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与公共政策伦理:如何从冲突走向和谐
作者:万 斌 顾全喜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02期
[摘 要]古典功利主义以“趋利避害”的人性主张为出发点构建其理论,功利原则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其公共政策伦理的基本价值诉求,然而,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却存在明显的逻辑缺陷,以功利主义为价值规范的公共政策具有结果性、经济性、短期性、失衡性等特征,必然导致政策之逻辑冲突和实践困境,由于它无法解决公平分配问题,无法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其决策价值位序无法立足当代社会,而且容易导致公共政策的自利性,因此,公共政策伦理应该拒绝经济理性人假设,明晰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及公共责任,以公平正义为首要价值,实现从功利主义政策向公平政策的转变,与时俱进地追求科学的可持续发展,唯有如此,政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策冲突及其实践困境,社会才能从冲突走向和谐,
[关键词]功利主义;公共政策;价值规范;缺陷;反思
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是对整个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政策分配的多少以及如何分配无疑最终取决于蛋糕的大小,因此,大多数国家在发展时往往坚持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导向,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当前社会生产力仍然比较低下,尤其是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经济建设的成败关系到社会、政治及其他一切因素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践行功利主义的价值导向有其合理性.然而,功利主义本身存在着理论缺陷,以功利主义作为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除了会导致一定的理论困境之外,由于其价值分配失衡,还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我们不得不承认,以功利主义为价值规范的公共政策对于效率确实是有一定作用的,但亦不得不指出,其可持续性和社会统筹性也是值得商榷的,所以,对于功利主义公共政策,如何“趋利避害”,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基本政策伦理问题,
一、功利主义构建的基础和基本原则
春秋时期的管仲曾说过,“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也就是说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古典功利主义就是以这种趋利避害的人性主张作为其理论建构基础的,按照边沁的主张,“一切行为的共同目标……就是幸福……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的背离倾向则称之为祸害”,简言之,功利“就是客观事物给人带来的幸福和快乐,或者使人消灾灭祸的那种特征”,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无疑就成了驱动人们行为的动机甚至最终目的,然而,作为功利主义道德逻辑起点的人性并非单纯的趋利避害,按照密尔的主张,“具有感性欲望与理性能力的人才是道德标准的出发点”,一方面,人天生具有感性欲望,即类似于动物的自然属性,因此,人天生就有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并实现自身目的的权利,另一方面,人在社会交互行为中必然要体现其社会属性,具有社会情感、道德意志和理性,并以
之对自身的行为作出理性的分析、判断和指导,管制自身欲望,把利己的行为控制在社会和他人允许的范围内,这是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逻辑起点,
经典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主要表现为两个原则:(1)功利原则,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中称,他发现了一条重要的规律,即趋乐避苦的普遍人性规律:“自然把人类至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么做……凡是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受他们的支配,”任何个人和社会都无法摆脱这一规律的制约,其理论建构最直观的经验感受就是个人的快乐或者幸福,或统称为“功利”,恰如边沁所指出的,“唯一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因此,功利原则无疑就成了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最高标准,而其简单直白的方法,则是从后果是否最大限度地促进了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人的快乐之增加或痛苦之免除,来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即后果论.(2)最大幸福原则,边沁指出:“功利原理……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的利益有关者的幸福倾向,亦即促进和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一项行动,”快乐和幸福既是个人的人生目的,也是社会全体成员追求的目标,尤其是选择与评价政府行为的最终标准,就政府而言,一旦接受人民的委托,就意味着许诺以“有助于人们幸福的方式来治理人民”,且必须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即最大幸福原则,
二、功利主义的政策主张
功利主义提出以最终效果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为其道德准则,其所指的幸福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整体幸福,即其所考量的乃是“组成社会之所有成员的利益之总和”,恰如西季威克所指出的,“如果经验表明,出于其他的动机而不是纯粹的博爱行为,能更好地实现普遍幸福,那么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我们选择其他的动机就更合理”,也即普遍的幸福应该是功利主义行事的动机,而且必然是能够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具有最高的道德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功利主义的鼻祖主要把功利主义看成是一个社会和政治决策的体系,并认为它为立法者和政治管理者的判断提供了标准和基础”,并以此解释政府公共行政道德合理性的伦理基础,而就公共政策价值规范而言,功利主义“是一种挑选何为道德正当、错误或义务的基本维度或标准的方法.基本的参照是产出或期望产出的相对利益量——也即决策结果的损益值”, 因此,功利主义的政策主张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政府决策与执行的基本依据都是政策的效果或效率,确切地讲,乃是决策结果的损益值,(2)对于政府的公共政策而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否的唯一衡量标准,
就公共政策伦理价值规范而言,功利主义表现出独特的理论优势:(1)其最大限度的检验原则作为一个判定标准,直白易懂、简单便利,(2)在评价制度和政策时,由于功利主义只对结果敏感,而不一味地依赖形而上学的命题,这就多少可以回避规范理论所面临的难题,(3)最后,功利主义是一种务实的理论,对结果的关注使它不受习俗和教条的束缚,表现出乐于社会改革和进步的倾向,
功利主义与公共政策伦理:如何从冲突走向和谐
作者:万 斌 顾全喜
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02期
[摘 要]古典功利主义以“趋利避害”的人性主张为出发点构建其理论,功利原则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其公共政策伦理的基本价值诉求,然而,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却存在明显的逻辑缺陷,以功利主义为价值规范的公共政策具有结果性、经济性、短期性、失衡性等特征,必然导致政策之逻辑冲突和实践困境,由于它无法解决公平分配问题,无法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利益,其决策价值位序无法立足当代社会,而且容易导致公共政策的自利性,因此,公共政策伦理应该拒绝经济理性人假设,明晰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及公共责任,以公平正义为首要价值,实现从功利主义政策向公平政策的转变,与时俱进地追求科学的可持续发展,唯有如此,政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策冲突及其实践困境,社会才能从冲突走向和谐,
[关键词]功利主义;公共政策;价值规范;缺陷;反思
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权威性决定的输出,是对整个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政策分配的多少以及如何分配无疑最终取决于蛋糕的大小,因此,大多数国家在发展时往往坚持一种功利主义的价值导向,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我国当前社会生产力仍然比较低下,尤其是处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经济建设的成败关系到社会、政治及其他一切因素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践行功利主义的价值导向有其合理性.然而,功利主义本身存在着理论缺陷,以功利主义作为公共政策的价值导向,除了会导致一定的理论困境之外,由于其价值分配失衡,还必将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我们不得不承认,以功利主义为价值规范的公共政策对于效率确实是有一定作用的,但亦不得不指出,其可持续性和社会统筹性也是值得商榷的,所以,对于功利主义公共政策,如何“趋利避害”,是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基本政策伦理问题,
一、功利主义构建的基础和基本原则
春秋时期的管仲曾说过,“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也就是说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古典功利主义就是以这种趋利避害的人性主张作为其理论建构基础的,按照边沁的主张,“一切行为的共同目标……就是幸福……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功利;而其中的背离倾向则称之为祸害”,简言之,功利“就是客观事物给人带来的幸福和快乐,或者使人消灾灭祸的那种特征”,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无疑就成了驱动人们行为的动机甚至最终目的,然而,作为功利主义道德逻辑起点的人性并非单纯的趋利避害,按照密尔的主张,“具有感性欲望与理性能力的人才是道德标准的出发点”,一方面,人天生具有感性欲望,即类似于动物的自然属性,因此,人天生就有自由地追求自身利益并实现自身目的的权利,另一方面,人在社会交互行为中必然要体现其社会属性,具有社会情感、道德意志和理性,并以
之对自身的行为作出理性的分析、判断和指导,管制自身欲望,把利己的行为控制在社会和他人允许的范围内,这是功利主义道德标准的逻辑起点,
经典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主要表现为两个原则:(1)功利原则,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中称,他发现了一条重要的规律,即趋乐避苦的普遍人性规律:“自然把人类至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么做……凡是我们的所行、所言和所思,都受他们的支配,”任何个人和社会都无法摆脱这一规律的制约,其理论建构最直观的经验感受就是个人的快乐或者幸福,或统称为“功利”,恰如边沁所指出的,“唯一能使人们清楚地看到自己所追求的行为性质的方法,就是向他们指出这些行为的功利或祸害”,因此,功利原则无疑就成了判断行为正确与否的最高标准,而其简单直白的方法,则是从后果是否最大限度地促进了行为所涉及的所有人的快乐之增加或痛苦之免除,来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即后果论.(2)最大幸福原则,边沁指出:“功利原理……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的利益有关者的幸福倾向,亦即促进和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一项行动,”快乐和幸福既是个人的人生目的,也是社会全体成员追求的目标,尤其是选择与评价政府行为的最终标准,就政府而言,一旦接受人民的委托,就意味着许诺以“有助于人们幸福的方式来治理人民”,且必须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即最大幸福原则,
二、功利主义的政策主张
功利主义提出以最终效果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为其道德准则,其所指的幸福是一种社会意义上的整体幸福,即其所考量的乃是“组成社会之所有成员的利益之总和”,恰如西季威克所指出的,“如果经验表明,出于其他的动机而不是纯粹的博爱行为,能更好地实现普遍幸福,那么根据功利主义原则,我们选择其他的动机就更合理”,也即普遍的幸福应该是功利主义行事的动机,而且必然是能够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具有最高的道德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功利主义的鼻祖主要把功利主义看成是一个社会和政治决策的体系,并认为它为立法者和政治管理者的判断提供了标准和基础”,并以此解释政府公共行政道德合理性的伦理基础,而就公共政策价值规范而言,功利主义“是一种挑选何为道德正当、错误或义务的基本维度或标准的方法.基本的参照是产出或期望产出的相对利益量——也即决策结果的损益值”, 因此,功利主义的政策主张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政府决策与执行的基本依据都是政策的效果或效率,确切地讲,乃是决策结果的损益值,(2)对于政府的公共政策而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否的唯一衡量标准,
就公共政策伦理价值规范而言,功利主义表现出独特的理论优势:(1)其最大限度的检验原则作为一个判定标准,直白易懂、简单便利,(2)在评价制度和政策时,由于功利主义只对结果敏感,而不一味地依赖形而上学的命题,这就多少可以回避规范理论所面临的难题,(3)最后,功利主义是一种务实的理论,对结果的关注使它不受习俗和教条的束缚,表现出乐于社会改革和进步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