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洛克的财产权理论

   [摘 要]传统的政治哲学认为:私有财产是社会习俗的产物,不是自然的产物,认为私有财产不是毫无限制的绝对性的权利。而洛克打破了传统政治哲学的看法,从自然法的角度入手,认为自然上所有的财产是人类共有的,在人类施加了劳动后的产物产生了增值,那么他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即洛克所说的“归拨私用”的方式。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一个人出于生活的需要占有劳动资料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所以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因此就产生了财产权。    [关键词]私有财产;劳动;财产权       一、洛克财产权理论概述    洛克认为,人们通过劳动和耕作而获得享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是一种排他的个人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人的同意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物质财产权的“最初获得”的问题。在享受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维护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时需要一定的手段和方式把共有财产转化为个人的占有和使用。在这个从公有转化为私有的过程中人们是以“劳动”为中介来获得个人的“财产权”的。在洛克看来,人类的原初状态实际上是一个普遍的无财产状态。但个人却对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权,所以他对自己本身所从事的劳动和活动,也拥有一种自然权利。因此,只要一个人使得任何一件东西脱离了“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渗进了自己的劳动,就加入了新的价值,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而这个增益的东西,也就成了“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这就是洛克著名的“劳动学说”。由此可见,洛克试图用“劳动渗进”理论,来说明物质财产是基于人的生存权,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从财产的取得到合法占有是一步一步论述的,他从自然法的角度赋予财产取得自然状态,后又肯定了劳动和工作改变共有状态使财产脱离自然状态的必然和必要,为下一步论述所谓的勤劳的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取得无限制的财产奠定了基础。    首先,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中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从自然的角度把因为劳动而取得所有权实在化,使人们相信财产的取得的合理性。所以,这一点肯定了财产权的产生是没有背离自然法宣扬的共有状态的。    然后,洛克从财产的取得方式入手,把劳动视为界定人与自然关系的假设,认为“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以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下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而且“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    洛克在其论财产的后半部分中也论述了财产权取得是有限制的。如“不损害旁人利益”、“为了人类共同利益”、“国家法律留给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以及“当这些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供给他的生活需要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洛克还驳斥了一种说法:如果这样就构成个人财产,那么人们可能无限制地去占有原来共有的东西。他还认为,这一占取是有限制的,这一限制就是自然法。    二、财产权理论缺陷    (一)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对资产阶级的雇佣和剥削的一种承认,否认了那个劳动者的劳动结果,承认雇佣也是一种间接取得财产权的方法。洛克举例说,当一个人拾取橡树下的橡实或摘取苹果树上的苹果时,这些东西就属于他的财产了,因为他通过自己的活动使它们脱离原来的共有状态。也就是说财产的取得是通过劳动加诸于自然的共有物上,不用经过别人的同意。    (二)对财产权取得的限制并没有改变他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本质,在其财产权理论部分,他把这种应该是所有人所拥有的平等的自然权利演变成了由阶级差别所决定的不平等的权利,对于无限财产的无限的占有权。对于洛克来说,这种无限的追逐和占有财产的权利,只能属于人群中那些更富有理性、更勤奋的人们,而这无怪乎是资产阶级,因为只有他们才更有机会积聚和占有财产。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就会无限的增加,而无产者则日渐的丧失真正的自由。    (三)洛克认为一个人在取得财产时,要留下足够多的和足够好的东西供他人享用,这一点应该是不合理的。因为资源是有限的,拿走一部分就必然意味着减少,不可能留有足够多和足够好的东西来供他人使用。而且什么样的东西是对所有人都是足够多和足够好的呢?缺乏一个合理判断的标准。    (四)洛克的“劳动价值论”是有局限的。马克思也论述了洛克的劳动价值论的不彻底性。他认为在洛克那里,“价值等于使用价值”,劳动是指具体劳动,不是指劳动的量。同时洛克的“劳动是几乎所有价值的源泉”,这一论证也有缺陷。因为,一个人虽然有权拥有他在土地上的增值部分,但这也无法证明为什么这块土地本身也应该属于他所有,而且现代经济学的“土地报酬递减率”指出,一块土地用久了之后,不但不会增值而且还会减值。    三、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评价    在经历过了内战、共和、护国制和复辟之后的英国的确需要像洛克的《政府论》这样的在理论上打击封建势力即残余的支持,我们不得不承认洛克的理论摧毁了“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是有一定建设性的,但洛克财产权理论,不乏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向英国的封建贵族和新贵族以及资产阶级的妥协,我们要客观辩证地看待。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2]袁赛男.论洛克中“财产权”学说[C].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4.    [3]梅雪芹.论约翰・洛克的财产观[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7,(1).      [作者简介]高山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传统的政治哲学认为:私有财产是社会习俗的产物,不是自然的产物,认为私有财产不是毫无限制的绝对性的权利。而洛克打破了传统政治哲学的看法,从自然法的角度入手,认为自然上所有的财产是人类共有的,在人类施加了劳动后的产物产生了增值,那么他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即洛克所说的“归拨私用”的方式。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一个人出于生活的需要占有劳动资料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所以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因此就产生了财产权。    [关键词]私有财产;劳动;财产权       一、洛克财产权理论概述    洛克认为,人们通过劳动和耕作而获得享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是一种排他的个人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不依赖于其他人的同意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物质财产权的“最初获得”的问题。在享受肉食和饮料以及自然所供应的维护他们生存的其他物品时需要一定的手段和方式把共有财产转化为个人的占有和使用。在这个从公有转化为私有的过程中人们是以“劳动”为中介来获得个人的“财产权”的。在洛克看来,人类的原初状态实际上是一个普遍的无财产状态。但个人却对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权,所以他对自己本身所从事的劳动和活动,也拥有一种自然权利。因此,只要一个人使得任何一件东西脱离了“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渗进了自己的劳动,就加入了新的价值,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而这个增益的东西,也就成了“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这就是洛克著名的“劳动学说”。由此可见,洛克试图用“劳动渗进”理论,来说明物质财产是基于人的生存权,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从财产的取得到合法占有是一步一步论述的,他从自然法的角度赋予财产取得自然状态,后又肯定了劳动和工作改变共有状态使财产脱离自然状态的必然和必要,为下一步论述所谓的勤劳的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取得无限制的财产奠定了基础。    首先,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中认为“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从自然的角度把因为劳动而取得所有权实在化,使人们相信财产的取得的合理性。所以,这一点肯定了财产权的产生是没有背离自然法宣扬的共有状态的。    然后,洛克从财产的取得方式入手,把劳动视为界定人与自然关系的假设,认为“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以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下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了”而且“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    洛克在其论财产的后半部分中也论述了财产权取得是有限制的。如“不损害旁人利益”、“为了人类共同利益”、“国家法律留给公有的是不可侵犯的”以及“当这些东西超过他的必要用途和可能供给他的生活需要限度时,他就不再享有权利”。洛克还驳斥了一种说法:如果这样就构成个人财产,那么人们可能无限制地去占有原来共有的东西。他还认为,这一占取是有限制的,这一限制就是自然法。    二、财产权理论缺陷    (一)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对资产阶级的雇佣和剥削的一种承认,否认了那个劳动者的劳动结果,承认雇佣也是一种间接取得财产权的方法。洛克举例说,当一个人拾取橡树下的橡实或摘取苹果树上的苹果时,这些东西就属于他的财产了,因为他通过自己的活动使它们脱离原来的共有状态。也就是说财产的取得是通过劳动加诸于自然的共有物上,不用经过别人的同意。    (二)对财产权取得的限制并没有改变他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本质,在其财产权理论部分,他把这种应该是所有人所拥有的平等的自然权利演变成了由阶级差别所决定的不平等的权利,对于无限财产的无限的占有权。对于洛克来说,这种无限的追逐和占有财产的权利,只能属于人群中那些更富有理性、更勤奋的人们,而这无怪乎是资产阶级,因为只有他们才更有机会积聚和占有财产。资产阶级的财产权就会无限的增加,而无产者则日渐的丧失真正的自由。    (三)洛克认为一个人在取得财产时,要留下足够多的和足够好的东西供他人享用,这一点应该是不合理的。因为资源是有限的,拿走一部分就必然意味着减少,不可能留有足够多和足够好的东西来供他人使用。而且什么样的东西是对所有人都是足够多和足够好的呢?缺乏一个合理判断的标准。    (四)洛克的“劳动价值论”是有局限的。马克思也论述了洛克的劳动价值论的不彻底性。他认为在洛克那里,“价值等于使用价值”,劳动是指具体劳动,不是指劳动的量。同时洛克的“劳动是几乎所有价值的源泉”,这一论证也有缺陷。因为,一个人虽然有权拥有他在土地上的增值部分,但这也无法证明为什么这块土地本身也应该属于他所有,而且现代经济学的“土地报酬递减率”指出,一块土地用久了之后,不但不会增值而且还会减值。    三、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评价    在经历过了内战、共和、护国制和复辟之后的英国的确需要像洛克的《政府论》这样的在理论上打击封建势力即残余的支持,我们不得不承认洛克的理论摧毁了“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是有一定建设性的,但洛克财产权理论,不乏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向英国的封建贵族和新贵族以及资产阶级的妥协,我们要客观辩证地看待。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2]袁赛男.论洛克中“财产权”学说[C].中共中央党校硕士学位论文,2004.    [3]梅雪芹.论约翰・洛克的财产观[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7,(1).      [作者简介]高山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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