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理学上的一则经典案例

西方法理学上的一则经典案例

来源:中国民商法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31 (阅读次数: 270 )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签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几个不同派别的法官展开激烈的争论。信奉实证法学的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而信奉社会主法学的人则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搞一个民意调查,看看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怎么样?...... 这是一则虚拟的案例,大家可以不必去理会结果,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很容易理解几大法学派的观点――――这也是西方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魅力所在。

----摘自法律之窗

雨洁:这个案例真的很经典,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争论是现在比较热门的。就上面这个案例,我赞同自然法学的观点“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

禾嘉:法律无外乎对人的保护,如果采取实证主义的观点,会死四个人,反之会有三个人活下来。实证主义的法律与伦理是不符合的,那么这样的法律规定一定存在问题。伦理上要求站在当事人当时的情境下去思考问题,如果这样的话,我不知道法官们会有什么更好的选择。

Herunhong:我也比较同意和嘉斑竹的观点,其实这个问题可以从“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上看,在没有保住所有人的性命的情况下,牺牲1个人总比牺牲4个人要好,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期待当事人不接受这个有可能让自己存活的方法。

Absoqu:不赞成把活下来的三个人杀掉的观点!

我觉得法律的最大的功效是平衡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难道把三个人杀掉是在平和社会的矛盾吗,难道是那个死去的人的遗志吗?显然不是的!

wt2727:一个人的生命比整个地球的价值还大,,如果允许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进行避险的话,无异于给肆意侵犯他人生命拉开了一个大口子,同意herunhong 的观点

伤泪:个人认为:应遵从实证法学的理论。依法办事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鉴于其特殊的原因。把其归结为紧急避险过当,减轻处罚。人类处在文明社会,就应该用依法办事。作为法官更应该确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成良仁:这四个人并不因一时被困山洞中就成为纯自然的动物,他们仍是社会人,他们之间的关糸仍属社会法则调整,而不能适用所谓的自然法则,活下来的三个人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当然,假如全世界只剩下这四个人,再无一个外在社会,那真得适用自然法则了!

Kowking:法律的精神是要要规范社会中的一切行为,而现实是法律的滞后性使其这个目标永远也达不到,这样就必然会出现法律之外的例外,我觉得这个案例就是这种情况。这样我们判断他们的行为时不仅要参考法意,还要综合社会道德、伦理等,给这样的行为作一个评判,法律的完善发展其实也就是这样。

elong:一国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在于采取哪个学派,而在于找准法律利益的平衡点,实现正义与秩序。生存权与人的生命紧密相联,在四个人的生存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谁又有权利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而求得自己的生存呢?法律确认这样的规则也是可怕的!

流浪狗:本人同意斑竹的观点,与其4人同死,不如一人死而救其3人,但是当今的法律的确不能容忍这样的决定。如果这样的事情真的发生,应以法律利益为核心,人权与生存权应同等考虑,生存的3人没有权利牺牲那人的生命来维持自己的性命,要是是自愿牺牲自己的身命那还有情可愿!

一丁:其实此种情形还是有存在可能的。我更趋向于自然法派的观点。此外,前几位大侠在谈到倾向于实证主义的时候忘记了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完全可以就此案件创立一个新的判例法。

在中国古代经常会出现部下把自己的肉给长官吃的例子。重耳的家臣介之推是如此,三国演义中的刘安对刘备则是敬上自己老婆胳臂上的肉,睢阳之战中守将张巡为活将士将妻杀掉而献其肉„„

还可以对比一下文明国家中的野蛮部落。在大洋洲的一些文明国家中仍存在一些原始的部落,一些部落甚至还有猎头和食人的习惯,对他们,难道也严格适用人定法?

此前也曾看过这样的案例,一轮船在大海出事故而沉,有两人共抓住了一块木板但木板承重有限,于是其中一人杀死了另一人,后获救,法官判其无罪。

还可以看一下辛普森案,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实际上就是辛普森杀了他老婆,法官最后还是判他无罪。但也并不是辛普森就此解脱了,他要向他妻子的家属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

最后,我们将自己处在这三个人的人地位来考虑一下当时的各种解决方式。这三个人出来以后承认是他们杀死了另一个人,在只有他三人存活的情况下,他们完全可以达成这样的一致即一致声称死的那个人是自己饿死的,而非他们三个杀死的。但他们没有这样作,这起码显示了他们在道德上的诚信。而在这样的困境下,他们的选择无非有这样几种:一个是如案例中所说,二个是这四个人共同困死,三个是等其中一个先饿死其他几人吃尸体,四个是这几个人互相设计陷害,最终只活下来一个人。在这几种选择之中,案例中的选择恐怕是最为合理的一种选择,它可以把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不正是功利主义者们的法律价值观么,而且其领袖人物边沁还可被追溯为实证法学的源头。并且,这种选择也最充分的发挥了他们的社会性仅管此时他们已远离了他们原来生存于其中的社会。 说了这些,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解决方法:1、法官通过判决创造新的判例法。2、应采取自然法的理念。3、不判其刑罚,但要求其对死者的亲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白鲨:我不太清楚,为什么一定要站在单一的价值观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于是自然法学派一定站在自然法学派的角度,实证法学派则站在实证法学派的角度考虑问题。为什么不能坚持价值观多元化,以便处理现实中不同的问题,以达到法律的真正目的。我个人的观点是价值观只是一种实现目的方式,用以上例子来说明,应该分清情况,如果四人都同意用抓阄的方式来决定生死,于是一个人死了,那么其他三个人当然无罪,因为他们都具有同一的生死机会,当然必须在以上所述的环境中才使用。如果三个人因为第四个人比较虚弱估计活不了多久,没有告知第四人的情况下便将其杀害,应该负上法律责任,但是应该视为紧急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北洋:当大自然要剥夺人的生命的时候,人究竟应该怎么办?

是依然按人类法律的规定和道德来作为行为的标准呢,还是应该遵从大自然的法则来活命呢!!谁能否认在最初的自然中人之间不曾互相残杀互相食用,即使在文明时代,在荒年恶岁中也有以同类为食的,那是因为实在没有别的其他途径来维持生存。人永远是有其作为一种动物的本能,只能如此。古龙先生《绝代双娇》的爱吃人肉的李大嘴也只是在小说中而已。谁会在正常情况下吃呢!!!对此怎能拘泥于法条!! 法律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法律从来就不是科学,是一种调控社会的技艺,说好听点是一门艺术而已。不能把他的本质弄反了。所以无论社会怎么变,水依然是氢和氧的结合,二氧化碳仍然不能为人类所呼吸,这是科学,是永恒不变的。而法律呢,永远是适应社会的需求,反映特定的历史背景,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永远是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是变动的,带有人的主观色彩的。是艺术!!!

Rommel:我同意社会法学派的观点

刑法的制定,就是为了打击犯罪,所谓犯罪,必定要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可模仿性。这个案例,四个人都在与世隔绝的状态下,基本上没有社会

危害性和可模仿性(我想没有人会把自己放到那个状态下谋杀一个人)。所以,再法律之外,寻求公众的看法是比较好的。

在非常状况下,道德标码会下降,大家都可以理解。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为什么不可以相应地下降呢?

守望者70:其实又一个真实的案例与此类似,该案发生了海难后,有四个成年人和一个小孩逃上了救生艇,在海上漂泊的过程中,四个人将小孩在杀死并以其肉为食并最终得救.后来这四人被起诉故意杀人.法官的意见是认定这几个人的杀人罪名成立,但其理由是:在面对风险时,应当由承担风险成本最低的一方来承担风险,但在该案中,四个成年人无法证明小孩子应该是风险承担的最经济者,所以其被害的责任应该有四人承担。这样的法理解释意味着,在这种无法确切知晓和人为风险承担者时,抓阄来决定谁来承担风险,应该是最为公平的方法。因而如果这五个人是以该方法决定谁来牺牲的话,法官就不能判定四人有罪,因为这是符合法律精神上的风险承担原理的。所以该四人在主观上也没有过错而言,但是可以对死者进行适当的补偿。

Saddy:一个假设的案列,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当然,我比较赞同实证法学派的看法,能够保存三个人的生命,并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自然法则不等于法律,自然法则并不能泯灭人性.作为法官只能忠实于法律,将三人定罪,只是在量刑上有所考虑.

双手的温柔:我认为虽然一个人的生命并不小于另外三个,但是,他们毕竟是杀人了。

所以必须付出代价,但不应该是生命。要不然,那个人的牺牲毫无意义了。

Davic:其实这个问题延伸下去,就是要讨论到底是用自然法学还是实证主义的法律来定罪的问题.

首先指出的是实证主义法律不一定是都是有背伦理学的,因为任何法律的制订都是依照人性来制订的,从根本上否定人性的法律是不会长久存在的.

我还是支持实证主义的法律.虽然当时的人已经脱离了社会的环境,但是人还是有思想的人,而且还有四个人,怎么能说他们丧失了社会性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切劳改犯都不是社会上人咯?他们还有生存的机会,所以不能说他们不是社会上的人,就因此法律就无法将他们制裁.

其实案件简单.如果牺牲少数人的生命来换多数人的生命是合法的话,那么TATANIC沉的时候就不会乱套了,发生暴动的时候就可以乱杀人了.

高韬:以现行法得出结论是法官的职责,或许并非难事。而本案讨论的意义却在以价值观进行判断。在伦理的层面有其标准,在法律的层面又有标准,这二者的标准并不相同,结论也不同。本案之难在于,在任一层面上都会争论不休,余韵不穷。

西方法理学上的一则经典案例

来源:中国民商法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0-31 (阅读次数: 270 )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签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几个不同派别的法官展开激烈的争论。信奉实证法学的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而信奉社会主法学的人则认为,这个案子应该听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搞一个民意调查,看看是大多数人的意见怎么样?...... 这是一则虚拟的案例,大家可以不必去理会结果,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很容易理解几大法学派的观点――――这也是西方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的魅力所在。

----摘自法律之窗

雨洁:这个案例真的很经典,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的争论是现在比较热门的。就上面这个案例,我赞同自然法学的观点“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其他的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

禾嘉:法律无外乎对人的保护,如果采取实证主义的观点,会死四个人,反之会有三个人活下来。实证主义的法律与伦理是不符合的,那么这样的法律规定一定存在问题。伦理上要求站在当事人当时的情境下去思考问题,如果这样的话,我不知道法官们会有什么更好的选择。

Herunhong:我也比较同意和嘉斑竹的观点,其实这个问题可以从“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上看,在没有保住所有人的性命的情况下,牺牲1个人总比牺牲4个人要好,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期待当事人不接受这个有可能让自己存活的方法。

Absoqu:不赞成把活下来的三个人杀掉的观点!

我觉得法律的最大的功效是平衡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难道把三个人杀掉是在平和社会的矛盾吗,难道是那个死去的人的遗志吗?显然不是的!

wt2727:一个人的生命比整个地球的价值还大,,如果允许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进行避险的话,无异于给肆意侵犯他人生命拉开了一个大口子,同意herunhong 的观点

伤泪:个人认为:应遵从实证法学的理论。依法办事才是唯一正确的做法。鉴于其特殊的原因。把其归结为紧急避险过当,减轻处罚。人类处在文明社会,就应该用依法办事。作为法官更应该确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成良仁:这四个人并不因一时被困山洞中就成为纯自然的动物,他们仍是社会人,他们之间的关糸仍属社会法则调整,而不能适用所谓的自然法则,活下来的三个人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当然,假如全世界只剩下这四个人,再无一个外在社会,那真得适用自然法则了!

Kowking:法律的精神是要要规范社会中的一切行为,而现实是法律的滞后性使其这个目标永远也达不到,这样就必然会出现法律之外的例外,我觉得这个案例就是这种情况。这样我们判断他们的行为时不仅要参考法意,还要综合社会道德、伦理等,给这样的行为作一个评判,法律的完善发展其实也就是这样。

elong:一国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在于采取哪个学派,而在于找准法律利益的平衡点,实现正义与秩序。生存权与人的生命紧密相联,在四个人的生存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谁又有权利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而求得自己的生存呢?法律确认这样的规则也是可怕的!

流浪狗:本人同意斑竹的观点,与其4人同死,不如一人死而救其3人,但是当今的法律的确不能容忍这样的决定。如果这样的事情真的发生,应以法律利益为核心,人权与生存权应同等考虑,生存的3人没有权利牺牲那人的生命来维持自己的性命,要是是自愿牺牲自己的身命那还有情可愿!

一丁:其实此种情形还是有存在可能的。我更趋向于自然法派的观点。此外,前几位大侠在谈到倾向于实证主义的时候忘记了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完全可以就此案件创立一个新的判例法。

在中国古代经常会出现部下把自己的肉给长官吃的例子。重耳的家臣介之推是如此,三国演义中的刘安对刘备则是敬上自己老婆胳臂上的肉,睢阳之战中守将张巡为活将士将妻杀掉而献其肉„„

还可以对比一下文明国家中的野蛮部落。在大洋洲的一些文明国家中仍存在一些原始的部落,一些部落甚至还有猎头和食人的习惯,对他们,难道也严格适用人定法?

此前也曾看过这样的案例,一轮船在大海出事故而沉,有两人共抓住了一块木板但木板承重有限,于是其中一人杀死了另一人,后获救,法官判其无罪。

还可以看一下辛普森案,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实际上就是辛普森杀了他老婆,法官最后还是判他无罪。但也并不是辛普森就此解脱了,他要向他妻子的家属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

最后,我们将自己处在这三个人的人地位来考虑一下当时的各种解决方式。这三个人出来以后承认是他们杀死了另一个人,在只有他三人存活的情况下,他们完全可以达成这样的一致即一致声称死的那个人是自己饿死的,而非他们三个杀死的。但他们没有这样作,这起码显示了他们在道德上的诚信。而在这样的困境下,他们的选择无非有这样几种:一个是如案例中所说,二个是这四个人共同困死,三个是等其中一个先饿死其他几人吃尸体,四个是这几个人互相设计陷害,最终只活下来一个人。在这几种选择之中,案例中的选择恐怕是最为合理的一种选择,它可以把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不正是功利主义者们的法律价值观么,而且其领袖人物边沁还可被追溯为实证法学的源头。并且,这种选择也最充分的发挥了他们的社会性仅管此时他们已远离了他们原来生存于其中的社会。 说了这些,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的解决方法:1、法官通过判决创造新的判例法。2、应采取自然法的理念。3、不判其刑罚,但要求其对死者的亲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白鲨:我不太清楚,为什么一定要站在单一的价值观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于是自然法学派一定站在自然法学派的角度,实证法学派则站在实证法学派的角度考虑问题。为什么不能坚持价值观多元化,以便处理现实中不同的问题,以达到法律的真正目的。我个人的观点是价值观只是一种实现目的方式,用以上例子来说明,应该分清情况,如果四人都同意用抓阄的方式来决定生死,于是一个人死了,那么其他三个人当然无罪,因为他们都具有同一的生死机会,当然必须在以上所述的环境中才使用。如果三个人因为第四个人比较虚弱估计活不了多久,没有告知第四人的情况下便将其杀害,应该负上法律责任,但是应该视为紧急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北洋:当大自然要剥夺人的生命的时候,人究竟应该怎么办?

是依然按人类法律的规定和道德来作为行为的标准呢,还是应该遵从大自然的法则来活命呢!!谁能否认在最初的自然中人之间不曾互相残杀互相食用,即使在文明时代,在荒年恶岁中也有以同类为食的,那是因为实在没有别的其他途径来维持生存。人永远是有其作为一种动物的本能,只能如此。古龙先生《绝代双娇》的爱吃人肉的李大嘴也只是在小说中而已。谁会在正常情况下吃呢!!!对此怎能拘泥于法条!! 法律的本质究竟是什么??

法律从来就不是科学,是一种调控社会的技艺,说好听点是一门艺术而已。不能把他的本质弄反了。所以无论社会怎么变,水依然是氢和氧的结合,二氧化碳仍然不能为人类所呼吸,这是科学,是永恒不变的。而法律呢,永远是适应社会的需求,反映特定的历史背景,为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永远是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是变动的,带有人的主观色彩的。是艺术!!!

Rommel:我同意社会法学派的观点

刑法的制定,就是为了打击犯罪,所谓犯罪,必定要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可模仿性。这个案例,四个人都在与世隔绝的状态下,基本上没有社会

危害性和可模仿性(我想没有人会把自己放到那个状态下谋杀一个人)。所以,再法律之外,寻求公众的看法是比较好的。

在非常状况下,道德标码会下降,大家都可以理解。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为什么不可以相应地下降呢?

守望者70:其实又一个真实的案例与此类似,该案发生了海难后,有四个成年人和一个小孩逃上了救生艇,在海上漂泊的过程中,四个人将小孩在杀死并以其肉为食并最终得救.后来这四人被起诉故意杀人.法官的意见是认定这几个人的杀人罪名成立,但其理由是:在面对风险时,应当由承担风险成本最低的一方来承担风险,但在该案中,四个成年人无法证明小孩子应该是风险承担的最经济者,所以其被害的责任应该有四人承担。这样的法理解释意味着,在这种无法确切知晓和人为风险承担者时,抓阄来决定谁来承担风险,应该是最为公平的方法。因而如果这五个人是以该方法决定谁来牺牲的话,法官就不能判定四人有罪,因为这是符合法律精神上的风险承担原理的。所以该四人在主观上也没有过错而言,但是可以对死者进行适当的补偿。

Saddy:一个假设的案列,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当然,我比较赞同实证法学派的看法,能够保存三个人的生命,并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自然法则不等于法律,自然法则并不能泯灭人性.作为法官只能忠实于法律,将三人定罪,只是在量刑上有所考虑.

双手的温柔:我认为虽然一个人的生命并不小于另外三个,但是,他们毕竟是杀人了。

所以必须付出代价,但不应该是生命。要不然,那个人的牺牲毫无意义了。

Davic:其实这个问题延伸下去,就是要讨论到底是用自然法学还是实证主义的法律来定罪的问题.

首先指出的是实证主义法律不一定是都是有背伦理学的,因为任何法律的制订都是依照人性来制订的,从根本上否定人性的法律是不会长久存在的.

我还是支持实证主义的法律.虽然当时的人已经脱离了社会的环境,但是人还是有思想的人,而且还有四个人,怎么能说他们丧失了社会性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切劳改犯都不是社会上人咯?他们还有生存的机会,所以不能说他们不是社会上的人,就因此法律就无法将他们制裁.

其实案件简单.如果牺牲少数人的生命来换多数人的生命是合法的话,那么TATANIC沉的时候就不会乱套了,发生暴动的时候就可以乱杀人了.

高韬:以现行法得出结论是法官的职责,或许并非难事。而本案讨论的意义却在以价值观进行判断。在伦理的层面有其标准,在法律的层面又有标准,这二者的标准并不相同,结论也不同。本案之难在于,在任一层面上都会争论不休,余韵不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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