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
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境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检疫备案管理,防止标签审核工作误差造成的标识差异,避免出现因信息不能共享致使经营者多次申报标签的现象,落实北京市关于“食品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有效的全程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北京奥运食品安全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及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化妆品标签”是指经过检验检疫审核合格后的进出境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
本办法中“口岸”是指北京地区国家一、二类口岸,目前为:首都机场(航空)、朝阳(海运)、丰台(铁路)、西客站(客带货)4个口岸。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部门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实施备案和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各业务执行 — 1 —
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标签日常检验工作。
第三章 备案要求
第四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具有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为“标签持有人”)应当向北京检验检疫局申请标签备案。标签持有人申请标签备案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持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 持有经检验检疫执行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第六条 标签持有人申请标签备案时应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 持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 持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复核,合格的进行备案编号并录入标签备案管理系统。对已实施备案管理的标签持有人核发备案系统备案编号、名称和密码。
第四章 检验方法
第八条 经标签备案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其再次进出口报 — 2 —
验时,标签持有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标签备案编号及相应标签备案样张,检验检疫报检受理及查验部门可通过互联网与标签备案资料进行核对,判定是否进行标签查验。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未经标签备案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其进出口报检时,应按国家质检总局《规程》的规定实施查验。
第五章 标签备案管理
第十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实施网络系统管理,与北京市食品安全网站友情连接,是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外公开的网站栏目之一,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消费者可通过该网站维护自身权益。各有关部门可通过该网站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监管。检验检疫口岸施检人员,可通过该网站与标签备案信息进行核对,提高通关速度。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后续监管工作中,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可通过该网站进行核查,提高执法效率。
标签备案管理是《纲要》中进出口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可通过该网站对经营的商品进行查询,落实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起施行。
颁布时间为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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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
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境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检疫备案管理,防止标签审核工作误差造成的标识差异,避免出现因信息不能共享致使经营者多次申报标签的现象,落实北京市关于“食品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有效的全程监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号公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以下简称《规程》),以及《北京奥运食品安全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及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化妆品标签”是指经过检验检疫审核合格后的进出境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
本办法中“口岸”是指北京地区国家一、二类口岸,目前为:首都机场(航空)、朝阳(海运)、丰台(铁路)、西客站(客带货)4个口岸。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部门对经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实施备案和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各业务执行 — 1 —
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标签日常检验工作。
第三章 备案要求
第四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具有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为“标签持有人”)应当向北京检验检疫局申请标签备案。标签持有人申请标签备案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持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 持有经检验检疫执行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第六条 标签持有人申请标签备案时应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 持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 持有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业务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复核,合格的进行备案编号并录入标签备案管理系统。对已实施备案管理的标签持有人核发备案系统备案编号、名称和密码。
第四章 检验方法
第八条 经标签备案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其再次进出口报 — 2 —
验时,标签持有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标签备案编号及相应标签备案样张,检验检疫报检受理及查验部门可通过互联网与标签备案资料进行核对,判定是否进行标签查验。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未经标签备案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其进出口报检时,应按国家质检总局《规程》的规定实施查验。
第五章 标签备案管理
第十条 北京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实施网络系统管理,与北京市食品安全网站友情连接,是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外公开的网站栏目之一,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消费者可通过该网站维护自身权益。各有关部门可通过该网站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监管。检验检疫口岸施检人员,可通过该网站与标签备案信息进行核对,提高通关速度。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后续监管工作中,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可通过该网站进行核查,提高执法效率。
标签备案管理是《纲要》中进出口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环节,流通领域的经营主体可通过该网站对经营的商品进行查询,落实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起施行。
颁布时间为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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