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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反思
作者:张莹
来源:《商情》2013年第17期
提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适用所有可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目前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均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拟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弊端出发,分析其本身的法律价值,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重新确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概述
(一)时效概念及其种类
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源于罗马法时代。现代学者通常认为,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根据时效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时效分为两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消灭时效,并无规定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及其期间
诉讼时效是法律就时间因素对法的规范效力以及法律关系的影响所提炼的一项专门性制度,也是大陆传统民法中的基础性制度之一。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即一般诉讼时效,通常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1]特别诉讼时效通常是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对应而存在的。本文的研究是从普通诉讼时效出发。
诉讼时效期间直接关系到请求权人的权利能否继续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问题,或在多长的时间内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对我国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反思
(一)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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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反思
作者:张莹
来源:《商情》2013年第17期
提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适用所有可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目前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均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不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本文拟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弊端出发,分析其本身的法律价值,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重新确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
关键词: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
一、诉讼时效概述
(一)时效概念及其种类
时效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源于罗马法时代。现代学者通常认为,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根据时效所发生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时效分为两种,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消灭时效,并无规定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及其期间
诉讼时效是法律就时间因素对法的规范效力以及法律关系的影响所提炼的一项专门性制度,也是大陆传统民法中的基础性制度之一。诉讼时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即一般诉讼时效,通常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1]特别诉讼时效通常是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对应而存在的。本文的研究是从普通诉讼时效出发。
诉讼时效期间直接关系到请求权人的权利能否继续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问题,或在多长的时间内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二、对我国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反思
(一)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