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很多农民朋友在农地圈微信公号后台问:如果我们家的宅基地找不到宅基地证或者也没有其他书面资料证明这个宅基地就是我们在使用,那么确权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同类问题很多,农地圈在此举例说明一下。

案例:

某乡镇A村村民甲一直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没有权属来源证明,而该县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宅基地标准为140平方米每户,现就甲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分析:

1、历史原因造成,同类问题很多。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曾经一度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有的地方乡镇政府拥有宅基地审批权,这就造成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情况十分复杂,许多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有的涉及违法占地,有的涉及超占等等。

2、该类问题处理原则

(1)对此,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之前如何处理

对于宅基地超占的,根据《意见》第七条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2到1987年之间如何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4)1987年之后如何处理?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3、案例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意见》规定,甲村民宅基地应当先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房屋建成的时间点),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过程中,按照1982年之前以200平方米确权登记,1982年至1987年之间以50平方米经过处理后,以200平方米确权登记,1987年之后以140平方米确权登记(60平方米超占违法只在备注栏注记)。

最后祝大家拿证愉快,有问题来农地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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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A村村民甲一直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没有权属来源证明,而该县所属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宅基地标准为140平方米每户,现就甲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分析:

1、历史原因造成,同类问题很多。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曾经一度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有的地方乡镇政府拥有宅基地审批权,这就造成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情况十分复杂,许多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有的涉及违法占地,有的涉及超占等等。

2、该类问题处理原则

(1)对此,根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要求,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之前如何处理

对于宅基地超占的,根据《意见》第七条的规定,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2到1987年之间如何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4)1987年之后如何处理?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3、案例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意见》规定,甲村民宅基地应当先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其房屋建成的时间点),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过程中,按照1982年之前以200平方米确权登记,1982年至1987年之间以50平方米经过处理后,以200平方米确权登记,1987年之后以140平方米确权登记(60平方米超占违法只在备注栏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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