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研究

【摘要】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负忠实义务,此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定义务。对于董事违反其应负忠实义务,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董事;忠实义务;民事责任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而公司董事居于公司的核心地位,随着公司规模和力量的增长,公司的董事们支配着富可敌国的公司“巨人”,他们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现代公司法的显著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日益膨胀,相应地,董事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也应随之调整。

一、公司董事责任性质的界定

对公司董事责任性质的界定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即赔偿责任性质说和混合责任性质说。赔偿性质责任说将公司董事对公司的责任界定为民事赔偿责任性质。混合责任性质说是指公司董事的责任既具有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性质,又具有侵权行为性质。

公司董事、经理是公司财产管理和经营的受托人和受任人,他们对公司必须“尽忠尽职”,具体到公司法上就是公司董事对公司的忠实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在英美法系也被称为“信义义务”,其基础是作为受信人的公司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规定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而只规定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常常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不论公司董事违反的是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还是注意义务,都会产生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了和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的行为,首先就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同时客观上又可能造成了公司利益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董事还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于是产生了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责任的混合。

二、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应当包括四个独立的部分:(1)公司董事应当以他们认为是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诚实行事;(2)公司董事不得与赋予其权力之目的不同的目的行使其权力;(3)公司董事不得放弃其酌处权;(4)未经公司同意,公司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其个人利益或对他人的义务可能与其对公司的义务而冲突的地位。美国有学者认为,涉及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案件主要有四类:(1)公司董事与公司间的交易(自我交易);(2)具有一个或多个连锁公司董事的公司间之交易;(3)公司董事利用公司机会;(4)公司董事与公司间竞争。我国学者认为,忠实义务要求公司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旦存在冲突,公司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公司董事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禁止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侵占公司财产、泄露公司秘密、收受贿赂或接受其他非法利益„„当公司董事违反此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董事利用身份而取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违反自我交易义务的民事责任。自我交易是指公司董事所任职公司与公司董事本人或与公司董事本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或公司间的交易。公司利益在公司董事自我交易中很容易受到损害,因为公司董事在交易中可以利用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还可以利用其对公司还有其他公司董事的影响力,因此双方在交易地位上始终是不平等的。为了更周全的保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公司董事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公司利益的现象出现,对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第一,自我交易可因公司或股东的申请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根据美国《1984年示范公司法》及州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公司董事没有按规定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或交易未获得公司在知情情况下的同意,则公司或股东有

权申请撤销该交易,但是,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如果能够证明交易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而言是公正的话,则该交易不能仅因其是自我交易而被撤销。第二,利害关系公司董事因为自我交易所获得的利润应当返回给公司。根据英国衡平法规则,利害关系公司董事违反自我交易规制义务时,利害关系公司董事必须向公司返还因此所获得的利润。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损害必有救济,公司董事如果违反了自我交易规制义务,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理所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对违反义务的公司董事进行罚款。英国公司法中规定,对在自我交易中违反利益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可以处以罚款。

公司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民事责任。英美国家中存在着公司机会准则的理论,它是指禁止公司受信人将公司拥有的期待、财产利益或财产权利的交易机会,或从公平角度应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予以篡夺。公司机会准则最早起源于美国并且在一系列的判例中得到了确定。英国法官在做出裁判时,经常将公司的机会作为公司的财产来看待。因此公司董事篡夺公司的机会相当于侵占公司的财产。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公司的交易机会毕竟不是公司的财产,因此不能简单的用规制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来规制篡夺公司机会。在普通法国家,主要有三种:赔偿受害公司董事因机会篡夺所遭受的损失、交出因篡夺公司机会所实现的利润、将公司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所实现的利益视为为公司设立的拟制信托。

【摘要】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代表公司对内和对外进行活动时对公司负忠实义务,此义务已成为特定情况下的法定义务。对于董事违反其应负忠实义务,应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以及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董事;忠实义务;民事责任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而公司董事居于公司的核心地位,随着公司规模和力量的增长,公司的董事们支配着富可敌国的公司“巨人”,他们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现代公司法的显著特征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权利日益膨胀,相应地,董事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也应随之调整。

一、公司董事责任性质的界定

对公司董事责任性质的界定主要存在两种学说,即赔偿责任性质说和混合责任性质说。赔偿性质责任说将公司董事对公司的责任界定为民事赔偿责任性质。混合责任性质说是指公司董事的责任既具有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责任性质,又具有侵权行为性质。

公司董事、经理是公司财产管理和经营的受托人和受任人,他们对公司必须“尽忠尽职”,具体到公司法上就是公司董事对公司的忠实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在英美法系也被称为“信义义务”,其基础是作为受信人的公司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规定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而只规定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常常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不论公司董事违反的是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还是注意义务,都会产生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了和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的行为,首先就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同时客观上又可能造成了公司利益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董事还必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于是产生了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责任的混合。

二、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民事责任

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应当包括四个独立的部分:(1)公司董事应当以他们认为是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诚实行事;(2)公司董事不得与赋予其权力之目的不同的目的行使其权力;(3)公司董事不得放弃其酌处权;(4)未经公司同意,公司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其个人利益或对他人的义务可能与其对公司的义务而冲突的地位。美国有学者认为,涉及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案件主要有四类:(1)公司董事与公司间的交易(自我交易);(2)具有一个或多个连锁公司董事的公司间之交易;(3)公司董事利用公司机会;(4)公司董事与公司间竞争。我国学者认为,忠实义务要求公司董事在经营公司业务时,其自身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旦存在冲突,公司董事则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公司董事要积极维护公司利益,禁止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侵占公司财产、泄露公司秘密、收受贿赂或接受其他非法利益„„当公司董事违反此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董事利用身份而取得的财产负有返还的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违反自我交易义务的民事责任。自我交易是指公司董事所任职公司与公司董事本人或与公司董事本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或公司间的交易。公司利益在公司董事自我交易中很容易受到损害,因为公司董事在交易中可以利用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称,还可以利用其对公司还有其他公司董事的影响力,因此双方在交易地位上始终是不平等的。为了更周全的保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公司董事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牺牲公司利益的现象出现,对公司董事自我交易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第一,自我交易可因公司或股东的申请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根据美国《1984年示范公司法》及州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利害关系公司董事没有按规定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或交易未获得公司在知情情况下的同意,则公司或股东有

权申请撤销该交易,但是,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如果能够证明交易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而言是公正的话,则该交易不能仅因其是自我交易而被撤销。第二,利害关系公司董事因为自我交易所获得的利润应当返回给公司。根据英国衡平法规则,利害关系公司董事违反自我交易规制义务时,利害关系公司董事必须向公司返还因此所获得的利润。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损害必有救济,公司董事如果违反了自我交易规制义务,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理所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对违反义务的公司董事进行罚款。英国公司法中规定,对在自我交易中违反利益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可以处以罚款。

公司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民事责任。英美国家中存在着公司机会准则的理论,它是指禁止公司受信人将公司拥有的期待、财产利益或财产权利的交易机会,或从公平角度应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予以篡夺。公司机会准则最早起源于美国并且在一系列的判例中得到了确定。英国法官在做出裁判时,经常将公司的机会作为公司的财产来看待。因此公司董事篡夺公司的机会相当于侵占公司的财产。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公司的交易机会毕竟不是公司的财产,因此不能简单的用规制侵占公司财产的法律来规制篡夺公司机会。在普通法国家,主要有三种:赔偿受害公司董事因机会篡夺所遭受的损失、交出因篡夺公司机会所实现的利润、将公司董事篡夺公司机会所实现的利益视为为公司设立的拟制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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