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以父之名》有感
曾经听说过以父之名这部电影,但对这类电影似乎没有多大兴趣,也就一直不想看。后来迫于以案说法课堂作业的要求,总想找个时间看看,但这个想法却被搁浅了两个月,知道最近快要期末了,总觉得有看看的不要了。一向不太喜欢有关法律类剧情电影的我,在看完这部影片后竟然对这类电影有了全新的看法,以前觉得这类电影过于冗长、情节枯燥无味,现在觉得原来的看法过于片面。
以父之名的确是一部非常优秀的电影,从这部电影中可以看到很多震撼的情节,最重要的是可以给让人带来许多思考,关于人性,关于人生,关于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思考。当然此次观后感要求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来发表对这部电影的看法,我就讲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这部电影给我带来的思考。
首先,我想说的是重审和上诉的问题。在英国,在盖瑞的入狱后,他的父亲通过和他的律师通过各种途径帮助他能在法庭上占得优势,在第一次审判中,盖瑞被判刑了。但这并没有阻挡他的律师继续为他寻找证据,他的律师还是一直在搜集证据,并且有所发现,这才有了最后的平反。最后的重审算是救了瑞斯一命,在我国,当然也有类似的情况,遭遇冤案的还是不少的,但真正能够得以平反的有多少呢?当一些案件涉及到一些有权势、有地位的人或集团,而另外一方无权无势者必然会在法庭审判中吃亏,这样也就容易造成各种冤案,冤案
发生以后,受害者基本没有平反的一天。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继续上诉的权利,但是各地各法律组织的王法也会有不让你上诉和重审的自由,为了防止上诉和重审。只有当这件事情足以轰动全国的时候,司法机关碍于强大的舆论压力才会有上诉和重审的机会。因为没有重审的机会,不知有多少平反的人被当做替罪羊,中国的法律也一次次被玷污。
其次,看到瑞斯在监狱中的情景,我又想到曾经看到的中国监狱中的黑暗事件,瑞斯和他的父亲在监狱中过的很不好,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虐待。警察对瑞斯竟然实行逼供,这种办案手段由来已久,在我们古代各个朝代中算是层出不穷,即使在今天,仍然存在不少案例,李久明刑讯逼供冤案就是广为知晓的一例,还有多少是我们不知道的呢?面对逼供行为,我们又能做什么呢?我们是否应该建立严格的机制呢,一方面约束司法人员的行为,一方面为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司法行为提供保障。显然,在这方面我们做的还太少,至少我到现在还没听说某执法人员因为暴力逼供而受到应有的惩罚,很多刑讯逼供案例曝光后都是互相推诿责任,最后因为法不责众或者相关部门不及时严惩而了了之,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很多次了,让中国的法律人和普通民众一次次失望,让法律的尊严一次次扫地。
还有,狱中的人犯了错误,但在监狱中,我觉得他们应该得到基本的人权待遇,他们也是社会当中的一份子,在他们忏悔的同时,我们应该多给一点关怀,而不会虐待,监狱中的生活如此的虐心,完全得不到人性的关怀,我们怎么能让犯过错误的人认识并改正错误呢。
很多进监狱的人都是因为在社会找不到关怀,感觉不到价值,才会慢慢走上犯罪之路。在他们犯错之后,我们的监狱应该像学校教育学生一样,用人文关怀唤起他们对自己、对社会、对人性的关爱,为社会做出贡献。如果在监狱当中实行酷刑,用一些不人道的方法对待违法犯罪的人,那么我们和那些犯罪的又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也将是罪犯。电视中监狱的黑暗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中国更是如此,虽有不少监狱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犯人进行合理的管理,但是还有许许多多的监狱充斥着恐怖的气氛,那里就是人间地狱,不仅摧残身体,更在侵蚀心灵。除了监狱中的苦涩,监狱中还存在另外一种生活,那就是大佬们的天堂。不少社会大佬在各种压力下被判刑后,他们在监狱过的生活其实并不比平时差,在监狱中,依然会存在地位等级的高低,原红塔集团的褚时健因为贪污被判无期徒刑,但在监狱中他过得还是挺好的,监狱方面对他很照顾,有什么要求不会尽量满足。1999年被判刑,2002年,70多岁的褚时健因患严重的糖尿病得以保外就医,也就是从这年开始,他转身投入水果行业。他在监狱中过的可真不错,还得以保外就医,种植水果。如果是一个一般的人,监狱会给你这种待遇吗?同在监狱中,为什么差别就那么大?谁能为这种现象给大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呢?这只能说明我国在监狱管理方面并不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并不够大。当然我国在监狱方面的管理,可能经验还不足够,但真心希望监狱是帮助犯罪人好好改造的地方,帮助所有罪犯认识错误,改正不良行为,同时,不轻放任何一个犯人,不让法律的武器终止在法庭之上。
最后,我想说说法律与舆论的关系。电影中,我总能发现,法官和一些司法者总会因为舆论而改变本来的想法,这可能与英美法系的特点有关,他们的司法工作者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受到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广大人民的监督,人民中的议员对于不负责任的司法从业者享有监督和撤换的权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判案符合人民的意愿,但同时,也会造成案件的错判。人民的评判标准不完美,对法律条文和案件的详细内容的了解不彻底,就会导致人民被利用,从而为违法犯罪分子找到开脱的理由。
我国长虹前任董事长倪润峰、红塔前任董事长褚时健等知名国有大型企业的领导在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同时,试图将国有资产私人化,涉及资金少则十几亿,多则上百亿。虽然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不俗的成绩,但是侵吞国有资产是一项大罪,或许他们为企业所做的一切都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的经济犯罪事件出现后,我们许多的民众认为他们为国家、民族付出了许多,得到的确实非常少,同情他们的行为,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网开一面,甚至有人发动网络投票,要求大事化小。但我坚决反对这种说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贡献大小之分,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办案,只有这样,才有保证真正地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六十年前,毛泽东果断地处决了犯了贪污罪的刘子青等人,虽然他们贪污的赃款并不多,并且他们还曾救过毛泽东的命。但在法律面前,这些都只是借口,该怎么办就应怎么办。法律应该大于一切人情
由于时间的原因,就说到这吧,也完全缺乏逻辑性,都是随心的
感概,错误和不当之处还望老师谅解!文章的最后,真诚期望我国法律制度在广大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能够不断向前迈进,让我国成为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国家。
观《以父之名》有感
曾经听说过以父之名这部电影,但对这类电影似乎没有多大兴趣,也就一直不想看。后来迫于以案说法课堂作业的要求,总想找个时间看看,但这个想法却被搁浅了两个月,知道最近快要期末了,总觉得有看看的不要了。一向不太喜欢有关法律类剧情电影的我,在看完这部影片后竟然对这类电影有了全新的看法,以前觉得这类电影过于冗长、情节枯燥无味,现在觉得原来的看法过于片面。
以父之名的确是一部非常优秀的电影,从这部电影中可以看到很多震撼的情节,最重要的是可以给让人带来许多思考,关于人性,关于人生,关于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思考。当然此次观后感要求结合我国的法律现状来发表对这部电影的看法,我就讲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这部电影给我带来的思考。
首先,我想说的是重审和上诉的问题。在英国,在盖瑞的入狱后,他的父亲通过和他的律师通过各种途径帮助他能在法庭上占得优势,在第一次审判中,盖瑞被判刑了。但这并没有阻挡他的律师继续为他寻找证据,他的律师还是一直在搜集证据,并且有所发现,这才有了最后的平反。最后的重审算是救了瑞斯一命,在我国,当然也有类似的情况,遭遇冤案的还是不少的,但真正能够得以平反的有多少呢?当一些案件涉及到一些有权势、有地位的人或集团,而另外一方无权无势者必然会在法庭审判中吃亏,这样也就容易造成各种冤案,冤案
发生以后,受害者基本没有平反的一天。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继续上诉的权利,但是各地各法律组织的王法也会有不让你上诉和重审的自由,为了防止上诉和重审。只有当这件事情足以轰动全国的时候,司法机关碍于强大的舆论压力才会有上诉和重审的机会。因为没有重审的机会,不知有多少平反的人被当做替罪羊,中国的法律也一次次被玷污。
其次,看到瑞斯在监狱中的情景,我又想到曾经看到的中国监狱中的黑暗事件,瑞斯和他的父亲在监狱中过的很不好,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虐待。警察对瑞斯竟然实行逼供,这种办案手段由来已久,在我们古代各个朝代中算是层出不穷,即使在今天,仍然存在不少案例,李久明刑讯逼供冤案就是广为知晓的一例,还有多少是我们不知道的呢?面对逼供行为,我们又能做什么呢?我们是否应该建立严格的机制呢,一方面约束司法人员的行为,一方面为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司法行为提供保障。显然,在这方面我们做的还太少,至少我到现在还没听说某执法人员因为暴力逼供而受到应有的惩罚,很多刑讯逼供案例曝光后都是互相推诿责任,最后因为法不责众或者相关部门不及时严惩而了了之,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很多次了,让中国的法律人和普通民众一次次失望,让法律的尊严一次次扫地。
还有,狱中的人犯了错误,但在监狱中,我觉得他们应该得到基本的人权待遇,他们也是社会当中的一份子,在他们忏悔的同时,我们应该多给一点关怀,而不会虐待,监狱中的生活如此的虐心,完全得不到人性的关怀,我们怎么能让犯过错误的人认识并改正错误呢。
很多进监狱的人都是因为在社会找不到关怀,感觉不到价值,才会慢慢走上犯罪之路。在他们犯错之后,我们的监狱应该像学校教育学生一样,用人文关怀唤起他们对自己、对社会、对人性的关爱,为社会做出贡献。如果在监狱当中实行酷刑,用一些不人道的方法对待违法犯罪的人,那么我们和那些犯罪的又有什么区别呢?我们也将是罪犯。电视中监狱的黑暗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中国更是如此,虽有不少监狱是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犯人进行合理的管理,但是还有许许多多的监狱充斥着恐怖的气氛,那里就是人间地狱,不仅摧残身体,更在侵蚀心灵。除了监狱中的苦涩,监狱中还存在另外一种生活,那就是大佬们的天堂。不少社会大佬在各种压力下被判刑后,他们在监狱过的生活其实并不比平时差,在监狱中,依然会存在地位等级的高低,原红塔集团的褚时健因为贪污被判无期徒刑,但在监狱中他过得还是挺好的,监狱方面对他很照顾,有什么要求不会尽量满足。1999年被判刑,2002年,70多岁的褚时健因患严重的糖尿病得以保外就医,也就是从这年开始,他转身投入水果行业。他在监狱中过的可真不错,还得以保外就医,种植水果。如果是一个一般的人,监狱会给你这种待遇吗?同在监狱中,为什么差别就那么大?谁能为这种现象给大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呢?这只能说明我国在监狱管理方面并不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度并不够大。当然我国在监狱方面的管理,可能经验还不足够,但真心希望监狱是帮助犯罪人好好改造的地方,帮助所有罪犯认识错误,改正不良行为,同时,不轻放任何一个犯人,不让法律的武器终止在法庭之上。
最后,我想说说法律与舆论的关系。电影中,我总能发现,法官和一些司法者总会因为舆论而改变本来的想法,这可能与英美法系的特点有关,他们的司法工作者都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受到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广大人民的监督,人民中的议员对于不负责任的司法从业者享有监督和撤换的权利。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判案符合人民的意愿,但同时,也会造成案件的错判。人民的评判标准不完美,对法律条文和案件的详细内容的了解不彻底,就会导致人民被利用,从而为违法犯罪分子找到开脱的理由。
我国长虹前任董事长倪润峰、红塔前任董事长褚时健等知名国有大型企业的领导在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同时,试图将国有资产私人化,涉及资金少则十几亿,多则上百亿。虽然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不俗的成绩,但是侵吞国有资产是一项大罪,或许他们为企业所做的一切都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的经济犯罪事件出现后,我们许多的民众认为他们为国家、民族付出了许多,得到的确实非常少,同情他们的行为,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网开一面,甚至有人发动网络投票,要求大事化小。但我坚决反对这种说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贡献大小之分,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办案,只有这样,才有保证真正地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六十年前,毛泽东果断地处决了犯了贪污罪的刘子青等人,虽然他们贪污的赃款并不多,并且他们还曾救过毛泽东的命。但在法律面前,这些都只是借口,该怎么办就应怎么办。法律应该大于一切人情
由于时间的原因,就说到这吧,也完全缺乏逻辑性,都是随心的
感概,错误和不当之处还望老师谅解!文章的最后,真诚期望我国法律制度在广大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下能够不断向前迈进,让我国成为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