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公平现象和不公平现象
分析我们生活中的公平和不公平现象,我们一般会用边沁的功利主义、罗尔斯的公平理论、和纳什公平。
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并不是一个原始意义的法学思想流派的产物,它渊源于古希腊的快乐主义,以十九世纪的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直至十九世纪边沁将哲学的功利主义应用到立法学和法理学的领域形成了个人功利主义法学思想。 从广义上看,功利主义思想在古希腊的时候就有人提出过了。如德谟克利特宣扬过快乐主义,认为人生最好的生活就是最大限度的促进快乐,要求节制的享乐和和心灵的快乐。伊壁鸠鲁学派也提出过类似的思想,认为快乐是最高的善,苦与乐的标准是肉体的健康和灵魂的平静。“快乐是生命和行动唯一可以想象的完全正当的目的”
到了近代由于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人们丛蒙昧主义解放出来,准球人性的解放,提出人的道德来自于人的感性,来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利己主义、物质享受和现实的享乐是这个时期的口号。斯宾诺莎说“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认识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这条规律是深入人心的,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和公理之一”二贝卡利亚的《论犯罪和刑罚》则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直接的影响,“制定法律的人只需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贝卡利亚的思想直接影响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将贝卡利亚计算快乐和幸福的原理加以改造和发展,创立了完整的功利主义学说,并最终运用于法学之中。 边沁提出了独特的苦乐计算法他首先提出了苦乐计算的七个条件,即“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迫近性或遥远性、丰度、纯度、广度。”
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条件,对某个行为首先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对那个行为的初次快乐或痛苦以后产生的每一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最后,总计所有快乐的一切价值和所有痛苦的一切价值,并加以比较,人们便会知道每一行为所致的苦乐的价值的大小,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则是恶的,不道德的。
边沁的苦乐计算法是一种创见,确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它至少为分析行为结果提供了客观可测的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运用于行为预测和行为选择。然而,这种方法在实践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边沁的苦乐计算法只强调快乐的数量,而否认快乐的质的差别,这使得其理论无法解释这样的情况:当一些恶人欺负一个无辜的弱者时,恶人作恶所得到的快乐的总量可能大于势单力薄的弱者所受的痛苦的总量,但如果称这种行为是道德上许可的行为,显然是荒谬的。可见,边沁的快乐观是比较狭隘的。事实上,快乐不仅有量上的区别,也有质上的区别,我们在估计一切其他东西的价值的时候,都要把品质和分量加以考虑。所谓快乐的品质的差别,是指人不仅有肉体感官上的快乐,而且还有精神上的追求,人具有动物所不具有的比嗜欲更为高尚的心能。较高等的快乐主要是理智的、情感的和想像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而且,精神快乐是第一位的,肉体快乐是第二位的,精神快乐比肉体快乐更高尚、更纯洁。边沁虽然提出了计算快乐的方法但是这种计算的方法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可判断性,因此也就失去了这种快乐计算方法本身所追求的价值。
边沁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原则: “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说,边沁的功利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是边沁的社会理想,也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改革的行动范式和实践目标。
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首先必须要弄清楚边沁的苦乐原则。边沁主张从人的感性经验出发,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同时充分发挥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关于个人的趋乐避苦的描述,以“苦乐原理”作为其功利主义的根据和基石。在他看来,快乐和痛苦是决定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标准,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和痛苦,因而,追求快乐或是避免痛苦就成为人类行为的最深层动机和最终目的。在这里,边沁的苦乐原理达到了一种哲学的概括。
边沁提出了独特的苦乐计算法他首先提出了苦乐计算的七个条件,即“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迫近性或遥远性、丰度、纯度、广度。”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条件,对某个行为首先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对那个行为的初次快乐或痛苦以后产生的每一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最后,总计所有快乐的一切价值和所有痛苦的一切价值,并加以比较,人们便会知道每一行为所致的苦乐的价值的大小,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则是恶的,不道德的。
同样边沁的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是有不足的,在边沁看来,个人幸福也就是个人利益,最大幸福也就是社会利益,理解个人利益是理解社会利益的关键。他虽然能够看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内在联系,但仅仅把社会利益化约为个人利益的简单的量的累加,而没有意识到这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甚至有内在冲突的可能。事实上,在边沁的体系中,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则是虚构的、把握不定的利益,正如他说, “共同体的利益是道德术语中所能有的最笼统的用语之一,因而它往往失去意义。在它确有意义时,它有如下述: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是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 “社会利益”仅仅作为一个抽象概念而存在,丧失了任何现实的道德意义,边沁的“最大幸福” 原则只不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因此,片面追求个人的最大利益也就成了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和归宿,这种非理性的片面求利思想极易导致利已主义和个人主义。再者,“最大幸福”原则不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和道德意义,可以说边沁的最大幸福主义在一定的程度上只能算是空想社会的理想蓝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甚至是在现今的实际条件之下都是无法实现的。这也是为什么边沁后来在自己的后半生里面追求法制的改革但是结构都以失败告终,这是由其理论自身的缺陷所造成的。
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存在一些瑕疵但是可以说西方近代的许多法律制度是在边沁的推动之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边沁之后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吸收了相当一部分边沁的思想,可以说边沁既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也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开拓者。
罗尔斯把他的公平(正义)观概括为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机会的差别原则与公平原则。放在中国教育领域,第一个原则即无论公立或者私立教育对社会的贡献大小,都应当完全平等的享有基本权利,比如办学权;而按照第二原则,社会应当不平等的分配公立和私立教育的非基本权利,比如社会经济利益,因为公立和私立教育对社会的非基本贡献是不相同的。 纳什均衡是一种策略组合,使得每个参与人的策略是对其他参与人策略的最优反应。
假设有n个局中人参与博弈,如果某情况下无一参与者可以独自行动而增加收益(即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没有任何单独的一方愿意改变其策略的),则此策略组合被称为纳什均衡。所有局中人策略构成一个策略组合(Strategy Profile)。纳什均衡,从实质上说,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状态。
纳什均衡可以分成两类:“纯战略纳什均衡”和“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要说明纯战略纳什均衡和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要先说明纯战略和混合战略。 所谓纯战略是提供给玩家要如何进行赛局的一个完整的定义。特别地是,纯战略决定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要做的移动。战略集合是由玩家能够施行的纯战略所组成的集合。而混合战略是对每个纯战略分配一个机率而形成的战略。混合战略允许玩家随机选择一个纯战略。混合战略博弈均衡中要用概率计算,因为每一种策略都是随机的,达到某一概率时,可以实现支付最优。因为机率是连续的,所以即使战略集合是有限的,也会有无限多个混合战略。当然,严格来说,每个纯战略都是一个“退化”的混合战略,某一特定纯战略的机率为 1,其他的则为0。故“纯战略纳什均衡”,即参与之中的所有玩家都玩纯战略;而相应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之中至少有一位玩家玩混合战略。并不是每个赛局都会有纯战略纳什均衡,例如“钱币问题"就只有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而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不过,还是有许多赛局有纯战略纳什均衡(如协调赛局,囚徒困境和猎鹿赛局)。甚至,有些赛局能同时有纯战略和混合战略均衡。
纳什均衡达成时,并不意味着博弈双方都处于不动的状态,在顺序博弈中这个均衡是在博弈者连续的动作与反应中达成的。纳什均衡也不意味着博弈双方达到了一个整体的最优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最优策略才可以达成纳什均衡,严格劣势策略不可能成为最佳对策,而弱优势和弱劣势策略是有可能达成纳什均衡的。在一个博弈中可能有一个以上的纳什均衡,而囚徒困境中有且只有一个纳什均衡。
所谓纳什均衡,指的是参与人的这样一种策略组合,在该策略组合上,任何参与人单独改变策略都不会得到好处。换句话说,如果在一个策略组合上,当所有其他人都不改变策略时,没有人会改变自己的策略,则该策略组合就是一个纳什均衡。
基于这三种公平理论,我认为我生活中公平的是是教育,最经典地表达功利主义思想的还是这一广为人知的格言:“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对微积分数学略有了解的人就会知道,这两点的实现就相当于价值的最大化。换言之,当我们努力地想实现一个“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社会时,我们正是在按照功利主义的思想做事。“人尽其才”蕴含着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人首先得有才,有各
种各样的技能。但是人不是生而知之,人生下来只是有各种天赋与潜能,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教育来让人们的天赋变成真正的才能。这是属于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第二个方面就是如何使得人们能够实现其真正的才能。换言之,人们需要各种机会来展现其才能。这是属于市场与计划方面的。物尽其用也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得有“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用”不是纯客观的,尽管物必须得有某些属性和特征才有可能有用,但没有人欣赏与利用这些特征与属性的才能,这些物还是只是“死”物。因此,物尽其用既要包括物,还包括能够利用、欣赏和享受物的才能(也就是人如何过一种好生活的能力),这实际上是当今教育极为缺失的一个方面,通识教育在某些方面正是试图弥补这点。第二个方面则是各种物品能够让其消费者实现最大的价值。钢琴到了屠夫手上一般没什么价值,而赛车到了哲学家手上估计用处也不大。这种事物的配置一般要由市场与计划等实现。这里要注意的是,物尽其用跟人尽其才并非独立而是相互关联的。人有什么样的欣赏能力,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会决定“物”能够具有什么样的效用。尽管人们有这种能力并不表示他一定能够得到相关的“物”,但是没有这种能力,“物”也是不可能尽其用的。按照上面的分析,在功利主义的视野下,教育最重要的目的有三个。第一个是让学生发挥自己的天赋潜能,培养出具有相关的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才;第二个则是培养出人们的欣赏与享受美好事物的能力,即具有过好生活的能力。第三个是培养出恰当的环境,特别是文化环境。这种环境在两种意义上是必要的,一是对于学生培养自己的各种欣赏能力与享受能力是必要的,二是对各种价值要具有可能性是必要的。这些分析表明功利判断的几大特点:第一,功利主义强调后果,强调动机要以能实现的后果为依据。第二,在如何计算后果时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保持不偏不倚,没有任何人的价值或幸福应该得到更多的考量。第三,功利主义强调价值的最大化。一旦确定了价值,那么在功利主义看来,我们要采取的策略就是尽可能地最大化这种价值。假定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个人的幸福,那么功利主义就表现为尽可能最大化所有人的幸福。
我认为在生活中不公平的是高考,我们来考虑高考制度,看它是否真的只能由独立公平观加以解释。高考制度给所有人以平等的机会参加,只讲择优录取。这种制度唯一考虑的似乎人人都有权得到平等的机会,只要你考了高分,那么就会录取你,不讲这样做的后果,这似乎是独立的公平观。然而,这只是表象。我们对此给出可以以下回应。首先,独立的公平观无法解释,为什么我们只是给予大家平等的机会参加高考。因为我们显然还有另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不是参加高考的机会平等,而是读大学的机会平等,换言之就是抽签上大学。不管个人的智商与努力情况,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进大学,即使你完全无法利用那些资源。独立的公平观显然无法解释为什么高考制度的内容是“择优录取”。其次,功利主义公平观既可以解释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加高考,也能解释大学为什么要择优录取。这两者都是由功利主义的目标所决定的,它们都有助于实现教育的目的,尽可能多地培养人才,不浪费资源。按照功利主义的公平观,抽签上大学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那不符合教育的第一个功能,那就是让人们具有才能,为全体社会做贡献。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让更聪明、努力和更有兴趣的人得到这些稀缺的资源,他们能更大幅度地提高能力,从而能够做更大的贡献。不仅如此,如果资源实在紧张,那么不仅大学需要选拔,高中,甚至初中都会遵循这样的规则。显然,功利主义能比义务论更好地解释高考制度的公平性,且表明这种公平性的优点。此外,功利主义所强调的择优录取不仅仅能够解释高考按分数录
取的优点,还能够同时解释这种制度的缺点,由此能够解释我国近年来对高考制度所做的反思与改革。比如我们近年来实行的自主招生考试,其初衷就是改进高考制度。高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尽其才,让有更好潜能的人得到更好的资源,从而在做出同样的贡献时,利用的教育资源越少。然而,有两个原因使得分数与潜能并不能划上等号。第一个原因是高考制度本身只看重高考一次的考试成绩,偶然性较大。第二,高考试卷的设计要针对所有的考生,然而人的资质是非常多样化的,且人们的资质又不一定是均衡发展的,因此我们的试卷设计不可能反映出所有人的所有潜能。自主招生考试规模相对较小,学校能够按照自己学校的特色,多方面、全方位地考察考生的学习能力,这自然更有利于我们真正做到择优录取。除此外,各种竞赛可以选出那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高考制度的缺陷。如果这两种制度确实能够实现其初衷的话,我们既不会反对,也不会认为它们是不公平的。
功利主义如何分析应试教育以及教育改革的配套?拉兹在讨论法律改革时对改革的配套性有过很好的阐述。假设我们现在的法律为A与B,但是C与D的组合是理想的。我们在现能够把A改为C,不过无法把B改为D。不幸的是,C与B的组合比A与B的组合还要差。同时,我们还能够把A改为E,而E、B组合比C、B组合和A、B组合要好。因此,我们现在要做的不是把A改为C,而是应该将其改为E。我们可以把这种思想称为改革的配套主义。
在教育改革中,如果我们忽略这一点,那么容易造成理想主义泛滥,造成改革的失败。目前中国的“应试教育”的改革问题就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我们首先得明白“应试”教育的问题在哪。“应试教育”引起了不同的问题,且有不同的根源,需要分开讨论。第一个问题是导致“高分低能”问题。但“应试”的本来意义就是以“适应考试”来指导教学,这是考试制度的应有之义。因此,“高分低能”问题根子不应该在“应试”上,而是在考试制度上。如果考试制度的设计使得只有高能力的人才能考出高分,那么学校的教育越是“应试”,那就越不会出现“高分低能”现象。或者我们不只以分数来决定高考的录取,那么自然,学校的教育也不会只是以考试为指挥棒。就此而言,如果只从教学上入手解决“高分低能”问题,效果显然是会大打折扣的。因为考上大学对学生来说意义太大,只要高考唯分,“应试教育”在这点上就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变。
“应试教育”的第二个问题是由教育的工具主义思想所导致的。从功利主义的视角看,这个问题是我们只注意培养学生的技能,忽略了培养学生过“好生活”的能力,忽略了培养学生对美好事物的欣赏与享受能力。在我们的传统中,这个就相当于教育中的“育人”,尽管这点所指的具体内容可能不一样,但基本精神是一样的。个人的生活要过得有价值是需要各种德性能力的,不仅如此,各种价值的提供本身就是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的。没有好的文化环境和恰当的教育,我们是无法获得过好生活的能力的。个人生活价值的贫乏反过来又会通过今天的消费市场而放大,导致教育越来越把重点放技术能力的培养上。因此,在社会大环境不做出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所谓的“素质”教育改革是贯彻不了,也无法取得成功的。
总之功利主义非但不是各种教育问题的根源,相反,它能够提供很好的理论资源来诊断当今的教育问题,找出各种问题的根源所在,从而在改革中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功利主义可以从两个根本方面对教育改革提供帮助,一是确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从而可以据之诊断教育问题的根源所
在,为评价各种教育政策提供标准;二是确立改革的各项政策必须配套和有针对性,这才能达到教育改革的真正目的,不能为了理想主义而罔顾现实。
2014113825 朱唯伟
分析公平现象和不公平现象
分析我们生活中的公平和不公平现象,我们一般会用边沁的功利主义、罗尔斯的公平理论、和纳什公平。
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并不是一个原始意义的法学思想流派的产物,它渊源于古希腊的快乐主义,以十九世纪的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直至十九世纪边沁将哲学的功利主义应用到立法学和法理学的领域形成了个人功利主义法学思想。 从广义上看,功利主义思想在古希腊的时候就有人提出过了。如德谟克利特宣扬过快乐主义,认为人生最好的生活就是最大限度的促进快乐,要求节制的享乐和和心灵的快乐。伊壁鸠鲁学派也提出过类似的思想,认为快乐是最高的善,苦与乐的标准是肉体的健康和灵魂的平静。“快乐是生命和行动唯一可以想象的完全正当的目的”
到了近代由于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人们丛蒙昧主义解放出来,准球人性的解放,提出人的道德来自于人的感性,来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利己主义、物质享受和现实的享乐是这个时期的口号。斯宾诺莎说“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认识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这条规律是深入人心的,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和公理之一”二贝卡利亚的《论犯罪和刑罚》则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直接的影响,“制定法律的人只需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贝卡利亚的思想直接影响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将贝卡利亚计算快乐和幸福的原理加以改造和发展,创立了完整的功利主义学说,并最终运用于法学之中。 边沁提出了独特的苦乐计算法他首先提出了苦乐计算的七个条件,即“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迫近性或遥远性、丰度、纯度、广度。”
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条件,对某个行为首先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对那个行为的初次快乐或痛苦以后产生的每一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最后,总计所有快乐的一切价值和所有痛苦的一切价值,并加以比较,人们便会知道每一行为所致的苦乐的价值的大小,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则是恶的,不道德的。
边沁的苦乐计算法是一种创见,确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它至少为分析行为结果提供了客观可测的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运用于行为预测和行为选择。然而,这种方法在实践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边沁的苦乐计算法只强调快乐的数量,而否认快乐的质的差别,这使得其理论无法解释这样的情况:当一些恶人欺负一个无辜的弱者时,恶人作恶所得到的快乐的总量可能大于势单力薄的弱者所受的痛苦的总量,但如果称这种行为是道德上许可的行为,显然是荒谬的。可见,边沁的快乐观是比较狭隘的。事实上,快乐不仅有量上的区别,也有质上的区别,我们在估计一切其他东西的价值的时候,都要把品质和分量加以考虑。所谓快乐的品质的差别,是指人不仅有肉体感官上的快乐,而且还有精神上的追求,人具有动物所不具有的比嗜欲更为高尚的心能。较高等的快乐主要是理智的、情感的和想像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的快乐。而且,精神快乐是第一位的,肉体快乐是第二位的,精神快乐比肉体快乐更高尚、更纯洁。边沁虽然提出了计算快乐的方法但是这种计算的方法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可判断性,因此也就失去了这种快乐计算方法本身所追求的价值。
边沁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功利原则: “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说,边沁的功利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是边沁的社会理想,也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改革的行动范式和实践目标。
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首先必须要弄清楚边沁的苦乐原则。边沁主张从人的感性经验出发,将作为道德标准的体验归结为快乐和痛苦,同时充分发挥经验主义伦理学家关于个人的趋乐避苦的描述,以“苦乐原理”作为其功利主义的根据和基石。在他看来,快乐和痛苦是决定人们行为应该如何的标准,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和痛苦,因而,追求快乐或是避免痛苦就成为人类行为的最深层动机和最终目的。在这里,边沁的苦乐原理达到了一种哲学的概括。
边沁提出了独特的苦乐计算法他首先提出了苦乐计算的七个条件,即“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迫近性或遥远性、丰度、纯度、广度。”边沁认为,可依据这些条件,对某个行为首先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然后对那个行为的初次快乐或痛苦以后产生的每一快乐或痛苦的价值进行计算;最后,总计所有快乐的一切价值和所有痛苦的一切价值,并加以比较,人们便会知道每一行为所致的苦乐的价值的大小,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成分占优势,它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则是恶的,不道德的。
同样边沁的这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是有不足的,在边沁看来,个人幸福也就是个人利益,最大幸福也就是社会利益,理解个人利益是理解社会利益的关键。他虽然能够看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内在联系,但仅仅把社会利益化约为个人利益的简单的量的累加,而没有意识到这两者之间的质的区别,甚至有内在冲突的可能。事实上,在边沁的体系中,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则是虚构的、把握不定的利益,正如他说, “共同体的利益是道德术语中所能有的最笼统的用语之一,因而它往往失去意义。在它确有意义时,它有如下述: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是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 “社会利益”仅仅作为一个抽象概念而存在,丧失了任何现实的道德意义,边沁的“最大幸福” 原则只不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因此,片面追求个人的最大利益也就成了人类一切行为的目的和归宿,这种非理性的片面求利思想极易导致利已主义和个人主义。再者,“最大幸福”原则不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和道德意义,可以说边沁的最大幸福主义在一定的程度上只能算是空想社会的理想蓝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之下甚至是在现今的实际条件之下都是无法实现的。这也是为什么边沁后来在自己的后半生里面追求法制的改革但是结构都以失败告终,这是由其理论自身的缺陷所造成的。
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存在一些瑕疵但是可以说西方近代的许多法律制度是在边沁的推动之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边沁之后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吸收了相当一部分边沁的思想,可以说边沁既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也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开拓者。
罗尔斯把他的公平(正义)观概括为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机会的差别原则与公平原则。放在中国教育领域,第一个原则即无论公立或者私立教育对社会的贡献大小,都应当完全平等的享有基本权利,比如办学权;而按照第二原则,社会应当不平等的分配公立和私立教育的非基本权利,比如社会经济利益,因为公立和私立教育对社会的非基本贡献是不相同的。 纳什均衡是一种策略组合,使得每个参与人的策略是对其他参与人策略的最优反应。
假设有n个局中人参与博弈,如果某情况下无一参与者可以独自行动而增加收益(即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没有任何单独的一方愿意改变其策略的),则此策略组合被称为纳什均衡。所有局中人策略构成一个策略组合(Strategy Profile)。纳什均衡,从实质上说,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状态。
纳什均衡可以分成两类:“纯战略纳什均衡”和“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要说明纯战略纳什均衡和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要先说明纯战略和混合战略。 所谓纯战略是提供给玩家要如何进行赛局的一个完整的定义。特别地是,纯战略决定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要做的移动。战略集合是由玩家能够施行的纯战略所组成的集合。而混合战略是对每个纯战略分配一个机率而形成的战略。混合战略允许玩家随机选择一个纯战略。混合战略博弈均衡中要用概率计算,因为每一种策略都是随机的,达到某一概率时,可以实现支付最优。因为机率是连续的,所以即使战略集合是有限的,也会有无限多个混合战略。当然,严格来说,每个纯战略都是一个“退化”的混合战略,某一特定纯战略的机率为 1,其他的则为0。故“纯战略纳什均衡”,即参与之中的所有玩家都玩纯战略;而相应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之中至少有一位玩家玩混合战略。并不是每个赛局都会有纯战略纳什均衡,例如“钱币问题"就只有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而没有纯战略纳什均衡。不过,还是有许多赛局有纯战略纳什均衡(如协调赛局,囚徒困境和猎鹿赛局)。甚至,有些赛局能同时有纯战略和混合战略均衡。
纳什均衡达成时,并不意味着博弈双方都处于不动的状态,在顺序博弈中这个均衡是在博弈者连续的动作与反应中达成的。纳什均衡也不意味着博弈双方达到了一个整体的最优状态,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最优策略才可以达成纳什均衡,严格劣势策略不可能成为最佳对策,而弱优势和弱劣势策略是有可能达成纳什均衡的。在一个博弈中可能有一个以上的纳什均衡,而囚徒困境中有且只有一个纳什均衡。
所谓纳什均衡,指的是参与人的这样一种策略组合,在该策略组合上,任何参与人单独改变策略都不会得到好处。换句话说,如果在一个策略组合上,当所有其他人都不改变策略时,没有人会改变自己的策略,则该策略组合就是一个纳什均衡。
基于这三种公平理论,我认为我生活中公平的是是教育,最经典地表达功利主义思想的还是这一广为人知的格言:“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对微积分数学略有了解的人就会知道,这两点的实现就相当于价值的最大化。换言之,当我们努力地想实现一个“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社会时,我们正是在按照功利主义的思想做事。“人尽其才”蕴含着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人首先得有才,有各
种各样的技能。但是人不是生而知之,人生下来只是有各种天赋与潜能,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教育来让人们的天赋变成真正的才能。这是属于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第二个方面就是如何使得人们能够实现其真正的才能。换言之,人们需要各种机会来展现其才能。这是属于市场与计划方面的。物尽其用也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得有“用”,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用”不是纯客观的,尽管物必须得有某些属性和特征才有可能有用,但没有人欣赏与利用这些特征与属性的才能,这些物还是只是“死”物。因此,物尽其用既要包括物,还包括能够利用、欣赏和享受物的才能(也就是人如何过一种好生活的能力),这实际上是当今教育极为缺失的一个方面,通识教育在某些方面正是试图弥补这点。第二个方面则是各种物品能够让其消费者实现最大的价值。钢琴到了屠夫手上一般没什么价值,而赛车到了哲学家手上估计用处也不大。这种事物的配置一般要由市场与计划等实现。这里要注意的是,物尽其用跟人尽其才并非独立而是相互关联的。人有什么样的欣赏能力,具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会决定“物”能够具有什么样的效用。尽管人们有这种能力并不表示他一定能够得到相关的“物”,但是没有这种能力,“物”也是不可能尽其用的。按照上面的分析,在功利主义的视野下,教育最重要的目的有三个。第一个是让学生发挥自己的天赋潜能,培养出具有相关的知识和技术能力的人才;第二个则是培养出人们的欣赏与享受美好事物的能力,即具有过好生活的能力。第三个是培养出恰当的环境,特别是文化环境。这种环境在两种意义上是必要的,一是对于学生培养自己的各种欣赏能力与享受能力是必要的,二是对各种价值要具有可能性是必要的。这些分析表明功利判断的几大特点:第一,功利主义强调后果,强调动机要以能实现的后果为依据。第二,在如何计算后果时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保持不偏不倚,没有任何人的价值或幸福应该得到更多的考量。第三,功利主义强调价值的最大化。一旦确定了价值,那么在功利主义看来,我们要采取的策略就是尽可能地最大化这种价值。假定我们认为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个人的幸福,那么功利主义就表现为尽可能最大化所有人的幸福。
我认为在生活中不公平的是高考,我们来考虑高考制度,看它是否真的只能由独立公平观加以解释。高考制度给所有人以平等的机会参加,只讲择优录取。这种制度唯一考虑的似乎人人都有权得到平等的机会,只要你考了高分,那么就会录取你,不讲这样做的后果,这似乎是独立的公平观。然而,这只是表象。我们对此给出可以以下回应。首先,独立的公平观无法解释,为什么我们只是给予大家平等的机会参加高考。因为我们显然还有另一种形式的机会平等,不是参加高考的机会平等,而是读大学的机会平等,换言之就是抽签上大学。不管个人的智商与努力情况,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机会进大学,即使你完全无法利用那些资源。独立的公平观显然无法解释为什么高考制度的内容是“择优录取”。其次,功利主义公平观既可以解释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加高考,也能解释大学为什么要择优录取。这两者都是由功利主义的目标所决定的,它们都有助于实现教育的目的,尽可能多地培养人才,不浪费资源。按照功利主义的公平观,抽签上大学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那不符合教育的第一个功能,那就是让人们具有才能,为全体社会做贡献。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让更聪明、努力和更有兴趣的人得到这些稀缺的资源,他们能更大幅度地提高能力,从而能够做更大的贡献。不仅如此,如果资源实在紧张,那么不仅大学需要选拔,高中,甚至初中都会遵循这样的规则。显然,功利主义能比义务论更好地解释高考制度的公平性,且表明这种公平性的优点。此外,功利主义所强调的择优录取不仅仅能够解释高考按分数录
取的优点,还能够同时解释这种制度的缺点,由此能够解释我国近年来对高考制度所做的反思与改革。比如我们近年来实行的自主招生考试,其初衷就是改进高考制度。高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尽其才,让有更好潜能的人得到更好的资源,从而在做出同样的贡献时,利用的教育资源越少。然而,有两个原因使得分数与潜能并不能划上等号。第一个原因是高考制度本身只看重高考一次的考试成绩,偶然性较大。第二,高考试卷的设计要针对所有的考生,然而人的资质是非常多样化的,且人们的资质又不一定是均衡发展的,因此我们的试卷设计不可能反映出所有人的所有潜能。自主招生考试规模相对较小,学校能够按照自己学校的特色,多方面、全方位地考察考生的学习能力,这自然更有利于我们真正做到择优录取。除此外,各种竞赛可以选出那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高考制度的缺陷。如果这两种制度确实能够实现其初衷的话,我们既不会反对,也不会认为它们是不公平的。
功利主义如何分析应试教育以及教育改革的配套?拉兹在讨论法律改革时对改革的配套性有过很好的阐述。假设我们现在的法律为A与B,但是C与D的组合是理想的。我们在现能够把A改为C,不过无法把B改为D。不幸的是,C与B的组合比A与B的组合还要差。同时,我们还能够把A改为E,而E、B组合比C、B组合和A、B组合要好。因此,我们现在要做的不是把A改为C,而是应该将其改为E。我们可以把这种思想称为改革的配套主义。
在教育改革中,如果我们忽略这一点,那么容易造成理想主义泛滥,造成改革的失败。目前中国的“应试教育”的改革问题就深刻地体现了这一点。我们首先得明白“应试”教育的问题在哪。“应试教育”引起了不同的问题,且有不同的根源,需要分开讨论。第一个问题是导致“高分低能”问题。但“应试”的本来意义就是以“适应考试”来指导教学,这是考试制度的应有之义。因此,“高分低能”问题根子不应该在“应试”上,而是在考试制度上。如果考试制度的设计使得只有高能力的人才能考出高分,那么学校的教育越是“应试”,那就越不会出现“高分低能”现象。或者我们不只以分数来决定高考的录取,那么自然,学校的教育也不会只是以考试为指挥棒。就此而言,如果只从教学上入手解决“高分低能”问题,效果显然是会大打折扣的。因为考上大学对学生来说意义太大,只要高考唯分,“应试教育”在这点上就不可能得到根本的改变。
“应试教育”的第二个问题是由教育的工具主义思想所导致的。从功利主义的视角看,这个问题是我们只注意培养学生的技能,忽略了培养学生过“好生活”的能力,忽略了培养学生对美好事物的欣赏与享受能力。在我们的传统中,这个就相当于教育中的“育人”,尽管这点所指的具体内容可能不一样,但基本精神是一样的。个人的生活要过得有价值是需要各种德性能力的,不仅如此,各种价值的提供本身就是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的。没有好的文化环境和恰当的教育,我们是无法获得过好生活的能力的。个人生活价值的贫乏反过来又会通过今天的消费市场而放大,导致教育越来越把重点放技术能力的培养上。因此,在社会大环境不做出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所谓的“素质”教育改革是贯彻不了,也无法取得成功的。
总之功利主义非但不是各种教育问题的根源,相反,它能够提供很好的理论资源来诊断当今的教育问题,找出各种问题的根源所在,从而在改革中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功利主义可以从两个根本方面对教育改革提供帮助,一是确立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从而可以据之诊断教育问题的根源所
在,为评价各种教育政策提供标准;二是确立改革的各项政策必须配套和有针对性,这才能达到教育改革的真正目的,不能为了理想主义而罔顾现实。
2014113825 朱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