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作者:姚振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摘 要 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过于笼统,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单位犯罪主体存在不少争论,本文通过两大法系单位犯罪主体的比较,结合我国传统刑法自然人犯罪主体理论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提出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内涵及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条件,并着重分析了当前几类特殊的单位犯罪主体。

关键词 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 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25-03

一、单位犯罪主体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单位犯罪主体考察

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豍刑法上确立法人犯罪也是如此。英国作为最早确立法人犯罪的国家,与其发达的商品经济息息相关。18、19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直接结果是经济的繁荣。这时期,各类法人、团体随之产生,并越来越多的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追逐利润最大化,它们违反法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由此产生。由于英国判例法的传统,单位犯罪主体是通过判例扩张和完善的,并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和成熟,创造出了“法人代表的另一个我论”豎理论,为单位犯罪主体提供了理论依据。今天的英国,单位犯罪的主体比较广泛,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地方当局等本国法人到外国法人及非法人团体都包括在单位犯罪的主体之列。 美国崇尚实用主义,在其影响下,美国提出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替代责任论”和“保证责任原理”理论,豏并在其后制定的《联邦量刑指南》中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合伙、团体、工会、政府、信托公司、基金组织、非法人团体、股份有限公司、政党及非营利法人等所有的组织体。豐

(二)大陆法系单位犯罪主体考察

在罗马法“社团不能犯罪”原则的影响下,大陆法系国家对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持谨慎态度。在德国,现行德国刑法典对单位犯罪持否定态度,其理论依据是法人拟制说,该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其只是在观念上存在,并不具有自然人个体表达自己意思的行为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是随着法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作用的增大,必需对法人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规制。20世纪70年代之后,德国国内的《违反秩序法》及欧盟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将法人、公益团体、体育和文化团体及公共事业单位都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日本虽然和德国一样对单位犯罪持否定态度,但基于现实的考虑,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中

最早规定单位刑事责任的国家,其在一系列有关行政和经济的附属刑法中以两罚制豑的形式对业务范围之内以及与业务相关的范围之内单位犯罪做了规定。豒法国是第一个在刑法典中承认法人刑事责任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刑法典》第121-2条对法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对单位犯罪的规定相比于英美法系国家相对保守,且处罚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的领域或者其他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但我们可以看出,将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已成为两大法系的共识。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内涵

犯罪主体是刑事立法中的一项基本内容,但鲜见有犯罪主体的立法概念,对于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理论上更是少有涉及。目前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争论,其关键问题是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豓要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必须了解其基本内涵。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单位犯罪主体的比较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单位(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鉴于单位作为实际存在于社会的组织体,其行为不应视为内部成员的自然人行为,而应把握单位行为的整体性。所以我们在研究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内涵时,应避免完全照搬自然人犯罪主体理论。

在我国刑法学界,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有两种概念:一种是指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豔另一种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豖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后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是并列关系,两者不是同一层次的内容,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除年龄因素外,还有精神状况、身心发展状况等因素。所以在犯罪主体的概念中,仅规定责任能力即可。从上述两种概念可以归纳出,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那么,何为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其应当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其本质是相对自由意志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三个:所学知识的多少、智力成熟程度、大脑健康状况。

结合自然人犯罪主体理论,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也应是刑事责任能力,其是单位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上文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相对自由意志能力,而单位是非生命体,其本身并不具有意志能力。单位具有意志能力的前提则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法律人格。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只有被法律所承认的社会组织体才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法律人格。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合法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了法人、合伙企业获得法律上人格所具备的条件。现代民法通过赋予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体以法律人格使其成为民事法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样,刑法也规定了一些社会组织体为刑事犯罪的主体,例如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公司、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该条只是规定了构成单位犯罪的五类主体,却没有详细规定五类主体应具备何种条件的情形下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笔者认为,这需借助其他部门法的相关规定,观察五类主体是否符合部门

法规定获得法律人格的条件。在取得法律人格后,作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主体还应具备形成和控制整体意志的能力,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基本的原则性要求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取得法律人格的各类组织体虽然是自然人的有机组合体,但并不是其成员的简单组合,其整体意志也不是单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以法人为例,法人作为一种由自然人联合而成的现实的肉体和精神的统一体,其整体意志的表达是通过其组成机构作出,法人的组织机构就类似于法人的“法律肉体”,豗可通过组织机构知道情况、欲为、所为并形成法人的自由意志。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具有法律人格,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体。

三、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

根据上文对单位犯罪主体基本内涵的分析,我们得出,单位犯罪主体应满足两个原则性要求,即具有法律人格、具备形成和控制整体意志的能力。法律人格是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其最大特点是法律性,正是由于法律的赋予,单位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主体。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获得法律人格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合法性。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或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组织,依法成立意味着单位成立的目的与宗旨合法,而且履行了有关法律规定的登记、报批手续。但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合法并不能代表其实质合法,单位成立的合法性也不能满足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豘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实质合法即是在单位存续期间处于合法状态,这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业务或者事务进行判断,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或者被权力机关依法撤销或注销的组织进行了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论处。第二,拥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一定的财产和经费是单位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其责任能力的体现。虽然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即使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或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的罚金也应按单位犯罪处理。但是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制度只有罚金刑适用于单位犯罪,若没有财产和经费,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处罚规定就形同虚设,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就得不到满足。

单位形成和控制整体意志的能力是单位与自然人之间最大的区别,也是单位成为刑法意义上犯罪主体的关键因素。单位的整体意志并不是其自然人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其形成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单位机关决定作出。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若要具备形成和控制整体意志的能力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组织性。单位犯罪主体的组织性是指单位犯罪主体内部应当具有稳定、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组织机制,且该组织机构能够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行使其职能,发挥组织机制作用。具体来说,组织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指挥机构、监督机构,其形式可以是分别设立也可以合并设立,组织机制则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正是由于组织机构和组织机制的存在,单位才会将单位中自然人成员的意志上升为单位整体意志,可以说,单位犯罪主体的组织性是单位形成整体意志的前提。第二,整体性。虽然单位所表现

的外部行为均是有自然人作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是有自然人实施,但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出发点,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四、特殊类型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分析

(一)村民小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安部作出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按此批复,作为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单位村民小组显然也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笔者看来,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看,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我国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国外刑法中规定的法人犯罪,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类主体。豙著名学者张明楷教授指出,单位犯罪的主体,仅包括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单位其独立性,不能仅看其有无名称、机构与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有无独立的财产,有无独立的行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从处罚单位犯罪的目的与效果来看,是否独立的核算单位,乃是衡量是否相对独立单位的最重要标准。豛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能够体现立法本意。因为现阶段社会生活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直接冲突的模式正日益被特定集团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模式所替代,而这种利益调整的结果则导致大量单位犯罪的发生。然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社会主体制度尚不成熟,尚不能以是否法人作为区分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在此种情形下,独立核算单位说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划分标准。根据上述标准,我们不难看出,村民小组在具有独立核算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一人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一人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目前学界有两种学说:肯定说认为,《公司法》赋予一人公司法人地位,使其具备法人资格,且刑法上对法人资格的认定也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故一人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否定说认为,一人公司是单一股东完全控制公司,所谓其公司意志实质是股东个人意志的表现,与单位犯罪必须体现单位整体意志相矛盾。此外,一人公司其所有盈利由单一股东独享,而单位犯罪是以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前提,若承认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则有违立法初衷。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采用的是肯定说。但笔者认为,一人公司不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其犯罪意志不具备单位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单位犯罪意志具有整体性,是一种集体意志,其是有多个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融合而成。而一人公司因其决策机构仅有单一股东控制,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相混同,公司意志实质是股东个人意志的体现,故而丧失单位意志的整体性特征。其次,其犯罪收益不具备单位犯罪利益的团体性。单位犯罪其犯罪收益归属单位或单位中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具有团体性特征。而一人公司因其犯罪意志的单一性导致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区分的不可能,从而使一人公司的犯罪收益丧失了团体性的特征。综上,笔者不赞成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三)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机关,是指履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豜我国《刑法》第30条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但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从国家机关的职能层面,国家机关职能的行使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国家不可能形成犯罪意思,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实质是个人超越公权力的行为,应有个人承担责任。从司法实践层面,在我国,行政权大于司法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权利机关的起诉、审判难以操作,目前出现的国家机关犯罪案件中几乎都是按个人犯罪处理,并未追究国家机关的责任。从国外刑事立法层面,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机关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对于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缺乏理论依据。肯定说认为,国家机关作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与法人一样,都是以个人为组成部分的社会有机体,其在法律上、社会生活中都是一个行为单元,其领导部门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及实施的行为,即是机关的意思和行为,故机关可以产生犯罪意志,具有犯罪能力。此外,现实中存在着国家机关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实际,将其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意在遏制这类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否定说认为国家机关不能形成犯罪意思的说法不妥。国家机关可能为了其小集体的利益,作出违背国家意志的决定和实施违背其职能的行为,这时国家机关的意志就是犯罪意思,某些国家机关的走私活动正说明了这点。笔者赞成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既然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行为主体,事实上国家机关也完全可以实施部分犯罪,故没有理由将国家机关排除在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之外。豝

在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的今天,单位犯罪正在向社会各个领域蔓延,加强对单位犯罪的研究是刑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正如前文所述,单位犯罪研究的关键问题是主体问题,它是研究单位犯罪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刑法》中规定了五类单位犯罪主体,但认定标准比较模糊,笔者通过对单位犯罪主体基本内涵、构成要件及几类特殊单位犯罪的分析,以期对实践中存在的疑惑有所帮助。

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研究

作者:姚振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摘 要 我国《刑法》中有关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过于笼统,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单位犯罪主体存在不少争论,本文通过两大法系单位犯罪主体的比较,结合我国传统刑法自然人犯罪主体理论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提出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内涵及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条件,并着重分析了当前几类特殊的单位犯罪主体。

关键词 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 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25-03

一、单位犯罪主体比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单位犯罪主体考察

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豍刑法上确立法人犯罪也是如此。英国作为最早确立法人犯罪的国家,与其发达的商品经济息息相关。18、19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直接结果是经济的繁荣。这时期,各类法人、团体随之产生,并越来越多的介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追逐利润最大化,它们违反法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由此产生。由于英国判例法的传统,单位犯罪主体是通过判例扩张和完善的,并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和成熟,创造出了“法人代表的另一个我论”豎理论,为单位犯罪主体提供了理论依据。今天的英国,单位犯罪的主体比较广泛,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地方当局等本国法人到外国法人及非法人团体都包括在单位犯罪的主体之列。 美国崇尚实用主义,在其影响下,美国提出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替代责任论”和“保证责任原理”理论,豏并在其后制定的《联邦量刑指南》中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合伙、团体、工会、政府、信托公司、基金组织、非法人团体、股份有限公司、政党及非营利法人等所有的组织体。豐

(二)大陆法系单位犯罪主体考察

在罗马法“社团不能犯罪”原则的影响下,大陆法系国家对规定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持谨慎态度。在德国,现行德国刑法典对单位犯罪持否定态度,其理论依据是法人拟制说,该说认为,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其只是在观念上存在,并不具有自然人个体表达自己意思的行为能力,因而法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但是随着法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作用的增大,必需对法人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必要规制。20世纪70年代之后,德国国内的《违反秩序法》及欧盟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将法人、公益团体、体育和文化团体及公共事业单位都作为法律规制的对象。日本虽然和德国一样对单位犯罪持否定态度,但基于现实的考虑,日本是大陆法系国家中

最早规定单位刑事责任的国家,其在一系列有关行政和经济的附属刑法中以两罚制豑的形式对业务范围之内以及与业务相关的范围之内单位犯罪做了规定。豒法国是第一个在刑法典中承认法人刑事责任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刑法典》第121-2条对法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对单位犯罪的规定相比于英美法系国家相对保守,且处罚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的领域或者其他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行为,但我们可以看出,将法人作为犯罪主体已成为两大法系的共识。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内涵

犯罪主体是刑事立法中的一项基本内容,但鲜见有犯罪主体的立法概念,对于单位犯罪主体的概念理论上更是少有涉及。目前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争论,其关键问题是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豓要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进行深入研究,首先必须了解其基本内涵。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单位犯罪主体的比较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单位(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鉴于单位作为实际存在于社会的组织体,其行为不应视为内部成员的自然人行为,而应把握单位行为的整体性。所以我们在研究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内涵时,应避免完全照搬自然人犯罪主体理论。

在我国刑法学界,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有两种概念:一种是指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豔另一种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豖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后者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不应是并列关系,两者不是同一层次的内容,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除年龄因素外,还有精神状况、身心发展状况等因素。所以在犯罪主体的概念中,仅规定责任能力即可。从上述两种概念可以归纳出,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那么,何为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学者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所实施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其应当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其本质是相对自由意志能力。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三个:所学知识的多少、智力成熟程度、大脑健康状况。

结合自然人犯罪主体理论,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核心要件也应是刑事责任能力,其是单位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根据上文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相对自由意志能力,而单位是非生命体,其本身并不具有意志能力。单位具有意志能力的前提则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法律人格。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只有被法律所承认的社会组织体才具有主体资格,即具有法律人格。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合法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了法人、合伙企业获得法律上人格所具备的条件。现代民法通过赋予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体以法律人格使其成为民事法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样,刑法也规定了一些社会组织体为刑事犯罪的主体,例如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公司、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构成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该条只是规定了构成单位犯罪的五类主体,却没有详细规定五类主体应具备何种条件的情形下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笔者认为,这需借助其他部门法的相关规定,观察五类主体是否符合部门

法规定获得法律人格的条件。在取得法律人格后,作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主体还应具备形成和控制整体意志的能力,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基本的原则性要求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取得法律人格的各类组织体虽然是自然人的有机组合体,但并不是其成员的简单组合,其整体意志也不是单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以法人为例,法人作为一种由自然人联合而成的现实的肉体和精神的统一体,其整体意志的表达是通过其组成机构作出,法人的组织机构就类似于法人的“法律肉体”,豗可通过组织机构知道情况、欲为、所为并形成法人的自由意志。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内涵可概括为: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具有法律人格,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体。

三、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基本要件

根据上文对单位犯罪主体基本内涵的分析,我们得出,单位犯罪主体应满足两个原则性要求,即具有法律人格、具备形成和控制整体意志的能力。法律人格是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其最大特点是法律性,正是由于法律的赋予,单位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由主体。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获得法律人格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合法性。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或经审批机关依法批准设立的组织,依法成立意味着单位成立的目的与宗旨合法,而且履行了有关法律规定的登记、报批手续。但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合法并不能代表其实质合法,单位成立的合法性也不能满足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豘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实质合法即是在单位存续期间处于合法状态,这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业务或者事务进行判断,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或者被权力机关依法撤销或注销的组织进行了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论处。第二,拥有一定的财产和经费。一定的财产和经费是单位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其责任能力的体现。虽然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即使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或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的罚金也应按单位犯罪处理。但是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制度只有罚金刑适用于单位犯罪,若没有财产和经费,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处罚规定就形同虚设,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就得不到满足。

单位形成和控制整体意志的能力是单位与自然人之间最大的区别,也是单位成为刑法意义上犯罪主体的关键因素。单位的整体意志并不是其自然人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其形成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单位机关决定作出。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体若要具备形成和控制整体意志的能力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组织性。单位犯罪主体的组织性是指单位犯罪主体内部应当具有稳定、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组织机制,且该组织机构能够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行使其职能,发挥组织机制作用。具体来说,组织机构包括决策机构、指挥机构、监督机构,其形式可以是分别设立也可以合并设立,组织机制则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正是由于组织机构和组织机制的存在,单位才会将单位中自然人成员的意志上升为单位整体意志,可以说,单位犯罪主体的组织性是单位形成整体意志的前提。第二,整体性。虽然单位所表现

的外部行为均是有自然人作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是有自然人实施,但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出发点,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

四、特殊类型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分析

(一)村民小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安部作出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按此批复,作为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单位村民小组显然也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笔者看来,从立法本意的角度来看,村民小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我国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国外刑法中规定的法人犯罪,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类主体。豙著名学者张明楷教授指出,单位犯罪的主体,仅包括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单位”。单位其独立性,不能仅看其有无名称、机构与场所,更重要的是看其有无独立的财产,有无独立的行为能力,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从处罚单位犯罪的目的与效果来看,是否独立的核算单位,乃是衡量是否相对独立单位的最重要标准。豛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能够体现立法本意。因为现阶段社会生活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直接冲突的模式正日益被特定集团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模式所替代,而这种利益调整的结果则导致大量单位犯罪的发生。然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尚不完善,社会主体制度尚不成熟,尚不能以是否法人作为区分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在此种情形下,独立核算单位说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划分标准。根据上述标准,我们不难看出,村民小组在具有独立核算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一人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一人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目前学界有两种学说:肯定说认为,《公司法》赋予一人公司法人地位,使其具备法人资格,且刑法上对法人资格的认定也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故一人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主体;否定说认为,一人公司是单一股东完全控制公司,所谓其公司意志实质是股东个人意志的表现,与单位犯罪必须体现单位整体意志相矛盾。此外,一人公司其所有盈利由单一股东独享,而单位犯罪是以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前提,若承认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则有违立法初衷。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采用的是肯定说。但笔者认为,一人公司不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其犯罪意志不具备单位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单位犯罪意志具有整体性,是一种集体意志,其是有多个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融合而成。而一人公司因其决策机构仅有单一股东控制,公司意志与股东意志相混同,公司意志实质是股东个人意志的体现,故而丧失单位意志的整体性特征。其次,其犯罪收益不具备单位犯罪利益的团体性。单位犯罪其犯罪收益归属单位或单位中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具有团体性特征。而一人公司因其犯罪意志的单一性导致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区分的不可能,从而使一人公司的犯罪收益丧失了团体性的特征。综上,笔者不赞成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三)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机关,是指履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豜我国《刑法》第30条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但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从国家机关的职能层面,国家机关职能的行使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国家不可能形成犯罪意思,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实质是个人超越公权力的行为,应有个人承担责任。从司法实践层面,在我国,行政权大于司法权,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权利机关的起诉、审判难以操作,目前出现的国家机关犯罪案件中几乎都是按个人犯罪处理,并未追究国家机关的责任。从国外刑事立法层面,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机关排除在单位犯罪主体之外,对于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缺乏理论依据。肯定说认为,国家机关作为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与法人一样,都是以个人为组成部分的社会有机体,其在法律上、社会生活中都是一个行为单元,其领导部门对外作出的意思表示及实施的行为,即是机关的意思和行为,故机关可以产生犯罪意志,具有犯罪能力。此外,现实中存在着国家机关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实际,将其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意在遏制这类案件的发生。笔者认为,否定说认为国家机关不能形成犯罪意思的说法不妥。国家机关可能为了其小集体的利益,作出违背国家意志的决定和实施违背其职能的行为,这时国家机关的意志就是犯罪意思,某些国家机关的走私活动正说明了这点。笔者赞成将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既然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行为主体,事实上国家机关也完全可以实施部分犯罪,故没有理由将国家机关排除在单位犯罪的行为主体之外。豝

在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的今天,单位犯罪正在向社会各个领域蔓延,加强对单位犯罪的研究是刑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正如前文所述,单位犯罪研究的关键问题是主体问题,它是研究单位犯罪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刑法》中规定了五类单位犯罪主体,但认定标准比较模糊,笔者通过对单位犯罪主体基本内涵、构成要件及几类特殊单位犯罪的分析,以期对实践中存在的疑惑有所帮助。


相关内容

  • 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
  • 王牧 上传时间:2008-12-6 浏览次数:1558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时间  :2008年6月6日 主讲人:王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主持人: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一直重视对犯罪概念的研究,取得了很多有价值的成果,促进了刑法理论的发展.但是,实 ...

  • 徇私枉法罪主体疑难问题研究
  • 摘要 针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应坚持职责论.侦查机关的鉴定人员能否成为本罪主体,应该区别对待.书记员或内勤如果参与办案.承担了相应的侦查.检察.审判职责,也应作为本罪主体.单位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 关键词 徇私枉法罪 主体 疑难问题 中图分类号:DF637 文献标识码:A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 ...

  • 中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省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 ...

  • 建筑工程合同案例(含答案)
  • [案例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索赔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 ...

  •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报告
  •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报告 [摘 要] 路南区作为河北省唐山市的中心城区,人口近30万,食品质量的安全与否事关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为实现"让每个家庭都能吃得放心"的目标,该区检察院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保持打击力度,同时,该院预防科干警经过一年的工作,形 ...

  • 中共白银市委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法
  • 中共白银市委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法 (2014年8月8日中国共产党白银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0 更新时间:2014-8-15 17:0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 ...

  • 新常态下市场经济主体违法与犯罪的风险管理
  • 摘 要 新时期,我国经济呈现出从GDP高速增长到GDP中高速增长软着陆.从经济结构失衡到经济结构优化再平衡.从总量宽松粗放刺激到总量稳定精准扶贫的新常态.新常态下市场经济主体违法与犯罪的风险管理,是要采取措施使新常态下市场经济主体违法与犯罪行为不发生或把其危害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或不使该危害行为再发生 ...

  • 渎职罪的特征分析和量刑研究
  • [摘 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对于渎职罪,我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9个罪名,"97新刑法"将罪名增至35个,犯罪主体也由"国家工作人员"变更为" ...

  • 浅论经济犯罪中单位主体的刑事责任
  • [摘要]目前我国对单位经济犯罪的规定存在着一些模糊地带,司法实践中也还有诸多分歧与困惑,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当前立法现状,对经济犯罪中单位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及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研究,并依次采取相应的修正. [关键词]经济犯罪 单位主体 入罪标准 刑事责任 一.概述 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经济犯罪的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