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清单
一、停工留薪工资。
期限:一般最长为12个月,伤情严重,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该工资停发。
支付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级伤残补偿金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补偿金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补偿金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补偿金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补偿金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补偿金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补偿金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补偿金 9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补偿金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补偿金 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
一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90%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二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5%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三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0%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四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75%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五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70% 保留劳动关系 难以按排工作
六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60% 保留劳动关系 难以按排工作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4年均48372元 五级伤残 支付30个月 支付30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六级伤残 支付25个月 支付25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伤残 支付10个月 支付10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八级伤残 支付7个月 支付7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九级伤残 支付4个月 支付4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十级伤残 支付2个月 支付2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五、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六、医疗费 辅助器具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八、交通费
九、食宿费
十、死亡的
1、丧葬补助金 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 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 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赔偿清单
一、停工留薪工资。
期限:一般最长为12个月,伤情严重,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4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该工资停发。
支付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一次性伤残补偿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级伤残补偿金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补偿金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补偿金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补偿金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补偿金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补偿金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补偿金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补偿金 9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补偿金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补偿金 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
一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90%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二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5%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三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0%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四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75%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
五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70% 保留劳动关系 难以按排工作
六级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60% 保留劳动关系 难以按排工作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4年均48372元 五级伤残 支付30个月 支付30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六级伤残 支付25个月 支付25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级伤残 支付10个月 支付10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八级伤残 支付7个月 支付7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九级伤残 支付4个月 支付4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十级伤残 支付2个月 支付2个月 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
五、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
六、医疗费 辅助器具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八、交通费
九、食宿费
十、死亡的
1、丧葬补助金 为 6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 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 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