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通河南分公司车辆
驾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驾驶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工作制度
化,以此保证公司各类行车安全,避免人身事故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公司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营环境和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驾驶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事前预防、事中控制
为主,事后处理为辅的工作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系指公司各种机动车辆。
第四条 各单位办公室(综合部)为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部
门,办公室主任(综合部部长)为车辆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通河南分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以
及公司所有具有车辆驾驶资格的员工。
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
第六条 树立和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是车辆驾驶安全管理
工作的根本和目的。
第七条 各单位应通过安全宣传、会议宣传贯彻等形式开
展安全教育活动,培养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习惯,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意识。
- 1 -
第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总部和省公司下发的车辆行驶安全相关规定和文件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每月要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学习一次,内容主要是:交通法和安全教育,并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第三章 车辆使用、保养与维修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使用人员要认真填写派车单,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车辆出市区到管内郊县应由主管领导批准,离开市区(郊县)一律要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由于工作需要,各单位机关部门或营销部有的配有车辆,大部分没有专职司机,车辆管理比较混乱,给安全行车埋下隐患,为改变现状,车辆驾驶者除了必须具有驾照以外,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考试发放一定数量的准驾证,同时要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没有准驾证的,严禁驾驶公司车辆。
第十二条 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其它车辆一律封存。如须用车,必须经过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车辆原则上不派私人用车,也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驾驶行车要注意休息,严禁开疲劳车,严禁开带病车,严禁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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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长途行车(车辆出市区),必须由专职司机驾
驶,路程远的(400公里以上)应安排2名驾驶人员轮流工作,避免疲劳驾驶。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做基本的安全
检查,尤其长途行车时,应对车辆做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处在正常的安全状态。
第十七条 驾驶行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文明行车,
安全驾车。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十八条 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臵,如停车场或适当位臵,任意停放导致失窃、损坏等情况,由驾驶者赔偿。
第十九条 车辆使用后驾驶人应对车辆的行驶情况,尤其
是驾驶过程中遇到的故障情况或安全隐患向车辆管理部门汇报,以便做及时检修,消除异常,确保安全。严禁隐情不报。
第二十条 平时应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
机件。具体地,每月至少对使用的车辆检修一次,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车辆保养要考虑成本,更要考虑质量,应选
择专业、合格的维修点,实行定点维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把安全工作作为车辆
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建章立制上根本解决问题,堵住漏洞。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安全行车,杜绝疲劳或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发生。出市区等长途行车,非专职驾 - 3 -
驶者一律不准驾车,应派专职司机驾驶。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工作、家庭分隔两地的领导,间隔半个月回家的,应由司机接送,确保安全。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车辆驾驶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将采用综合安全小组抽查和各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由综合安全小组组织进行;自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各单位车辆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应包括:
(一)车辆使用派车单制度、车辆管理台帐以及相应防范措施的建立和执行落实情况;
(二)车辆使用、保养、故障维修情况;
(三)驾驶人员每月定期学习和安全教育情况;
(四)单位自查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六)专兼职司机责任书签订与考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抽查和自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应积极研究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整改情况将作为下阶段被抽查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车辆驾驶安全工作考核分为责任考核、管理人员考核和直接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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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责任考核对象为各单位领导班子、管理人员
考核对象为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综合部部长)、直接人员考核对象为直接的责任者。
第三十条 因保养维修不当造成车辆机械故障而发生责任严重交通事故,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副职、工作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分别处罚1500元、1000元、800元、1500元;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对工作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分别处罚500元、1000元;
第三十一条 违章驾驶造成的经济与刑事处罚一律由个人承担,而且单位应根据程度对驾驶员个人记严重违章一次,列入经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各单位领导要认真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公司安委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责任事故
的,按事故责任认定考核。责任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经省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从重给予责任单位领导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工作管理人员处罚1000元;直接责任者按2005年10月20日2003号电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责任严重交通事故,对工作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分别处罚800元、1000元;责任一般交通事故,对工作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分别处罚500元、800元。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红牌警告;责任
一般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按豫铁通人[2005]101号和 - 5 -
豫铁通人[2005]103号文件规定,对责任单位重大交通人身伤亡事故,扣罚30000元;发生交通重伤事故,扣罚20000元;发生责任交通轻伤事故,扣罚10000元。。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车辆外出造成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由驾驶员自负后果;责任领导承担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扣款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对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扣罚,各单位应根据对应条款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一人多责的经济处罚按最高扣罚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生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赔偿因事故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每年开展评选 “车辆驾驶安全标兵”活动,对“安全标兵”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文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侧重对车辆安全驾驶管理方面的规定,对车辆配备使用、大修、报废等方面请严格遵照豫铁通办
[2003]9号、豫铁通办[2004]5号等文件内容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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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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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通河南分公司车辆
驾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驾驶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工作制度
化,以此保证公司各类行车安全,避免人身事故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公司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营环境和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辆驾驶安全管理工作贯彻事前预防、事中控制
为主,事后处理为辅的工作指导思想。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系指公司各种机动车辆。
第四条 各单位办公室(综合部)为车辆安全管理责任部
门,办公室主任(综合部部长)为车辆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通河南分公司的车辆安全管理以
及公司所有具有车辆驾驶资格的员工。
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
第六条 树立和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是车辆驾驶安全管理
工作的根本和目的。
第七条 各单位应通过安全宣传、会议宣传贯彻等形式开
展安全教育活动,培养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习惯,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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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总部和省公司下发的车辆行驶安全相关规定和文件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每月要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学习一次,内容主要是:交通法和安全教育,并认真做好学习记录。
第三章 车辆使用、保养与维修
第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使用人员要认真填写派车单,经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车辆出市区到管内郊县应由主管领导批准,离开市区(郊县)一律要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由于工作需要,各单位机关部门或营销部有的配有车辆,大部分没有专职司机,车辆管理比较混乱,给安全行车埋下隐患,为改变现状,车辆驾驶者除了必须具有驾照以外,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考试发放一定数量的准驾证,同时要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没有准驾证的,严禁驾驶公司车辆。
第十二条 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其它车辆一律封存。如须用车,必须经过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车辆原则上不派私人用车,也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驾驶行车要注意休息,严禁开疲劳车,严禁开带病车,严禁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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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长途行车(车辆出市区),必须由专职司机驾
驶,路程远的(400公里以上)应安排2名驾驶人员轮流工作,避免疲劳驾驶。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前,驾驶人员应对车辆做基本的安全
检查,尤其长途行车时,应对车辆做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处在正常的安全状态。
第十七条 驾驶行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文明行车,
安全驾车。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十八条 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臵,如停车场或适当位臵,任意停放导致失窃、损坏等情况,由驾驶者赔偿。
第十九条 车辆使用后驾驶人应对车辆的行驶情况,尤其
是驾驶过程中遇到的故障情况或安全隐患向车辆管理部门汇报,以便做及时检修,消除异常,确保安全。严禁隐情不报。
第二十条 平时应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
机件。具体地,每月至少对使用的车辆检修一次,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车辆保养要考虑成本,更要考虑质量,应选
择专业、合格的维修点,实行定点维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把安全工作作为车辆
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建章立制上根本解决问题,堵住漏洞。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安全行车,杜绝疲劳或酒后驾驶等违规行为发生。出市区等长途行车,非专职驾 - 3 -
驶者一律不准驾车,应派专职司机驾驶。
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工作、家庭分隔两地的领导,间隔半个月回家的,应由司机接送,确保安全。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车辆驾驶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将采用综合安全小组抽查和各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十六条 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由综合安全小组组织进行;自查每月进行一次,由各单位车辆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并做好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应包括:
(一)车辆使用派车单制度、车辆管理台帐以及相应防范措施的建立和执行落实情况;
(二)车辆使用、保养、故障维修情况;
(三)驾驶人员每月定期学习和安全教育情况;
(四)单位自查情况;
(五)其他工作情况;
(六)专兼职司机责任书签订与考核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抽查和自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应积极研究整改措施,及时解决。整改情况将作为下阶段被抽查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车辆驾驶安全工作考核分为责任考核、管理人员考核和直接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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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责任考核对象为各单位领导班子、管理人员
考核对象为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综合部部长)、直接人员考核对象为直接的责任者。
第三十条 因保养维修不当造成车辆机械故障而发生责任严重交通事故,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副职、工作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分别处罚1500元、1000元、800元、1500元;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对工作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分别处罚500元、1000元;
第三十一条 违章驾驶造成的经济与刑事处罚一律由个人承担,而且单位应根据程度对驾驶员个人记严重违章一次,列入经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丢失,各单位领导要认真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公司安委会汇报。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责任事故
的,按事故责任认定考核。责任重大交通伤亡事故,经省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从重给予责任单位领导行政处分,对责任单位工作管理人员处罚1000元;直接责任者按2005年10月20日2003号电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责任严重交通事故,对工作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分别处罚800元、1000元;责任一般交通事故,对工作管理人员、直接责任者分别处罚500元、800元。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红牌警告;责任
一般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按豫铁通人[2005]101号和 - 5 -
豫铁通人[2005]103号文件规定,对责任单位重大交通人身伤亡事故,扣罚30000元;发生交通重伤事故,扣罚20000元;发生责任交通轻伤事故,扣罚10000元。。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车辆外出造成交通事故、车辆被盗等由驾驶员自负后果;责任领导承担管理责任,并给予经济扣款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对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扣罚,各单位应根据对应条款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一人多责的经济处罚按最高扣罚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生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赔偿因事故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每年开展评选 “车辆驾驶安全标兵”活动,对“安全标兵”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文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侧重对车辆安全驾驶管理方面的规定,对车辆配备使用、大修、报废等方面请严格遵照豫铁通办
[2003]9号、豫铁通办[2004]5号等文件内容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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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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