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与城市管理模式探究

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与城市管理模式探究

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徐钰清曲萌

摘要: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仅仅用了四十年的时间,就建设成为一座世界公认的最适宜居住的城市之一,其规划建设管理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对新加坡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与城市管理模式进行了解析,并与我国城市规划体系进行了对比。关键词: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管理模式

Abstract:Singaporeisacitycountry,injust40years,hebecametheworldrecognizedasaconstructionofoneofthebestplacestolive,theplanningandconstructionmanagementexperienceisworthreference.Inthispaper,theSingaporecityplanningregulationssystemandurbanmanagementmodeanalysis,andwithChina'surbanplanningsystemwerecompared.

Keywords:Singaporecityplanningregulationssystemcitymanagementmode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在历史上曾经沦为英国殖民地,1959年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1965年又脱离马来西亚联邦,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由于历史原因,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明显地受到英国的影响。新加坡独立后,仅仅用了40多年的时间,就建设成为一座世界公认的最适宜居住的城市之一,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走出了一条超常规的快速发展之路。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城市管理模式和方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新加坡的规划法规体系包括三个部分,规划法由议会颁布,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为城市规划及其行政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从属法规由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发展部)制定,作为规划法的实施细则,主要是编制发展规划和实施开发控制的规则和程序。除此之外,专项法是对于城市规划有重要影响的特定事件的立法。

1、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演进历程

新加坡第一部有关城市建设的《市政法令》出现在1887年,1927年颁布《新加坡改善法令》,1955年颁布《土地征用法令暂行条例》,直至1959年才编制第一部《规划法令》。随着城市规划法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加强,后期新加坡规划法系的建设进入主干法与从属法相结合的阶段。

2、新加坡城市规划法及其修正案

新加坡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的规划法令及其各项修正案,包括规划机构、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等方面的条款。根据1959年的规划法令,建立了规划局取代SIT的规划职能。1964年的规划法令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开发费和规划许可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该项修正案,凡经规划当局允许,可以变更总体规划规定的开发强度和用途区划,但要交纳开发费,目的是将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归国有。在1989年,颁布了两项规划法修正案,并被纳入1990年规划法。

3、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1990年规划法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名词解释以及规划机构的设置。第二部分是关于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规划法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开发控制。规划法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开发费的核定和征收。

4、新加坡城市规划从属法规

从属法规包括各种条例和通告,是规划法各项条款的实施细则。规划法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发展部)制定这些细则。包括关于总体规划的条例、关于开发申请的规划条例、关于用途分类的规划条例、关于开发授权的规划通告、关于豁免的规划通告、关于开发费的规

划条例。

5、我国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比较

从控制对象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来看,新加坡城市规划的控制对象为“发展”,我国为“建设”,“发展”的概念比我国“建设”的概念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所说的“工程建设”还包括了“采矿”或其他涉及地面、空间和地下的建设活动。从法律和项目实施方式来看,我国城市规划法的实施是纵向管理式的,即只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则对主管部门和私人土地所有者,发展商的权力和职责作了明确划定。从行政管理体系来看,新加坡政府中与城市规划关系密切的有国家发展部、交通部、贸易与工业部等部门。我国规划部门在建设部内设规划司,省建委、建设厅内设规划处,在各市大多数都设有规划局,在州和县则又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规划科,有的与土地管理部门合在一起,层级体系较为复杂。

新加坡与我国相比最显著的两个特点:一是新加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职权全面、清晰;专业部门和规划部门协调机制健全、有效。我国现有的规划行政体系容易造成事权不统一、各专业部门规划不协调、城市政府和区政府(以及县政府、乡镇政府)的规划意图不协调等问题。二是新加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共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度高、决策开放度高。我国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度低,应提高公众参与度、专家参与度、决策开放度,完善划修改制度。

三、新加坡城市管理模式

1、新加坡城市管理组织模式

新加坡城市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国家发展部下的公园及康乐局和市镇理事会以及环境部下的环境卫生局负责。这3个部门除了经常性的交流之外是相互独立的。市镇理事会是1988年以后,新加坡政府依据所颁布的市镇理事会法令,在全国各个市镇分别成立的,是新加坡城市管理的主体,它负责新加坡城市管理中绝大多数的日常管理工作。

2、新加坡城市管理方法体系

新加坡城市管理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方法体系,其中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罚款制度、考评制度和对管理资金的经营是城市管理的基本方法,它们构成了新加坡城市管理方法体系的基本内容;同时还阶段性地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评比活动和全国运动,作为城市管理的辅助手段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进行。此外,还通过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来保证城市管理有效地进行。

3、新加坡城市管理特点

新加坡的城市管理特点具有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分离、法制化的城市管理、重视宣传教育、与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有效沟通、充分发挥基层领袖的协调作用。

4、新加坡城市管理的借鉴意义

新加坡的城市管理模式非常值得我国借鉴,如健全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执法过程中“严”字当头、循序渐进执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城市执法“硬中有软”、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有效沟通等。

四、总结

高效可行的城市管理能够预防和治理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城市病”,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管理可以成为一个城市与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新加坡的城市管理模式和方法在我国有很强的实用性。但也存在不足和不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地方。因此,在借鉴的同时要结合我国城市自身的情况,有选择性地借鉴其先进经验与方法,使我国的城市管理逐步走向成熟,实现城市管理的法制化、正规化,从而最终实现城市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与城市管理模式探究

湖北省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徐钰清曲萌

摘要: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仅仅用了四十年的时间,就建设成为一座世界公认的最适宜居住的城市之一,其规划建设管理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本文对新加坡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与城市管理模式进行了解析,并与我国城市规划体系进行了对比。关键词: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管理模式

Abstract:Singaporeisacitycountry,injust40years,hebecametheworldrecognizedasaconstructionofoneofthebestplacestolive,theplanningandconstructionmanagementexperienceisworthreference.Inthispaper,theSingaporecityplanningregulationssystemandurbanmanagementmodeanalysis,andwithChina'surbanplanningsystemwerecompared.

Keywords:Singaporecityplanningregulationssystemcitymanagementmode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前言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在历史上曾经沦为英国殖民地,1959年摆脱了英国的殖民统治,1965年又脱离马来西亚联邦,成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由于历史原因,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明显地受到英国的影响。新加坡独立后,仅仅用了40多年的时间,就建设成为一座世界公认的最适宜居住的城市之一,其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走出了一条超常规的快速发展之路。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城市管理模式和方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新加坡的规划法规体系包括三个部分,规划法由议会颁布,是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为城市规划及其行政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从属法规由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发展部)制定,作为规划法的实施细则,主要是编制发展规划和实施开发控制的规则和程序。除此之外,专项法是对于城市规划有重要影响的特定事件的立法。

1、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演进历程

新加坡第一部有关城市建设的《市政法令》出现在1887年,1927年颁布《新加坡改善法令》,1955年颁布《土地征用法令暂行条例》,直至1959年才编制第一部《规划法令》。随着城市规划法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加强,后期新加坡规划法系的建设进入主干法与从属法相结合的阶段。

2、新加坡城市规划法及其修正案

新加坡规划法规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的规划法令及其各项修正案,包括规划机构、发展规划和开发控制等方面的条款。根据1959年的规划法令,建立了规划局取代SIT的规划职能。1964年的规划法令修正案增加了有关开发费和规划许可有效期限的条款。根据该项修正案,凡经规划当局允许,可以变更总体规划规定的开发强度和用途区划,但要交纳开发费,目的是将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归国有。在1989年,颁布了两项规划法修正案,并被纳入1990年规划法。

3、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1990年规划法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名词解释以及规划机构的设置。第二部分是关于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程序。规划法的第三部分是关于开发控制。规划法的第四部分是关于开发费的核定和征收。

4、新加坡城市规划从属法规

从属法规包括各种条例和通告,是规划法各项条款的实施细则。规划法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发展部)制定这些细则。包括关于总体规划的条例、关于开发申请的规划条例、关于用途分类的规划条例、关于开发授权的规划通告、关于豁免的规划通告、关于开发费的规

划条例。

5、我国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比较

从控制对象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来看,新加坡城市规划的控制对象为“发展”,我国为“建设”,“发展”的概念比我国“建设”的概念宽泛得多,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所说的“工程建设”还包括了“采矿”或其他涉及地面、空间和地下的建设活动。从法律和项目实施方式来看,我国城市规划法的实施是纵向管理式的,即只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和职责,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则对主管部门和私人土地所有者,发展商的权力和职责作了明确划定。从行政管理体系来看,新加坡政府中与城市规划关系密切的有国家发展部、交通部、贸易与工业部等部门。我国规划部门在建设部内设规划司,省建委、建设厅内设规划处,在各市大多数都设有规划局,在州和县则又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规划科,有的与土地管理部门合在一起,层级体系较为复杂。

新加坡与我国相比最显著的两个特点:一是新加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职权全面、清晰;专业部门和规划部门协调机制健全、有效。我国现有的规划行政体系容易造成事权不统一、各专业部门规划不协调、城市政府和区政府(以及县政府、乡镇政府)的规划意图不协调等问题。二是新加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共参与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度高、决策开放度高。我国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度低,应提高公众参与度、专家参与度、决策开放度,完善划修改制度。

三、新加坡城市管理模式

1、新加坡城市管理组织模式

新加坡城市管理工作主要是由国家发展部下的公园及康乐局和市镇理事会以及环境部下的环境卫生局负责。这3个部门除了经常性的交流之外是相互独立的。市镇理事会是1988年以后,新加坡政府依据所颁布的市镇理事会法令,在全国各个市镇分别成立的,是新加坡城市管理的主体,它负责新加坡城市管理中绝大多数的日常管理工作。

2、新加坡城市管理方法体系

新加坡城市管理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方法体系,其中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罚款制度、考评制度和对管理资金的经营是城市管理的基本方法,它们构成了新加坡城市管理方法体系的基本内容;同时还阶段性地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评比活动和全国运动,作为城市管理的辅助手段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进行。此外,还通过市民参与城市管理来保证城市管理有效地进行。

3、新加坡城市管理特点

新加坡的城市管理特点具有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分离、法制化的城市管理、重视宣传教育、与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有效沟通、充分发挥基层领袖的协调作用。

4、新加坡城市管理的借鉴意义

新加坡的城市管理模式非常值得我国借鉴,如健全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执法过程中“严”字当头、循序渐进执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城市执法“硬中有软”、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有效沟通等。

四、总结

高效可行的城市管理能够预防和治理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城市病”,从一定意义上说,城市管理可以成为一个城市与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新加坡的城市管理模式和方法在我国有很强的实用性。但也存在不足和不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地方。因此,在借鉴的同时要结合我国城市自身的情况,有选择性地借鉴其先进经验与方法,使我国的城市管理逐步走向成熟,实现城市管理的法制化、正规化,从而最终实现城市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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