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杯”第四届
1号赛题
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
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
2016年4月
广州
目录
一号案例说明..........................................................................................3案情概要.................................................................................................4起诉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2黄晨询问笔录........................................................................................14潘彩云询问笔录....................................................................................17刘海月询问笔录....................................................................................20程振贤询问笔录....................................................................................22程振贤第一次讯问笔录........................................................................25程振贤第二次讯问笔录........................................................................30程振贤第三次讯问笔录........................................................................33程振贤第四次讯问笔录........................................................................35
一号案例说明
1.请各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及法律规范,控方以“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起诉并参加庭审;
2.控辩双方必须遵循“案情概要”所陈述的控辩双方的立场与主张,进行庭审准备;
3.本次开庭只涉及程振贤一人一案,其他人员均不可作为同案被告人出庭;
4.本案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
5.本案中拘留与逮捕程序合法;
6.本案中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均无违法行为,已履行所有程序性规定;亦不涉及回避等所有程序性问题;
7.本案中所有证据材料均应视为原始材料且取证程序合法;
8.本案中所有地名、单位、个人身份信息等均为比赛需要之虚拟,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概要
公诉机关:江山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振贤
概要:2016年3月24日,程振贤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搭载醉酒的张龙上路行驶,与停在路边的小货车发生碰撞。程振贤与张龙摔倒在地,随后,程振贤将张龙送至旅店房间入住后离开。次日,旅店店主发现张龙异样后报警。张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张龙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起诉意见书
江公北诉字[2016]03449号
犯罪嫌疑人程振贤,男,1989年9月23日生,出生地海宁省武鸣市彩云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在华盛电子厂工作,户籍地海宁省武鸣市彩云县禄水乡清湖区雷打浦四巷8号,现住址为海宁省江山市北湖区小石镇华盛电子厂宿舍。2016年3月25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4日被我局宣布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湖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一案,由群众黄晨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程振贤于2016年3月25日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程振贤与死者张龙(小龙)于2016年3月24日晚上22时许,在小石镇潭头白芸村一烧烤店宵夜喝酒后,期间四个人喝了三扎啤酒,每扎3升。至25日凌晨2时许,由程振贤驾驶本人一辆电动女装摩托车搭乘张龙回小潭,在进入小潭高中斜坡处的一个路口途中,因喝酒后车速过快,直接撞到违章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货车车厢,造成犯罪嫌疑人程振贤与死者张龙摔倒在地上。犯罪嫌疑人程振贤爬起来后发现张龙身上没有明显伤口,而且躺在地上打呼噜,以为是其喝醉酒所致,没有将张龙送到医院救治。由于犯罪嫌疑人程振贤不知张龙的住处,随后和一名女网友刘海月以及她妹妹的男朋友将张龙送到小潭汽车站对面的出租屋208房入住。至3月25日上午11时,出租屋主黄晨发现张龙有异样后报警,后经小潭医院医生到场诊断证实张龙已经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勘验记录;3、法医鉴定;4、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程振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条之规定,拟提请侦查终结,移送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致
江山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现场勘验笔录
江公(北)勘[2016]7547号现场勘验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指派/报告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时间:2016年3月25日11时30分
勘验事由:2016年3月25日11时许,群众黄晨报案称:其出租屋内一名租客贤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搭乘张龙回小潭,途中曾经摔倒,由于不知张龙的住处,异样后报警,后经医生到场诊断证实张龙已死亡。
现场勘验开始时间:2016年3月25日11时30分
现场勘验结束时间:2016年3月25日13时30分
门前空地、光明路东一街现场保护情况:保护人:李晓俊、警戒保护措施、变动现场天气:晴,温度:23℃湿度:65%风向:南风现场勘验利用的光线:自然光职现场勘验情况:在江山市小石镇小潭兴旺美食店门前空地发现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头向东脚向西,平躺在空地地板上,尸体上身穿一件白色棉质短袖衫,下身勘查报警人反映的兴旺美食店西侧一间旅馆208号房间,该房间门口向北,处9cm×23cm的擦拭状血迹,在木床南侧地面上发现一对浅色袜子。
勘查光明路东一街,在德清医疗器械厂路段发现一辆号牌为“宁NG8879”
的小货车违规停放在此路段上,在该小货车左后角车身上发现两处刮擦痕迹。在小货车旁的路面上发现一处刮擦痕迹。
现场勘查到此结束。
现场勘验检查制图3张;照片11张。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人员:
笔录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职务:民警,本人签名: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职务:民警,本人签名: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姓名:宋明仁,性别:男,年龄:50岁,单位或住址:北湖区小石镇小谭村,签名:
2016年3月25日
附: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一张,照片四张,其他制图及照片(略)
光明路东一街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例说明:(1)事故发生位置绘图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绘图人:王利
绘图时间:2016年3月25日
兴旺美食店西侧旅馆208号房内的状况
房间内大床席子上发现的血迹
光明路东一街的状况
小货车车尾发现的刮擦痕迹
摄影人:
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陈航
2016年3月25日
海宁省江山市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ForensicScienceCenter,PublicSecurityDepartmentofBeihuDistrict,Jiangshan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江公北(司)鉴(法)[2016]2478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2、送检人:罗欢、宋铭
3、受理日期:2016年3月26日
4、案情摘要:2016年3月25日11时许,一名男子在江山市北湖区小石镇小潭汽车站对面一出租屋内被发现已死亡。经调查确认,死者系张龙。
5、检验对象:张龙,男,36岁,北贤州黎红县人。
6、鉴定要求:鉴定张龙的死因。
7、检验日期:2016年3月26日
8、检验地点:北湖区殡仪馆
二、检验
1、衣着检验:上身穿白色短袖T恤,下身穿棕黄色短裤,黑色内裤。
2、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尸长165厘米,尸僵强硬,存在于全身各关节。尸斑暗红色,分布于
身体背侧未受压处,指压褪色。双侧角膜请,结膜苍白,瞳孔双侧等圆等大,直径4毫米,头发黑色,发长2厘米,经检验发现如下损伤:
①前额范围1×4厘米散在挫擦伤;
②右眼周“熊猫眼征";
③鼻邵一处0.5×0.5厘米擦伤;
④左肩三处分别2×1厘米、2×1厘米、4×4厘米擦伤;
⑤左膝范围8×6厘米散在擦伤;
⑥右膝范围10×5厘米散在擦伤。
(2)解剖检验:
1右颞枕部头皮下血肿,范围15×15厘米;
2右颞枕部一处15厘米横行颅骨线性骨折,骨折线延伸至颅前窝;
3右颞枕部硬膜下血肿约100毫升;
4右颞枕部脑挫裂伤,大脑中线向左侧偏移,大脑镰下疝形成;
5枕骨大孔疝形成;
6颈部未见肌肉出血;
7胸腹部未见明显损伤;
余未检见特殊。
(3)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死者肋软骨送检。
三、论证
尸表检验见死者体表多处挫擦伤,右眼“熊猫眼征”,解剖见头皮下血肿,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大脑镰下疝形成,枕骨大孔疝形成,根据损伤部位、程度和性状,张龙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四、鉴定意见
张龙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罗明
主检法医师邓霞
(鉴定人证书略)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黄晨询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小石派出所刘鹏、王兴海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记录人:王兴海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务是否清楚?答:清楚了。[***********],联系电话[1**********]。问:你把当时的情况详细地说一遍。
答:2016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我在小石镇小潭汽车站对面出租屋睡觉,我是出租屋的房东,有四个人来我出租屋租房住宿,四个人是三男一女,其中
一个男子是喝醉酒的,女子对我说:“我朋友喝醉酒了,要在这里住一晚。”当时是女子付房费的,包了208号房一晚,50元人民币,40元房费,10元押金。然后他们就把醉酒男子送到房间睡觉,过了一会,除了喝醉酒的男子其他三人都下来了,我对他们说:“你们最好留一个人看住喝醉酒的人。”他们说:“好的。”然后一男一女又上去了208号房,另外一个男子就离开了。过了一会,那一男一女又下来了,我又叫他们留个人来看着喝醉酒的男子,一男一女答应了,但是他们过了一会就离开了,没有人留下来照顾喝醉酒的男子。直到2016年3月25日11时许,我妻子(潘彩云)电话通知我:208号房的租客脸色发黑,没有反应,你快来看一下。我马上赶到208号房。我看见那名男子脸色发紫,身体发黑,躺在床上,我过去摸了男子的手还是暖的,我就打120叫救护车,然后又通知了租房的女子。大约过10分钟,昨晚租房的女子和其中一个男子来了。随后救护车也到了,医生过来检查醉酒男子,但是医生说男子已经死亡,然后就再打110报警的,事情经过就是这样。问:你是否清楚男子的死因?答:我不清楚。问:死者的基本情况?
答: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身高约170CM,身材较瘦,其他不清楚,来出租屋问:房费是由谁付的?
答:是同来的一名女子付钱的,40元人民币的房费,10元人民币的押金,住宿一晚。答:是我妻子(潘彩云)在查房时发现男子有问题,我赶到时发现男子脸色发紫,身体发黑,医生来到检查后确定死亡的。答:女子年约20多岁,身高约160CM,身材较瘦,电话:[1**********],其他
问:死者喝醉酒时,是否有其他人留在出租屋照顾?答:当时我已经劝过他们留个人来照顾的,但是他们没有。问:四人来住宿时是否有发生过纠纷?答:没有。问:死者来到出租屋时是否有受伤或者有其他异常?答:因为夜晚,我没有看清楚。问:你是如何知道男子喝醉酒的?
答:女子开房的时候告诉我的,死者来到出租屋时是另外两个男子扶着进来的。问:现场是否有监控摄像?答:有的,出租屋内装有监控摄像。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了。问:你以上所讲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潘彩云询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小石派出所林佳、沈从文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记录人:彭学明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因我的租客在我出租的房间里死了,所以我来派出所反映当时情况。问:把你当时的情况详细地说一遍。
答:2016年3月25日早上10时许,我在清洁完210房间后转身按了一下208房门(当时房门没反锁),我站在门口看到有一个客人平躺睡在床上,额头的位置有一条我出租屋的白毛巾压着,身上盖了被子,但该客人在我开门后并没有反
房间的客人。之后我老公和我就一起上到208房间,我们打开208门后在门口看了一下该客人,见该客人好像没什么呼吸,我老公就下楼打电话给昨晚登记住房信息的客人叫他过来看一下他朋友。之后就有几个人到了208房间,他们进房间后拿开客人的被子在他胸口按。我因为担心楼下的孙子就下楼看孙子了,过了大答:出租屋的主人是廖炳华的,我是从廖炳华手上租的。问:小潭护国路旧革新鞋厂出租屋是谁在经营?答:我和我老公。
问:208房间的客人进来前是否有异常?答:昨晚开房给他的人是我老公。答:男,30岁左右,身高约160厘米,身材较瘦,其他特征我不清楚。问:208房间的客人是什么时候入住208房间?
答:我之后查看录像是今天凌晨3时许有3个人送208房间客人进来。问:你今天第一次打开208房间的时候房间里的东西是否很凌乱?答:门锁没有被撬过,房间不凌乱,被子都盖得很好,没有打斗过的痕迹。
问:现场是否有监控摄像头?答:就进门口的位置有摄像头。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了。
刘海月询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询问人:罗文娟、杨洪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记录人:杨洪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身份证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权利,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上权利义务,你清楚了吗?答:清楚了。问:你今天为什么来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答:因我帮程振贤的网友开房,开房之后,我就接到房东电话说,你的朋友突然去世了,所以我到小石派出所小潭警务区作反映的。问:事情经过?
答:2016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我接到我朋友程振贤的电话,他说:“你知
托车载着我去小潭大斜坡第三个路口处扶他朋友到小潭兴旺酒楼后面的旅店开房间,我就帮程振贤朋友开了间房,我和程振贤两人就离开了,事情就是这样。问:你帮程振贤朋友在哪里开了房间和几号房?
答:我在小石镇小潭兴旺酒楼后面的旅店开了房间,房间号208房。答:没有了。问:你以上所讲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程振贤询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时分地点: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询问人:杨雄、张天成记录人:杨雄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性别:年龄:☐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权利,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上权利义务,你清楚了吗?答:清楚了。问:你今天为什么来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答:因我网友“小龙”突然去世了,所以到小石派出所小潭警务区作反映。问:你是怎样认识“小龙”?
答:我是通过网上的QQ软件认识的。问:你们几个人去喝酒的?
答:2016年3月24日22时许,我接到“小龙”电话,他说约我到小石福新村的大龙虾喝酒。22时30分左右,我和小龙就在福新村的大龙虾见面,这是我们的第一次见面。中途扎啤的老板也过来和我们喝了两杯。我们喝到凌晨两点多就走了,当时我得知小龙住小潭,于是我就开了一个电动车送小龙回小潭厂里宿舍,我的具体地点,我就去小潭广福大厦的小区接我的朋友过来,让小龙先在路边等我。凌晨2时许,我就接了我朋友到小潭汽车站对面斜放的地方,此时小龙已经躺在路上打呼噜了,我和我朋友两人曾尝试扶起“小龙”,但还是没扶起小龙。于是刘海月就打电话给她妹妹的男朋友(胡洋)过来帮忙。凌晨3时许,刘海月就在小潭车站的红绿灯位置带胡洋到斜坡第三个路口位置,胡洋到达之后就说开处理伤口,处理完伤口后,我们就去长安宾馆买了瓶水喝。此时刘海月发现房间钥匙忘记给小龙了,于是我们又回去旅馆了。我们上到房间后小龙还在床上打呼噜,此时我们上去将钥匙放在床头柜上面。然后就关上门(没有反锁门)走了。我和刘海月就一起回去广福大厦后面的小区。到了今日早上11时许,刘海月接到旅馆房东电话,要她过去旅馆看看。我和刘海月过到旅馆208房时,就发现小
答:我和“小龙”是在“欢聚小石科技园”的QQ群上认识的,昨晚我们是第一次见面。问:“小龙”的一些情况?
答:真实名字不清楚,年龄约30岁、身高约160cm、身材较瘦、短发、电话:问:那当时撞车时,你是否看到小龙具体撞到了哪里,有没有撞到头部?答:不清楚,没看到。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了。问:你以上所讲的是否属实?
程振贤第一次讯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北湖区看守所
讯问人:杨雄、林明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记录人:杨雄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被讯问人:性别:年龄:身份证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有以下权利义务(向当事人宣读《犯罪交当事人),你对你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答:我清楚了。问:你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条之规定,现对你执行刑事拘留,你是否清楚?答:我清楚了,我已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问:因你涉嫌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问:你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问:你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你现在是否要委托律师?
答:我暂不需要委托律师作为我的辩护人。
问: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清楚吗?答:清楚了。问:你是否有疾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答:没有问: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答:不是。问:你是否清楚因何事被刑事拘留?不清楚。
问:“小龙”在何处的旅馆死亡?
答:是在小潭兴旺饭店后面的旅馆208房死亡。
问:“小龙”为何会在小潭兴旺饭店后面的旅馆208房死亡?答:昨晚我先是和“小龙”一起去喝酒,后来我就开电动车送他回去,在途中我
(烧烤扎啤档口)喝酒,在22时30分左右,我和小龙就在福新村的大龙虾宵夜档见面,这是我们在网上认识以来第一次见面,我们见面后就叫了啤酒开始喝酒,中途扎啤的老板也过来和我们喝了两杯,还有一个叫“寻梦”的男网友也来喝了几杯酒就走了,我们一直喝到3月25日凌晨两点多钟才走了,当时我得知小龙是住在小潭,于是我就开自己的电动车送小龙回小潭厂里宿舍。问:当时你和“小龙”两人一共喝了多少酒?是喝什么酒?
答:我们是在大龙虾宵夜档喝酒,前后一共喝了3扎壶的啤酒(每扎壶3升啤酒),其中扎啤的老板和寻梦也有喝,四个人喝了3扎酒。
问:你们喝到凌晨两点多钟,离开的时候你们两人是否已经喝醉了酒,小龙当时是否还能独立行走?答:小龙肯定喝酒喝醉了,小龙当时已经精神模糊,但还可以走路还能够讲话。我自己只不过是头晕。问:继续讲清楚你开电动车搭上小龙后,在路上发生了什么事情?
答:大约在今早凌晨两点多钟左右,我和小龙离开了大龙虾宵夜档,我开着自己那台电动车搭小龙回小潭厂宿舍。当时我驾驶电动车经过小潭高中,往大斜坡下去第一个路口(小潭汽车站往大斜坡方向第三个路口)转进去,开了有几十米左右,由于我的车没有夜灯,当时开的车速太快太急(车速大约有每小时30公里就只能急转弯,结果我的电动车车头右侧碰到了小货车的车尾侧边位置,我和小龙两个人和电动车都摔倒在地上,我爬起来之后抬起车就叫小龙,但他当时迷迷糊糊的叫也不醒他,于是我就把他拉到路旁边,因为我一个人拖不动小龙,接着知道我的具地地点,我就留下小龙,让小龙先在路边等我,我开电动车去小潭广福大厦后面的小区接我的朋友刘海月过来,大约是在凌晨2点多钟,我就接了刘带了胡洋来到,胡洋讲不如在附近开个房间给小龙睡觉休息吧,于是我和胡洋扶
问:你们去到旅馆后发生了什么事情?
答:我们四人去到小潭汽车站对面的兴旺饭店,先在兴旺饭店门前停好车,接着刘海月先进去兴旺登记开了一间房间,后面的旅馆,我们把小龙扶进旅馆后,我和胡洋扶小龙上去208房,入房后先将小龙放在床上,这时小龙还在打着呼噜,我就和刘海月拿了热毛巾敷在小龙的额头,敷上热毛巾后,我们在房间待了几分钟就关上门离开了,离开的时候门是没有锁门的。由于我开车碰到小货车倒地时手也擦伤了,我和刘海月就去了小潭医院处理伤口,在医院处理了伤口后,我们在长安宾馆买水喝的时候刘海月发现房间钥匙忘记留给小龙了,于是我们又回去兴旺饭店后面旅馆,上到208房间的时候发现小龙还在床上打呼噜,我们把房间钥匙放在床头柜上面,然后就把门关上离开了,我和刘海月一起回去广福大厦后面的小区。到了今日早上大约11点钟左右,旅馆房东打电话给刘海月,让她快点过去旅馆看看。我和刘海月马上过到旅馆208房间,就发现小龙的鼻子在流血,原来敷在额头的毛巾也染了血,我摸了他的身体一下发现身体是冷的,于是我就打120电话报警叫救护车,我也翻看了"小龙"的手机想通知他的朋友,但按号码打电话没有一个说认识“小龙”的,之后在11点多钟医生来到兴旺饭的路口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将小龙抬出去路口的那台救护车旁边,于是我就和房东将小龙抬了出去饭店路口。经医生检查发现“小龙”没有心跳已经死亡了,于是医场。
问:你仔细形容一下你和刘海月在上午11点钟到达208房间的时候,发现“小龙”躺在床上的身体特征?
发现身体是冷的,同时我发现他的眼部有淤血,手脚已经有些小紫色。问:当时房间内是否有凌乱痕迹或其他可疑清况?伤势,只是表面看过没有发现伤,好像他的脚擦破了皮。问:那当时撞车时,小龙是否有撞到哪里,有没有撞到头部?答:不清楚,没看到。
问:你是否有倒地受伤?答:我撞到小货车倒地后,右手臂和靠近右边肩膀的位置都有擦伤的伤痕,之后我曾到小潭医院处理了伤口。问:你在被公安机关询问期间是否被刑讯逼供?答:没有。问:你被公安机关询问期间是否保障了你的正常饮食以及休息时间?答:被公安机关询问期间已经保障了我的正常饮食及休息时间。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答:小龙和我喝酒的时候曾经和我讲过他的胆是割了的,我希望能够查清楚他的死因是因为他自身的疾病还是其他原因,我是配合公安机关对我的调查,当时发现小龙没有心跳后我就打120,还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问: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程振贤第二次讯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北湖区看守所
讯问人:杨雄、林明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记录人:杨雄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被讯问人:身份证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知道,因为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所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湖区看守所。问: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
答:是在2016年3月25日凌晨两点多钟发生的事情。问: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地点在哪里?
答:是在小潭高中附近斜坡处的一个路口进去大约30至40米之间的地方发生的。
问:你驾驶的电动车是谁的?
答:是我于2016年2月购买的,是一辆黑色女装电动车,无车牌。问:你是否有摩托车驾驶证?
答:我只有汽车C1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否喝完不记得了。问:你们是否已经喝醉,小龙当时是否还能自己行走?
答:我当时没有喝醉,其他三个人应该喝的差不多醉了,当时小龙走路就有点左右摇摆。问:当时小龙喝了多少啤酒?答:我们在凌晨大约2点喝完之后,小龙已经有点醉意了。当时可以说话,但有点模糊。他还告诉我住小潭什么地方。问:喝完酒后小龙是自己要求坐你的电动车回去还是你提出来搭乘他回去的?答:因为当时太晚了,没有交通工具回小潭,小龙就叫我搭乘他回去,于是我就用自己的电动车搭他。
答:不清楚,没看到。
问:你从地上起来之后是否发现小龙身上有伤口?
答:我当时将他拖到路边的时候,检查了一下他的面部和手脚,没发现有大的伤口,只是看见他的右边小腿好像表面有擦伤,皮肤表面有点血迹,但没有流出来。问:你驾驶电动车是否直接撞上小货车?
答:我当时时速大约有30多公里,因为没有路灯,等我发现前面路中间有辆车后马上往左边转弯,于是电动车车头右边撞到小货车的车尾箱左边。当时只是刹了一下车,主要是想左边转弯避开货车,但来不及了,我驾驶的电动车和我们两个人也立即向左边摔倒在地下。摔倒之后我想立即起来但起不来,是过了几十秒问:小龙当时坐在你的电动车什么位置?答:小龙坐在我后面,只是用身子贴近我,但没有用双手抱紧我。
问:你的电动车撞车后是否受损?
答:当时我没有检查电动车是否受损,是第二天在派出所的时候才发现右边车头靠大灯位置有4到5厘米长度的一条擦痕,碰掉了油漆,其它地方没有损坏。
程振贤第三次讯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北湖区看守所
讯问人:杨雄、林明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记录人:杨雄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知道,因为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所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湖区看守所。问;你当晚是如何将小龙扶到小潭车站对面出租屋休息的?
答:刚开始刘海月来了之后,因为她是女孩子没力扶不起小龙,于是刘海月又打电话叫她妹妹的男朋友过来帮忙。过来大约10多分钟,刘海月她妹妹的男朋友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过来。到了之后,我就叫刘海月到附件找地方开一间房间给
头前面,让他趴在车头上。由刘海月她妹妹的男朋友驾驶,我就驾驶刘海月她妹妹的男朋友摩托车搭乘刘海月一起去到小潭汽车站对面的兴旺美食店面前路口停下。然后刘海月先上去出租屋问一下是否有房间,刘海月开好房间后就让我和刘海月她妹妹的男朋友一人一边架着小龙的双手将他扶上出租房208房间。我们答:我因为当时检查过他身上没有受伤,以为是他喝醉酒一直在打呼噜,所以就没有送他去医院。问: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程振贤第四次讯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北湖区看守所
询问/讯问人:杨雄、罗振刚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记录人:杨雄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因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所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湖区看守所。问:造成过失致人死亡是在什么时候?
答:是在2016年3月25日凌晨大约两点多钟发生的事情。问:你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地方是在哪里?
答;是在小潭高中附近斜坡处的一个路口,直进去大约30至40米之间的路边地
答:是因为我喝了酒之后驾驶一辆电动车与违规停在路中间的小货车发生撞车,我和小龙倒地之后受伤才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的。问:现在公安机关宣布对你执行逮捕,是否有异议?答:我没有异议。
“法源杯”第四届
1号赛题
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联席会
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组委会
2016年4月
广州
目录
一号案例说明..........................................................................................3案情概要.................................................................................................4起诉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2黄晨询问笔录........................................................................................14潘彩云询问笔录....................................................................................17刘海月询问笔录....................................................................................20程振贤询问笔录....................................................................................22程振贤第一次讯问笔录........................................................................25程振贤第二次讯问笔录........................................................................30程振贤第三次讯问笔录........................................................................33程振贤第四次讯问笔录........................................................................35
一号案例说明
1.请各参赛队根据下列案件材料及法律规范,控方以“程振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起诉并参加庭审;
2.控辩双方必须遵循“案情概要”所陈述的控辩双方的立场与主张,进行庭审准备;
3.本次开庭只涉及程振贤一人一案,其他人员均不可作为同案被告人出庭;
4.本案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
5.本案中拘留与逮捕程序合法;
6.本案中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均无违法行为,已履行所有程序性规定;亦不涉及回避等所有程序性问题;
7.本案中所有证据材料均应视为原始材料且取证程序合法;
8.本案中所有地名、单位、个人身份信息等均为比赛需要之虚拟,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概要
公诉机关:江山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振贤
概要:2016年3月24日,程振贤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搭载醉酒的张龙上路行驶,与停在路边的小货车发生碰撞。程振贤与张龙摔倒在地,随后,程振贤将张龙送至旅店房间入住后离开。次日,旅店店主发现张龙异样后报警。张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张龙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起诉意见书
江公北诉字[2016]03449号
犯罪嫌疑人程振贤,男,1989年9月23日生,出生地海宁省武鸣市彩云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在华盛电子厂工作,户籍地海宁省武鸣市彩云县禄水乡清湖区雷打浦四巷8号,现住址为海宁省江山市北湖区小石镇华盛电子厂宿舍。2016年3月25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4日被我局宣布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湖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程振贤过失致人死亡案一案,由群众黄晨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程振贤于2016年3月25日被抓获归案。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程振贤与死者张龙(小龙)于2016年3月24日晚上22时许,在小石镇潭头白芸村一烧烤店宵夜喝酒后,期间四个人喝了三扎啤酒,每扎3升。至25日凌晨2时许,由程振贤驾驶本人一辆电动女装摩托车搭乘张龙回小潭,在进入小潭高中斜坡处的一个路口途中,因喝酒后车速过快,直接撞到违章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货车车厢,造成犯罪嫌疑人程振贤与死者张龙摔倒在地上。犯罪嫌疑人程振贤爬起来后发现张龙身上没有明显伤口,而且躺在地上打呼噜,以为是其喝醉酒所致,没有将张龙送到医院救治。由于犯罪嫌疑人程振贤不知张龙的住处,随后和一名女网友刘海月以及她妹妹的男朋友将张龙送到小潭汽车站对面的出租屋208房入住。至3月25日上午11时,出租屋主黄晨发现张龙有异样后报警,后经小潭医院医生到场诊断证实张龙已经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勘验记录;3、法医鉴定;4、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程振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条之规定,拟提请侦查终结,移送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致
江山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现场勘验笔录
江公(北)勘[2016]7547号现场勘验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指派/报告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时间:2016年3月25日11时30分
勘验事由:2016年3月25日11时许,群众黄晨报案称:其出租屋内一名租客贤驾驶一辆电动摩托车搭乘张龙回小潭,途中曾经摔倒,由于不知张龙的住处,异样后报警,后经医生到场诊断证实张龙已死亡。
现场勘验开始时间:2016年3月25日11时30分
现场勘验结束时间:2016年3月25日13时30分
门前空地、光明路东一街现场保护情况:保护人:李晓俊、警戒保护措施、变动现场天气:晴,温度:23℃湿度:65%风向:南风现场勘验利用的光线:自然光职现场勘验情况:在江山市小石镇小潭兴旺美食店门前空地发现一具男性尸体,尸体头向东脚向西,平躺在空地地板上,尸体上身穿一件白色棉质短袖衫,下身勘查报警人反映的兴旺美食店西侧一间旅馆208号房间,该房间门口向北,处9cm×23cm的擦拭状血迹,在木床南侧地面上发现一对浅色袜子。
勘查光明路东一街,在德清医疗器械厂路段发现一辆号牌为“宁NG8879”
的小货车违规停放在此路段上,在该小货车左后角车身上发现两处刮擦痕迹。在小货车旁的路面上发现一处刮擦痕迹。
现场勘查到此结束。
现场勘验检查制图3张;照片11张。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人员:
笔录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职务:民警,本人签名: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职务:民警,本人签名: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姓名:宋明仁,性别:男,年龄:50岁,单位或住址:北湖区小石镇小谭村,签名:
2016年3月25日
附: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一张,照片四张,其他制图及照片(略)
光明路东一街现场平面示意图
图例说明:(1)事故发生位置绘图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绘图人:王利
绘图时间:2016年3月25日
兴旺美食店西侧旅馆208号房内的状况
房间内大床席子上发现的血迹
光明路东一街的状况
小货车车尾发现的刮擦痕迹
摄影人:
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中队陈航
2016年3月25日
海宁省江山市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ForensicScienceCenter,PublicSecurityDepartmentofBeihuDistrict,Jiangshan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江公北(司)鉴(法)[2016]2478号
一、绪论
1、委托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2、送检人:罗欢、宋铭
3、受理日期:2016年3月26日
4、案情摘要:2016年3月25日11时许,一名男子在江山市北湖区小石镇小潭汽车站对面一出租屋内被发现已死亡。经调查确认,死者系张龙。
5、检验对象:张龙,男,36岁,北贤州黎红县人。
6、鉴定要求:鉴定张龙的死因。
7、检验日期:2016年3月26日
8、检验地点:北湖区殡仪馆
二、检验
1、衣着检验:上身穿白色短袖T恤,下身穿棕黄色短裤,黑色内裤。
2、尸体检验:
(1)尸表检验:尸长165厘米,尸僵强硬,存在于全身各关节。尸斑暗红色,分布于
身体背侧未受压处,指压褪色。双侧角膜请,结膜苍白,瞳孔双侧等圆等大,直径4毫米,头发黑色,发长2厘米,经检验发现如下损伤:
①前额范围1×4厘米散在挫擦伤;
②右眼周“熊猫眼征";
③鼻邵一处0.5×0.5厘米擦伤;
④左肩三处分别2×1厘米、2×1厘米、4×4厘米擦伤;
⑤左膝范围8×6厘米散在擦伤;
⑥右膝范围10×5厘米散在擦伤。
(2)解剖检验:
1右颞枕部头皮下血肿,范围15×15厘米;
2右颞枕部一处15厘米横行颅骨线性骨折,骨折线延伸至颅前窝;
3右颞枕部硬膜下血肿约100毫升;
4右颞枕部脑挫裂伤,大脑中线向左侧偏移,大脑镰下疝形成;
5枕骨大孔疝形成;
6颈部未见肌肉出血;
7胸腹部未见明显损伤;
余未检见特殊。
(3)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死者肋软骨送检。
三、论证
尸表检验见死者体表多处挫擦伤,右眼“熊猫眼征”,解剖见头皮下血肿,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大脑镰下疝形成,枕骨大孔疝形成,根据损伤部位、程度和性状,张龙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四、鉴定意见
张龙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罗明
主检法医师邓霞
(鉴定人证书略)
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黄晨询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小石派出所刘鹏、王兴海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记录人:王兴海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务是否清楚?答:清楚了。[***********],联系电话[1**********]。问:你把当时的情况详细地说一遍。
答:2016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我在小石镇小潭汽车站对面出租屋睡觉,我是出租屋的房东,有四个人来我出租屋租房住宿,四个人是三男一女,其中
一个男子是喝醉酒的,女子对我说:“我朋友喝醉酒了,要在这里住一晚。”当时是女子付房费的,包了208号房一晚,50元人民币,40元房费,10元押金。然后他们就把醉酒男子送到房间睡觉,过了一会,除了喝醉酒的男子其他三人都下来了,我对他们说:“你们最好留一个人看住喝醉酒的人。”他们说:“好的。”然后一男一女又上去了208号房,另外一个男子就离开了。过了一会,那一男一女又下来了,我又叫他们留个人来看着喝醉酒的男子,一男一女答应了,但是他们过了一会就离开了,没有人留下来照顾喝醉酒的男子。直到2016年3月25日11时许,我妻子(潘彩云)电话通知我:208号房的租客脸色发黑,没有反应,你快来看一下。我马上赶到208号房。我看见那名男子脸色发紫,身体发黑,躺在床上,我过去摸了男子的手还是暖的,我就打120叫救护车,然后又通知了租房的女子。大约过10分钟,昨晚租房的女子和其中一个男子来了。随后救护车也到了,医生过来检查醉酒男子,但是医生说男子已经死亡,然后就再打110报警的,事情经过就是这样。问:你是否清楚男子的死因?答:我不清楚。问:死者的基本情况?
答:一名年约30岁的男子,身高约170CM,身材较瘦,其他不清楚,来出租屋问:房费是由谁付的?
答:是同来的一名女子付钱的,40元人民币的房费,10元人民币的押金,住宿一晚。答:是我妻子(潘彩云)在查房时发现男子有问题,我赶到时发现男子脸色发紫,身体发黑,医生来到检查后确定死亡的。答:女子年约20多岁,身高约160CM,身材较瘦,电话:[1**********],其他
问:死者喝醉酒时,是否有其他人留在出租屋照顾?答:当时我已经劝过他们留个人来照顾的,但是他们没有。问:四人来住宿时是否有发生过纠纷?答:没有。问:死者来到出租屋时是否有受伤或者有其他异常?答:因为夜晚,我没有看清楚。问:你是如何知道男子喝醉酒的?
答:女子开房的时候告诉我的,死者来到出租屋时是另外两个男子扶着进来的。问:现场是否有监控摄像?答:有的,出租屋内装有监控摄像。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了。问:你以上所讲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潘彩云询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小石派出所林佳、沈从文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记录人:彭学明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因我的租客在我出租的房间里死了,所以我来派出所反映当时情况。问:把你当时的情况详细地说一遍。
答:2016年3月25日早上10时许,我在清洁完210房间后转身按了一下208房门(当时房门没反锁),我站在门口看到有一个客人平躺睡在床上,额头的位置有一条我出租屋的白毛巾压着,身上盖了被子,但该客人在我开门后并没有反
房间的客人。之后我老公和我就一起上到208房间,我们打开208门后在门口看了一下该客人,见该客人好像没什么呼吸,我老公就下楼打电话给昨晚登记住房信息的客人叫他过来看一下他朋友。之后就有几个人到了208房间,他们进房间后拿开客人的被子在他胸口按。我因为担心楼下的孙子就下楼看孙子了,过了大答:出租屋的主人是廖炳华的,我是从廖炳华手上租的。问:小潭护国路旧革新鞋厂出租屋是谁在经营?答:我和我老公。
问:208房间的客人进来前是否有异常?答:昨晚开房给他的人是我老公。答:男,30岁左右,身高约160厘米,身材较瘦,其他特征我不清楚。问:208房间的客人是什么时候入住208房间?
答:我之后查看录像是今天凌晨3时许有3个人送208房间客人进来。问:你今天第一次打开208房间的时候房间里的东西是否很凌乱?答:门锁没有被撬过,房间不凌乱,被子都盖得很好,没有打斗过的痕迹。
问:现场是否有监控摄像头?答:就进门口的位置有摄像头。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了。
刘海月询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询问人:罗文娟、杨洪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记录人:杨洪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身份证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权利,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上权利义务,你清楚了吗?答:清楚了。问:你今天为什么来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答:因我帮程振贤的网友开房,开房之后,我就接到房东电话说,你的朋友突然去世了,所以我到小石派出所小潭警务区作反映的。问:事情经过?
答:2016年3月25日凌晨3时许,我接到我朋友程振贤的电话,他说:“你知
托车载着我去小潭大斜坡第三个路口处扶他朋友到小潭兴旺酒楼后面的旅店开房间,我就帮程振贤朋友开了间房,我和程振贤两人就离开了,事情就是这样。问:你帮程振贤朋友在哪里开了房间和几号房?
答:我在小石镇小潭兴旺酒楼后面的旅店开了房间,房间号208房。答:没有了。问:你以上所讲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程振贤询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时分地点: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询问人:杨雄、张天成记录人:杨雄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性别:年龄:☐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有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权利,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上权利义务,你清楚了吗?答:清楚了。问:你今天为什么来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答:因我网友“小龙”突然去世了,所以到小石派出所小潭警务区作反映。问:你是怎样认识“小龙”?
答:我是通过网上的QQ软件认识的。问:你们几个人去喝酒的?
答:2016年3月24日22时许,我接到“小龙”电话,他说约我到小石福新村的大龙虾喝酒。22时30分左右,我和小龙就在福新村的大龙虾见面,这是我们的第一次见面。中途扎啤的老板也过来和我们喝了两杯。我们喝到凌晨两点多就走了,当时我得知小龙住小潭,于是我就开了一个电动车送小龙回小潭厂里宿舍,我的具体地点,我就去小潭广福大厦的小区接我的朋友过来,让小龙先在路边等我。凌晨2时许,我就接了我朋友到小潭汽车站对面斜放的地方,此时小龙已经躺在路上打呼噜了,我和我朋友两人曾尝试扶起“小龙”,但还是没扶起小龙。于是刘海月就打电话给她妹妹的男朋友(胡洋)过来帮忙。凌晨3时许,刘海月就在小潭车站的红绿灯位置带胡洋到斜坡第三个路口位置,胡洋到达之后就说开处理伤口,处理完伤口后,我们就去长安宾馆买了瓶水喝。此时刘海月发现房间钥匙忘记给小龙了,于是我们又回去旅馆了。我们上到房间后小龙还在床上打呼噜,此时我们上去将钥匙放在床头柜上面。然后就关上门(没有反锁门)走了。我和刘海月就一起回去广福大厦后面的小区。到了今日早上11时许,刘海月接到旅馆房东电话,要她过去旅馆看看。我和刘海月过到旅馆208房时,就发现小
答:我和“小龙”是在“欢聚小石科技园”的QQ群上认识的,昨晚我们是第一次见面。问:“小龙”的一些情况?
答:真实名字不清楚,年龄约30岁、身高约160cm、身材较瘦、短发、电话:问:那当时撞车时,你是否看到小龙具体撞到了哪里,有没有撞到头部?答:不清楚,没看到。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了。问:你以上所讲的是否属实?
程振贤第一次讯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北湖区看守所
讯问人:杨雄、林明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记录人:杨雄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被讯问人:性别:年龄:身份证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有以下权利义务(向当事人宣读《犯罪交当事人),你对你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答:我清楚了。问:你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条之规定,现对你执行刑事拘留,你是否清楚?答:我清楚了,我已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问:因你涉嫌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问:你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问:你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你现在是否要委托律师?
答:我暂不需要委托律师作为我的辩护人。
问: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清楚吗?答:清楚了。问:你是否有疾病或者其他传染病?答:没有问: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答:不是。问:你是否清楚因何事被刑事拘留?不清楚。
问:“小龙”在何处的旅馆死亡?
答:是在小潭兴旺饭店后面的旅馆208房死亡。
问:“小龙”为何会在小潭兴旺饭店后面的旅馆208房死亡?答:昨晚我先是和“小龙”一起去喝酒,后来我就开电动车送他回去,在途中我
(烧烤扎啤档口)喝酒,在22时30分左右,我和小龙就在福新村的大龙虾宵夜档见面,这是我们在网上认识以来第一次见面,我们见面后就叫了啤酒开始喝酒,中途扎啤的老板也过来和我们喝了两杯,还有一个叫“寻梦”的男网友也来喝了几杯酒就走了,我们一直喝到3月25日凌晨两点多钟才走了,当时我得知小龙是住在小潭,于是我就开自己的电动车送小龙回小潭厂里宿舍。问:当时你和“小龙”两人一共喝了多少酒?是喝什么酒?
答:我们是在大龙虾宵夜档喝酒,前后一共喝了3扎壶的啤酒(每扎壶3升啤酒),其中扎啤的老板和寻梦也有喝,四个人喝了3扎酒。
问:你们喝到凌晨两点多钟,离开的时候你们两人是否已经喝醉了酒,小龙当时是否还能独立行走?答:小龙肯定喝酒喝醉了,小龙当时已经精神模糊,但还可以走路还能够讲话。我自己只不过是头晕。问:继续讲清楚你开电动车搭上小龙后,在路上发生了什么事情?
答:大约在今早凌晨两点多钟左右,我和小龙离开了大龙虾宵夜档,我开着自己那台电动车搭小龙回小潭厂宿舍。当时我驾驶电动车经过小潭高中,往大斜坡下去第一个路口(小潭汽车站往大斜坡方向第三个路口)转进去,开了有几十米左右,由于我的车没有夜灯,当时开的车速太快太急(车速大约有每小时30公里就只能急转弯,结果我的电动车车头右侧碰到了小货车的车尾侧边位置,我和小龙两个人和电动车都摔倒在地上,我爬起来之后抬起车就叫小龙,但他当时迷迷糊糊的叫也不醒他,于是我就把他拉到路旁边,因为我一个人拖不动小龙,接着知道我的具地地点,我就留下小龙,让小龙先在路边等我,我开电动车去小潭广福大厦后面的小区接我的朋友刘海月过来,大约是在凌晨2点多钟,我就接了刘带了胡洋来到,胡洋讲不如在附近开个房间给小龙睡觉休息吧,于是我和胡洋扶
问:你们去到旅馆后发生了什么事情?
答:我们四人去到小潭汽车站对面的兴旺饭店,先在兴旺饭店门前停好车,接着刘海月先进去兴旺登记开了一间房间,后面的旅馆,我们把小龙扶进旅馆后,我和胡洋扶小龙上去208房,入房后先将小龙放在床上,这时小龙还在打着呼噜,我就和刘海月拿了热毛巾敷在小龙的额头,敷上热毛巾后,我们在房间待了几分钟就关上门离开了,离开的时候门是没有锁门的。由于我开车碰到小货车倒地时手也擦伤了,我和刘海月就去了小潭医院处理伤口,在医院处理了伤口后,我们在长安宾馆买水喝的时候刘海月发现房间钥匙忘记留给小龙了,于是我们又回去兴旺饭店后面旅馆,上到208房间的时候发现小龙还在床上打呼噜,我们把房间钥匙放在床头柜上面,然后就把门关上离开了,我和刘海月一起回去广福大厦后面的小区。到了今日早上大约11点钟左右,旅馆房东打电话给刘海月,让她快点过去旅馆看看。我和刘海月马上过到旅馆208房间,就发现小龙的鼻子在流血,原来敷在额头的毛巾也染了血,我摸了他的身体一下发现身体是冷的,于是我就打120电话报警叫救护车,我也翻看了"小龙"的手机想通知他的朋友,但按号码打电话没有一个说认识“小龙”的,之后在11点多钟医生来到兴旺饭的路口就打电话给我,叫我将小龙抬出去路口的那台救护车旁边,于是我就和房东将小龙抬了出去饭店路口。经医生检查发现“小龙”没有心跳已经死亡了,于是医场。
问:你仔细形容一下你和刘海月在上午11点钟到达208房间的时候,发现“小龙”躺在床上的身体特征?
发现身体是冷的,同时我发现他的眼部有淤血,手脚已经有些小紫色。问:当时房间内是否有凌乱痕迹或其他可疑清况?伤势,只是表面看过没有发现伤,好像他的脚擦破了皮。问:那当时撞车时,小龙是否有撞到哪里,有没有撞到头部?答:不清楚,没看到。
问:你是否有倒地受伤?答:我撞到小货车倒地后,右手臂和靠近右边肩膀的位置都有擦伤的伤痕,之后我曾到小潭医院处理了伤口。问:你在被公安机关询问期间是否被刑讯逼供?答:没有。问:你被公安机关询问期间是否保障了你的正常饮食以及休息时间?答:被公安机关询问期间已经保障了我的正常饮食及休息时间。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答:小龙和我喝酒的时候曾经和我讲过他的胆是割了的,我希望能够查清楚他的死因是因为他自身的疾病还是其他原因,我是配合公安机关对我的调查,当时发现小龙没有心跳后我就打120,还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问: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程振贤第二次讯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北湖区看守所
讯问人:杨雄、林明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记录人:杨雄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被讯问人:身份证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知道,因为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所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湖区看守所。问: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
答:是在2016年3月25日凌晨两点多钟发生的事情。问: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地点在哪里?
答:是在小潭高中附近斜坡处的一个路口进去大约30至40米之间的地方发生的。
问:你驾驶的电动车是谁的?
答:是我于2016年2月购买的,是一辆黑色女装电动车,无车牌。问:你是否有摩托车驾驶证?
答:我只有汽车C1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否喝完不记得了。问:你们是否已经喝醉,小龙当时是否还能自己行走?
答:我当时没有喝醉,其他三个人应该喝的差不多醉了,当时小龙走路就有点左右摇摆。问:当时小龙喝了多少啤酒?答:我们在凌晨大约2点喝完之后,小龙已经有点醉意了。当时可以说话,但有点模糊。他还告诉我住小潭什么地方。问:喝完酒后小龙是自己要求坐你的电动车回去还是你提出来搭乘他回去的?答:因为当时太晚了,没有交通工具回小潭,小龙就叫我搭乘他回去,于是我就用自己的电动车搭他。
答:不清楚,没看到。
问:你从地上起来之后是否发现小龙身上有伤口?
答:我当时将他拖到路边的时候,检查了一下他的面部和手脚,没发现有大的伤口,只是看见他的右边小腿好像表面有擦伤,皮肤表面有点血迹,但没有流出来。问:你驾驶电动车是否直接撞上小货车?
答:我当时时速大约有30多公里,因为没有路灯,等我发现前面路中间有辆车后马上往左边转弯,于是电动车车头右边撞到小货车的车尾箱左边。当时只是刹了一下车,主要是想左边转弯避开货车,但来不及了,我驾驶的电动车和我们两个人也立即向左边摔倒在地下。摔倒之后我想立即起来但起不来,是过了几十秒问:小龙当时坐在你的电动车什么位置?答:小龙坐在我后面,只是用身子贴近我,但没有用双手抱紧我。
问:你的电动车撞车后是否受损?
答:当时我没有检查电动车是否受损,是第二天在派出所的时候才发现右边车头靠大灯位置有4到5厘米长度的一条擦痕,碰掉了油漆,其它地方没有损坏。
程振贤第三次讯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北湖区看守所
讯问人:杨雄、林明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
记录人:杨雄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知道,因为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所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湖区看守所。问;你当晚是如何将小龙扶到小潭车站对面出租屋休息的?
答:刚开始刘海月来了之后,因为她是女孩子没力扶不起小龙,于是刘海月又打电话叫她妹妹的男朋友过来帮忙。过来大约10多分钟,刘海月她妹妹的男朋友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过来。到了之后,我就叫刘海月到附件找地方开一间房间给
头前面,让他趴在车头上。由刘海月她妹妹的男朋友驾驶,我就驾驶刘海月她妹妹的男朋友摩托车搭乘刘海月一起去到小潭汽车站对面的兴旺美食店面前路口停下。然后刘海月先上去出租屋问一下是否有房间,刘海月开好房间后就让我和刘海月她妹妹的男朋友一人一边架着小龙的双手将他扶上出租房208房间。我们答:我因为当时检查过他身上没有受伤,以为是他喝醉酒一直在打呼噜,所以就没有送他去医院。问: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
答:完全属实。
程振贤第四次讯问笔录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地点:北湖区看守所
询问/讯问人:杨雄、罗振刚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记录人:杨雄工作单位: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问:我们是江山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小石派出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答:听明白了。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因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所以被刑事拘留羁押在北湖区看守所。问:造成过失致人死亡是在什么时候?
答:是在2016年3月25日凌晨大约两点多钟发生的事情。问:你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地方是在哪里?
答;是在小潭高中附近斜坡处的一个路口,直进去大约30至40米之间的路边地
答:是因为我喝了酒之后驾驶一辆电动车与违规停在路中间的小货车发生撞车,我和小龙倒地之后受伤才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的。问:现在公安机关宣布对你执行逮捕,是否有异议?答:我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