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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叶民初字第781号
原告史某某,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宋某某,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齐勇业
审 判 员 白胜勇
人民陪审员 杨 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亚南
文章来源:http://www.lvban365.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15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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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叶民初字第781号
原告史某某,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宋某某,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齐勇业
审 判 员 白胜勇
人民陪审员 杨 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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