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处理

浅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处理

李古阳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程序,收缴税务登记证和已发发票,清缴账面的欠税,税务稽查还要做检查。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其存货一般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的规定来处理。这导致不少一般纳税人在存货余额较大时选择注销企业,来逃避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通过注销逃避纳税的原因分析

由于现行增值税是采用购进扣税法,即购进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或销售的货物(2009年后还包括部分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销售,只要购进就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注明税款在购进的当期进行抵扣。这导致未销售的存货只要购进时取得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当期就抵扣了税款。因此,纳税人经营初期税负较轻,经营后期税负较重,在遇到经营规模缩小,存货和固定资产期末余额较大,就选择注销,而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第六款规定,由于存货未作处理,带来资产清算难以完成,企业的清算所得无法计算,使企业有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可乘之机。

二、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产生存货不作处理的原因

一是部分税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六款规定的内涵,没有要求一般纳税人对存货进行处理。二是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以后,税务部门不再进行跟踪,就出现了存货不作处理的问题。三是对于2002年以前属地税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局管理,在注销时对存货的处理往往不作管理。四是对于濒临倒闭的一般纳税人,大部分存在欠税,如果对存货进行清理处置,将增加增值税,欠税额度更大,而上级部门对欠税考核非常严格,导致部分单位对存货的处理不重视。

三、对一般纳税人存货处理的主要方式

一是存货作偿还债务。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应作正常的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为正数,即为应缴的增值税,如果为负数,剩余的进项税额作清算损失,不予退税,并入清算期的损益,计算清算期的应纳所得税。

二是将存货分配给投资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七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为正数,即为应缴的增值税,如为负数,剩余的进项税额作清算损失,并入清算期的损益,计算清算期的应纳所得税,投资人分得的收益,超过投入的资金的情况,还应按规定计算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由注销前的企业代扣代缴。

三是将存货直接出售或拍卖处理。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应作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为正数,即为应缴的增值税;如果为负数,剩余的进项税额作清算损失,并入清算期的损益,计算清算期的应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给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既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又可堵塞一般纳税人利用注销企业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漏洞。

四、防止一般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缴纳税款的措施

(一)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即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税负低、存货大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存货进行实地调查盘点,核查存货的账面金额与实际存货金额是否相符。如果账面存货金额大,实际存货金额小,应当落实存货的去向,核查是否存在销售不计收入、逃缴税款的行为,即时发现即时处理。减小企业利用一般纳税注销办法来逃避缴纳税款的机率,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完善的一般纳税人注销的存货清算制度。一般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到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参与企业的资产清算,对存货做出相应的处理,按处理的情况,依法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未按规定清算资产和缴清各项税款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办理注销手续。

(三)加强部门协作。国税与地税、法院之间应当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掌握一般纳税人有可能出现的解散、破产、撤销等终

止纳税义务的情况。在企业清算时,税务部门要监督企业依法进行资产的处理,依法征收各项税款,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作者单位:北湖区

局)

浅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处理

李古阳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程序,收缴税务登记证和已发发票,清缴账面的欠税,税务稽查还要做检查。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对其存货一般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的规定来处理。这导致不少一般纳税人在存货余额较大时选择注销企业,来逃避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通过注销逃避纳税的原因分析

由于现行增值税是采用购进扣税法,即购进用于增值税产品生产或销售的货物(2009年后还包括部分可抵扣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销售,只要购进就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注明税款在购进的当期进行抵扣。这导致未销售的存货只要购进时取得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当期就抵扣了税款。因此,纳税人经营初期税负较轻,经营后期税负较重,在遇到经营规模缩小,存货和固定资产期末余额较大,就选择注销,而按照财税„2005‟165号文件中第六款规定,由于存货未作处理,带来资产清算难以完成,企业的清算所得无法计算,使企业有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可乘之机。

二、一般纳税人注销时,产生存货不作处理的原因

一是部分税务人员没有正确理解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六款规定的内涵,没有要求一般纳税人对存货进行处理。二是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以后,税务部门不再进行跟踪,就出现了存货不作处理的问题。三是对于2002年以前属地税局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所得税属地税局管理,在注销时对存货的处理往往不作管理。四是对于濒临倒闭的一般纳税人,大部分存在欠税,如果对存货进行清理处置,将增加增值税,欠税额度更大,而上级部门对欠税考核非常严格,导致部分单位对存货的处理不重视。

三、对一般纳税人存货处理的主要方式

一是存货作偿还债务。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应作正常的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为正数,即为应缴的增值税,如果为负数,剩余的进项税额作清算损失,不予退税,并入清算期的损益,计算清算期的应纳所得税。

二是将存货分配给投资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七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为正数,即为应缴的增值税,如为负数,剩余的进项税额作清算损失,并入清算期的损益,计算清算期的应纳所得税,投资人分得的收益,超过投入的资金的情况,还应按规定计算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由注销前的企业代扣代缴。

三是将存货直接出售或拍卖处理。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应作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为正数,即为应缴的增值税;如果为负数,剩余的进项税额作清算损失,并入清算期的损益,计算清算期的应纳企业所得税。这样给一般纳税人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既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又可堵塞一般纳税人利用注销企业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漏洞。

四、防止一般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缴纳税款的措施

(一)加强日常税收征管,即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税负低、存货大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存货进行实地调查盘点,核查存货的账面金额与实际存货金额是否相符。如果账面存货金额大,实际存货金额小,应当落实存货的去向,核查是否存在销售不计收入、逃缴税款的行为,即时发现即时处理。减小企业利用一般纳税注销办法来逃避缴纳税款的机率,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建立完善的一般纳税人注销的存货清算制度。一般纳税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到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参与企业的资产清算,对存货做出相应的处理,按处理的情况,依法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未按规定清算资产和缴清各项税款的一般纳税人,不得办理注销手续。

(三)加强部门协作。国税与地税、法院之间应当建立联系机制,及时掌握一般纳税人有可能出现的解散、破产、撤销等终

止纳税义务的情况。在企业清算时,税务部门要监督企业依法进行资产的处理,依法征收各项税款,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作者单位:北湖区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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