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范畴的历史演进及其内涵

公共理性范畴的历史演进及其内涵

方盛举, 蒋小杰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昆明650091)

摘 要:公共理性范畴是在历史演进中逐渐展开其内涵的, 霍布斯、卢梭、康德等思想家对公共理性范畴都曾有论述, 特别是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理解做出符合现代民主宪政精神的阐释。在当代, 公共理性具有双重认知维度, 即公民自我理性和公民社会理性。公共理性以公民自我理性的认知维度为出发点, 其最终取向是社会理性维度, 目的在于寻求沟通、实现合作、达成共识、塑造公共话语平台。  公共理性既是现代民主国家得以兴起、发展和多元冲突社会得以稳定的基本要素, 又是现代民主国家、多元冲突社会深入发展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 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基本契约精神的深入人心, 公共理性必然地成为培养公民意识、建构公共生活、达致多元共识的关键范畴。毫无疑问, 公共理性是西方学术话语当中的范畴, 不同思想家对此理解不尽相同, 甚至截然相反。罗尔斯基于为当代多元民主社会建构稳定哲学基础和寻求政治性正义观念, 对公共理性作了重要的继承性阐释。积极的借鉴作用。

[2]78-79。因为公意“范”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据此

我们可以把卢梭所认定的公共理性看做共同体所有成员个人意志中共同部分的提炼和反映, 所关注的核心点是“公共利益”。

康德并没有使用“public reas on ”这一称谓, 而是采用“t o make public use of one’s reas on , 并把“公开”, “必须永远]24。, ”是有“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所约定”社会, 是人类“使用理性”的结果

[3]8-9; 在

渊源。霍布斯把“上帝的最高代理人”的理性称之为公共理性:“我们不能每一个人都运用自己的理性或良知去判断, 而要运用公众的理性, 也就是要运用上帝的最高代理

[1]霍布斯似乎把公共理性界定为进行人的理性去判断。”

《实践理性批判》中, 他又把“理性”理解为只与形式而不与实质相联系:“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必须把他的准则思想为不是依靠实质而只是依靠形式决定其意志的原理, 才

[4]概括来说, “能思想那些准则是实践的普遍法则。”公

开运用自己的理性”是公民获取自由、达致启蒙的必须, 其所导向的结果是“个体生活的自理”, 既因其为个体权利而不可剥夺, 又因其为个体义务而不可放弃。

以上不难看出, 这些思想家共同之处在于都把理性视为人类当然的公共属性, 由此既规定着理性乃是每一个体所不能被剥夺的权利, 又规定着每一个体必须尊重其他个体理性的天然义务; 这些又综合规定着民主政治的缘由和目的必然是保护每一个体的理性权利和防止来自任何其他理性个体的侵犯, 而此又构成了理性主体评判政治善恶、是非、优劣的根本标准。所不同之处则是所能做出实际评判的主体、方式以及对象方面的不尽一致。

最高审断的合法性依据, 意即最高审断的行为并不是任一主权让渡者自己所可肆意为之的, 而是全体所有主权让渡者所认肯的结果, 只不过是交由上帝代理人来行使。不难理解, 上帝代理人行使公共理性的结果必然是对公民个体运用理性权利的剥夺, 也是对公民个体放弃运用公共理性义务的认肯。

卢梭把公共理性看做经由全体个人所认肯的法律:“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 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意即“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2]46-47。公意也就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公意或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 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

从理论渊源上来看, 罗尔斯得益于康德之处甚多, 其中“公共理性”的概念他就直言不讳地宣称来自康德。所不同的是罗尔斯把公共理性放在政治哲学而非道德哲学视野当中来表述, 认为公共理性在作为一种民主理想的公民义务中处于中心地位, 并且其内容是由一种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价值和政治正义观念所给定的[5]269。康德立足于个体以及人类启蒙道明“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所具有的对个体而言的权利和义务意蕴; 罗尔斯则立足于多元

收稿日期:2007-10-10

作者简介:方盛举(1969-) , 男, 云南曲靖人, 教授, 法学博士, 博士后流动站科研人员, 从事公共管理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蒋小杰(1978-) , 男, 河南南阳人, 讲师, 从事公共管理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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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化的社会维持稳定公正的需要而赋予公共理性对现代民主政治而言的基础性地位, 其所关注的是多元社会中个体实现合作的现实性。

罗尔斯承继康德对道德义务所作出的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的划分, 区别了理性的与合理的两个概念。赋予理性理念以更具限制性的意义, 并把它与提出和尊重公平之合作项目的意愿联系起来。罗尔斯首先强调指出, 理性的主体与合理的主体存在着重大的区分:“理性的个人不是由普遍善本身所驱动的, 而是由一种社会世界本身的欲望所驱动的, 在这一社会世界里, 他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 可以与别人在所有能够接受的项目上进行合作。他们坚持认为, 在这一世界内应该主张相互性, 以使每一个

[5]52而“人都能与别人一道得利。”合理的行为主体所缺

属于上帝的行为, 因而进行公共理性的评判便唯有最高层次的问题或最根本的问题才能成为评判的对象, 并非所有的人间问题都可交由公共理性进行审视。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适用范围做了类似限定, 因为既然把公共理性看做是平等公民的理性, 是所有社会成员所共享的、具有超验性质的、纯形式的人类本性, 这就自然而然地把诸如年龄、性别、民族、党派、出身、地位、等级、阶层、财富等具有实质性的公民特征给过滤掉了。那么通过此纯形式所确定的“法律”正如西塞罗所说的乃是必然“普遍适用、不变的和永恒的”[6], 此即现代民主政治中的根本大法———宪法。宪法为民主社会确立了一个抽象的框架, 它可以容纳所有的政治生活的可能情况, 甚至截然冲突的信仰、观念; 公共理性则只关注抽象框架的正当、开放与宽容, 并不对容纳于此框架中的内容进行评论。所以公共理性的审视对象也就必然有所限制, 这就是罗尔斯一再声明的“公共理性所施加的限制并不适用于所有政治问题, 而只适用于那些包含着我们可以称之为‘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政

[5]227治问题。”

乏的是那种特殊形式的道德敏感性, 而这种道德敏感性乃是人们介入公平合作, 并按照那些可以理性地期许同样平

[5]53等的他人也会认可的条件来这样做的欲望之基础。”

在罗尔斯的界定中, “理性的”从其根本上来说就是当然的“公共的”。这就引出了公共理性的概念, 意即公共理

[5]225, 这也是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

, 因此它特别适() ; ; 在具有司法审查机。最高法庭认为是属于有关公共观念及其政治正义价值和公共理性之最合乎理性的理解的那些政治价值, 而不能求助于他们自己的个人道德, 也不能求助于普遍的道德理想和道德美德, 以及他们或其他人的宗教观点或哲学观点[5]250。

固然如此, 但现代立宪民主政体的现实是彼此互不相容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元共存, 那么公共理性所指向的多元共识显然不易为之, 非但需要任何公民个体具有足够的理智能力以及愿意遵从的强烈的义务感, 而且公民还应处在秩序良好的民主共同体中。这些条件是如此的苛刻, 以至于罗尔斯也毫不讳言地说公共理性“所描绘的是可能的和能够达到的理想, 但又

[5]226。保持足够乐观态度和可能是永远达不到的理想”

理性的与合理的更进一步的基本差异。正因为理性所标明的是普遍的和公共的, “我们才作为平等的人进入了他人的公共世界, 项目。们将要共享、, 共社会界的框架, 和履行这一框架———假如我们可以信赖别人也会同样如此的话。”此即从社会契约论观点对现代民主国家的深刻表达。罗尔斯又明确地指出, “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

[5]225。的基本特征”

罗尔斯把公共善作为公共理性的理性目标, 并且公共善“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的要求所在, 也是这

[5]225。这与卢梭所认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

定的公共理性有着一致之处。卢梭认为公共理性实乃人民意志的体现, 它始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因此公共理性只能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主权者[2]21掌控并且始终以人民或任何公民为目标取向而不得操之于任何私人之手。由人民委托的权力交由公意机构(主权者) 便形成政治体, 政治体的意志被称之为立法权力, 其力量则被称为行政权力。主权者借助于非凡人物为人类制定法律, 而作为臣民与主权者之间联结中间体的政府就必须忠于法律的执行, 并维护社会的和政治的自由, 否则就可视为滥用职权或蜕化行为, 理应被人民或公民摒弃。可见公共理性是构成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它所维护的是所有人的公共利益。

在公共理性的适用对象和审视主体的思路上, 罗尔斯的态度并不与康德相似, 反而更接近霍布斯。霍布斯仅把属于信仰的“奇迹”的评判交由公共理性, 而这些奇迹是

良好愿望的罗尔斯还是对公共理性的限制作了认真探讨。首先, 公共理性虽然是相对非公共理性而言的, 但公共理性并不否认非公共理性。相反, 公共理性根植于由许多市民社会的理性所构成的非公共理性, 这些是我们做出公共

[5]233。其次, 公共理性的理想给理性行为的“背景文化”

民主社会中的公民强加了一种必须承认、容忍和尊重其他公民个体或实体拥有理智能力的绝对公民义务, “这一义务也包含了一种倾听他人意见的态度, 和一种在他们应该对别人的观点作出理性回应时于决策过程中保持的公平心。”[5]230这是多元冲突社会合作的必要性条件, 也是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的必然内涵。它允许在基本正义原则

(也即基本宪法框架) 下进行各种理性而合理的论辩, 甚

至互相对立、截然相反的辩谈, 公共理性支持所有的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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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除非某种全整性观点构成对基本正义原则的违背或形成对基本宪法框架的挑战。其三, 公共理性与社会秩序良好程度相关联。理性的与合理的是互补性的而不是互推的关系, 因此就不能美好地期望公民基于自身理性而合理的行为选择必然地导出公共的理性行为。实际上就目前人类环境所允许的条件而言“公民们是被驱使去尊重公共理性本身的”[5]267。在一种为承认的政治观念所公开而有效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中, 公民能够获得一种正义感, 进而促使他们乐于履行其公民义务, 同时该社会制度又支持由此所确立的公民义务。

态度。理性能力既包括制定普遍行为规范的理智能力, 还包括自觉遵守这些规范的意志能力, 因此它既能促成个体生活的自理, 也能导向群体生活的自治。对理性的这种乐观态度所释放的是理性公共使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所隐含的则是个体对理性公共使用的绝对义务(即认肯与尊重其他同类个体权利的义务) , 而此正是公共理性概念的核心价值观念。

据此可以导出形成公共理性所必须的双重认知维度:公民自我理性的认知维度与公民社会理性的认知维度。从自我理性维度出发的公共理性首先就是与现代宪政民主相关联的“公民”的理性。它直接要求公民从依附性的角色转化为独立、能动的主体角色。自我理性认知维度中的公民是摆脱了以宗法血缘为维系的人身依附、以专制王权为维系的臣服奴役、以威权统治为维系的命令服从而脱胎出来的政治行动主体。其仅出于自身的理性能力做出自由的行为选择, 具有诸如权利、平等、自由以及参与等主体意识。从社会理性维度出发的公共理性意味着享有独, 另一方面还必。社会理性认,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够真诚地相信他人也同样地拥有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可以诉诸宪法地维护和履行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有责任诉诸宪法地认肯和督责他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视此为自身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以行使或监督公权为己任的公民, 在此公共责任方面的要求则更甚于普通公民。自我理性的良好认知得益于由契约合作精神所浸润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民受教育的完善程度, 而社会理性的良好认知则较多受惠于整个社会的理性发展程度和民主政治的完善程度。参考文献:

[1] 霍布斯. 利维坦[M].黎思复, 等, 译. 北京:商务印

从哲学上来看, 理性是一种从一些信念的真达到另一些信念的真的能力[7], 如此能力则仅关涉形式而不关涉内容, 因而便具有无限的普遍性而成为人类的属性。康德虽然把理性区分为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 但也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如果确实把理性视作“首先是人类的属性,

[8](即作为纯形式而言的也是人类信仰和行为的属性”

理性) , 那么理性在根本上就是公共的, 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理性的纯私人运用。但理性的使用总有其主体和内容, 当主体以私人或特殊身份运用理性、抑或指向私人或团体事务地运用理性时, 则可称之为“私人理性”性”。康德、:、科学社团(他个人否定存在私人理性) 。相对而言, 以公共身份或以公共事务为取向地使用理性则为“公共理性”:康德认定其为作为学者(即作为整个人类共同体、作为世界公民社会的成员) 面向所有听众而对理性所作的运用; 罗尔斯则直接道明公共理性乃是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 其目标是公共的善。概而言之, 公共理性之为公共, 首先就理性形式而言是人类共享的; 在此基础之上倘使以公共身份运用又以公共事务为指向, 则可谓之公共理性。

在政治哲学中, 公共理性是自由主义政治思潮中的重要概念。自由主义的兴起依照麦克里兰的考证, 比较没有异议的是与启蒙运动和近代国家发展存在着直接的关联[9]。“启蒙”所要处理的则是破除主体外部的权威, 树立内部自身的理性权威, 即恩格斯所谓的启蒙学者是非常革命的,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 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 一切都要受到最无情的批判; 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

[10]近代以来的国家被思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

书馆, 1985:354-355.

[2] 卢梭. 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 译. 北京:商务印书

馆, 2005.

[3] 康德. 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 译. 北京:商

务印书馆, 1990.

[4] 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何兆武, 译. 北京:商务印

书馆, 1965:26.

[5] 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 译. 南京:译林

想家认为应当是拥有自我理性能力的公民所进行的公共创建的结果, 它既必须为“人的头脑以及通过它的思维发现的原理”所审视, 又必须为公民基于个人权利的诉求所认可。就此我们至少可以把自由主义的基础归结为两条:启蒙理性与个人权利。自由主义对个人理性能力持乐观

出版社, 2000.

[6] 西塞罗. 国家篇法律篇[M].沈叔平, 苏力, 译. 北

京:商务印书馆, 2005:104.

[7] 布宁, 等. 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K].北京:人民出

版社, 20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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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米勒, 等.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K].邓正来,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

等, 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678.

[9] 麦克里兰约. 西方政治思想史[M].海口:海南出版

社, 1976:56.

〔责任编辑:冯昱锦〕

社, 2003:468.

公共理性与公共协商的辩证关系探索

王 洪 树

1, 2

(1. 四川大学政治学院, 成都610066; 2.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武汉430070)

摘 要:多元分化的现代社会构成了公共理性和公共协商形成的社会基础; 多元力量的沟通和整合形成了公共理性和公共协商的互动关系。公共协商中, 多元力量就宪政框架和基本正义问题所达致的共识推动了公共理性的生成; 公共理性又指导着公共协商的进一步开展, 以整合社会力量、包容多元理性、提升公民政治素质和提取公众对政治社会的忠诚。

由市场契约关系或风俗、习惯、。但如果它, 以获得社会性。另一方面, 社团与公共权, 它们在一致的同时也有相冲突的一面。作为公民的自治性组织, 社团要维护组织成员或组织的利益。为此, 它要在公共协商论坛中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或其他共同关心的事务做出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或监督; 而公共权威也会通过公共协商论坛来获取决策信息或论证、传递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意见。

在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公共理性与正义原则紧密相连, 它是正义原则在公共生活和公共协商中的实践理性, 内含着正义原则的公共理性, 在民主社会中是平等公民的理性。它的适用领域主要有两个:一是适用于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协商讨论; 二是当公民或政治社团就公共事务问题进入公共论坛时, 公共理性也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政治讨论。

  一、公共理性的生成

一方面, 公共理性起源于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分离。从历史上看, “现代化启动之前, 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

(臣民) 是一元从属关系; 现代化启动之后, 政府与公民(臣民) ; (, 会、[1、系方向发展。”政

府与公民的关系应该是既相对分离又互相渗透的多元包容关系。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分离中, 存在着一个沟通二者的领域, 即处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公共领域。这个公共领域就是公共理性形成的温床。另一方面, 公共理性是分离的国家理性和私人理性消融冲突和有效沟通的产物。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分离, 使二者拥有各自的活动领域、职能和利益, 形成了各自的独特理性。国家作为公共权力领域中的活动主体, 其理性追求就是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而公民和社团组织作为私人领域的活动主体, 其理性追求就是自我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样, 国家理性和私人理性在一致的同时必然产生冲突, 二者的有效沟通和协调共融就形成了公共理性。

国家理性和私人理性之间冲突的消融和沟通不能由二者任何一方强制性地单独完成。它们之间矛盾的消除和公共理性的形成离不开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完善。这个领域跨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领域, 它是社团之间和社团与公共权威之间就带有公共性的事务进行协商的公共论坛。一方面, 公民社会中众多社团的私人利益或价值冲突可以

  二、公共理性:公共协商的导向与灵魂

协商诉诸理性。在哈贝马斯看来, 无论是在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还是在正式的公共领域里, 所有意见或主张都要平等地受到理性的批判。而正是在公共领域里的理性批判和辩护中, 各种偏好和价值或得以发现、或得到更广泛的认同或发生转移。所以, 哈贝马斯认为:“机会和偏好都会在政治过程本身当中发生变化。……政治价值和政治态度的转变并不是一个盲目适应过程, 而毋宁是建构性的

[2]而罗尔斯在分析公共理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

收稿日期:2007-10-11

作者简介:王洪树(1973-) , 男, 四川绵阳人, 讲师, 博士研究生, 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与公共协商的关系时也表示:“公共理性观念赞同协商的

[3]56理想。”

在公共协商的共识达致和多元包容的过程中, 公共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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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范畴的历史演进及其内涵

方盛举, 蒋小杰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昆明650091)

摘 要:公共理性范畴是在历史演进中逐渐展开其内涵的, 霍布斯、卢梭、康德等思想家对公共理性范畴都曾有论述, 特别是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理解做出符合现代民主宪政精神的阐释。在当代, 公共理性具有双重认知维度, 即公民自我理性和公民社会理性。公共理性以公民自我理性的认知维度为出发点, 其最终取向是社会理性维度, 目的在于寻求沟通、实现合作、达成共识、塑造公共话语平台。  公共理性既是现代民主国家得以兴起、发展和多元冲突社会得以稳定的基本要素, 又是现代民主国家、多元冲突社会深入发展的结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推进, 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基本契约精神的深入人心, 公共理性必然地成为培养公民意识、建构公共生活、达致多元共识的关键范畴。毫无疑问, 公共理性是西方学术话语当中的范畴, 不同思想家对此理解不尽相同, 甚至截然相反。罗尔斯基于为当代多元民主社会建构稳定哲学基础和寻求政治性正义观念, 对公共理性作了重要的继承性阐释。积极的借鉴作用。

[2]78-79。因为公意“范”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据此

我们可以把卢梭所认定的公共理性看做共同体所有成员个人意志中共同部分的提炼和反映, 所关注的核心点是“公共利益”。

康德并没有使用“public reas on ”这一称谓, 而是采用“t o make public use of one’s reas on , 并把“公开”, “必须永远]24。, ”是有“完全正义的公民宪法”所约定”社会, 是人类“使用理性”的结果

[3]8-9; 在

渊源。霍布斯把“上帝的最高代理人”的理性称之为公共理性:“我们不能每一个人都运用自己的理性或良知去判断, 而要运用公众的理性, 也就是要运用上帝的最高代理

[1]霍布斯似乎把公共理性界定为进行人的理性去判断。”

《实践理性批判》中, 他又把“理性”理解为只与形式而不与实质相联系:“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必须把他的准则思想为不是依靠实质而只是依靠形式决定其意志的原理, 才

[4]概括来说, “能思想那些准则是实践的普遍法则。”公

开运用自己的理性”是公民获取自由、达致启蒙的必须, 其所导向的结果是“个体生活的自理”, 既因其为个体权利而不可剥夺, 又因其为个体义务而不可放弃。

以上不难看出, 这些思想家共同之处在于都把理性视为人类当然的公共属性, 由此既规定着理性乃是每一个体所不能被剥夺的权利, 又规定着每一个体必须尊重其他个体理性的天然义务; 这些又综合规定着民主政治的缘由和目的必然是保护每一个体的理性权利和防止来自任何其他理性个体的侵犯, 而此又构成了理性主体评判政治善恶、是非、优劣的根本标准。所不同之处则是所能做出实际评判的主体、方式以及对象方面的不尽一致。

最高审断的合法性依据, 意即最高审断的行为并不是任一主权让渡者自己所可肆意为之的, 而是全体所有主权让渡者所认肯的结果, 只不过是交由上帝代理人来行使。不难理解, 上帝代理人行使公共理性的结果必然是对公民个体运用理性权利的剥夺, 也是对公民个体放弃运用公共理性义务的认肯。

卢梭把公共理性看做经由全体个人所认肯的法律:“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 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意即“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2]46-47。公意也就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公意或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 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唯一规

从理论渊源上来看, 罗尔斯得益于康德之处甚多, 其中“公共理性”的概念他就直言不讳地宣称来自康德。所不同的是罗尔斯把公共理性放在政治哲学而非道德哲学视野当中来表述, 认为公共理性在作为一种民主理想的公民义务中处于中心地位, 并且其内容是由一种适合于立宪政体的政治价值和政治正义观念所给定的[5]269。康德立足于个体以及人类启蒙道明“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所具有的对个体而言的权利和义务意蕴; 罗尔斯则立足于多元

收稿日期:2007-10-10

作者简介:方盛举(1969-) , 男, 云南曲靖人, 教授, 法学博士, 博士后流动站科研人员, 从事公共管理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蒋小杰(1978-) , 男, 河南南阳人, 讲师, 从事公共管理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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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化的社会维持稳定公正的需要而赋予公共理性对现代民主政治而言的基础性地位, 其所关注的是多元社会中个体实现合作的现实性。

罗尔斯承继康德对道德义务所作出的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的划分, 区别了理性的与合理的两个概念。赋予理性理念以更具限制性的意义, 并把它与提出和尊重公平之合作项目的意愿联系起来。罗尔斯首先强调指出, 理性的主体与合理的主体存在着重大的区分:“理性的个人不是由普遍善本身所驱动的, 而是由一种社会世界本身的欲望所驱动的, 在这一社会世界里, 他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 可以与别人在所有能够接受的项目上进行合作。他们坚持认为, 在这一世界内应该主张相互性, 以使每一个

[5]52而“人都能与别人一道得利。”合理的行为主体所缺

属于上帝的行为, 因而进行公共理性的评判便唯有最高层次的问题或最根本的问题才能成为评判的对象, 并非所有的人间问题都可交由公共理性进行审视。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适用范围做了类似限定, 因为既然把公共理性看做是平等公民的理性, 是所有社会成员所共享的、具有超验性质的、纯形式的人类本性, 这就自然而然地把诸如年龄、性别、民族、党派、出身、地位、等级、阶层、财富等具有实质性的公民特征给过滤掉了。那么通过此纯形式所确定的“法律”正如西塞罗所说的乃是必然“普遍适用、不变的和永恒的”[6], 此即现代民主政治中的根本大法———宪法。宪法为民主社会确立了一个抽象的框架, 它可以容纳所有的政治生活的可能情况, 甚至截然冲突的信仰、观念; 公共理性则只关注抽象框架的正当、开放与宽容, 并不对容纳于此框架中的内容进行评论。所以公共理性的审视对象也就必然有所限制, 这就是罗尔斯一再声明的“公共理性所施加的限制并不适用于所有政治问题, 而只适用于那些包含着我们可以称之为‘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政

[5]227治问题。”

乏的是那种特殊形式的道德敏感性, 而这种道德敏感性乃是人们介入公平合作, 并按照那些可以理性地期许同样平

[5]53等的他人也会认可的条件来这样做的欲望之基础。”

在罗尔斯的界定中, “理性的”从其根本上来说就是当然的“公共的”。这就引出了公共理性的概念, 意即公共理

[5]225, 这也是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

, 因此它特别适() ; ; 在具有司法审查机。最高法庭认为是属于有关公共观念及其政治正义价值和公共理性之最合乎理性的理解的那些政治价值, 而不能求助于他们自己的个人道德, 也不能求助于普遍的道德理想和道德美德, 以及他们或其他人的宗教观点或哲学观点[5]250。

固然如此, 但现代立宪民主政体的现实是彼此互不相容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元共存, 那么公共理性所指向的多元共识显然不易为之, 非但需要任何公民个体具有足够的理智能力以及愿意遵从的强烈的义务感, 而且公民还应处在秩序良好的民主共同体中。这些条件是如此的苛刻, 以至于罗尔斯也毫不讳言地说公共理性“所描绘的是可能的和能够达到的理想, 但又

[5]226。保持足够乐观态度和可能是永远达不到的理想”

理性的与合理的更进一步的基本差异。正因为理性所标明的是普遍的和公共的, “我们才作为平等的人进入了他人的公共世界, 项目。们将要共享、, 共社会界的框架, 和履行这一框架———假如我们可以信赖别人也会同样如此的话。”此即从社会契约论观点对现代民主国家的深刻表达。罗尔斯又明确地指出, “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

[5]225。的基本特征”

罗尔斯把公共善作为公共理性的理性目标, 并且公共善“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的要求所在, 也是这

[5]225。这与卢梭所认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

定的公共理性有着一致之处。卢梭认为公共理性实乃人民意志的体现, 它始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因此公共理性只能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主权者[2]21掌控并且始终以人民或任何公民为目标取向而不得操之于任何私人之手。由人民委托的权力交由公意机构(主权者) 便形成政治体, 政治体的意志被称之为立法权力, 其力量则被称为行政权力。主权者借助于非凡人物为人类制定法律, 而作为臣民与主权者之间联结中间体的政府就必须忠于法律的执行, 并维护社会的和政治的自由, 否则就可视为滥用职权或蜕化行为, 理应被人民或公民摒弃。可见公共理性是构成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它所维护的是所有人的公共利益。

在公共理性的适用对象和审视主体的思路上, 罗尔斯的态度并不与康德相似, 反而更接近霍布斯。霍布斯仅把属于信仰的“奇迹”的评判交由公共理性, 而这些奇迹是

良好愿望的罗尔斯还是对公共理性的限制作了认真探讨。首先, 公共理性虽然是相对非公共理性而言的, 但公共理性并不否认非公共理性。相反, 公共理性根植于由许多市民社会的理性所构成的非公共理性, 这些是我们做出公共

[5]233。其次, 公共理性的理想给理性行为的“背景文化”

民主社会中的公民强加了一种必须承认、容忍和尊重其他公民个体或实体拥有理智能力的绝对公民义务, “这一义务也包含了一种倾听他人意见的态度, 和一种在他们应该对别人的观点作出理性回应时于决策过程中保持的公平心。”[5]230这是多元冲突社会合作的必要性条件, 也是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的必然内涵。它允许在基本正义原则

(也即基本宪法框架) 下进行各种理性而合理的论辩, 甚

至互相对立、截然相反的辩谈, 公共理性支持所有的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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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除非某种全整性观点构成对基本正义原则的违背或形成对基本宪法框架的挑战。其三, 公共理性与社会秩序良好程度相关联。理性的与合理的是互补性的而不是互推的关系, 因此就不能美好地期望公民基于自身理性而合理的行为选择必然地导出公共的理性行为。实际上就目前人类环境所允许的条件而言“公民们是被驱使去尊重公共理性本身的”[5]267。在一种为承认的政治观念所公开而有效规导的秩序良好的社会中, 公民能够获得一种正义感, 进而促使他们乐于履行其公民义务, 同时该社会制度又支持由此所确立的公民义务。

态度。理性能力既包括制定普遍行为规范的理智能力, 还包括自觉遵守这些规范的意志能力, 因此它既能促成个体生活的自理, 也能导向群体生活的自治。对理性的这种乐观态度所释放的是理性公共使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所隐含的则是个体对理性公共使用的绝对义务(即认肯与尊重其他同类个体权利的义务) , 而此正是公共理性概念的核心价值观念。

据此可以导出形成公共理性所必须的双重认知维度:公民自我理性的认知维度与公民社会理性的认知维度。从自我理性维度出发的公共理性首先就是与现代宪政民主相关联的“公民”的理性。它直接要求公民从依附性的角色转化为独立、能动的主体角色。自我理性认知维度中的公民是摆脱了以宗法血缘为维系的人身依附、以专制王权为维系的臣服奴役、以威权统治为维系的命令服从而脱胎出来的政治行动主体。其仅出于自身的理性能力做出自由的行为选择, 具有诸如权利、平等、自由以及参与等主体意识。从社会理性维度出发的公共理性意味着享有独, 另一方面还必。社会理性认,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够真诚地相信他人也同样地拥有这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可以诉诸宪法地维护和履行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同时也有责任诉诸宪法地认肯和督责他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视此为自身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以行使或监督公权为己任的公民, 在此公共责任方面的要求则更甚于普通公民。自我理性的良好认知得益于由契约合作精神所浸润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和公民受教育的完善程度, 而社会理性的良好认知则较多受惠于整个社会的理性发展程度和民主政治的完善程度。参考文献:

[1] 霍布斯. 利维坦[M].黎思复, 等, 译. 北京:商务印

从哲学上来看, 理性是一种从一些信念的真达到另一些信念的真的能力[7], 如此能力则仅关涉形式而不关涉内容, 因而便具有无限的普遍性而成为人类的属性。康德虽然把理性区分为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 但也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如果确实把理性视作“首先是人类的属性,

[8](即作为纯形式而言的也是人类信仰和行为的属性”

理性) , 那么理性在根本上就是公共的, 根本就不可能存在理性的纯私人运用。但理性的使用总有其主体和内容, 当主体以私人或特殊身份运用理性、抑或指向私人或团体事务地运用理性时, 则可称之为“私人理性”性”。康德、:、科学社团(他个人否定存在私人理性) 。相对而言, 以公共身份或以公共事务为取向地使用理性则为“公共理性”:康德认定其为作为学者(即作为整个人类共同体、作为世界公民社会的成员) 面向所有听众而对理性所作的运用; 罗尔斯则直接道明公共理性乃是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 其目标是公共的善。概而言之, 公共理性之为公共, 首先就理性形式而言是人类共享的; 在此基础之上倘使以公共身份运用又以公共事务为指向, 则可谓之公共理性。

在政治哲学中, 公共理性是自由主义政治思潮中的重要概念。自由主义的兴起依照麦克里兰的考证, 比较没有异议的是与启蒙运动和近代国家发展存在着直接的关联[9]。“启蒙”所要处理的则是破除主体外部的权威, 树立内部自身的理性权威, 即恩格斯所谓的启蒙学者是非常革命的,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 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 一切都要受到最无情的批判; 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

[10]近代以来的国家被思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

书馆, 1985:354-355.

[2] 卢梭. 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 译. 北京:商务印书

馆, 2005.

[3] 康德. 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 译. 北京:商

务印书馆, 1990.

[4] 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何兆武, 译. 北京:商务印

书馆, 1965:26.

[5] 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 译. 南京:译林

想家认为应当是拥有自我理性能力的公民所进行的公共创建的结果, 它既必须为“人的头脑以及通过它的思维发现的原理”所审视, 又必须为公民基于个人权利的诉求所认可。就此我们至少可以把自由主义的基础归结为两条:启蒙理性与个人权利。自由主义对个人理性能力持乐观

出版社, 2000.

[6] 西塞罗. 国家篇法律篇[M].沈叔平, 苏力, 译. 北

京:商务印书馆, 2005:104.

[7] 布宁, 等. 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K].北京:人民出

版社, 2001:858.

・70・

[8] 米勒, 等.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K].邓正来,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

等, 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678.

[9] 麦克里兰约. 西方政治思想史[M].海口:海南出版

社, 1976:56.

〔责任编辑:冯昱锦〕

社, 2003:468.

公共理性与公共协商的辩证关系探索

王 洪 树

1, 2

(1. 四川大学政治学院, 成都610066; 2.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武汉430070)

摘 要:多元分化的现代社会构成了公共理性和公共协商形成的社会基础; 多元力量的沟通和整合形成了公共理性和公共协商的互动关系。公共协商中, 多元力量就宪政框架和基本正义问题所达致的共识推动了公共理性的生成; 公共理性又指导着公共协商的进一步开展, 以整合社会力量、包容多元理性、提升公民政治素质和提取公众对政治社会的忠诚。

由市场契约关系或风俗、习惯、。但如果它, 以获得社会性。另一方面, 社团与公共权, 它们在一致的同时也有相冲突的一面。作为公民的自治性组织, 社团要维护组织成员或组织的利益。为此, 它要在公共协商论坛中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或其他共同关心的事务做出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或监督; 而公共权威也会通过公共协商论坛来获取决策信息或论证、传递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意见。

在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公共理性与正义原则紧密相连, 它是正义原则在公共生活和公共协商中的实践理性, 内含着正义原则的公共理性, 在民主社会中是平等公民的理性。它的适用领域主要有两个:一是适用于对“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协商讨论; 二是当公民或政治社团就公共事务问题进入公共论坛时, 公共理性也适用于他们之间的政治讨论。

  一、公共理性的生成

一方面, 公共理性起源于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分离。从历史上看, “现代化启动之前, 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

(臣民) 是一元从属关系; 现代化启动之后, 政府与公民(臣民) ; (, 会、[1、系方向发展。”政

府与公民的关系应该是既相对分离又互相渗透的多元包容关系。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分离中, 存在着一个沟通二者的领域, 即处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公共领域。这个公共领域就是公共理性形成的温床。另一方面, 公共理性是分离的国家理性和私人理性消融冲突和有效沟通的产物。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分离, 使二者拥有各自的活动领域、职能和利益, 形成了各自的独特理性。国家作为公共权力领域中的活动主体, 其理性追求就是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而公民和社团组织作为私人领域的活动主体, 其理性追求就是自我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这样, 国家理性和私人理性在一致的同时必然产生冲突, 二者的有效沟通和协调共融就形成了公共理性。

国家理性和私人理性之间冲突的消融和沟通不能由二者任何一方强制性地单独完成。它们之间矛盾的消除和公共理性的形成离不开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完善。这个领域跨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领域, 它是社团之间和社团与公共权威之间就带有公共性的事务进行协商的公共论坛。一方面, 公民社会中众多社团的私人利益或价值冲突可以

  二、公共理性:公共协商的导向与灵魂

协商诉诸理性。在哈贝马斯看来, 无论是在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还是在正式的公共领域里, 所有意见或主张都要平等地受到理性的批判。而正是在公共领域里的理性批判和辩护中, 各种偏好和价值或得以发现、或得到更广泛的认同或发生转移。所以, 哈贝马斯认为:“机会和偏好都会在政治过程本身当中发生变化。……政治价值和政治态度的转变并不是一个盲目适应过程, 而毋宁是建构性的

[2]而罗尔斯在分析公共理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

收稿日期:2007-10-11

作者简介:王洪树(1973-) , 男, 四川绵阳人, 讲师, 博士研究生, 从事政治学理论研究。

与公共协商的关系时也表示:“公共理性观念赞同协商的

[3]56理想。”

在公共协商的共识达致和多元包容的过程中, 公共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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