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教育体育局文件
石教体发〔2013〕57 号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石泉县中小学校本研修 学时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各教体单位:
现将《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2013年4月22日
石泉县中小学校本研修学时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与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校本研修的积极性,促进全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工作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的意见》(陕教师〔2011〕69号)和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教体发〔2013〕5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为学时认定管理对象。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本研修学时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周期管理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时登记,即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学年,期间教师参与校本研修的学时记入其当年学时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基地的校本培训、校本研修活动。
第五条 全县教师校本研修学时登记工作由县师训教研中心统一领导,并负责学时登记管理。
第二章 学时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每五年应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校本研修学时总量,每学年应
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校本研修学时总量。
第七条 各学校根据《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参考标准》(附件1)制定实施细则,依据实施细则组织考核认定。
第三章 学时登记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每学年伊始,各学校精心制定本学期学校校本研修计划,并将学校校本研修计划和教师个人校本研修专题登记表一并报送县师训教研中心备案,作为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的必备依据。
第九条 各学校根据《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参考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对本校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进行初审,并填写《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备案表》(见附件2)上报局人事股和师训教研中心备案。
第十条 校本培训学时登记,中学以校为单位、小学以镇中心校为单位,每学年(7月)登记一次,登记单位建立专项档案(包括教师信息总表、学时登记表及汇总表、认定学时的原始资料等),每年7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和继续教育证书报师训教研中心登记。
第四章 学时的审验和运用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制定的校本研修学时认定方案,必须由县师训教研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校本研修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各学校每学年末对教师参加校本研修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
评估,凡未完成校本研修规定学时的教师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不得晋升职称,年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档次, 岗位聘任时不得聘为中高档次。
第十三条 县校本研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8月对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考核认定工作组织一次复核。对完成规定研修任务的教师予以认定和转换学时。对校本研修工作措施不落实,研修效果差,管理不规范的学校以及教师未按规定完成研修任务,考核不合格者,或弄虚作假者,将不予认定学时,并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师训教研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学时认定参考标准
2. 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备案表
抄送:市教育局,县人社局。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政办股 2013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1
~ 5 ~
~ 6 ~
附件:2
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备案表
份备案,考核单位自存一份。
~ 7 ~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文件
石教体发〔2013〕57 号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石泉县中小学校本研修 学时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各教体单位:
现将《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
2013年4月22日
石泉县中小学校本研修学时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与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校本研修的积极性,促进全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工作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的意见》(陕教师〔2011〕69号)和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教体发〔2013〕5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为学时认定管理对象。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本研修学时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周期管理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时登记,即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学年,期间教师参与校本研修的学时记入其当年学时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为基地的校本培训、校本研修活动。
第五条 全县教师校本研修学时登记工作由县师训教研中心统一领导,并负责学时登记管理。
第二章 学时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凡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每五年应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校本研修学时总量,每学年应
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校本研修学时总量。
第七条 各学校根据《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参考标准》(附件1)制定实施细则,依据实施细则组织考核认定。
第三章 学时登记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每学年伊始,各学校精心制定本学期学校校本研修计划,并将学校校本研修计划和教师个人校本研修专题登记表一并报送县师训教研中心备案,作为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的必备依据。
第九条 各学校根据《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参考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对本校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进行初审,并填写《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分备案表》(见附件2)上报局人事股和师训教研中心备案。
第十条 校本培训学时登记,中学以校为单位、小学以镇中心校为单位,每学年(7月)登记一次,登记单位建立专项档案(包括教师信息总表、学时登记表及汇总表、认定学时的原始资料等),每年7月15日前将相关资料和继续教育证书报师训教研中心登记。
第四章 学时的审验和运用
第十一条 各中小学制定的校本研修学时认定方案,必须由县师训教研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校本研修既是义务,又是权利。各学校每学年末对教师参加校本研修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
评估,凡未完成校本研修规定学时的教师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不得晋升职称,年度考核不得进入优秀档次, 岗位聘任时不得聘为中高档次。
第十三条 县校本研修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8月对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考核认定工作组织一次复核。对完成规定研修任务的教师予以认定和转换学时。对校本研修工作措施不落实,研修效果差,管理不规范的学校以及教师未按规定完成研修任务,考核不合格者,或弄虚作假者,将不予认定学时,并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师训教研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学时认定参考标准
2. 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备案表
抄送:市教育局,县人社局。
石泉县教育体育局政办股 2013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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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石泉县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学时认定备案表
份备案,考核单位自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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