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

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居住小区文化站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5.1.9 体育

建立社区体育设施网络,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需达到0.58平方米,分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设置。

提倡体育设施社会资源共享,学校体育场在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计入居住区体育设施的面积。

旧区改建中社区体育设施不得低于新区规定面积的70%。且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不得小于0.30平方米。 5.1.10 商业服务

居住区及以下级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为1.4平方米/人,分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设置。

农贸市场和餐饮店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农贸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有停车卸货场地。并应配置一定比例的停车位。

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居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相邻的地域可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5.1.11 金融邮电

在居住区级结合或邻近商业服务中心设置银行营业所、邮政所。

5.1.12 社区服务

社区设施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服务设施、社会养老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康体服务设施等。其中文化活动设施宜结合社区活动中心设置、康体服务设施宜结合体育中心、体育健身点设置。养老院宜独立设置。

以街道(镇)和社区为依托,形成二个层次的帮扶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居住区级(街道)需设社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需设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含社区服务站)。

养老设施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二级设置,每个居住区至少设置一所养老院,居住小区设立托老所。规划养老设施床位控制在老人总数的2%,居住区及以下级的社会养老设施需解决70%的老年养老需求。 5.1.13 市政公用

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合理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 5.1.14 行政管理

在居住区级,结合街道行政区划设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

在基层社区级,结合社区居委会,设置社区服务设施;同时结合住宅物业设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与物业管理营业用房。

5.1.15 公共服务设施根据杭州市相关规定配置停车设施,其停车库(场)可向社会开放。居住区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在公共活动中心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应设置社会停车库(场)。

5.1.16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5.1.17 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将居住区内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合成各类社区中心

5.2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5.2.1 本标准是按人均居住用地20—35平方米时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当旧区改造人均居住用地小于20平方米时,其公共服务设施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且不得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积和单元控制性规划所确定的面积。

中小学建设指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旧区设置需参照其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旧区应根据老龄化程度,适当增加养老设施。

5.2.2 对于不同时期按1990、2004年《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建造的居住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通过多种途径,逐步使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达到本标准。

表5.1.5-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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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以上中小学(幼儿园)配套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5]1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A.0.1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 则 ................................... 30

2 术 语 ................................... 3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 3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 3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 36

5.1 设置要求 ........................................ 36

5.2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 39

1 总 则

1.0.1 随着杭州住宅建设规模的扩大,为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杭州市建委和规划局先后于1990年4月试行《杭州市居住区规划定额指标(送审稿)》,2004年修订《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7年颁布《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同时规划部门在2007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基础上,编制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各专项规划。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特修订《杭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同时根据专项规划以及各行业部门的发展规划,新制定《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对各类公共设施进行贯穿城市级—居住区级的立体网络建设,对各层次指标进行分级设置。由于城市公共设施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均是以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且设施的类别基本相同,只是有等级上的差异,因此,将二个规定合并在一起是合理可行的。

1.0.2 本规定中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要求、配套标准和建设程序同步配套建设。旧区改造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以本规定为参考,考虑到旧区的实际困难各有不同,因此改造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别配置,但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现有面积或不得小于单元控制性规划中确定的面积。已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改造和补充为主,采用新建、改建、置换、租赁、共享等多种手段,逐步提高与完善。

1.0.3 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是基本国策,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地下和地上空间。在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商业与住宅、商业与文化、文化与体育等可相互结合,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采用建筑综合体的布置形式,以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留出更多的地面空间建设绿地,创造高质量的居住环境。

1.0.4 城市级公共设施一般分市级、区级公共设施,对应的行政辖区为城市、区,对应的规划层面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外围独立城市组团或较为独立的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距离城市公共设施较远且相对独立,无上级设施可以依托,因此需相应配备城市组团级公共设施或片区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居住区、基层社区可

与街道、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辖区相对应,居住小区没有对应的行政辖区,一个居住区可以划分为2—3个居住小区;在规划层面上,居住区、居住小区可与规划管理单元、规划管理小区相对应。

居住区的规模,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定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万人,这与杭州市的街道行政辖区的人口以及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人口是相对应的。居住小区的规模,国家标准规模定为10000—15000人,是以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标准,而根据现行的教育政策,小学实现规模化,杭州市的小学建设规模为24—36班,因此,核定居住小区的规模为5000—7000户、15000——20000人,和小学服务人口相对应,规划管理小区的划分也应与此规模相对应。基层社区规模,1500-2000户(平均1750户),主要是根据2001年1月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加城市社区建设若干意见》中所规定社区一般规模1500-2000户的原则,相当于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

居住级的规模分级与规划组织结构是既相关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区规模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以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是综合配套意义上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与实际开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区、花园、街坊等)有区别。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是包括配套涵义在内的规划组织结构形式,属规划设计手法范畴。在满足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条件下,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划设计手法和多种类型的规划组织结构。杭州市的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和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形式。

1.0.5 城市级公共设施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的分类方法,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与国标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相比,杭州将“文化体育”项分解为“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两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娱乐休闲、体育强身的需求,并和专项规划及管理部门分类相对应。

1.0.6 将公共设施区分为公益性、经营性两类,主要是为了明确各类公共设施的基本属性,目的是在公共设施用地开发方法、建设主体不同的情况下,需要不同的规划配置方法。本规定以确保公益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落实公益性设施的建设标准为主。

1.0.7 将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列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列为指导性指标,目的是确保公益设施的严格刚性管理和贯彻落实,增加经营

性设施的市场调节的灵活性和弹性。经营性设施以核定该类用地的总量规模为主。

1.0.8 规划管理单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平台,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落实于规划管理单元,从而保证公共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服务半径以及在规划管理单元内部适当调整的灵活性。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位置。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和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于因分期建设而滞后的公共设施用地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不得挪作他用。

1.0.9 公共设施的设置涉及面大、政策性强、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术 语

2.0.6 控制性指标是指不能根据市场行为进行调节,而是必须配置项目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公益性设施。

2.0.7 指导性指标是指可以通过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和调节的项目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经营性设施。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0.1 城市公共设施布局要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市和区为单位,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各单项设施的规模在符合本规定的最小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各设施可统筹安排,总量控制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0.2 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配置不同层次的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可按人口规模插入法计算。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配置状况,兼顾设施规模的合理,适当配置一些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居住小区和基层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套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和增加有关指标。

在与人口配置相对应的总体指标控制下,可根据不同的布局方式,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各层次合理设置相应规模的服务设施。

3.0.3 在规划布局的形式上,在确保配套面积的前提下,可根据所处区位,周边环境,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根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与特点,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和发挥设施的集聚效益,鼓励将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多种公共设施集中布局,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设置,形成各个层次的公共活动中心。

3.0.4 为进一步发挥公共服务设施的集聚作用,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下一级的公共设施可与部分上一级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上一级的公共设施也可与部分下一级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如市级文化、体育设施可替代部分区级文化、体育设施,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居住小区级同类型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在总体指标满足的情况下,各级的指标可适当调整。为适应社会多元化、综合性发展需求,为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社会服务,鼓励不同类型的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在平面和垂直层面采用集中组合的布局方式。

3.0.5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规划控制公共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更改和取消。公共设施发展备用地、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时机成熟再按规划建设公共设施。

3.0.6 城市各级公共设施包括省、市、部队等设置的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发挥资源共享、优质互补的作用。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0.1 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模根据城市、区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因此指标体系在分级定性的的基础上,提出单处的最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控制,同时根据各行业标准明确配置的相关规定。

4.0.2 表4.0.2,对各类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提出设置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根据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规定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4.0.3 教育设施以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为前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巩固高中教育普及化。规划确保杭州市区初中毕业生100%升入各类高中,高级中学按11生/百户计,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比例保持在1:1左右。

新建普通高中为寄宿制学校,办学规模按30—60班设计,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DB33/1025-2006)。现有高中学校应按照省三级重点中学级以上的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改善办学条件。

特殊教育学校中,盲人学校由全省统筹设置,本规定不予考虑。规定设置聋哑学校和弱智学校的建设标准。

4.0.4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趋势,杭州将建立医疗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教育科研机构为主的医疗服务体系。其中医疗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杭州市区医疗卫生专项规划》,杭州市区将形成五大医疗卫生资源集聚区,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至2020年杭州市区每千人医院床位6.6张。

4.0.5 市、区级文化娱乐设施主要指由政府投资、向社会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大型公益性文化设施。

为满足居民服务需求的多样化、文化设施配置的综合化发展趋势,鼓励市、区形成具有综合功能的文化活动中心,各中心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有所不同。

4.0.6 体育设施主要指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为适应体育设施集中化、多功能化的发展趋势,各级体育设施向体育中心发展。

杭州市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含市级公共体育设施、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外围城市组团级体育设施,同时将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的专项竞技训练体育设施以及大专院校的体育设施计入在内。

杭州市新建区的区级体育中心,若周边没有大型市级体育设施可以共享,用地不得小于

9公顷。旧区或者周边有大型市级体育设施可以共享利用的新区,体育中心的规模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3公顷。

外围城市组团级体育中心建设标准参照《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设置,占地约5-12公顷,设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及其他配套设施。

4.0.7 商业设施的建设对用地的规模要求因性质、功能不同,差异较大,可根据具体的地块建设情况,建设低层或高层建筑。因此,本规定对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店、仓储商店、大型综合超市等设施提出最小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引导性规模指标。

商业网点建设要与构建功能明确、结构合理、管理先进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相协调。网点布局既要利用道路交通条件为消费者集聚和扩大商圈辐射范围作支撑,又要考虑人流方便,与道路交通功能相对错位。商业群组、商业街区、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必须与道路交通功能有机结合,其中包括有足够的停车场地。要做到流通与交通共畅。

根据《杭州市商业网点发展导向规划纲要》,全市商业设施的总量控制按网点营业面积1平方米/人计,按照国标JGJ 48-8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相关换算,则全市商业设施的建筑总量则需达约2平方米/人,其中,市(区)级以及其它业态的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为0.6平方米/人,居住区及以下级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为1.4平方米/人。

4.0.8 社会福利设施

随着城市人口的老龄化,杭州市将提前进入老年型人口社会。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我市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方式的同时,完善社区为老服务,适量发展机构养老。

根据杭州市老龄办提供《杭州市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问题及对策研究》,至2020年,杭州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达20%左右,(户籍人口方案测算为22.84%,常住人口方案测算为19.57%),规划养老设施床位控制在老人总数的2%,以市区445万人口计,老年人口总数将达到89万人,需要床位1.78万张。根据2005年统计数据,市区现有养老设施床位数为0.78万张,缺口达10000张。

将养老设施按市、区、居住区(街道)、社区四个层次进行建设。市、区级养老院一般档次较高,适合收入有保障的老人,建议30%的养老设施床位在市、区级养老院内解决。提高市、区级养老设施的一般规模,市级养老院最小规模为300床,适宜建设500张床位以上规模,配置标准达到一级,每床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区级养老院最小规模为150床,适宜建设200张床位以上规模,配置标准达到二级,每床建筑面积大于35平方米。

大力发展社区养老、社区为老等设施,各居住区(街道)、社区需解决70%的养老设施

床位。除了政府投资兴办,还可通过社会团体创办不同标准的敬老、养老设施调节补充。 4.0.9 行政办公设施的类型多样,本规定提出各区需设一所行政服务中心和一处社区服务中心。其它行政办公设施的设置参考相关法规、规定、标准。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5.1 设置要求

5.1.1 “五普”数据显示,全国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44人,浙江省为3人,杭州市则为2.98人。根据《转型期的国家人口-2000年人口普查国家级重点课题》中“中国人口和家庭户变动与住房状况研究”中的测算,在假设未来户主率不变的情况下,到2015年和2030年,平均家庭规模分别为3.06和2.95,因此本规定取户均人口3人。

根据杭州市的有关规定,规划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为70-140平方米,按户均人口3人,规划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3—47平方米;住宅以多层、高层为主,住宅容积率控制在1.8-2.5,按户均人口3人,规划人均住宅用地面积14—20平方米(取人均建筑面积中间值35平方米/人计)。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住宅用地占居住用地的50%—60%,以55%计,则人均居住用地25.5—35平方米/人。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为100平方米/人,居住用地/城市建设用地=20%—32%,则人均居住用地20—30平方米/人。综合上述分析,建议人均居住用地控制在20—35平方米,平均值为30平方米。本标准居住区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63—5.01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居住用地的比例为15%—23%。

5.1.2 5万人的居住区,需要一个聚集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金融服务、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的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该中心既为居民一次出行完成多种活动提供方便,同时各类设施相对聚集设置既能适应市场需求和商业经营,又有利于资源配置,形成有特色的公共活动中心。用地规模可控制在3-5公顷。公共活动中心的地理位置一般比较适中。

5.1.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采用单处一般配建规模和百户指标两项控制,并对各项目提出设置要求。单处配建规模一般是根据需要来设置。百户指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是根据“国标”以及各专项规划,并结合本市实践的经验确定的基本标准。

5.1.4 2004年《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百户指标为1153.0平方米(户均11.53平方米),即人均3.60平方米,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的百户指标为751.6平方米(户均7.52平方米),即人均2.35平方米。本标准居住区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69—5.06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3.15—3.27平方米;比上轮规定总量和人均指标上均有所增加。

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中,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为2.17—5.56平方米,本标准居住区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69—5.06平方米,符合国标规定。国标中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为1.67—3.29平方米,本标准居住区人均公共服务设施3.15—3.27平方米,符合国标规定。

5.1.5 表5.0.5-1、表5.0.5-2、表5.0.5-3对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提出设置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根据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规定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但配套设施总量不得少于本规定。

5.1.6 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合理设置小学、幼儿园,以及九年一贯制学校。

按照幼儿教育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针对幼儿的教育设施定为幼儿园可附设托儿班。幼(托)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每班30座。

小学、初中是我国推行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阶段,百户指标分别为为22、11座,已适当考虑为适龄暂住人口入学需求留有余地。小学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45座。初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社区学校的建设规模目前国家、省、市均无建设标准可参照。

5.1.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功能是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保健服务,预防保健为其工作重点,医疗服务主要针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并开展老年康复、护理及临终关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5万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可按社区地域和人口分布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全覆盖网络化管理。

5.1.8 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以街道为依托,以文化服务为主体,含小型图书馆;影视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为居民提供文化艺术、社区教育、科普知识宣传、信息传输、娱乐休闲等多功能服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是新型的基层群众文化场所。在旧区改造中,可采用新建和改建相结合,充分调动现有资源,形成合理的空间布局。

居住小区文化站应包含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提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文化站。

5.1.9 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175平方米,其中居住区级体育中心百户用地指标90平方米、居住小区级百户用地指标60平方米,基层社区级百户用地指标25平方米。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达到0.58平方米,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颁布的《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规定的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0.3—0.65平方米的标准。

居住区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设置体育项目有篮球、排球、足球、门球、乒乓

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轮滑、滑冰、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器械健身、散步、跑步、棋牌、电子竞技、台球等,同时配套设置社区体育指导中心、体质检测中心、阅览室和器械储藏室。

提倡体育设施社会资源共享,鼓励大专院校、中小学体育设施,及区级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改善老城区社区体育设施的不足。

5.1.10 商业设施可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农贸市场除外),商业设施的分类宜粗不宜细。

居住区的商业设置宜适度集中,以形成居住区商业中心,方便居民一站式服务。居住小区商业设施可相对集中,配制便民利民的业态和业种为主;基层社区商业网点可根据服务需求分散布局,方便居民。

农贸市场和餐饮店等对居民有影响的设施不应与住宅综合设置。

5.1.11 金融邮电

在居住区级结合或邻近商业服务中心设置银行营业所、邮政所。银行营业所为经营性设施,提出指导性指标,可以通过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和调节。邮政所的设置可参照执行《杭州市邮政网点规划(2008—2020年)》。

5.1.12 社区服务

社区建设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在以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城镇贫困户等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为工作重点的同时,围绕社会养老服务、积极拓展面向全体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和面向辖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社区设施中的日常生活服务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康体服务设施宜综合设置。养老院宜独立设置。

每个居住区级(街道)需设社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需设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含社区服务站)。

按老年人口比例20%左右,规划老年养老设施床位控制在老人总数的2%,居住区及以下级的社会养老设施需解决70%的老年养老需求来计,每个居住区及以下级需配置社会养老设施84—140床位(注:30000人居住区*20%*2%*70%=84床;50000人居住区*20%*2%*70%=140床)。因此,将居住区级养老院的一般规模设为60床,居住小区设立托老所,规模设为30床位,每个居住区含2—3个居住小区。

5.1.13 市政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合理设置。

移动通信基站尽量与工业、公建结合,减少对居民区的影响,应避开幼儿园、小学、医院等敏感区域。新建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5.1.14 行政管理设施在居住区级结合街道行政区划设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住小区没

有对应的行政区划,因此不设置行政管理设施;在基层社区级,结合社区居委会,设置社区服务设施,新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用房按每百户不小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置,其最小规模为建筑面积为525平方米(按1750户计),服务内容为办公、活动、服务等。同时结合住宅物业设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与物业管理营业用房。

5.1.15 居住区停车设施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浙江省工程建筑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配置停车设施,其停车库(场)可向社会开放。

本规定根据杭州市汽车拥有量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在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应配置社会停车库(场)。

根据《杭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布局规划》中,对主城地区的停车需求预测,2010年社会停车泊位密度为51个/ k㎡,即每平方公里的停车场(库)面积需1500平方米。居住人口规模5万人的居住区,若按居住用地30㎡/人计,则居住区用地面积约1.5k㎡,需要社会停车场(库)用地2250平方米。若按目前杭州划分的规划单元的大小来计,则单元规模一般为2~3 k㎡,需要社会停车场(库)用地3000~4500平方米。其上述二种测算的中间值,则确定:每个居住区需设置用地2000~3200平方米的社会停车场。可根据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布局及其它需求分设1~2处。

5.1.16 根据《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01号)文设置无障碍设施。

5.1.17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将居住区内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合成各类社区中心,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体育中心、居住区商业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

5.2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5.2.1 根据本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现状情况,在满足社区人民群众实际生活需求的前提下不同区域实行差别配置。在旧区改造中可通过新建、改建、置换、租赁、共享等多种形式进行配置。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或不得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积和单元控制性规划所确定的面积。

中小学建设指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其行业相关标准有旧区设置标准,需参照执行; 由于旧区往往是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养老设施。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 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

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12

5.1设置要求...............................................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27

1 总 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户数(户) 人口(人)

居住区 10000—16000 30000—50000

居住小区 5000—7000 15000—20000

基层社区 1500—2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 (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 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 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术 语

2.0.1 城市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市(区)级公共设施,是为市(区)及更大区域为服务对象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2 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

一般指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由于距离老城区城市公共设施相对较远,为满足该区域的城市公共设施,需配套的公共设施的总称。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也称配套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本区居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多方面要求,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总称。 2.0.4 公益性公共设施

指涉及城市整体生活水平和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发挥公共干预核心作用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 2.0.5 经营性公共设施

主要指由市场配置调节,提供生活、生产和旅游等活动服务的公共设施,包括商业服务、金融、经营性文体设施等设施。 2.0.6 控制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设置项目的指标。 2.0.7 指导性指标

指城市及居住区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标准或市场需求实施的指标。 2.0.8 规划管理单元

为实现统一的规划管理平台,从城市用地功能合理配置的角度出发,在充分考虑单元划分稳定性的基础上,将杭州市规划区域范围划分为若干规划管理单元。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0.1 (城市公共设施布局总原则)城市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

3.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总原则)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3.0.3 (集中布局原则)公共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城市级公共中心、区级公共中心及居住区级公共中心。

3.0.4 (集约利用原则)下一层次的公共设施可与部分上一层次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设施可组合设置形成功能复合体。

3.0.5 (近远期结合原则)公共设施应长远考虑,留有发展余地,根据发展需求分期实施;规划预留用地或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

3.0.6 (资源共享原则)城市各级、各部门相关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资源共享。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0.1 城市公共设施指标体系采用分级定性,单处最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控制为主,明确相关配置规定。

4.0.2 城市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表4.0.2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4.0.3 教育

分为基础教育、成人教育两类。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成人教育主要指社区学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全市范围统筹平衡,均衡布局,宜有方便的交通、相对安静的环境。社区学校按市、区二级级设置。社区学校可独立设置,也可结合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设置。 4.0.4 医疗卫生

分为医疗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有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有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血液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老年护理院等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要尽量考虑环境幽静、阳光充足、空气洁净、通风良好等卫生要求,宜靠近绿地,应有方便的交通条件,宜临近城市道路。

市区宜建设400、500、600、8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适量建设。15~20万服务人口设置一所400~800床综合性医院。

按20-50万人设置一个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规模为200~500床/院。 急救网络体系分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急救点三级配置。 老年护理院,分市、区二级设置。 4.0.5 文化

包括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分市、区二级设置。

文化设施建设可集中设置,以形成市级、区级文化中心。中心的区位宜适中,交通方便,尽可能靠近服务对象。市级文化中心应包括三种以上市(省)级大型文化设施,一处文化广场或文化公园。区级文化活动中心宜结合区级公共绿地、文化广场设置,含影剧院、图书馆、群艺馆、多功能展览厅、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规模控制为2—3公顷,建筑面积控制在30000—50000平方米。 4.0.6 体育

市、区级公共体育运动设施宜形成各级综合性体育中心。

体育中心应交通便捷,有利集散,应有足够的室外场地,满足赛场布置要求,要避免对其它设施的干扰,有条件的可与公园结合。

城市级体育中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设置。含训竞、群体、休闲等多种功能。

各个区至少设置一处区级体育中心,保证每个中心具备一场二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将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的专项竞技训练体育设施以及大专院校的体育设施可计入城市体育设施面积指标。 4.0.7 商业

城市商业设施类型业态多样,属于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由市场经营配置和调节。 城市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达0.6平方米/人。

商业网点建设要与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相协调。要考虑方便组织人流、货运和停车场地,且不影响居住区的安静,使用上有相互联系的公建宜组合布置。网点建设应大中小型、集中与分散、综合型与专业性合理配置。 4.0.8 社会福利

主要包括老年人社会养老设施、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救助管理设施等。 规划养老设施床位总数按老年人总数的2%配置,将养老设施按市、区、居住区(街道)、居住小区四个层次进行分级建设。市(区)级养老设施的设置应避开相同级别的其它公共设施独立设置,需要有方便的交通出入,以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残疾人社会福利设施、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可单独设置,也可附设于市、区福利院。

救助管理设施分市、区二级设置。各区原则上设置一所以上,可结合其它相关设施综合设置。 4.0.9 行政办公

各区需设一所区行政服务中心和一处区社区服务中心。

表4.0.2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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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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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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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5.1 设置要求

5.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居住区总用地的百分比为15%—23%。。

5.1.2 居住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结合交通枢纽站点、或结合居住区主要生活性道路设置。

5.1.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采用单处一般配建规模和百户指标两项控制。

5.1.4 居住区(含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百户指标为945-982平方米(不含小汽车和自行车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人均建筑面积为3.15—3.27平方米;其中,居住区级百户指标为471-478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1.57—1.59平方米;居住小区级百户指标为346-376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1.15-1.25平方米;基层社区级百户指标为128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0.42平方米。

居住区(含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百户指标为1407-1520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4.69—5.06平方米;其中,居住区级百户指标为743-777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2.49—2.59平方米;居住小区级百户指标为565-644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1.88—2.14,社区级百户指标为99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为0.32平方米。

表5.1.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百户)

5.1.5 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和规模应按表5.1.5-1、表5.1.5-2、表5.1.5-3的规定设置。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5.1.6 教育

居住区教育设施包括基础教育(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社区学校。 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宜独立设置,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布置、就近入学。学校的规模可参照执行《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三)的标准规定。

新区、旧区差别配置,旧区改造学校的控制指标不得低于《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用地和建筑面积指标》规定的Ⅲ类学校的标准。

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路。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幼儿园及托儿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匀分布,设于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成人教育学校可独立设置,也可结合中、小学校设置。 5.1.7 医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于5万人。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段,宜与绿地相邻。 居住区内药房可分设几处,但至少有一处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相邻布置。 5.1.8 文化

居住区文化活动设施分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居住小区文化站两级配置。居住区文化活动设施人均用地不低于0.2平方米。

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居住小区文化站根据服务人口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兼顾行政辖区,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5.1.9 体育

建立社区体育设施网络,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需达到0.58平方米,分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设置。

提倡体育设施社会资源共享,学校体育场在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可计入居住区体育设施的面积。

旧区改建中社区体育设施不得低于新区规定面积的70%。且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不得小于0.30平方米。 5.1.10 商业服务

居住区及以下级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为1.4平方米/人,分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设置。

农贸市场和餐饮店应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农贸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有停车卸货场地。并应配置一定比例的停车位。

区域商业中心、社区(居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相邻的地域可统筹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5.1.11 金融邮电

在居住区级结合或邻近商业服务中心设置银行营业所、邮政所。

5.1.12 社区服务

社区设施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服务设施、社会养老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康体服务设施等。其中文化活动设施宜结合社区活动中心设置、康体服务设施宜结合体育中心、体育健身点设置。养老院宜独立设置。

以街道(镇)和社区为依托,形成二个层次的帮扶救助和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居住区级(街道)需设社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需设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含社区服务站)。

养老设施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二级设置,每个居住区至少设置一所养老院,居住小区设立托老所。规划养老设施床位控制在老人总数的2%,居住区及以下级的社会养老设施需解决70%的老年养老需求。 5.1.13 市政公用

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合理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居住环境及城市景观。 5.1.14 行政管理

在居住区级,结合街道行政区划设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

在基层社区级,结合社区居委会,设置社区服务设施;同时结合住宅物业设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与物业管理营业用房。

5.1.15 公共服务设施根据杭州市相关规定配置停车设施,其停车库(场)可向社会开放。居住区停车设施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在公共活动中心等人流较多的区域,应设置社会停车库(场)。

5.1.16 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5.1.17 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将居住区内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合成各类社区中心

5.2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5.2.1 本标准是按人均居住用地20—35平方米时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当旧区改造人均居住用地小于20平方米时,其公共服务设施可差别配置。但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且不得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积和单元控制性规划所确定的面积。

中小学建设指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旧区设置需参照其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旧区应根据老龄化程度,适当增加养老设施。

5.2.2 对于不同时期按1990、2004年《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建造的居住区,可根据实际条件、通过多种途径,逐步使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达到本标准。

表5.1.5-1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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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以上中小学(幼儿园)配套标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政办函[2005]14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A.0.1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 则 ................................... 30

2 术 语 ................................... 3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 3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 3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 36

5.1 设置要求 ........................................ 36

5.2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 39

1 总 则

1.0.1 随着杭州住宅建设规模的扩大,为满足居民生活的需求,杭州市建委和规划局先后于1990年4月试行《杭州市居住区规划定额指标(送审稿)》,2004年修订《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7年颁布《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同时规划部门在2007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的基础上,编制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各专项规划。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特修订《杭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同时根据专项规划以及各行业部门的发展规划,新制定《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对各类公共设施进行贯穿城市级—居住区级的立体网络建设,对各层次指标进行分级设置。由于城市公共设施与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均是以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且设施的类别基本相同,只是有等级上的差异,因此,将二个规定合并在一起是合理可行的。

1.0.2 本规定中城市公共设施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新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划要求、配套标准和建设程序同步配套建设。旧区改造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以本规定为参考,考虑到旧区的实际困难各有不同,因此改造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别配置,但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现有面积或不得小于单元控制性规划中确定的面积。已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改造和补充为主,采用新建、改建、置换、租赁、共享等多种手段,逐步提高与完善。

1.0.3 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是基本国策,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利用地下和地上空间。在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商业与住宅、商业与文化、文化与体育等可相互结合,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采用建筑综合体的布置形式,以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留出更多的地面空间建设绿地,创造高质量的居住环境。

1.0.4 城市级公共设施一般分市级、区级公共设施,对应的行政辖区为城市、区,对应的规划层面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外围独立城市组团或较为独立的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距离城市公共设施较远且相对独立,无上级设施可以依托,因此需相应配备城市组团级公共设施或片区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居住区、基层社区可

与街道、社区居委会的行政辖区相对应,居住小区没有对应的行政辖区,一个居住区可以划分为2—3个居住小区;在规划层面上,居住区、居住小区可与规划管理单元、规划管理小区相对应。

居住区的规模,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定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万人,这与杭州市的街道行政辖区的人口以及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人口是相对应的。居住小区的规模,国家标准规模定为10000—15000人,是以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标准,而根据现行的教育政策,小学实现规模化,杭州市的小学建设规模为24—36班,因此,核定居住小区的规模为5000—7000户、15000——20000人,和小学服务人口相对应,规划管理小区的划分也应与此规模相对应。基层社区规模,1500-2000户(平均1750户),主要是根据2001年1月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加城市社区建设若干意见》中所规定社区一般规模1500-2000户的原则,相当于社区居委会管辖规模。

居住级的规模分级与规划组织结构是既相关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区规模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以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是综合配套意义上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与实际开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区、花园、街坊等)有区别。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是包括配套涵义在内的规划组织结构形式,属规划设计手法范畴。在满足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条件下,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划设计手法和多种类型的规划组织结构。杭州市的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和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形式。

1.0.5 城市级公共设施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中的分类方法,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与国标将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相比,杭州将“文化体育”项分解为“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两项,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娱乐休闲、体育强身的需求,并和专项规划及管理部门分类相对应。

1.0.6 将公共设施区分为公益性、经营性两类,主要是为了明确各类公共设施的基本属性,目的是在公共设施用地开发方法、建设主体不同的情况下,需要不同的规划配置方法。本规定以确保公益性公共设施的建设,落实公益性设施的建设标准为主。

1.0.7 将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列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列为指导性指标,目的是确保公益设施的严格刚性管理和贯彻落实,增加经营

性设施的市场调节的灵活性和弹性。经营性设施以核定该类用地的总量规模为主。

1.0.8 规划管理单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平台,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落实于规划管理单元,从而保证公共设施建设的规模和服务半径以及在规划管理单元内部适当调整的灵活性。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位置。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和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于因分期建设而滞后的公共设施用地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不得挪作他用。

1.0.9 公共设施的设置涉及面大、政策性强、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术 语

2.0.6 控制性指标是指不能根据市场行为进行调节,而是必须配置项目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公益性设施。

2.0.7 指导性指标是指可以通过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和调节的项目的指标。这类项目一般为经营性设施。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0.1 城市公共设施布局要与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市和区为单位,合理布局、分级配置、统筹安排。各单项设施的规模在符合本规定的最小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各设施可统筹安排,总量控制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0.2 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配置不同层次的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可按人口规模插入法计算。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配置状况,兼顾设施规模的合理,适当配置一些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居住小区和基层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套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和增加有关指标。

在与人口配置相对应的总体指标控制下,可根据不同的布局方式,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各层次合理设置相应规模的服务设施。

3.0.3 在规划布局的形式上,在确保配套面积的前提下,可根据所处区位,周边环境,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根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与特点,设施可采取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和发挥设施的集聚效益,鼓励将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多种公共设施集中布局,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设置,形成各个层次的公共活动中心。

3.0.4 为进一步发挥公共服务设施的集聚作用,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下一级的公共设施可与部分上一级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上一级的公共设施也可与部分下一级的同类型公共设施结合设置,如市级文化、体育设施可替代部分区级文化、体育设施,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可与居住小区级同类型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设置。在总体指标满足的情况下,各级的指标可适当调整。为适应社会多元化、综合性发展需求,为居民提供一站式公共社会服务,鼓励不同类型的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在平面和垂直层面采用集中组合的布局方式。

3.0.5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规划控制公共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更改和取消。公共设施发展备用地、分期实施的地块,近期可按实施条件设置临时绿地等,时机成熟再按规划建设公共设施。

3.0.6 城市各级公共设施包括省、市、部队等设置的公共设施应统筹配置,合理布局,发挥资源共享、优质互补的作用。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0.1 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模根据城市、区的实际情况差异较大,因此指标体系在分级定性的的基础上,提出单处的最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控制,同时根据各行业标准明确配置的相关规定。

4.0.2 表4.0.2,对各类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提出设置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根据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规定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

4.0.3 教育设施以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为前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巩固高中教育普及化。规划确保杭州市区初中毕业生100%升入各类高中,高级中学按11生/百户计,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比例保持在1:1左右。

新建普通高中为寄宿制学校,办学规模按30—60班设计,建设标准参照浙江省《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DB33/1025-2006)。现有高中学校应按照省三级重点中学级以上的建设标准进行改造,改善办学条件。

特殊教育学校中,盲人学校由全省统筹设置,本规定不予考虑。规定设置聋哑学校和弱智学校的建设标准。

4.0.4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趋势,杭州将建立医疗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卫生教育科研机构为主的医疗服务体系。其中医疗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杭州市区医疗卫生专项规划》,杭州市区将形成五大医疗卫生资源集聚区,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卫生服务需求,至2020年杭州市区每千人医院床位6.6张。

4.0.5 市、区级文化娱乐设施主要指由政府投资、向社会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大型公益性文化设施。

为满足居民服务需求的多样化、文化设施配置的综合化发展趋势,鼓励市、区形成具有综合功能的文化活动中心,各中心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有所不同。

4.0.6 体育设施主要指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为适应体育设施集中化、多功能化的发展趋势,各级体育设施向体育中心发展。

杭州市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含市级公共体育设施、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外围城市组团级体育设施,同时将向社会开放并符合规模要求、开放时间要求和具备保障措施的条件的专项竞技训练体育设施以及大专院校的体育设施计入在内。

杭州市新建区的区级体育中心,若周边没有大型市级体育设施可以共享,用地不得小于

9公顷。旧区或者周边有大型市级体育设施可以共享利用的新区,体育中心的规模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3公顷。

外围城市组团级体育中心建设标准参照《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设置,占地约5-12公顷,设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及其他配套设施。

4.0.7 商业设施的建设对用地的规模要求因性质、功能不同,差异较大,可根据具体的地块建设情况,建设低层或高层建筑。因此,本规定对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店、仓储商店、大型综合超市等设施提出最小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引导性规模指标。

商业网点建设要与构建功能明确、结构合理、管理先进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相协调。网点布局既要利用道路交通条件为消费者集聚和扩大商圈辐射范围作支撑,又要考虑人流方便,与道路交通功能相对错位。商业群组、商业街区、大型商业设施建设必须与道路交通功能有机结合,其中包括有足够的停车场地。要做到流通与交通共畅。

根据《杭州市商业网点发展导向规划纲要》,全市商业设施的总量控制按网点营业面积1平方米/人计,按照国标JGJ 48-8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相关换算,则全市商业设施的建筑总量则需达约2平方米/人,其中,市(区)级以及其它业态的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为0.6平方米/人,居住区及以下级商业设施建筑面积控制为1.4平方米/人。

4.0.8 社会福利设施

随着城市人口的老龄化,杭州市将提前进入老年型人口社会。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我市的养老保障体系。在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方式的同时,完善社区为老服务,适量发展机构养老。

根据杭州市老龄办提供《杭州市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口问题及对策研究》,至2020年,杭州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达20%左右,(户籍人口方案测算为22.84%,常住人口方案测算为19.57%),规划养老设施床位控制在老人总数的2%,以市区445万人口计,老年人口总数将达到89万人,需要床位1.78万张。根据2005年统计数据,市区现有养老设施床位数为0.78万张,缺口达10000张。

将养老设施按市、区、居住区(街道)、社区四个层次进行建设。市、区级养老院一般档次较高,适合收入有保障的老人,建议30%的养老设施床位在市、区级养老院内解决。提高市、区级养老设施的一般规模,市级养老院最小规模为300床,适宜建设500张床位以上规模,配置标准达到一级,每床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区级养老院最小规模为150床,适宜建设200张床位以上规模,配置标准达到二级,每床建筑面积大于35平方米。

大力发展社区养老、社区为老等设施,各居住区(街道)、社区需解决70%的养老设施

床位。除了政府投资兴办,还可通过社会团体创办不同标准的敬老、养老设施调节补充。 4.0.9 行政办公设施的类型多样,本规定提出各区需设一所行政服务中心和一处社区服务中心。其它行政办公设施的设置参考相关法规、规定、标准。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5.1 设置要求

5.1.1 “五普”数据显示,全国平均家庭户规模为3.44人,浙江省为3人,杭州市则为2.98人。根据《转型期的国家人口-2000年人口普查国家级重点课题》中“中国人口和家庭户变动与住房状况研究”中的测算,在假设未来户主率不变的情况下,到2015年和2030年,平均家庭规模分别为3.06和2.95,因此本规定取户均人口3人。

根据杭州市的有关规定,规划户均住宅建筑面积为70-140平方米,按户均人口3人,规划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3—47平方米;住宅以多层、高层为主,住宅容积率控制在1.8-2.5,按户均人口3人,规划人均住宅用地面积14—20平方米(取人均建筑面积中间值35平方米/人计)。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住宅用地占居住用地的50%—60%,以55%计,则人均居住用地25.5—35平方米/人。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为100平方米/人,居住用地/城市建设用地=20%—32%,则人均居住用地20—30平方米/人。综合上述分析,建议人均居住用地控制在20—35平方米,平均值为30平方米。本标准居住区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63—5.01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居住用地的比例为15%—23%。

5.1.2 5万人的居住区,需要一个聚集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金融服务、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的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该中心既为居民一次出行完成多种活动提供方便,同时各类设施相对聚集设置既能适应市场需求和商业经营,又有利于资源配置,形成有特色的公共活动中心。用地规模可控制在3-5公顷。公共活动中心的地理位置一般比较适中。

5.1.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采用单处一般配建规模和百户指标两项控制,并对各项目提出设置要求。单处配建规模一般是根据需要来设置。百户指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是根据“国标”以及各专项规划,并结合本市实践的经验确定的基本标准。

5.1.4 2004年《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居住区配套公建用地面积百户指标为1153.0平方米(户均11.53平方米),即人均3.60平方米,居住区配套公建建筑面积的百户指标为751.6平方米(户均7.52平方米),即人均2.35平方米。本标准居住区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69—5.06平方米,人均建筑面积为3.15—3.27平方米;比上轮规定总量和人均指标上均有所增加。

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中,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为2.17—5.56平方米,本标准居住区人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69—5.06平方米,符合国标规定。国标中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为1.67—3.29平方米,本标准居住区人均公共服务设施3.15—3.27平方米,符合国标规定。

5.1.5 表5.0.5-1、表5.0.5-2、表5.0.5-3对居住区级、居住小区、基层社区级的主要公共设施项目提出设置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根据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规定适当增加或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但配套设施总量不得少于本规定。

5.1.6 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合理设置小学、幼儿园,以及九年一贯制学校。

按照幼儿教育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将针对幼儿的教育设施定为幼儿园可附设托儿班。幼(托)儿园宜设6班、9班、12班,每班30座。

小学、初中是我国推行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阶段,百户指标分别为为22、11座,已适当考虑为适龄暂住人口入学需求留有余地。小学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45座。初中宜设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

社区学校的建设规模目前国家、省、市均无建设标准可参照。

5.1.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功能是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综合性卫生保健服务,预防保健为其工作重点,医疗服务主要针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疾病,并开展老年康复、护理及临终关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5万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区域过大的,可按社区地域和人口分布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全覆盖网络化管理。

5.1.8 居住区文化活动中心以街道为依托,以文化服务为主体,含小型图书馆;影视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为居民提供文化艺术、社区教育、科普知识宣传、信息传输、娱乐休闲等多功能服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是新型的基层群众文化场所。在旧区改造中,可采用新建和改建相结合,充分调动现有资源,形成合理的空间布局。

居住小区文化站应包含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提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文化站。

5.1.9 新建居住区体育设施百户用地指标175平方米,其中居住区级体育中心百户用地指标90平方米、居住小区级百户用地指标60平方米,基层社区级百户用地指标25平方米。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达到0.58平方米,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颁布的《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2005)规定的人均社区体育设施用地0.3—0.65平方米的标准。

居住区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设置体育项目有篮球、排球、足球、门球、乒乓

球、羽毛球、网球、游泳、轮滑、滑冰、武术、体育舞蹈、体操、儿童游戏、器械健身、散步、跑步、棋牌、电子竞技、台球等,同时配套设置社区体育指导中心、体质检测中心、阅览室和器械储藏室。

提倡体育设施社会资源共享,鼓励大专院校、中小学体育设施,及区级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改善老城区社区体育设施的不足。

5.1.10 商业设施可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农贸市场除外),商业设施的分类宜粗不宜细。

居住区的商业设置宜适度集中,以形成居住区商业中心,方便居民一站式服务。居住小区商业设施可相对集中,配制便民利民的业态和业种为主;基层社区商业网点可根据服务需求分散布局,方便居民。

农贸市场和餐饮店等对居民有影响的设施不应与住宅综合设置。

5.1.11 金融邮电

在居住区级结合或邻近商业服务中心设置银行营业所、邮政所。银行营业所为经营性设施,提出指导性指标,可以通过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和调节。邮政所的设置可参照执行《杭州市邮政网点规划(2008—2020年)》。

5.1.12 社区服务

社区建设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在以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城镇贫困户等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为工作重点的同时,围绕社会养老服务、积极拓展面向全体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和面向辖区单位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社区设施中的日常生活服务设施、文化活动设施、康体服务设施宜综合设置。养老院宜独立设置。

每个居住区级(街道)需设社区服务中心,基层社区级需设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含社区服务站)。

按老年人口比例20%左右,规划老年养老设施床位控制在老人总数的2%,居住区及以下级的社会养老设施需解决70%的老年养老需求来计,每个居住区及以下级需配置社会养老设施84—140床位(注:30000人居住区*20%*2%*70%=84床;50000人居住区*20%*2%*70%=140床)。因此,将居住区级养老院的一般规模设为60床,居住小区设立托老所,规模设为30床位,每个居住区含2—3个居住小区。

5.1.13 市政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合理设置。

移动通信基站尽量与工业、公建结合,减少对居民区的影响,应避开幼儿园、小学、医院等敏感区域。新建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5.1.14 行政管理设施在居住区级结合街道行政区划设置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住小区没

有对应的行政区划,因此不设置行政管理设施;在基层社区级,结合社区居委会,设置社区服务设施,新建城市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用房按每百户不小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置,其最小规模为建筑面积为525平方米(按1750户计),服务内容为办公、活动、服务等。同时结合住宅物业设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与物业管理营业用房。

5.1.15 居住区停车设施应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浙江省工程建筑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配置停车设施,其停车库(场)可向社会开放。

本规定根据杭州市汽车拥有量日益增多的现实情况,在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应配置社会停车库(场)。

根据《杭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布局规划》中,对主城地区的停车需求预测,2010年社会停车泊位密度为51个/ k㎡,即每平方公里的停车场(库)面积需1500平方米。居住人口规模5万人的居住区,若按居住用地30㎡/人计,则居住区用地面积约1.5k㎡,需要社会停车场(库)用地2250平方米。若按目前杭州划分的规划单元的大小来计,则单元规模一般为2~3 k㎡,需要社会停车场(库)用地3000~4500平方米。其上述二种测算的中间值,则确定:每个居住区需设置用地2000~3200平方米的社会停车场。可根据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布局及其它需求分设1~2处。

5.1.16 根据《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201号)文设置无障碍设施。

5.1.17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将居住区内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合成各类社区中心,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体育中心、居住区商业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

5.2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5.2.1 根据本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现状情况,在满足社区人民群众实际生活需求的前提下不同区域实行差别配置。在旧区改造中可通过新建、改建、置换、租赁、共享等多种形式进行配置。

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低于本标准的70%,或不得低于改造前的用地面积和单元控制性规划所确定的面积。

中小学建设指标、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其行业相关标准有旧区设置标准,需参照执行; 由于旧区往往是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养老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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