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暂行规定
在学校普遍实行在职教职工疗休养制度的基础上,专门组织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活动,是体现学校对人才的重视和关怀。为使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待遇对象
一)一类人员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省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3.省教学名师
4.省高校重点学科负责人
5.省高校优势专业负责人
6.二级岗专业技术人员
7.省优秀教师
8.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人
9. 瓯江学者、学校优秀教学带头人、学校优秀学术带头人
10.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等(符合学校第一、二层次人才标准的人员);省特级专家、千人计划、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钱江高级人才”(特聘教授)、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教学团队负责人、创新团队负责人,等。
二)二类人员
1.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省教坛新秀
3.省151人才工程三层次人员
4.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5.市有突出贡献专家
6.省重点学科、申硕培育学科、省重中之重培育学科的方向负
责人
7.学院优秀学术骨干
8.学院优秀教学骨干
二、各类人员享受疗休养待遇规定
一类人员每年享受一次疗休养,二类人员在本周期内享受一次疗休养;多种荣誉(身份)不重复享受。
三、疗休养活动组织
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活动由院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工会负责牵头。时间一般安排在暑期。
四、疗休养经费
高层次人才疗休养费用在学校每年安排的“工会活动补充经费”项目中开支。符合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待遇条件的人员不参加或放弃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疗休养活动,不予报销或补贴。
近年获得省级先进个人荣誉等人员可参照此规定。
丽水学院工会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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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暂行规定
在学校普遍实行在职教职工疗休养制度的基础上,专门组织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活动,是体现学校对人才的重视和关怀。为使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享受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待遇对象
一)一类人员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省15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员
3.省教学名师
4.省高校重点学科负责人
5.省高校优势专业负责人
6.二级岗专业技术人员
7.省优秀教师
8.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人
9. 瓯江学者、学校优秀教学带头人、学校优秀学术带头人
10.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等(符合学校第一、二层次人才标准的人员);省特级专家、千人计划、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钱江高级人才”(特聘教授)、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教学团队负责人、创新团队负责人,等。
二)二类人员
1.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省教坛新秀
3.省151人才工程三层次人员
4.市138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
5.市有突出贡献专家
6.省重点学科、申硕培育学科、省重中之重培育学科的方向负
责人
7.学院优秀学术骨干
8.学院优秀教学骨干
二、各类人员享受疗休养待遇规定
一类人员每年享受一次疗休养,二类人员在本周期内享受一次疗休养;多种荣誉(身份)不重复享受。
三、疗休养活动组织
高层次人才疗休养活动由院办、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工会负责牵头。时间一般安排在暑期。
四、疗休养经费
高层次人才疗休养费用在学校每年安排的“工会活动补充经费”项目中开支。符合高层次人才疗休养待遇条件的人员不参加或放弃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疗休养活动,不予报销或补贴。
近年获得省级先进个人荣誉等人员可参照此规定。
丽水学院工会 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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