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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语境下的民事审执分离研究
作者:林敏聪
来源:《商情》2016年第18期
【摘要】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具有重大意义。审执分离应当是涵盖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分离、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分离及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离等多层涵义的体制改革试点。在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将审执分离置于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与法官员额制、司法机关人财物改革等措施相协调配合,强调分段管理与垂直管理的结合,以保证审判和执行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司法改革 审判权 执行权 审执分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由此,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成为共识。但两者如何分离、何种程度的分离及分离的模式等却依然处于探索阶段。为此,“要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模式,取得实践经验,认真研究论证后再逐步推开。”本文从当前我国民事执行的现实背景出发,多角度对审执分离改革进行解读,并提出审执分离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
一、审执分离改革的现实背景
近二十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社会。在法院行使执行权的现实之下,人们往往将执行难问题归咎于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早在上世纪末,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就已然提出了审执分离的对策。伴随着学术研究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强调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等“三个分立”,审执分离的观点在当时的司法改革中有所体现,法院内部的审执分离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已实行“三个分立”。具体表现为执行法庭改为执行局,其与审判法庭做到相对的分离,执行局在法院内部也具有明显的独立性。但执行难作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导致的一种司法现象,是人民法院三轮司法改革尚未最终克服的顽症。十几年前形成而延续至今的审执分立格局,并没有完成破解执行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改革任务。为此,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语境下,如何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理应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多层次解读
审执分离的第一层应有之义是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纵观我国现行执行实践,执行人员的构成由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组成。其中,法官、法警的编制单列,书记员普遍采取编外聘任制,而执行员的编制则没有单列,有的法院要求执行员只能由具备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身份的法官担任,有的法院则将执行员列入法警系列。在“审判重在判断,执行重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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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语境下的民事审执分离研究
作者:林敏聪
来源:《商情》2016年第18期
【摘要】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语境下,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具有重大意义。审执分离应当是涵盖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分离、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分离及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分离等多层涵义的体制改革试点。在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将审执分离置于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与法官员额制、司法机关人财物改革等措施相协调配合,强调分段管理与垂直管理的结合,以保证审判和执行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司法改革 审判权 执行权 审执分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由此,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成为共识。但两者如何分离、何种程度的分离及分离的模式等却依然处于探索阶段。为此,“要积极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模式,取得实践经验,认真研究论证后再逐步推开。”本文从当前我国民事执行的现实背景出发,多角度对审执分离改革进行解读,并提出审执分离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
一、审执分离改革的现实背景
近二十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社会。在法院行使执行权的现实之下,人们往往将执行难问题归咎于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早在上世纪末,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就已然提出了审执分离的对策。伴随着学术研究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强调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和审监分立等“三个分立”,审执分离的观点在当时的司法改革中有所体现,法院内部的审执分离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已实行“三个分立”。具体表现为执行法庭改为执行局,其与审判法庭做到相对的分离,执行局在法院内部也具有明显的独立性。但执行难作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而导致的一种司法现象,是人民法院三轮司法改革尚未最终克服的顽症。十几年前形成而延续至今的审执分立格局,并没有完成破解执行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改革任务。为此,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语境下,如何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理应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多层次解读
审执分离的第一层应有之义是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纵观我国现行执行实践,执行人员的构成由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组成。其中,法官、法警的编制单列,书记员普遍采取编外聘任制,而执行员的编制则没有单列,有的法院要求执行员只能由具备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身份的法官担任,有的法院则将执行员列入法警系列。在“审判重在判断,执行重在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