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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满清法制指导思想及司法机构的设置 作者:张攀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9期
摘 要:作为封建权力最为集中,社会矛盾最为尖锐以及封建制度走向衰落的末代封建王朝帝国,清朝政府能够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走过二百六十八年,其司法制度可见一斑。在“清承明制”的基础上,对司法机构职能的调整及对司法机构设置的改革,都对清朝政府的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法制;指导思想;司法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4)19-0199-02
一、满清法制的指导思想
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并联合各族地主阶级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法律制度渊源于明朝,其基本的体系和内容与明朝法律制度相同,即“清承明制”。清统治者人主中原后,迅速采取了联合汉族官僚地主阶级、镇压明末农民起义军的政策,并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天命正统自居,建立起超越前代的封建大帝国。清初法制指导思想正是基于这个总方针而形成的。清朝入关之始,宣布明朝法律制度一概有效,并在历次法典制订活动中,注重保持明律原貌,对明朝《问刑条例》也大多照搬照用,在立法上贯彻“详译明律,参以国(满清)制”原则。清朝对于明朝法制的继承,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为了减少与汉族地主阶级的摩擦,顺利实现对全国的控制。
满族兴起于东北,人关之前“民淳法简”,没有成文法典、法规体系,主要施行满族的习惯法。入关后统治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有悠久制定法传统的中原地区,只能依明朝现成法律制度进行统治。尤其重要的是,清初统治者极为推崇明朝法律制度,认为明朝法制全力维护高度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完全符合他们的需要。他们将明太祖创建的法制视为楷模,力图以此实现清朝的长治久安。
同时,清统治者为了压制、肃清汉族地主、官僚士大夫的反满意识,防止不利其专制统治的的“异端”思想传播,入关后竭力以儒家正统自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钦定,“御纂”有关儒家《易》、《书》、《诗》、《礼》、《春秋》五经方面的著作有几十部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的思想统一中原汉族地主阶级的意识。并大力提倡程朱理学,全盘继承、发展“明刑弼教”、“正人心、厚风俗”的理学思想,以此作为法制指导原则和思想。
二、清朝司法机构的设置
(一)中央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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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满清法制指导思想及司法机构的设置 作者:张攀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9期
摘 要:作为封建权力最为集中,社会矛盾最为尖锐以及封建制度走向衰落的末代封建王朝帝国,清朝政府能够在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走过二百六十八年,其司法制度可见一斑。在“清承明制”的基础上,对司法机构职能的调整及对司法机构设置的改革,都对清朝政府的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的司法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法制;指导思想;司法机构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14)19-0199-02
一、满清法制的指导思想
清朝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并联合各族地主阶级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法律制度渊源于明朝,其基本的体系和内容与明朝法律制度相同,即“清承明制”。清统治者人主中原后,迅速采取了联合汉族官僚地主阶级、镇压明末农民起义军的政策,并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天命正统自居,建立起超越前代的封建大帝国。清初法制指导思想正是基于这个总方针而形成的。清朝入关之始,宣布明朝法律制度一概有效,并在历次法典制订活动中,注重保持明律原貌,对明朝《问刑条例》也大多照搬照用,在立法上贯彻“详译明律,参以国(满清)制”原则。清朝对于明朝法制的继承,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为了减少与汉族地主阶级的摩擦,顺利实现对全国的控制。
满族兴起于东北,人关之前“民淳法简”,没有成文法典、法规体系,主要施行满族的习惯法。入关后统治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有悠久制定法传统的中原地区,只能依明朝现成法律制度进行统治。尤其重要的是,清初统治者极为推崇明朝法律制度,认为明朝法制全力维护高度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完全符合他们的需要。他们将明太祖创建的法制视为楷模,力图以此实现清朝的长治久安。
同时,清统治者为了压制、肃清汉族地主、官僚士大夫的反满意识,防止不利其专制统治的的“异端”思想传播,入关后竭力以儒家正统自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皇帝钦定,“御纂”有关儒家《易》、《书》、《诗》、《礼》、《春秋》五经方面的著作有几十部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的思想统一中原汉族地主阶级的意识。并大力提倡程朱理学,全盘继承、发展“明刑弼教”、“正人心、厚风俗”的理学思想,以此作为法制指导原则和思想。
二、清朝司法机构的设置
(一)中央司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