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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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中若干

问题的解释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8-10-22

【实施时间】1988-10-22

【时 效 性】有效

自《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各单位在执行中,提出了几个共同性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请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暂行办法”的管理范围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工单位(不含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年满16周岁,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临时工均属于“暂行办法”的管理范围。

  离、退休人员从事临时工工作的,不属于“暂行办法”的管理范围。他们当中要求街道(镇)劳动部门介绍做临时工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收取管理费,其它情况不收管理费。农民工也不属于“暂行办法”的管理范围。用工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时,应招用城镇户口的临时工。现在使用的农民临时工应按北京市招用农民工的有关政策办理。

  二、关于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按“暂行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城镇临时工,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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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合同文本,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考市劳动局制订的合同样本,自行印制。

  三、关于临时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问题

  临时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以国家统计局1985年编印的《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为准。

  四、关于临时工管理费的上缴比例和开支范围问题,自9月1日起,街道、镇劳动部门向用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上交街道办事处3%,上交区、县劳动局3%,余下部分用于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临时工的经费开支。

  对于9月1日以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只补办用工手续,不补收管理费。

  五、待业青年做临时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待业青年做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仍按(81)市劳服字第335号文件《北京市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问题

  临时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先向用工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应自调解终了之日起15日之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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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中若干

问题的解释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8-10-22

【实施时间】1988-10-22

【时 效 性】有效

自《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各单位在执行中,提出了几个共同性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请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暂行办法”的管理范围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工单位(不含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年满16周岁,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城镇临时工均属于“暂行办法”的管理范围。

  离、退休人员从事临时工工作的,不属于“暂行办法”的管理范围。他们当中要求街道(镇)劳动部门介绍做临时工的,街道(镇)劳动部门可以参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收取管理费,其它情况不收管理费。农民工也不属于“暂行办法”的管理范围。用工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时,应招用城镇户口的临时工。现在使用的农民临时工应按北京市招用农民工的有关政策办理。

  二、关于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按“暂行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招用城镇临时工,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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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合同文本,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考市劳动局制订的合同样本,自行印制。

  三、关于临时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问题

  临时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以国家统计局1985年编印的《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为准。

  四、关于临时工管理费的上缴比例和开支范围问题,自9月1日起,街道、镇劳动部门向用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上交街道办事处3%,上交区、县劳动局3%,余下部分用于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临时工的经费开支。

  对于9月1日以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只补办用工手续,不补收管理费。

  五、待业青年做临时工的工龄计算问题

  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待业青年做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仍按(81)市劳服字第335号文件《北京市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问题

  临时工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先向用工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应自调解终了之日起15日之内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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