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
第一部分:法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根据公司不同的涉法事务制作不同的法务文书,便于法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二、根据法务事项制作、草拟以下法务文书,并报外聘法务顾问审核:
1、《法务意见书》;2、《法务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4、《法务谏言》; 5、《法务工作简报》; 6、《法务情况说明》;7、《法务信息》;
8、《问题请示》; 9、《法务工作日志》;10、《法务部记录》;11、《日常法务咨询记录》;12、《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法务部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务文书、说明性法务文书、请示性法务文书、记录性法务文书。
1、建议性法务文书指提供法务部建议的法务文书;
2、说明性法务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务文书;
3、请示性法务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务文书;
4、记录性法务文书指对法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务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务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务文书、其他法务事项涉及的法务问题提供法务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务文书。
五、《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务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务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务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务文书。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谏言》是法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项,而提供法务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务意见书》事
项的延伸。
八、《工作简报》按照《法务工作简报法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针对法务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务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务信息》是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务、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十二、《工作日志》是法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务部记录》是法务工作过程中,根据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内容、法务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务咨询记录》是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务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十五、《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是按照《参与谈判事宜法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与公司进行法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务活动,特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务问题的文字性材料。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可将相关文件提交法务部审
查。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三、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四、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五、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询问意见。
六、法务部审核完毕,形成相关意见,如认为需公司外聘律师进一步审核的,应立即与外聘律师联系审核事宜,如无需外聘律师审核,则直接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七、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务意见书》;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务部记录》;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务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务部记录》;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务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务部记录》;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务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法务部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务咨询记录》。
八、法务部出具的《法务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在提交法务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务风险的,法务部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十、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法务部审查意见或法务方案等。 十二、法务部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沟通。十三、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法务部参与谈判事宜法务细则
一、法务部应公司整体战略需求为公司提供法务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务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法务部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务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法务部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法务部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法务部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四、重大谈判,法务部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务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五、重大谈判,法务部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法务部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法务部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务部记录》。
六、根据公司谈判工作需要,法务部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持有执业
律师资格证的专职律师,也可以视需要以律师身份参与谈判,公司需提前与执业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七、根据公司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法务部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务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务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法务部或请外聘律师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法务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法律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法务部单独进行的谈判,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法务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法务部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法务部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务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务问题提供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法务部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法务部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务问题提供意见,从法务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法务部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务问题进行法务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十四、法务部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按公历年份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
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为法务部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务问题的,法务部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建议。建议以《法务意见书》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十九、法务部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十、法务部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
第四部分: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法务部为公司提供法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三、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法务部开展法务工作,制定计划和确定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务问题提供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四、法务部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务部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技术性会
议等,以便了解公司主营业务事务,针对企业发展所需进行辅助。)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务问题,经公司决定,法务部可以参加。五、法务部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务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务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法务部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务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法务部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法务部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法务部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务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委托外聘律师进行法律论证,待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务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第五部分 与外聘律师事务所事务联络
1、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推荐及业务审核。
2、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诉讼事项,委托外聘律师办理公司涉诉事务。
3、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专项非诉讼事务,委托外聘律师办理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六部分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
1、不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不定期协商聘请专业律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
2、公司其他部门进行本部门培训时,应部门邀请协助公司其他部门进行培训。
法务部
二O 年 月
日
公司法务部职责细则
第一部分:法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根据公司不同的涉法事务制作不同的法务文书,便于法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二、根据法务事项制作、草拟以下法务文书,并报外聘法务顾问审核:
1、《法务意见书》;2、《法务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4、《法务谏言》; 5、《法务工作简报》; 6、《法务情况说明》;7、《法务信息》;
8、《问题请示》; 9、《法务工作日志》;10、《法务部记录》;11、《日常法务咨询记录》;12、《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法务部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务文书、说明性法务文书、请示性法务文书、记录性法务文书。
1、建议性法务文书指提供法务部建议的法务文书;
2、说明性法务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务文书;
3、请示性法务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务文书;
4、记录性法务文书指对法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务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务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务文书、其他法务事项涉及的法务问题提供法务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务文书。
五、《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务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务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务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务文书。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谏言》是法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项,而提供法务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务意见书》事
项的延伸。
八、《工作简报》按照《法务工作简报法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针对法务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务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务信息》是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务、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十二、《工作日志》是法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务部记录》是法务工作过程中,根据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内容、法务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务咨询记录》是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务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十五、《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是按照《参与谈判事宜法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与公司进行法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第二部分: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务活动,特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务问题的文字性材料。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可将相关文件提交法务部审
查。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三、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四、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五、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询问意见。
六、法务部审核完毕,形成相关意见,如认为需公司外聘律师进一步审核的,应立即与外聘律师联系审核事宜,如无需外聘律师审核,则直接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七、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务意见书》;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务部记录》;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务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务部记录》;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务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务部记录》;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务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法务部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务咨询记录》。
八、法务部出具的《法务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在提交法务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务风险的,法务部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十、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法务部审查意见或法务方案等。 十二、法务部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沟通。十三、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法务部参与谈判事宜法务细则
一、法务部应公司整体战略需求为公司提供法务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务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法务部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务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法务部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法务部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法务部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四、重大谈判,法务部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务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五、重大谈判,法务部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法务部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法务部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务部记录》。
六、根据公司谈判工作需要,法务部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持有执业
律师资格证的专职律师,也可以视需要以律师身份参与谈判,公司需提前与执业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七、根据公司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法务部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务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务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法务部或请外聘律师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法务部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法律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法务部单独进行的谈判,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法务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法务部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法务部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务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务问题提供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法务部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法务部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务问题提供意见,从法务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法务部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务问题进行法务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十四、法务部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按公历年份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
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为法务部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务问题的,法务部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建议。建议以《法务意见书》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十九、法务部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十、法务部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
第四部分: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法务部为公司提供法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三、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法务部开展法务工作,制定计划和确定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务问题提供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四、法务部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务部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技术性会
议等,以便了解公司主营业务事务,针对企业发展所需进行辅助。)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务问题,经公司决定,法务部可以参加。五、法务部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务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务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建议;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法务部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务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法务部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法务部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法务部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务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委托外聘律师进行法律论证,待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务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第五部分 与外聘律师事务所事务联络
1、外聘律师事务所的推荐及业务审核。
2、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涉及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诉讼事项,委托外聘律师办理公司涉诉事务。
3、与外聘律师事务所对接、处理公司专项非诉讼事务,委托外聘律师办理专项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六部分 公司内部法律培训
1、不期为公司员工举办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不定期协商聘请专业律师为公司员工做法律专题讲座。
2、公司其他部门进行本部门培训时,应部门邀请协助公司其他部门进行培训。
法务部
二O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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