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工作的规范、持续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参照《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财[2007]94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和安排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的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学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从非税收入中安排的科研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的主要领导,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经费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助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学校监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财务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完成后,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和监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将相关资料交科研处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应按科研处确认后的科研收入入账,并按规定建立明细账,进行每一科研项目的明细分类核算。

第十三条 科研处应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是学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约定,科研处指定专人管理科研合同。审查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需要学校配套经费的,申报前应经财务主管校长批准;在动用学校经费预算内科研经费配套的,须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长批准。经费的配套比例由科研处在经费预算总额内分级确定。

第十五条 科研处可以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提取科研管理费。办法或合同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提取;无规定的,按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10%的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统计后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提取,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的申报、科研管理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项目合同或项目使用学校资源情况适当提取项目资源使用费(房屋、设备、图书等资源),具体数额由科研处与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提取比例为项目经费总额的10%-20%,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

科研管理费和项目资源使用费均划入科研基金,由科研处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处按已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建立经费卡。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报销或支付科研项目经费时,须持经费卡办理。财务处按科研项目号开设明细账进行分类核算。

第十八条 每年预算安排的学校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1)学校立项课题的资助;(2)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3)科研成果的奖励;(4)各学院用于科研设备购置。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科研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项目合同审核经费支出,财务处要根据前述依据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支付业务。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xx职业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通职大[2006]97号)执行。

根据上级规定,禁止私车公用,因此,科研经费中一般不得报支汽油费。若确实用于调研、考察而发生的汽油费,需书面说明情况、经科研处核查后报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到财务处报支。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会议费支出手续要齐全,应包括预算审批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该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该费用时,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同意。

8.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领取人的信息和各种手续要齐全,应包括: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领取人签字等信息。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劳务人员及课题相关管理人员。发放手续同劳务费。

10.管理费与资源使用费:是指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而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用和资源使用费。

11.其他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费等。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纵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招待费。对于横向科研经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支部分招待费,但不得超过收入总额的20%。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结清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照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用途的,经科研处批准,可延期1-2年使用。延期期间,结余经费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支付福利费用。延期结束和未同意延期的,结余经费一律转入科研基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80%作为劳务报酬,根据贡献大小奖励给项目组成员及科研管理人员,20%转入科研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科研经费的结余,全部转入科研基金。

第七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运输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行政办公设备以及实验室改建、扩建等。凡确需动用科研经费购置研究专用设备的,申请项目时应列入项目经费预算,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市财政部门及学校设备采购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中为对方单位开发产品而购置的固定资产,按项目合同的规定处理,报销时需附项目合同。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科研处要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牵头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对科研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监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处、财务处、监审处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审处应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工作的规范、持续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参照《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财[2007]94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和安排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的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学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从非税收入中安排的科研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的主要领导,特别是法定代表人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具体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学校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经费预、决算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助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学校监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财务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完成后,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和监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将相关资料交科研处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应按科研处确认后的科研收入入账,并按规定建立明细账,进行每一科研项目的明细分类核算。

第十三条 科研处应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是学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约定,科研处指定专人管理科研合同。审查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需要学校配套经费的,申报前应经财务主管校长批准;在动用学校经费预算内科研经费配套的,须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长批准。经费的配套比例由科研处在经费预算总额内分级确定。

第十五条 科研处可以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提取科研管理费。办法或合同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提取;无规定的,按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10%的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统计后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提取,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的申报、科研管理支出,不得用于办公经费。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项目合同或项目使用学校资源情况适当提取项目资源使用费(房屋、设备、图书等资源),具体数额由科研处与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提取比例为项目经费总额的10%-20%,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与核算。

科研管理费和项目资源使用费均划入科研基金,由科研处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处按已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建立经费卡。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报销或支付科研项目经费时,须持经费卡办理。财务处按科研项目号开设明细账进行分类核算。

第十八条 每年预算安排的学校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1)学校立项课题的资助;(2)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3)科研成果的奖励;(4)各学院用于科研设备购置。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课题无关的费用。科研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项目合同审核经费支出,财务处要根据前述依据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支付业务。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xx职业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通职大[2006]97号)执行。

根据上级规定,禁止私车公用,因此,科研经费中一般不得报支汽油费。若确实用于调研、考察而发生的汽油费,需书面说明情况、经科研处核查后报科研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到财务处报支。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会议费支出手续要齐全,应包括预算审批单、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纪要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该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该费用时,应当事先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同意。

8.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领取人的信息和各种手续要齐全,应包括: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主要负责工作、劳务时间、领取人签字等信息。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劳务人员及课题相关管理人员。发放手续同劳务费。

10.管理费与资源使用费:是指根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而提取的科研管理费用和资源使用费。

11.其他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费等。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纵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招待费。对于横向科研经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支部分招待费,但不得超过收入总额的20%。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后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结清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对于纵向科研经费的结余,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照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用途的,经科研处批准,可延期1-2年使用。延期期间,结余经费可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支付福利费用。延期结束和未同意延期的,结余经费一律转入科研基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横向科研经费的结余,80%作为劳务报酬,根据贡献大小奖励给项目组成员及科研管理人员,20%转入科研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校科研经费的结余,全部转入科研基金。

第七章 资产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运输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行政办公设备以及实验室改建、扩建等。凡确需动用科研经费购置研究专用设备的,申请项目时应列入项目经费预算,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市财政部门及学校设备采购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中为对方单位开发产品而购置的固定资产,按项目合同的规定处理,报销时需附项目合同。

第八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科研处要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牵头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科研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研处对科研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会计监督,监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处、财务处、监审处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审处应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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