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定购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址: 住 址: 共有权人: 共有权人: 住 址: 住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北京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9号
经纪人: 联系电话:
纪纪人证号:0037945
经丙方居间撮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房产事宜达成如下定购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及权属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共有权证号: 房屋性质 建筑面积: 。
(二)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出卖人应于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且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条:房屋成交总价及定金支付
1、甲方房屋出售总价2、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作为该套房屋的定金,定金由甲方收取;同时,甲方将 质押于丙方。交易完成后抵入房屋成交总价款。
3、双方约定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贷款的相关约定
1、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
2、乙方于 大写 剩余房款 大写 乙方申请 。并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甲乙双方应配合申请贷款。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包括贷款未获得批准和未按照前述拟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 种方式解决:
1、 乙方于接到贷款机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筹齐剩余款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 乙方应于接到贷款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至贷款批准,乙方自
行承担其间已发生的及要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约定
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甲方承诺其配偶及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认可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违反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损失。
甲方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列明细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的该套房屋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购买。出卖人应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套房屋交验之日止,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五条:房屋产权登记
(一)甲乙双方于手续。
(二)乙方未能在提交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
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如因甲方原因,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接到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央行同期3个月存款利率给付乙方利息,并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的20%的违约金。乙方不退房的,自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乙方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甲方将该套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乙方全部购房款的一倍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应于进行房屋交验。双方均应亲自到场。(不可抗力除外)
1、移交该套房屋钥匙 2、甲乙双方签署相关物品清单
2、在房屋交验日(含交验日)以前发生的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供暖、水、电、燃汽、有线
电视、电信及其他 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验日后,以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至乙方名下。
第七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双方约定因交易
产生的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由任何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
支付相当于成交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种类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因政策原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进行调整除外)使原有税额增加的,双方友好协
商解决。但因一方责任,导致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政策原因
导致增加的税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乙方支付定金后至支付首付款期间,甲乙双方房产交易关系已经成立。甲乙双方任何
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
同时向丙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的居间服务费。
2、 本协议乙方支付定金后至支付首付款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视为违约;
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的
2%的居间服务费。
3、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或者双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不履行本协议,双方应各按购房成交
总价的1%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4、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只有在甲乙双方协商或法
院诉讼有结果的前提下,丙方才能将提存的定金、房产证及相关资料按双方协商或诉讼结果
退还。
第九条:居间服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
1、 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咨询,引领买受人实地看房。
2、 协助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3、 协助交易双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促成交易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4、 代为保管出卖人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所付购房定金。
5、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6、 甲方支付费用:房价款
其他
乙方支付费用:房价款 %的居间服务费
贷款服务费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服务费
其他 ,并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丙方支付。
7、 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条件等私自或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买卖
合同》,甲乙双方均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居间
服务费。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如约履行责任,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
有权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及生效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房屋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
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同意,未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条款变
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附件一: 补充协议
附件二: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交验清单:
甲方:
丙方:签订日期: 乙方:
房屋买卖定购协议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址: 住 址: 共有权人: 共有权人: 住 址: 住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北京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9号
经纪人: 联系电话:
纪纪人证号:0037945
经丙方居间撮合,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甲方房产事宜达成如下定购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及权属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房屋所有权证证号: 共有权证号: 房屋性质 建筑面积: 。
(二)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出卖人应于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且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条:房屋成交总价及定金支付
1、甲方房屋出售总价2、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作为该套房屋的定金,定金由甲方收取;同时,甲方将 质押于丙方。交易完成后抵入房屋成交总价款。
3、双方约定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贷款的相关约定
1、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
2、乙方于 大写 剩余房款 大写 乙方申请 。并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甲乙双方应配合申请贷款。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贷款机构批准的(包括贷款未获得批准和未按照前述拟贷款金额足额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 种方式解决:
1、 乙方于接到贷款机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筹齐剩余款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 乙方应于接到贷款机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至贷款批准,乙方自
行承担其间已发生的及要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约定
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未被限制转让。甲方承诺其配偶及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均知晓并同意本次房屋交易,认可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且无他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因一方违反前述承诺,导致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违反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0%赔偿守约方损失。
甲方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列明细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的该套房屋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购买。出卖人应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该套房屋交验之日止,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五条:房屋产权登记
(一)甲乙双方于手续。
(二)乙方未能在提交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
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如因甲方原因,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接到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央行同期3个月存款利率给付乙方利息,并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的20%的违约金。乙方不退房的,自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甲方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乙方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甲方将该套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乙方全部购房款的一倍违约金。
第六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应于进行房屋交验。双方均应亲自到场。(不可抗力除外)
1、移交该套房屋钥匙 2、甲乙双方签署相关物品清单
2、在房屋交验日(含交验日)以前发生的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供暖、水、电、燃汽、有线
电视、电信及其他 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验日后,以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无偿转移至乙方名下。
第七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双方约定因交易
产生的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由任何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
支付相当于成交总价款20%的违约金。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种类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因政策原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进行调整除外)使原有税额增加的,双方友好协
商解决。但因一方责任,导致未按约定时间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责任方应承担由政策原因
导致增加的税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乙方支付定金后至支付首付款期间,甲乙双方房产交易关系已经成立。甲乙双方任何
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
同时向丙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的居间服务费。
2、 本协议乙方支付定金后至支付首付款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视为违约;
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同时向丙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的
2%的居间服务费。
3、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或者双方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不履行本协议,双方应各按购房成交
总价的1%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4、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只有在甲乙双方协商或法
院诉讼有结果的前提下,丙方才能将提存的定金、房产证及相关资料按双方协商或诉讼结果
退还。
第九条:居间服务
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
1、 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咨询,引领买受人实地看房。
2、 协助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3、 协助交易双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促成交易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4、 代为保管出卖人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所付购房定金。
5、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6、 甲方支付费用:房价款
其他
乙方支付费用:房价款 %的居间服务费
贷款服务费
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服务费
其他 ,并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丙方支付。
7、 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提供的信息、机会、条件等私自或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买卖
合同》,甲乙双方均承担违约责任,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居间
服务费。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如约履行责任,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
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
有权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及生效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房屋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及其附件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
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同意,未经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条款变
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附件一: 补充协议
附件二: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交验清单:
甲方:
丙方:签订日期: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