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编写的一般规定
一、招标文件定义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的,旨在向其提供为编写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等项内容的书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
1、关于编写和提供投标文件的规定。载入这些内容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由于不明确如何编写投标文件而处于不利地位或其投标遭到拒绝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关于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这是为了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因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第一种即是我们现在普遍采用的综合定量评估法,而第二种就是我们所说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称合理低价法。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
(二)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的制订应当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要求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等要求,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地保证工程的工期和质量等实质性要求。因此,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首先需要进行符合性评审和技术标的评审。
(2)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条规定决定了这种评标办法的核心工作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下的投标价格的评审,也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评标次序是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顺序评审。
(3)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规定为投标价格的评审提出了要求,即不能低于成本,一般
的理解是针对具体工程的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保护,必须对明显偏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投标价格予以关注,对投标价格和组成投标价格的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评判和质疑等程序,以便给出定性的结论。
3、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主要是商务性条款,有利于投标人了解中标后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是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统称实质性要求。
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局联合发布的,在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中普遍应用的合同文本。 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于1999年发布。它是非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及合同价款等最基本的合同权利与义务条款,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最高合同效力。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遵守。主要有两部分组成:词语定义及合同条件;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通用条款”共11部分,47条,具有很强的通用性。
因每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条件不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工程项目,因此附加“专用条款”对之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且“专用条款” 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便于合同双方执行。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一般如下: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其它合同文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上述文件相互说明、补充,当出现内容不一致时,以上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为了规范施工合同,根据工程施工的一般特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一些主要内容,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不确定工程范围,承包人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设工期是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实践中,有的发包人由于种种原因,常常要求缩短工期,施工人为了赶进度,只好偷工减料,仓促施工,结果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交工时间。
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提供的信息可以使潜在的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特别是与第三章《投标资料表》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这是招标文件中反映招标人的招标意图,每个条款都是投标人应该知晓和遵守的规则的说明。《投标人须知》提供了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所必须的信息,以及投标、开标、评标和签署合同等有关规定。《投标人须知》应得到严格的履行。第三章《投标资料表》的条款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以及对项目具体情况和要求的说明。
目 录
1、 说明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5、 开标与评标
6、 中标人的确定
7、 合同的签署
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1.《投标资料表》是对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应条款,根据每一项目具体情况,提供的特定信息。2.《投标资料表》应写明买方的详细要求,招标程序以及评标时所采用的参数和规则。3.
《投标资料表》应包括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根据此标准文件所附的格式填制完成。4.《投标资料表》的规定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有冲突时,应以《投标资料表》的规定为准。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应与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以及这里列出的其他文件一起阅读,并构成一份完整的文件。该文件阐明了各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如有冲突之处,《合同专用条款》应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2. 《合同专用条款》的序号与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的序号一致。如果有增加的条款,可增加新的条款号。3. 以下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应包括的部分内容,仅作为各项目编制招标文件的参考。
第六章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的内容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合同附件》的组成发生变化时,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和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中引述的附件应做相应的调整。
第七章 技术规格和图纸
《技术规格和图纸》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并与第三章《投标资料表》和其他招标文件构成一份完整的文件。
第八章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是投标人的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和签署合同时所需文件的格式。投标人应参照这些格式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1. 投标函格式
2. 投标一览表
3. 分项价格表
4. 偏离表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6.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7. 合同协议书格式
8.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9. 《投标人的资格文件》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投标人应参照这些格式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四、编写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
家,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但无法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相当于”或“或同等品”字样的,不在此限。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文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合同形式?综合单价是否可调?合同总价是否可调?可调因素、调整办法和调整程序?
(2) 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和工程量是否符合计价规范要求,列项是否完整,工程量是否准确?有缺项、漏项和错项时如何处理(招投标阶段和合同履约期间)?
(3) 工程款如何结算和支付,包括具体的结算和支付的程序?
(4) 变更的定义及变更的计价,哪些情况属于变更?不同类别变更如何进行计价?
(5) 针对措施清单的列项,招标人对投标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要求?
(6) 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应当提醒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规定有关的澄清和修正的程序。
(7)近似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单价合同招标时,一般不需要投标人进行工程量复核;总价合同招标时,一般应给予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增减项目或工程量的机会;可调总价合同招标时,合同中应当约定结算时的可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8)实行总价合同的,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但其中的各项综合单价可以约定为具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变更计价的参考或依据。
招标文件编写的一般规定
一、招标文件定义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的,旨在向其提供为编写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等项内容的书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
1、关于编写和提供投标文件的规定。载入这些内容的目的是,尽量减少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由于不明确如何编写投标文件而处于不利地位或其投标遭到拒绝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关于投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这是为了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因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第一种即是我们现在普遍采用的综合定量评估法,而第二种就是我们所说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称合理低价法。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之
(二)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办法的制订应当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1)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即要求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等要求,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有针对性地保证工程的工期和质量等实质性要求。因此,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首先需要进行符合性评审和技术标的评审。
(2)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条规定决定了这种评标办法的核心工作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下的投标价格的评审,也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评标次序是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顺序评审。
(3)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规定为投标价格的评审提出了要求,即不能低于成本,一般
的理解是针对具体工程的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保护,必须对明显偏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投标价格予以关注,对投标价格和组成投标价格的要素进行详细的分析、评判和质疑等程序,以便给出定性的结论。
3、关于合同的主要条款。其中主要是商务性条款,有利于投标人了解中标后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是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统称实质性要求。
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局联合发布的,在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中普遍应用的合同文本。 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于1999年发布。它是非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设备一览表”、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及合同价款等最基本的合同权利与义务条款,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最高合同效力。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遵守。主要有两部分组成:词语定义及合同条件;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通用条款”共11部分,47条,具有很强的通用性。
因每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条件不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所有的工程项目,因此附加“专用条款”对之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且“专用条款” 的效力高于“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便于合同双方执行。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一般如下: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其它合同文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
上述文件相互说明、补充,当出现内容不一致时,以上的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为了规范施工合同,根据工程施工的一般特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一些主要内容,如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工程范围是指施工的界区,是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工作范围。不确定工程范围,承包人无法开展工作,因此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建设工期是指施工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设工期是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实践中,有的发包人由于种种原因,常常要求缩短工期,施工人为了赶进度,只好偷工减料,仓促施工,结果导致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中间交工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的阶段性工程。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交接,顺利完成工程建设,当事人应当明确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交工时间。
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提供的信息可以使潜在的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特别是与第三章《投标资料表》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这是招标文件中反映招标人的招标意图,每个条款都是投标人应该知晓和遵守的规则的说明。《投标人须知》提供了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所必须的信息,以及投标、开标、评标和签署合同等有关规定。《投标人须知》应得到严格的履行。第三章《投标资料表》的条款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以及对项目具体情况和要求的说明。
目 录
1、 说明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5、 开标与评标
6、 中标人的确定
7、 合同的签署
第三章 投标资料表
1.《投标资料表》是对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相应条款,根据每一项目具体情况,提供的特定信息。2.《投标资料表》应写明买方的详细要求,招标程序以及评标时所采用的参数和规则。3.
《投标资料表》应包括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根据此标准文件所附的格式填制完成。4.《投标资料表》的规定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有冲突时,应以《投标资料表》的规定为准。
第四章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应与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以及这里列出的其他文件一起阅读,并构成一份完整的文件。该文件阐明了各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如有冲突之处,《合同专用条款》应优先于合同通用条款。2. 《合同专用条款》的序号与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的序号一致。如果有增加的条款,可增加新的条款号。3. 以下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应包括的部分内容,仅作为各项目编制招标文件的参考。
第六章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的内容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合同附件》的组成发生变化时,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和第五章《合同专用条款》中引述的附件应做相应的调整。
第七章 技术规格和图纸
《技术规格和图纸》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并与第三章《投标资料表》和其他招标文件构成一份完整的文件。
第八章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
《投标文件相关格式》是投标人的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和签署合同时所需文件的格式。投标人应参照这些格式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1. 投标函格式
2. 投标一览表
3. 分项价格表
4. 偏离表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6.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7. 合同协议书格式
8.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9. 《投标人的资格文件》是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投标人应参照这些格式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四、编写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或其他内容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商号、设计或型号、具体原产地或生产厂
家,不得有倾向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但无法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而已在招标文件内注明诸如“相当于”或“或同等品”字样的,不在此限。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文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合同形式?综合单价是否可调?合同总价是否可调?可调因素、调整办法和调整程序?
(2) 工程量清单中的列项和工程量是否符合计价规范要求,列项是否完整,工程量是否准确?有缺项、漏项和错项时如何处理(招投标阶段和合同履约期间)?
(3) 工程款如何结算和支付,包括具体的结算和支付的程序?
(4) 变更的定义及变更的计价,哪些情况属于变更?不同类别变更如何进行计价?
(5) 针对措施清单的列项,招标人对投标人有哪些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要求?
(6) 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应当提醒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并规定有关的澄清和修正的程序。
(7)近似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单价合同招标时,一般不需要投标人进行工程量复核;总价合同招标时,一般应给予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增减项目或工程量的机会;可调总价合同招标时,合同中应当约定结算时的可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8)实行总价合同的,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一般不具备合同约束力,但其中的各项综合单价可以约定为具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变更计价的参考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