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纵横
NONGYEZONGHENG
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新标准
规范商品种子管理
2006年7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GB20464—2006),于11月1日实施。该《通则》对农作物种子标注内容、制作要求、标签使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标注内容更全面,有利于种子经营企业正确标注种子标签
(一)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
《通则》规定作物种类名称,应符合按植物分类学的种或亚种,个别种类可采用常用名或俗名,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可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各种子企业在命名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时要引起重视,不能随心所欲,必须按规定标注。
(二)品种名称
《通则》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还规定不能仅以数字组成,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等八种情形不允许出现。这给育种专家及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了相关要求,在品种命名和审定时要特别重视品种名称。
(三)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地址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种子生产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标注一致。针对目前种子市场上的各种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对于代制或代加工而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的标注方法,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生产许可证和品种审定编号,其格式也有明确规定,便于种子管理部门了解种子来源,有利于种子市场管理。
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明确了生产商名称应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能够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发生种子质量事故时能够承担相关责任,解决实际问题。同
河南农业年第6期
NNNONGY时还应加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口种子审批文号,主要农作物应加注在我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四)质量指标
对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和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已明确的规定值。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无性繁殖材料、脱毒繁殖材料等质量标注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产地
《通则》规定:国内生产种子的产地,应标注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按行政区域最大标注至省级。这样有利于保护生产商的生产机密,但是有的企业为了节约包装成本,把不同省份生产的种子产地标注为同一省份,明显不符合《通则》的规定。
(六)生产年月
生产年月标注种子收获或种苗出圃的日期,规定的基本格式为YYYY-MM。标注的位置虽没有明确规定,但要求必须标注正确、清晰,不易脱落。
(七)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
通则规定:对于国内生产的种子应当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和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还应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八)种子批号
《通则》第5.3.1规定: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宜在标签上标注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的种子批号。种子批号应当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若一批种子超过了规定重量,需分成若干个批次,分别给予不同的批号以识别。
(九)品种说明
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通则》第5.3.2规定: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
(十)其他标注
《通则》还对转基因种子、药剂处理种子、分装种子、混合种子、杂草种子、净含量、认证标志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药剂处理种子细化了《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药剂毒性大小标注更明确,根据毒性大小分“高毒”并附骷髅警示标志,“中等毒”附十字骨警示标志,“
低毒”三种情形。而且对中毒引起的症状和解毒药剂的建议也要求标注。净含量明确了小于1000g,以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1000g,以kg(千克)表示。
二、制作要求更严格,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是积极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客观要求
《通则》要求重要标注内容必须外标,包括作物种类和类别、品种名称、生产商(进口商、分装单位)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转基因。另外对印刷品的形状、材料和颜色也有明确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8mm。《通则》规定:警示标志和说明应醒目,“高毒”、“中等毒”、“低毒”应以红色字体印刷。生产年月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三、严格标签使用监督,有利于规范种子经营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种子质量判定规则对五种假、劣种子做了明确规定,凡是标注内容不符或检测值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按照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其验证方法执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或其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方法;未制定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的,采用GB/T2930、GB/T3543规定的方法。对于质量符合性检验,检测值与标注值比较时,执行《通则》及有关规程规定的容许误差。《通则》对农作物商品种子的标注和内在质量也作了明确规定,各种子企业在正确标注种子标签的同时,还要重视内在的种子质量,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光山县种子公司
朱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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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新标准
规范商品种子管理
2006年7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GB20464—2006),于11月1日实施。该《通则》对农作物种子标注内容、制作要求、标签使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标注内容更全面,有利于种子经营企业正确标注种子标签
(一)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
《通则》规定作物种类名称,应符合按植物分类学的种或亚种,个别种类可采用常用名或俗名,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可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各种子企业在命名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时要引起重视,不能随心所欲,必须按规定标注。
(二)品种名称
《通则》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还规定不能仅以数字组成,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等八种情形不允许出现。这给育种专家及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了相关要求,在品种命名和审定时要特别重视品种名称。
(三)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地址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种子生产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标注一致。针对目前种子市场上的各种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对于代制或代加工而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的标注方法,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生产许可证和品种审定编号,其格式也有明确规定,便于种子管理部门了解种子来源,有利于种子市场管理。
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明确了生产商名称应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能够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发生种子质量事故时能够承担相关责任,解决实际问题。同
河南农业年第6期
NNNONGY时还应加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口种子审批文号,主要农作物应加注在我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四)质量指标
对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和未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指标的标注值按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承诺的进行标注,已制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不应低于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已明确的规定值。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无性繁殖材料、脱毒繁殖材料等质量标注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产地
《通则》规定:国内生产种子的产地,应标注种子繁育或生产的所在地,按行政区域最大标注至省级。这样有利于保护生产商的生产机密,但是有的企业为了节约包装成本,把不同省份生产的种子产地标注为同一省份,明显不符合《通则》的规定。
(六)生产年月
生产年月标注种子收获或种苗出圃的日期,规定的基本格式为YYYY-MM。标注的位置虽没有明确规定,但要求必须标注正确、清晰,不易脱落。
(七)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检疫证明编号
通则规定:对于国内生产的种子应当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和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还应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八)种子批号
《通则》第5.3.1规定:应当包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宜在标签上标注由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的种子批号。种子批号应当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若一批种子超过了规定重量,需分成若干个批次,分别给予不同的批号以识别。
(九)品种说明
有关品种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宜在标签上标注。《通则》第5.3.2规定: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
(十)其他标注
《通则》还对转基因种子、药剂处理种子、分装种子、混合种子、杂草种子、净含量、认证标志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其中药剂处理种子细化了《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药剂毒性大小标注更明确,根据毒性大小分“高毒”并附骷髅警示标志,“中等毒”附十字骨警示标志,“
低毒”三种情形。而且对中毒引起的症状和解毒药剂的建议也要求标注。净含量明确了小于1000g,以g(克)表示,大于或等于1000g,以kg(千克)表示。
二、制作要求更严格,有利于与国际接轨,是积极应对技术贸易壁垒的客观要求
《通则》要求重要标注内容必须外标,包括作物种类和类别、品种名称、生产商(进口商、分装单位)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警示标志、转基因。另外对印刷品的形状、材料和颜色也有明确规定。使用规范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字体高度应不小于1.8mm。《通则》规定:警示标志和说明应醒目,“高毒”、“中等毒”、“低毒”应以红色字体印刷。生产年月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三、严格标签使用监督,有利于规范种子经营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种子质量判定规则对五种假、劣种子做了明确规定,凡是标注内容不符或检测值达不到相关要求的,按照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其验证方法执行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或其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方法;未制定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的,采用GB/T2930、GB/T3543规定的方法。对于质量符合性检验,检测值与标注值比较时,执行《通则》及有关规程规定的容许误差。《通则》对农作物商品种子的标注和内在质量也作了明确规定,各种子企业在正确标注种子标签的同时,还要重视内在的种子质量,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光山县种子公司
朱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