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县**镇**村扶贫互助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和200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服务组织”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互助社以从事生产经营的贫困户为主体,由本村村民自愿组成,吸收本村农户入股,提供社员借(还)款、占用费结算、收益分配等业务,经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互助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合作的原则成立。本互助社定名为天祝县**镇**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
第三条 成立本互助社的目的,是为农户提供发展资金,通过村民自我管理、自主经营互助资金,促进农民经济上的联系与合作,有效发挥资金联结农民的作用,突出农民的发展主体地位,培养农户的诚信意识,提高其综合素质,有效推动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互助社在政府的支持下,按照“资金自聚、责任自担”的原则。实行自主互助、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并接受县扶贫办、财政局、信用联社和村两委班子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互助社的任务:
一、通过创立村级发展资金,调剂农户的资金余缺,缓解农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二、发挥资金联结农民的作用,以借款互助为纽带,建立村民自助互助促发展的活动机制,推动协会成员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相互学习、经验交流和信息传递,从而推进本村民主管理和经济发展。
三、促进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建立村级发展资金的原则,一是入股有使用权,用款有费用(占用费);二是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向互助社提交申请书,缴纳入股资金,经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互助社成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①有权参加本互助社成员大会及活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②有权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借款等各项服务。
③有权对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④有权拒绝本互助社不合法的负担。
⑤享有入股借款的权利。
⑥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互助社。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①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的决定。
②维护本互助社的利益,保护互助社的共同财产,积极向本互助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③严格履行与本互助社签订的合同,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付息。 ④发扬互助合作精神,与互助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一条 退股:提出退股申请,并在本互助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的社员可以办理退股(只退个人入股部分)。要求退股的,应提前三个月向互助社理事会提出申请,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十二条 除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教育无效,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同意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互助社手续。
①不遵守本章程。
②不履行成员义务。
③三次不参加本互助社组织的活动。
④其自身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被除名社员的入股资金在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
分。
第十三条 社员的股金可以在本村范围内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互助社设立全体成员大会,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十五条 全体社员大会的职权:
①审议制订或修改本章程以及资金操作规程,决定本互助社的解散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②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③审议批准村互助社资金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④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⑤讨论决定本互助社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①理事会提议;
②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③上级主管部门建议。
第十七条 互助社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一个社员最多代理一名。社员大会选举或做出一般性决议,应由该互助社社员总数过半数表决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互助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互助组织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互助组织理事会一般由3人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兼出纳1人,会计1人。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
理事长为本互助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①组织社员讨论确定互助社章程;
②依据互助社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③执行互助社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④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
⑤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⑥负责与互助资金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村委会联系协调;
⑦按照项目要求,定期向互助社的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⑧定期向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监事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会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互助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不得为退职不满1年的理事、理事会成员或理事的近亲。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①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②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③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
④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⑤接受协会成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⑥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监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本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互助社资金来源
①社员股金。
②政府扶持资金。
③本协会每年从经营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④接受的捐赠和其它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本互助社的股金为村民入股。
第二十七条 本互助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互助社以社团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依法开展借款扶贫活动。除解散清理收回国家扶贫投资外,任何单位、个人无权侵占、私分、挪用本互助社资金。
第二十九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①。
②。
③。
④。
上述项目提取比例,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协会年终如有亏损,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
度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会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 本互助社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请有关机构审定后可办理终止。
①成员少于50人,无法开展活动。
②股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经营的。
③经营活动消亡。
第三十二条 本互助社决定解散时,应由县扶贫办、财政局、信用联社和村发展协会社员代表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互助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确定解散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全体村民公告,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互助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支付所欠工作人员劳动补贴。
③抵偿债务。
④国家扶贫资金收回国有。
第五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互助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互助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天祝县**镇**村扶贫互助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和2007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服务组织”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互助社以从事生产经营的贫困户为主体,由本村村民自愿组成,吸收本村农户入股,提供社员借(还)款、占用费结算、收益分配等业务,经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互助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自愿、自主、互利、合作的原则成立。本互助社定名为天祝县**镇**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
第三条 成立本互助社的目的,是为农户提供发展资金,通过村民自我管理、自主经营互助资金,促进农民经济上的联系与合作,有效发挥资金联结农民的作用,突出农民的发展主体地位,培养农户的诚信意识,提高其综合素质,有效推动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互助社在政府的支持下,按照“资金自聚、责任自担”的原则。实行自主互助、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诚实守信,审慎经营,并接受县扶贫办、财政局、信用联社和村两委班子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互助社的任务:
一、通过创立村级发展资金,调剂农户的资金余缺,缓解农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二、发挥资金联结农民的作用,以借款互助为纽带,建立村民自助互助促发展的活动机制,推动协会成员相互信任、相互帮助、相互学习、经验交流和信息传递,从而推进本村民主管理和经济发展。
三、促进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建立村级发展资金的原则,一是入股有使用权,用款有费用(占用费);二是闲散资金得利益,急需资金得方便。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向互助社提交申请书,缴纳入股资金,经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互助社成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①有权参加本互助社成员大会及活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②有权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借款等各项服务。
③有权对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④有权拒绝本互助社不合法的负担。
⑤享有入股借款的权利。
⑥有权提出申请退出本互助社。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①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的决定。
②维护本互助社的利益,保护互助社的共同财产,积极向本互助社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③严格履行与本互助社签订的合同,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付息。 ④发扬互助合作精神,与互助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十一条 退股:提出退股申请,并在本互助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的社员可以办理退股(只退个人入股部分)。要求退股的,应提前三个月向互助社理事会提出申请,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十二条 除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教育无效,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表决同意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互助社手续。
①不遵守本章程。
②不履行成员义务。
③三次不参加本互助社组织的活动。
④其自身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被除名社员的入股资金在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
分。
第十三条 社员的股金可以在本村范围内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互助社设立全体成员大会,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十五条 全体社员大会的职权:
①审议制订或修改本章程以及资金操作规程,决定本互助社的解散与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②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③审议批准村互助社资金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④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⑤讨论决定本互助社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①理事会提议;
②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③上级主管部门建议。
第十七条 互助社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一个社员最多代理一名。社员大会选举或做出一般性决议,应由该互助社社员总数过半数表决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该互助社社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互助组织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互助组织理事会一般由3人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兼出纳1人,会计1人。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
理事长为本互助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①组织社员讨论确定互助社章程;
②依据互助社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③执行互助社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④负责借款的发放和回收;
⑤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⑥负责与互助资金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村委会联系协调;
⑦按照项目要求,定期向互助社的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⑧定期向成员大会、代表大会、监事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监事代表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会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互助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经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不得为退职不满1年的理事、理事会成员或理事的近亲。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
①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②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③监督理事会定期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
④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⑤接受协会成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⑥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监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四条 本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互助社资金来源
①社员股金。
②政府扶持资金。
③本协会每年从经营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
④接受的捐赠和其它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本互助社的股金为村民入股。
第二十七条 本互助社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互助社以社团法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依法开展借款扶贫活动。除解散清理收回国家扶贫投资外,任何单位、个人无权侵占、私分、挪用本互助社资金。
第二十九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①。
②。
③。
④。
上述项目提取比例,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协会年终如有亏损,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以后年
度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会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三十一条 本互助社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请有关机构审定后可办理终止。
①成员少于50人,无法开展活动。
②股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不能经营的。
③经营活动消亡。
第三十二条 本互助社决定解散时,应由县扶贫办、财政局、信用联社和村发展协会社员代表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互助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确定解散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社员和全体村民公告,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互助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支付所欠工作人员劳动补贴。
③抵偿债务。
④国家扶贫资金收回国有。
第五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互助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互助社修改的章程,须在社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