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股份合作协议样本
多人股份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丁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股协议:
第一条合股宗旨
利用合股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自身的教学、销售技能,合股经营一家跆拳道馆,使合股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股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股经营的跆拳道馆名字为:弘毅跆拳道教育(兰峰店)
经营场所位于:晋江市兰峰城市花园商D-1-18
面积:450平方
第三条合股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跆拳道馆,范围包括跆拳道培训、跆拳道用品零售等。
第四条合股期限
合股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丁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股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股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股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股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股期间各合股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股终止后,各合股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股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股创收盈余,此为合股分配的重点,将以合股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股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股债务先由合股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股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入股
1.新合股人入股,必须经全体合股人同意;
2.新合股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股协议;
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合股人与原合股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股的新合股人对入股前合股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股
1.自愿退股。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股人可以退股: ①合股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股人书面同意退股;
③发生合股人难以继续参加合股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股人擅自退股给合股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股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股。合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股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合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股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股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股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股人退股后,其他合股人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合股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股人转让其在合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股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股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股对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合股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股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股协议即成为合股企业的合股人。
第八条合股负责人及合股事务执行
全体合股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股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股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股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股人的权利:
1.合股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股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股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股人享有合股利益的分配权;
3.合股人分配合股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股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股人共有;
4.合股人有退股的权利。
(二)合股人的义务:
1.按照合股协议的约定维护合股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股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股人同意,禁止任何合股人私自以合股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股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股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股人参与经营与本合股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股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股人同意外,合股人不得同本合股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股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股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股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股的情况下,其余合股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股人入股经营;
(二)在合股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股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股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股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股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股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股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股期限届满;
2.全体合股人同意终止合股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股人数;
4.合股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股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股的清算:
1.合股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股人担任或经全体合股人过半数同意,自合股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股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股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股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股所欠税款;合股的债务;返还合股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股有亏损,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股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股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股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股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股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二)合股人未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股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股人,可按退股处理,转让的合股人应赔偿其他合股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股人私自以其在合股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股人造成损失的,该合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股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股企业法》而导致合股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股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股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股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股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晋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股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股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伍份,合股人各执壹份,公司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股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股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 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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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股份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丁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酒吧事宜达成如下合股协议:
第一条合股宗旨
利用合股人自身具备的资金和自身的教学、销售技能,合股经营一家跆拳道馆,使合股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股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股经营的跆拳道馆名字为:弘毅跆拳道教育(兰峰店)
经营场所位于:晋江市兰峰城市花园商D-1-18
面积:450平方
第三条合股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跆拳道馆,范围包括跆拳道培训、跆拳道用品零售等。
第四条合股期限
合股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丁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各合股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股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股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股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股期间各合股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股终止后,各合股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股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股创收盈余,此为合股分配的重点,将以合股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股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股债务先由合股财产偿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股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一)入股
1.新合股人入股,必须经全体合股人同意;
2.新合股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股协议;
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合股人与原合股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股的新合股人对入股前合股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股
1.自愿退股。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股人可以退股: ①合股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股人书面同意退股;
③发生合股人难以继续参加合股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股人擅自退股给合股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股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股。合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股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3.除名退股。合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股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股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股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股。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股人退股后,其他合股人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合股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股人转让其在合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股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股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股对待,否则以退股对待转让人。合股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股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股协议即成为合股企业的合股人。
第八条合股负责人及合股事务执行
全体合股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股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股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股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股人的权利:
1.合股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股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股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股人享有合股利益的分配权;
3.合股人分配合股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股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股人共有;
4.合股人有退股的权利。
(二)合股人的义务:
1.按照合股协议的约定维护合股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股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股人同意,禁止任何合股人私自以合股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股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股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股人参与经营与本合股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股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股人同意外,合股人不得同本合股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股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股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股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股的情况下,其余合股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股人入股经营;
(二)在合股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股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股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股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股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股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股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股期限届满;
2.全体合股人同意终止合股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股人数;
4.合股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股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股的清算:
1.合股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股人担任或经全体合股人过半数同意,自合股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股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股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股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股所欠税款;合股的债务;返还合股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股有亏损,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股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股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股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股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股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二)合股人未经其他合股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股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股人,可按退股处理,转让的合股人应赔偿其他合股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股人私自以其在合股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股人造成损失的,该合股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股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股企业法》而导致合股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股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股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股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股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晋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股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股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伍份,合股人各执壹份,公司存档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股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股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 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